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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犯罪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12 03:42:12

1. 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依據和刑罰制裁方法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9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我國現在主要對犯侵略罪、戰爭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滅絕種族、劫持人質、國際販賣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壞海底電纜、管道罪、海盜罪;毒品犯罪,非法獲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採取普遍管轄。

2. 我想請教一下國際犯罪的特徵,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的關系

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的區別和聯系

跨國犯罪是以跨國形式出現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國籍國和所在地國、犯罪預備地國、犯罪實施地國、犯罪後果地國、受害國或者受害人的國籍國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國分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從而引起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傢具有刑事管轄權的犯罪。可見,跨國犯罪是以關涉兩國或兩國以上的跨地域發生的犯罪為劃定標准。跨國犯罪的概念與基本特徵與國內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又與國際犯罪有許多共同之處。例如,在主體方面,跨國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國的團體、組織,也可能是國際性的團體或組織,還可能是外國的個人。在客觀要件方面,跨國犯罪多有跨越國(邊)境實施的行為特徵,有的可能跨越多國的國(邊)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國間的關稅貿易制度等壁壘,以此為獲取高額利潤的條件,例如走私罪,盜賣珍貴文物罪等。此外,由於各國對國際犯罪的認識不同,有些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犯罪,如果某一國家由於某些原因沒有締結或加入規定該國際犯罪的條約、協議,但該犯罪在該國的國內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該國受到這種犯罪的跨國侵害,這一犯罪在該國就屬於跨國犯罪。總之,跨國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竄於兩國或兩國以上作案的一種犯罪形式。它仍然屬於國內法管轄的范疇,其准據法是國內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為構成國內法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各有關國家就可以本國法為准繩予以科罪量刑,而無須訴諸國際法庭。當然,跨國犯罪案件的審理畢竟涉及到外國,所以在許多情況下,需要外國介入,給予必要的司法協助,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證、調查取證等才能順利進行。

2.國際犯罪與涉外犯罪的區別和聯系

對一個國家來說,凡是因犯罪涉及到外國的,不問其他情節如何,這個國家均可稱此犯罪為涉外犯罪。

事實上,含有涉外因素的國內刑法上的犯罪,不論它涉及到幾個國家,只要沒有為國際公約所明文禁止和懲罰,它就仍然是國內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僅僅因其含有涉外因素就變為國際犯罪。這類犯罪所侵犯的,也主要是某個國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其犯罪的成立也是按照國內刑法確定的。這類犯罪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本國公民在本國領域內觸犯了本國刑法之後,逃跑到相鄰的另一個國家;

(2)外國公民在所在地國領域內實施了違反所在地國刑法的犯罪之後,被所在地國抓獲;

(3)外國公民在所在地國領域內實施了違反所在地國刑法的犯罪之後逃回國籍國。

3. 什麼叫國際犯罪

以下是聯合國將跨國犯罪分為的17大類: 一、洗錢 洗錢的目的是要把非法獲得的資金變為合法資金。大部分現金是靠受賄、貪污、黑市交易、逃稅,特別是靠走私武器、銷贓、倒賣文物及販毒等不正當手段賺取的。 最典型的洗錢法是把「黑錢」轉移到國外去,通過多次國際匯款,把現金轉入國外的帳戶,這樣就再也無法查出錢的來源。經過這些處理,非法得來的現金可以堂而皇之地進行合法投資。 二、恐怖行動 所有反對國際恐怖行動的國家政府長久以來一直希望,既然問題能夠通過談判和簽協議來解決,那麼恐怖行動定會越來越少。但每次調解都未能使談判雙方滿意。結果,恐怖行動依然故我,而且藉助於現代化的交通和通信工具,作案越來越容易。同時,那些堅決打擊恐怖分子的國家,應該隨時准備對付恐怖分子出人意料的行動。 目前,無法立即建立保障逮捕或審判國際恐怖分子的國際機制。犯罪學家僅僅是剛開始試圖研究這一不受國籍限制的犯罪問題。 三、盜竊文物和藝術品 這類犯罪潛在地威脅全人類的文化遺產。早在埃及法老年代,陵墓和紀念碑就遭到了破壞。隨著作案手段的完善,人們對文物的需求不斷增加以及文物運輸更為便利,這就使國際竊賊能制定出一整套辦法,從而使一個地區乃至一個國家失去珍貴的文化遺產。犯罪分子每年偷盜價值45億美元的藝術品到國際市場上賣。有4.5萬件被盜藝術品(1997年)在追查中,而且,每月平均要增加2000件新被盜的藝術品。 四、侵犯知識產權 侵犯知識產權包括侵犯版權以及非法使用保護版權的標志和商標等。犯罪分子非法復制受保護的作品並將其低價銷售,主要是在經濟欠發達國家銷售。生產國蒙受的損失很難用金錢來估算。據美國軟體製造商協會統計,僅非法被使用的軟體一項,每年就造成75億美元的損失。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是很難偽造保護產權的標志的。因為這需要巧妙的協調和組織有序的銷售系統,這往往需要串通政府人士。 五、非法買賣武器 如果沒有武器製造者和銷售者的國際網路,地球上任何一處都不會發生武裝沖突。這些非法製造和銷售武器者的活動規模很難統計清楚。其實,在這個陰暗的交易世界裡,扮演主要角色的人並不多,但參與這項危險游戲的人想出了許多狡猾的計謀,他們和政府機構結成同盟,共同行事。盡管武器和軍備的來源受到嚴密控制,但仍難有非法買賣武器的准確消息。 六、劫機 無論是70年代還是80年代,劫機事件一直沒有銷聲匿跡。偶爾會有劫機犯是為索取贖金,但一般說來劫機犯會提出恐怖分子愛提的典型的政治要求。他們想顯示自己的力量和聲勢,宣揚自己的意識形態。 打擊劫機者的行動往往迅速而頗有成效。今天,劫機的威脅仍未徹底消除,盡管這類事件發生的頻度降低了。 七、海盜 這種形式的犯罪似乎早已被世人遺忘。70年代中期又死灰復燃,有人用快艇或者漁船從南美或中美洲向美國非法販運毒品,海盜們在公海或港口將這些販毒船截獲,殺死船主和水手。類似這樣遇難的船隻已有數千艘。 搶劫船隻現象蔓延到狹窄的通航運河。成千上萬個來自非洲、東南亞和拉丁美洲的移民不願放過利用滿載珍寶和貨物的船隻發財的機會,這些船隻往往停泊在港口或低速航行。今天,這種形式的犯罪已日益減少。 現在還有這樣一種說法:東南亞的海盜行為被一些同軍隊有聯系的犯罪集團操縱。犯罪學家得出結論:在世界各地同時發生海盜襲擊現象絕非偶然,這些犯罪分子的行動顯然受同一個中心控制。 八、搶劫地面交通工具 在一個國家范圍內劫持貨車可以算是偷竊行為。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貨車長途跋涉從東歐到西歐,或從中亞共和國到波羅的海沿岸國家都是常事。遺憾的是,貨車失蹤事件的發案率和貨流量的增長成正比。 究竟這類犯罪的規模有多大,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有一點不容樂觀,由於邊境越來越開放以及團伙犯罪日益嚴重(尤其是在東歐國家),這種犯罪今後將更為猖獗。 九、騙保 保險業現已成為國際性的行業,因此,在任何一個國家騙保都會涉及該國的每個居民。世界各國因這類犯罪而蒙受的損失難以估量。但目前,澳大利亞每年因保險業詐騙損失17億澳元,美國每年損失多達1000億美元。 犯罪團伙通過聯合保險領域的一些小型經營者或打入保險界的途徑參與保險業詐騙。 十、計算機犯罪 守法的商業組織和政府機構剛剛涉足計算機服務領域,黑手黨的魔爪也伸了過來。犯罪團伙之手伸向了國際互聯網路。盡管現在很難判斷,國際互聯網路受刑事犯罪的侵害有多大,但犯罪團伙正充分利用該網路的各種功能。 目前犯罪學家只對那些為個人牟取暴利而非法利用國際互聯網路的個體犯罪進行了研究。每年,因計算機犯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達80億美元。嚴峻的形勢要求人類刻不容緩地尋找保護這一領域的方法。 十一、生態犯罪 全人類都是生態犯罪的犧牲品。忽視生態標准、同建設監督生產系統的人相互勾結的企業是這類犯罪的主要肇事者。當生產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時候,這一點變得尤為明顯。在發展中國家,要麼沒有生態監督機制,要麼就是形同虛設,為外國生產者所控制。貧困的人民更青睞能保障他們就業和國民產值增加的工業化,更希望環境清潔。犯罪團伙在這一領域找到了機會,特別是在運輸和藏匿危險品方面。 十二、販賣人口 這類日益猖獗的犯罪包括販運非法移民、賣淫女,販運來自發展中國家的人到生存條件極其惡劣的地方充當勞工或從事家庭服務,販賣兒童供人收養,等等。犯罪分子從中牟取暴利。 有許多法律規定取締這類犯罪。隨著一些國家邊境日漸開放,這方面的法律也日益嚴格。但由於第三世界國家的居民力圖到相對富裕的國家,這個問題依然嚴峻。非法販運人口多由犯罪團伙操縱。通常,那些滯留在發達國家的人都沒有正當工作,他們漸漸成為受剝削的階層,參與犯罪,破壞社會秩序。 十三、人體器官交易 眾所周知,第一例腎臟移植手術是在1954年進行的。迄今為止,全球已經做了近50萬例腎臟移植手術。移植成為醫學界一個密不可分的領域,提供器官的行業也應運而生。 美國大約需要1.2萬個人體器官。因此,非法提供移植的器官能帶來高額利潤。這種交易也漸漸轉移到第三世界國家。為得到供移植的器官,犯罪分子不惜殺害無辜。更為可悲的是,貧窮家庭的孩子為了少得可憐的酬金把自己的器官當作商品。 新聞媒介披露非法交易人體器官的犯罪行徑後,一些國家建立了專門委員會來制定整頓這一領域的法令。大量的資料顯示,從第三世界國家非法購買人體器官受西歐一些國家犯罪團伙的控制。 十四、非法販賣毒品 在全世界流通的毒品價值有3000億—5000億美元。1961年的世界毒品公約和1988年的聯合國反對非法販賣毒品公約,為國際監督奠定了基礎。但由於以下原因,對販毒的監督難遂人願: ——由於缺乏必要的資金,聯合國不能監督打擊販毒的國際文件的執行情況;同時,國家和地區性的禁毒計劃得不到撥款,無法發揮效力; ——各國對待打擊販毒的態度相去甚遠。一些國家堅持禁止,而另一些國家則主張控制和容忍。 ——許多國家缺少執行國際協定所必需的法律和技術基礎。 十五、虛假破產 日益國際化的貿易把虛假破產從局部犯罪變成了國際性的犯罪。目前尚未統計這種犯罪的實際規模。抽樣調查表明:黑手黨在購買企業後使其破產,獲益頗豐。今後必須由各國聯手才能改善這種局面。 十六、參與合法經營 販毒集團和其他犯罪團伙控制著大量企業。據粗略統計,僅靠毒品交易的收益就能向合法的市場投入2000億—5000億美元的資金。犯罪經營的增幅和合法經營的增幅成正比。這種情況如果繼續下去,從理論上說,整個世界經濟處於犯罪團伙控制下的日子已為時不遠了。很難斷定,公司老闆與毒品販子是否有聯系,也不知道犯罪分子是否會為藏匿贓款而收買企業。現在有這樣一種說法,每天在各國間流動的資金,有一半是在經濟特區「洗錢」。 十七、貪污受賄,向社會活動家、黨務活動家、官員行賄 目前在一些國家,向官員行賄不受處罰,但其他種類的賄賂均屬刑法典規定的處罰范圍之內。犯罪人員打著代理費、咨詢費、中介費和法律咨詢等幌子行賄。行賄受賄在世界各地無處不在。 商人和投資商經常說,如果不違反業務所在國的政治和經營規則,就無法搞好生意。

4.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國際犯罪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另一個重要特徵即它在性質上屬於「國際犯罪」,並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進言之,既然是國際犯罪,必然符合國際犯罪的一般特徵,而國際犯罪中的一大問題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因此,筆者擬從兩方面闡述這一問題:(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國際犯罪
雖然國際犯罪是當今國際社會存在的客觀現象,也是國際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義定義之命運,有關國際刑法的國際條約多是針對特定的國際犯罪而制定的,到目前為止,國際法中也並沒有一部統一的國際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統一的國際犯罪概念的缺失。筆者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嚴重危害國際社會一般利益的、被國際法所明確禁止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其特徵可分列如下:
1、國際犯罪是嚴重危害國際社會的行為,這一特徵亦可稱為國際社會危害性,它嚴重危害了人類的生存、進步與發展,以及國際社會的和平、安全與文明等。此為國際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別與國際犯罪與其他國際不法行為、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的界限的標志。對於國際恐怖主義犯罪而言,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破壞國家穩定、影響國際關系等等後果,已是不爭之事實,僅以人員傷亡為例,據統計分析,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發生的15000多起國際恐怖活動,共造成人員傷亡40885人,其中死亡近萬人;每年傷亡人數在243-6454名之間波動,年均傷亡人數1363名,年均死亡人數319人;冷戰結束後,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殘酷性與危害性更趨嚴重,造成的人員傷亡也呈波浪式增長態勢,例如,僅在1998年8月7日美國駐肯亞和坦尚尼亞大使館門前發生的汽車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數千人受傷:「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另外造成的財產損失,僅美國資本市場的直接損失就達到1000億美元,對全球經濟造成的損失達到1萬億美元。由此可見,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具有國際社會危害性,已毋庸置疑;
2、國際犯罪是違反國際刑法規范的行為,或稱為國際刑法規范禁止的行為,這一點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體現。
3、國際犯罪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無刑罰即無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彥,犯罪在法律上的確認,終究是為了懲罰不法、維護合法;而根據「無責任則無刑罰」的原則,刑事責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應受刑罰的前提。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同樣具備這一特徵。

5. 國際上著名的犯罪組織有哪些

義大利的黑手黨,日本的山口組,台灣的竹聯幫

6. 國際刑法的刑罰體系具體有哪些內容和特點

國際刑法是一門蘊涵著多學科、多部門法及各法系特點的綜合性法律學科。隨著國際社會發展,國際刑法不斷得到發展與完善,並且經歷了草創、發展、停滯和再拓展的不同演進階段,在國際刑法演化的歷史進程中亦不乏見仁見智的觀點。本文試圖在梳理國際刑法發展歷史脈絡的同時,探討國際刑法的概念、特徵以及國際犯罪界定的一些基本問題。
國際社會對國際刑事程序法的認識似乎早於實體法。盡管實體意義上的國際刑法或程序意義上的國際刑法都沒有進入規范化的過程,即既沒有進行國際罪行實體法的編纂,也沒有從事正規的國際性刑事審判,但這一時期國際刑法的雛形已露端倪,特別是在19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國際刑法完全呈現出一種獨立發展的態勢,並且努力試圖形成一種集中立法和審判機構的模式。這種發展態勢顯示了基於國家調查和執行的多邊法律文件或機構的增長,與國際領域犯罪作斗爭的政治必要性相比,法律在這一領域的獨立發展已經有力地說明一般國際刑法的發展。8多邊公約的增長賦予國際刑法廣泛的內涵,使國際刑法擺脫了僅適用於危害人類罪方面典型案件的局限性。一些新的國際公約已經涉及非普通的國際犯罪、長期存在的焦點問題、引渡制度等,特別是那些真正具有高度國際政治寓意的國際犯罪。

(二)國際刑法發展的第一次高峰(1919—1955)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是國際刑法進入發展高潮的直接誘導因素。此時,國際刑法在實體和程序上的發展並駕齊驅。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促使國際刑法的發展達到第一個顛峰,同時也為國際刑法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石。、 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不僅把國際刑法的發展推向高峰,其深遠意義還表現在另外兩個方面:一是促使聯合國將注意力轉移到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問題。1948年召開的聯合國大會要求國際法委員會16研究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價值性和可行性,聯合國大會在審查了該委員會的報告後得出結論,建立這樣一個法院既值得又可行,並決定由聯合國17個成員國組成一個國際刑事司法協會,籌備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具體事宜,該協會於1951年提交了一份規約草案,1953年委員會第二次修訂這一草案。1953年規約草案規定建立一個常設法院,法院將對任何「自然人」(natural persons)包括國家元首和其他政府機構人員所犯「國際法公認」的罪行具有管轄權(這些罪行通常認為是在《懲治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行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法典草案》)中規定的具體犯罪)。17法院將根據罪行發生地國家以及罪犯的國籍國根據「公約、特殊協定或根據單方聲明」授予法庭的管轄權來行使屬人管轄。二是促進有關國際罪行法典的編纂工作。有學者指出,歷史上編纂罪行法典的設想總是與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設想相伴而行,但是在兩個設想之間卻沒有必要的聯系。假如國際刑事法院沒能建立,那麼國際刑法典沒有法院的建立便無處施行。通過國家之間合作或依賴地方訴訟的「間接執行」,很難化解公眾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憤慨。
兩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這段較短的期間之所以被譽為國際刑法發展的一次高峰,是因為這一時期的國際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發展相輔相成。國際社會由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對國際刑事審判的希冀,步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刑事審判實際操作,進而轉入呼籲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這種思維變遷業已表明國際刑法在程序上的行進步伐,在此期間進行的國際刑法典編纂工作同樣說明國際刑事審判對實體刑法的迫切需求。自1924年以來,國際刑法學協會一直致力於籌建國際刑事法院和編纂國際罪行法典工作,直至紐倫堡審判時,方始加快實現這種願望的進程。1946年第一屆聯合國大會期間,確認了「紐倫堡憲章和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191947年聯合國大會指令國際法編纂委員會(即國際法委員會的前身)20制定一部總的關於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21決議授權進行工作的內容包括:(1)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和法庭判決中所承認的國際法的一些原則;(2)起草一部關於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明確指出與第(1)部分提及的內容相一致的地方。22 兩年後,國際法委員會遵照決議的精神開始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中的基本原則」,並起草「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23 委員會下設一個附屬委員會,任命一名專門的報告起草人,起草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24 1954年草擬的法典草案雖然僅有5個條款,列舉了13種獨立的國際罪行,但是國際罪行法典草案的積極編纂和國際刑事審判的成功進行共同構築了這一時期國際刑法的繁榮景象。

(三)國際刑法發展的低谷(1955—1992)

如果說是國際性歷史事件推動了國際刑法的發展,那麼自國際社會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國際戰犯之後,國際社會似乎度過了一段虛假平和時期。然而,由於這一時期沒有所謂巨大的歷史事件發生,所以國際刑法的發展亦隨之處於低迷階段。
國際社會基本上沒有進行任何國際性的刑事審判,國際法委員會仍在繼續從事一些有關國際罪行法典的編纂工作。武裝沖突中也出現了滅絕種族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再次推動國際刑法朝著一個新的峰值邁進。這一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顯著特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

其一,國際刑事特設法庭的建立。
二是拓展了國際法原則。 三是進一步糅合國際法和刑法的基本理論。
其二,罪行法典草案的編纂與草案的通過。
罪行法典草案和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誕生足以表明這一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豐碩成果。那麼,此後國際刑法將如何發展,是平穩直線發展,抑或有所振盪,則取決於國際關系格局以及社會發展變化的影響。

二、國際刑法的概念及特性

從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清晰可見,國際刑法自誕生至頂峰時期一直受到歷史發展進程的影響,而且在程序法與實體法方面交錯或並行發展中,表明了國際刑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國際法與國內法有機結合的產物。

(一)國際刑法的概念

雖然國際社會研究國際刑法的學者不斷增加,但有關國際刑法這一術語的精確定義卻始終缺乏普遍一致的認識,目前主要存有六種不同觀點:其一,國際刑法是指獨立主權國家適用於其國民實施的犯罪行為,或由外國人在其領域外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規范。其二,國際刑法是由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國際習慣法建立的依照本國刑法處罰某些犯罪行為的義務。國家有義務依照條約或公約處罰某些罪行的典型事例是對戰爭罪犯的處罰。一國武裝部隊成員違反戰爭規則的行為會因其被俘虜之前的非法行為受到處罰。其三,國際刑法是根據犯罪的特性決定,受到大多數文明國家處罰的行為規范。這類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的罪行。其四,國際刑法指國家之間的合作方式為審判活動提供協助。37引渡條約即為其典例。其五,國際刑法是國際公約中旨在制裁國際犯罪、維護各國共同利益的各種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由國際社會共同制定的國際公約中有關規定和懲罰國際犯罪、進行國際刑事合作的規范性條款組成。38其六,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教授認為,國際刑法確定的概念內涵是:從國際法的刑事角度分析,國際刑法是指「通過國際法律義務調整由個人(以私人身份或以代表身份)或者集體所實施的違反國際禁止性規范,並應受刑罰處罰行為的國際法律制度。」從刑法的國際視角分析,國際刑法是指「調整包括對觸犯一國刑法的個人進行制裁在刑事方面進行合作的的國際和國內法律制度」

上述學者均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國際刑法的實質特徵,但還不夠完整。第一種和第三種認識強調了國際刑法的實體性,特別是第一種理解更多地強調國際刑法規范無論是本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第二種和第五種認識強調了國際刑法的國際性,即國際刑法體現的是多邊條約或國際公約中規定的義務;第四種認識強調的是國際刑法的程序性,突出了國際司法協助與合作的內容;巴西奧尼教授雖然較為細致地分析了國際刑法國際性和國內性的雙重屬性,同時從國內刑法的角度提出了程序上的國際合作,但這種提法似乎不如籠統地陳述有關國際合作的內容,即從國際法的角度加以分析,同樣不能缺少國家的合作,特別是在國際性刑事審判活動中,國家的積極配合對國際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起到一定的主導作用。

(二)國際刑法的特性

國際刑法與其他學科相比具有明顯的多元性,這使該學科一直是諸多學科中爭議較大的學科之一。正如國際刑法的內涵一樣,國際刑法是國際、區際和國家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的集合體,同時還附帶擁有相關法律學科的內容。
之一是發展性。由於國際刑法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特別是受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新的世界格局的影響,國際刑法法治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地增添新的內容,最明顯的是國際犯罪種類的增加,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確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合作制度的普遍接受,以及隨著國際刑法發展范圍的不斷延伸,現今的國際刑法內容不只停留在「刑事」領域,確切地說還應包括國際、區際和國家的人權保護以及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某些內容。追溯國際刑法發展變化的原因,除了受到歷史的影響以外,還受到國際、區際和不同國家法律制度的影響,這些制度在立法技巧、存在模式、結構等方面的近似或不同,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同樣使國際刑法處於不穩定的發展狀態。

國際刑法的特性之二是學科多元性。
國際刑法顯著特性之三是結合性。
三、國際犯罪的界定
國際犯罪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臘人和羅馬人認識到制約戰爭的手段和方法,這些制約方法的運用形成了歐洲基督教教義上訴諸的戰爭權和戰爭原則,以及今天的戰爭法規。國際社會依照現有條約和國家實踐於國際法中已經規定了一些禁止的犯罪,包括嚴重違反戰爭法、危害人類罪、國家支持的酷刑、滅絕種族、販賣奴隸、海盜、大規模國際販運毒品、某些恐怖主義行為等。因此,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犯罪行為包括那些「震動了國際社會的良知,或者那些由於犯罪行為間接地嚴重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的行為。」41還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並確認其實施者應當受到國際制裁的行為。42盡管兩個學者的表述不盡相同,但都從不同角度闡明這種犯罪對國際社會整體利益的侵害以及應當受到國際性制裁的特徵。還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既可以指導致特別嚴重後果的國際違法行為,即使這一術語僅適用於雙邊關系中,犯罪實施地國與受影響國之間的違反行為,也可以指那些非直接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國家被賦予某些權利或被授權採取某些措施制裁違法行為的事實。43這種理解在某種程度上容易導致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的界限相混淆。那麼,如何界定國際犯罪的范疇,劃分國際犯罪、跨國犯罪及國內犯罪應採用何種標准,以及應用何種理論作為基礎都是當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國際犯罪界定的理論基礎

早期的希臘和羅馬哲學家指出界定國際犯罪的兩套法律准則。一是法律存在於尋求使每個人可以共存的關系中。國際社會確定某種行為有罪,是因為該行為損害了國家之間的關系,或威脅了相互的實際利益。二是自然法體系為個人提供絕對道德和公正的引導。國際社會認為某種行為有罪,是因為該行為違反了道德和公正的基本理念,這種行為震撼著國際社會的良知,或者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44早期的哲學家們認可這兩套引導個體和國家行為的法律規范。亞里士多德區分了自然公正與傳統公正,傳統公正包含那些成文規范,即政治社會為他們自身的需要建立的那些規范。自然公正包含所有人民必須遵循自然的共同規則,這些規則即使沒有成文仍可感知,因為每個人都有對公正的理解。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進一步清晰地說明了自然法的觀念,並將其界定為不變的、永恆的源於自然秩序的規則,自然法能夠引導人們的最終慈善,只要個人符合自然生存的真理,便可以發現協調和公正。羅馬政治家西塞羅追隨希臘哲學家主導的假設自然法體系存在理論:事實上,存在一個真正的規則,即正當的前提,根據自然法,該前提適用於所有人類,並且不可改變及永恆……無論是參議員還是民眾均不可宣布免除依照自然法承擔的責任,……。45

在這種哲學理論的引導下,國際社會最早確定海盜罪為國際犯罪,其理論基礎就是冒犯了人類的共存關系,違反了公共道德和公正的理念。至於其他國際犯罪,例如毒品犯罪,因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亦被納入國際犯罪的行列。盡管有些犯罪表現得默無聲息,但由於其曾在國際舞台上引起一定的影響,目前仍被視為國際犯罪並保留在國際刑法之中,如干擾海底電纜罪。

刑事實證學派代表人物加羅法洛指出:「犯罪一直是一種有害行為,但它同時又是一種傷害某種被某個聚居體共同承認的道德情感的行為。」46加羅法洛關於犯罪的闡述在某種程度上更加接近國際犯罪的特點。國際社會作為各國及其民眾的聚居體,不可能像國家那樣依靠制定強制性的法律維護統治,國際社會秩序的維護更多採用自願遵守的准則,並且根據各國在行為、道義和道德等方面達成的共識制定公約、條約等國際性法律規范加以約束。

巴西奧尼教授通過分析國際犯罪的類型指出,「在國際犯罪化進程中,存在著兩個共同的條件,一是法定的行為;二是行為必須包含了國際或跨國的因素以符合國際犯罪的類別。」國際因素是指「所涉及的行為其構成達到了危害國際社會的程度」;而跨國因素,則表現為無論何時「行為實施的影響不僅限於一個國家的利益」。47 由此可見,作為國際犯罪類別所禁止的行為必須包含國際因素,間或包含跨國因素,但巴西奧尼教授認為,「國際刑法學說並沒有進一步界定跨國或國際的含義。」48基於有關國際犯罪文獻和習慣法,以及學者著述考察,人們可以提煉出國際犯罪的模式及其構成因素。因國際因素產生的國際犯罪行為,是指出現一種或兩種行為因素的犯罪行為,這些因素包括:行為必須構成對世界和平與安全的直接威脅;行為必須或「震撼著國際社會的良知」,或由於犯罪的嚴重性對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構成了間接的威脅。當犯罪行為不止影響一個國家的利益,犯罪行為包括不止一國公民,或者犯罪行為包含的手段或方法超越了國家的疆界時,就能反映這種因素的存在。

在20餘種國際犯罪類別中多數國際犯罪帶有國際或跨國因素,但也存有缺乏國際或跨國因素而被認定為國際犯罪的行為,例如,酷刑就缺乏明顯的國際或跨國因素,但卻被界定為國際犯罪。50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某些具有國際必要性犯罪類型的存在,為了有效控制這些犯罪,就必須確定哪些行為屬於國際程度的犯罪,而且禁止性規定的強制執行應依賴於兩個或更多國家的合作及努力,因為一個國家的單獨行為常常難以成功。

(二)國際犯罪的界定要素

通過對現有國際犯罪類別的分析,我們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嚴重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震撼國際社會良知,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行為被界定為國際犯罪,除了明顯具備國際性因素以外,還部分地包含了跨國性因素和國際必要性因素。有學者指出,罪行法典的編纂主要是依據亞里士多德指出的「習慣公正」,即那些由政治社會中的公民依照他們各自的特殊需要建立的成文規則。51當某種犯罪行為不隻影響一個國家的利益,即具有跨國因素時,其中包括不只一個國家的公民或穿越一個國家的疆域,該行為便處於個別國家之間懲罰犯罪行為人並抑制未然違法行為的合作之中。當犯罪行為人可能從行為實施國家轉移到一個或更多的其他國家,或者引發其他更多的國際必要性時,該行為則處於國際之間懲治和阻止未然犯罪人的最佳合作之中。

由於犯罪行為震撼著國際社會的良知,或者威脅著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在某種程度上,國際社會已然在追尋自然法哲學家們的思想,某些國際法准則已經涉及國際刑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並以此維護這些准則。在「准則」引導下所涉及的國際犯罪,或稱具有國際性因素的國際犯罪一般與國家有關,主要是指涉及國家或政府政策支持或默認的犯罪。例如,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非法使用武器罪、非法進行人體實驗罪和奴役罪等。

不容否認的是,在諸多國際犯罪的種類中不乏一些事實上是跨國的犯罪,或因存在一定的國際必要性而將部分非明顯具有國際性或跨國性的犯罪界定為國際犯罪的罪行。如果在國際犯罪之中存有跨國因素,或者依照國際必要性將某些行為界定為國際犯罪時,國際社會制定的懲治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犯罪的「政策」便是不容忽略的內容。由政策驅動產生的國際犯罪類別可以視為國際社會中每個單位集體的利己行為。同樣,當道德和人類利益沒有受到重視時,其實際利益也會引起關注。例如,指導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國際化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是通過多國的合作,因此,國家在相互利己中發現了懲治國際禁止性行為共同合作的有益之處。對貨幣利益的保護更突出的是實際需要而不是道德,對國家而言,保證國家的貨幣價值是突出經濟要求的考慮。政策引導下的犯罪主要是具有跨國因素或國際必要性的「個人犯罪」,即個人在沒有國家「介入」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諸如海盜罪、劫持航空器罪、綁架外交人員罪、劫持人質罪、非法使用郵件罪、毒品犯罪、52偽造變造貨幣罪、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盜竊核材料罪、53賄賂外國公務員罪、干擾海底電纜罪和販運淫穢出版物罪、環境犯罪54等。

因此,有學者指出,就目前國際社會認可的20餘種國際犯罪而言,無論是依照準則,還是依照政策確立的國際犯罪都擁有共同的特徵。依據准則界定的國際犯罪包含了國際因素,旨在維護世界和平和保護國際社會共同分享的利益。因此,國際犯罪化進程必定涉及學說的基礎,即行為或包含國際因素,或部分包含跨國因素,或國際必要性使得犯罪化符合國際標准。55以政策為中心界定的罪行包含了跨國因素或國際必要性因素,其目的是保護個別國家的利益和「維護國際社會內所有人類共同生存的基礎」。56我們認為,相對於依據准則的國際犯罪而言,目前被界定為國際犯罪的行為更多是根據政策的行為。究其原因是,具有國際性因素的國際犯罪幾乎停留在早期發展階段,沒有增添新的內容;而依據政策確立的具有跨國性或國際必要性因素的國際犯罪,在數量上不僅遠遠超出單純具有國際性因素的犯罪,而且隨著科技的進步,社會文明的發展,還會有更新鮮的內容不斷補進。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目前對於構成國際犯罪行為的解釋應當規范化。「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作為刑事法律的核心格言,不僅要求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既不可以定罪,也不可以處罰,而且還要求作到明確性和普遍性。對那些嚴重的犯罪行為應予嚴格地解釋,並且不能從不利於適用對象的角度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則引入國際刑事法律體系後,特別是《法典草案》吸納了300餘部國際公約、條約或協定中的禁止性行為,對國際犯罪的性質和程度作了解釋,並將這些行為界定為國際犯罪,那麼國際犯罪的解釋更應作嚴格的限制。

7. 什麼樣的案件屬於國際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

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范圍涉及「對人管轄」和「對事管轄」兩個方面:對人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人管轄是指誰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是指什麼事項能夠成為國際法院的管轄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8. 毒品國際犯罪公約是什麼

第一次將毒品犯罪規定為國際犯罪的公約是《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毒品犯罪公約是什麼

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葯品公約。

解析:本公約於1988年12月19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會議的第六次全會上通過,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稱《維也納公約》。

中國於1988年12月20日簽署。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該公約。

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其主要內容有:明確規定毒品洗錢犯罪的概念;明確規定了打擊毒品洗錢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締約國承擔的強制性義務;初步規范了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機制等。

本公約於1988年12月19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會議的第六次全會上通過,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稱《維也納公約》。

中國於1988年12月20日簽署。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該公約。

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其主要內容有:明確規定毒品洗錢犯罪的概念;明確規定了打擊毒品洗錢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締約國承擔的強制性義務;初步規范了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機制等。

我國加入三個國際禁毒公約是《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我國1985年通過的。1988年12月20日簽署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同時聲明,不受該《公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約束。

1.《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2.《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3.《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

《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OpiumConvention),它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

9. 國際犯罪集團有哪些

我國只有犯罪集團的定義,沒有國際犯罪集團的定義。
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 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10. 什麼是國際犯罪

「廣義說」將跨國犯罪、涉外犯罪、具有外國性或者國際關聯性的犯罪、需要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普通犯罪都視為國際犯罪;「狹義說」則摒棄了那些僅僅具有涉外因素或者跨國因素的國內普通犯罪,力圖在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之間劃出比較清晰的界限;「包含說」則將國際犯罪區分為「廣義的」與「狹義的」兩種情況,並分別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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