① 一般法律原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之間有什麼關系
屬於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關系。
②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與強行法的區別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製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范始得更改之規范」。按照這條規定,國際強行法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②公認為不許損抑;③不得隨意更改,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但是,國際強行法具體指哪些規范,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劃定具體范疇。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
按照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國際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徵,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③ 國際法的主要規則
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只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才有權採取自衛行動。
支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各項規則相互作用的結果,又規定了一些次要規則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領土、外交法及豁免、保護國外的僑民、貿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難、國際權利與義務的繼承。
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像國際聯盟和聯合國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方面:1.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制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聯合國大會雖然不是行使造法職能的機構。但是它的許多決議具有間接的修改,因為這些決議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聯合國的大多數成員國和聯合國的絕大多數主要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認為它們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麼,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終究會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國際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擔負著編纂國際法的任務,但它同時也在開拓許多新的國際法領域。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未將下述兩項任務即編纂國際法(重申現行的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變更現行的國際習慣法),加以嚴格區分。除此之外,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曾分別就海洋法、國際勞工法、國際私法等專題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國際法在一些區域性集團的相互關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④ 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范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等。
(1)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這是國際法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國家主權是國家的重要屬性,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外事務、管理國家的權力。它包括:國家固有的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最高權;國家獨立自主行使權力,排除外來任何干涉的對外獨立權;以及為了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或威脅進行防衛的自衛權。國家主權是國家存在的靈魂和象徵。國家的領土完整是國家主權的最重要內容之一。因為如果一國的領土受到他國的侵犯,這個國家的主權也就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因此,尊重一國的主權也就必須尊重一國的領土完整。這兩者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有時一國雖然沒有侵犯他國的領土,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他國的內政,這同樣是破壞國家主權的行為。
2、互不侵犯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互不侵犯是指國家在其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侵犯他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不過,一國遭到別國武裝進攻而進行的自衛戰爭和殖民地人民為了爭取民族獨立而進行的斗爭不在其列。
3、互不幹涉內政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互不幹涉內政是指任何國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乾涉他國內政和外交。這一原則是由國家主權的性質直接引申出來的,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因此,在國際關系中,不論哪國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否則,應視為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4、平等互利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國家不分強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國都不能對他國提出強權要求,也不能以損害對方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要求,而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互惠互利。這一原則是國家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關系的交往指導准則。
5、和平共處原則。這一原則既是五項原則的總稱,也是一項單列的原則。和平共處原則的深刻含義是,各國不應因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的不同,而在國際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別,而應在同一個地球上和平地並存,和平地處理、發展相互關系,並利用和平方法解決相互之間的爭端。
(2)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也是當今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主要是指在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需要強調的是,不可將民族自決原則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對於一個由多民族自願組成的國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並實行有效的統治,任何國家就不得以民族自決為借口,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該國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否則,就是對國家主權的破壞,違反了不幹涉別國內政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自決原則的真正意義。
⑤ 簡述國際法基本原則主要包含哪些基本原則
(1)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特徵;
(2)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及特徵;
(3)從上述概念和特徵中可以看出,國際法基本原則符合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和特徵,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有強行法的性質。但是二者並非等同。基本原則是適用於一切國際法領域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原則,而國際強行法並不一定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4)由此可見,二者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法律概念。
⑥ 確立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什麼
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徵: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依這一定義,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一)各國公認�
即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這種公認或者反復出現在各國締結的條約中,或者作為國際習慣被各國所接受。這一特點使其區別於僅為少數或部分國家承認的原則。
(二)具有普遍意義
即這種原則適用的范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國際法基本原則不是個別領域中的具體原則,也不只是關繫到國際關系的局部性原則,而是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關繫到國際關系全局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例如,國家平等原則,它對國際法的各個領域都起調整和指導作用,具有普遍意義,無論其他任何領域的原則、規則只要違背了平等原則均屬無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盡管也是一項國際法原則,而且早已為各國公認,但仍不能成為基本原則,因為其只涉及國與國之間引渡罪犯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因而不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三)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這一特徵可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規范要麼是從基本原則派生或引申出來的,要麼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2.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有效的基礎。國際法一般原則必須符合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如同憲法與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項國際法一般原則、規范,與國際法基本原則抵觸者均屬無效。
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對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守,不得違反,倘若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就動搖了整個國際法的基礎。譬如,假若在國際關系中破壞了主權原則,現代國際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僅僅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不足以影響國際法的存在。
(四)具有強行法的性質
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製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
強行法是任意法的對稱。強行法原為國內法的概念,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開始正式在國際法領域使用強行法的概念。該公約第53 條稱國際強行法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並規定:
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范始得更改之規范」。按照這條規定,國際強行法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②公認為不許損抑;③不得隨意更改,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但是,國際強行法具體指哪些規范,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劃定具體范疇。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
按照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國際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徵,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