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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哪些立法中規定有國際私法規范

發布時間:2022-04-13 12:16:05

1. 根據調整,國際私法規范類型

(一)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
這種規范是確定外國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國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內國民商事領域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和狀況的規范。這種規范既可以規定在國內法中,也可以規定在國際條約之中。就國內法而言,它們既可規定在一國憲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用單行的外國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規定。就國際條約而言,它們既可規定在雙邊國際條約之中,也可規定在多邊國際條約之中。由於這種規范規定外國人在內國有權從事某種民商事活動,享有某種民商事權利,取得某種民商事地位,或者限制外國人在內國從事某種民商事活動,不得享有某種民商事權利或待遇,故這種規范為直接規范和實體規范。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之所以成為國際私法的規范,是因為這種規范實際上是國際私法產生的一個前提。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只有承認外國人在內國取得了民商事主體的資格,能夠享有民商事權利且其權利能夠得到保護,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商事義務,國際民商事交往才能順利進行,國際私法的其他規范才能得到適用。由於這種規范的出現比國際私法的其他任何規范都早,如在羅馬法中的「萬民法」中就已出現,故有的學者認為這種規范是國際私法中最古老的規范。
(二)沖突規范
沖突規范,又稱為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有時,在一些國際法律文件中,沖突規范被稱為國際私法規范(rulesofprivate{ntemationallaw)。這種規范是指明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
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這一規定並沒有指明結婚有什麼條件和要求,而只指出,結婚的條件和要求應當由婚姻締結地的法律來確定。從這一規定不難看出,沖突規范是一種間接規范。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特有的規范,是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私法學就是從研究沖突規范開始的。
(三)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通常稱為國際統一實體規范。這種規范就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具體規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與義務的規范。從整體上講,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的出現晚於沖突規范。最早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出現在19世紀末,如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891年簽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在今天,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頻繁,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也在逐漸增多。
可以肯定地說,作為一種直接規范和實體規范,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在國際商事領域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並在某些方面明顯地表現出優於沖突規范。

2. 梳理我國關於交付的立法規定和司法解釋,並進行規范分析

摘要 您好很榮幸為您解答哦,我國原有國際私法對於識別問題是很不重視的。這很容易在實踐中造成識別的困難及其解決方法的不合理。為此,我國國際私法學界在致力於國際私法立法的法典化過程中,應更重視完善與識別有關的規定。首先,在制定一國的國際私法之前要廣泛借鑒國內外學者從事比較法研究的成果,分析各國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設想可能會發生識別沖突的情形,合理地制定沖突規范。其次,在國際私法中就識別的總原則加以規定,以指導法官根據具體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合理地處理個別案件中的識別沖突問題。最後,對於某些具體問題,也可以對其准據法的適用范圍作具體的規定,以避免在這些問題上發生額外的,不必要的識別。

3. 試述我國國際私法的正式淵源主要有哪些

國際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1、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

作為國際私法淵源的國際條約數量眾多,既有多邊的,也有雙邊的,既有綜合的,也有專門性質的,既有普遍的,也有區域性的,根據條約內容可以分為四大類:

(1)關於外國人民商事地位的國際條約;

(2)關於沖突法的國際條約;

(3)關於實體法的國際條約;

(4)關於國際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

2、國際慣例也是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慣例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力的,一類是沒有強制力的。國際私法中的國際慣例大多數是這種沒有強制力的 任意性的慣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容易混淆國際習慣和國際慣例這兩個詞,國際習慣是國際慣例形成以後,通過廣泛的實踐而被認可與接受的,因此國際慣例並經過法律確念才能形成國際習慣。

具體到我國,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和我國締結的條約也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堅持將國際慣例視為國際私法的淵源之一。


(3)我國哪些立法中規定有國際私法規范擴展閱讀:

國際私法的淵源具體包括:

1、國內立法。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主要的淵源。

2、國內判例。所謂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決具有法律的效力,從而成為以後審判同類案件的依據,中國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

3、國際條約。世界上包含有國際私法上規范的國際公約有很多。

4、國際慣例。

5、國際私法之原則和一般法理及學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私法

4. 論我國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私法的淵源即國際私法規范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相對於其他法律部門而言,國際私法的淵源具有兩個特性:

一、是淵源的復雜性和特殊性,這個是由其調整對象決定的國際私法淵源的雙重性;

二、是由於各國立法者對國際私法的內容和范圍認識不一致,即具體到各國,哪些法律、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的淵源,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認識。

具體就我國而言,我國學者普遍認為國際私法淵源有國內淵源和國際淵源。

(4)我國哪些立法中規定有國際私法規范擴展閱讀

國內淵源主要包括國內立法和司法判例(司法解釋)。

1、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古老的淵源。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最早的國際私法淵源。最早的成文國際私法規范當屬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當屬1804年《法國民法典》。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都開始在國內立法中接受國際私法,但是各國的立法模式並不完全一致,大致分為三種:

(1)分散立法式;

(2)專章專篇式;

(3)單行立法式。

國內立法在國際私法上的發展趨勢為:呈現出法典化的發展方向;調整對象不斷擴大,適用范圍愈加廣泛;沖突規范靈活性加強。

2、司法判例是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所謂的判例,還並沒有被承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淵源的構成部分。但是國際私法是處理國家間的爭議,必須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將其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毫無爭議。

5. 請問國際私法中,我國現行立法中,以國籍為主的和以住所為主的法律各有哪些我國主要以什麼為主

國際私法中,用國籍和住所(或慣常居所)為連結點通常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繼承等問題。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
我國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我國法院為受理案件的法院,我國法院就只適用中國法。
根據最高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0條規定,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民法通則》對有關扶養義務的准據法問題也規定了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即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此處的扶養包括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夫妻之間的撫養關系和其他有關人員之間的撫養關系。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
我國最高院1988年意見中規定: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樓上的朋友地回答值得商榷.
所說的刑法,行政法是公法范圍的,不涉及國際私法。另外合同法適用的是最密切聯系原則.

6. 國際私法的規范有哪些

國際私法規范有,沖突規范、國際統一規范、民事商事規范。

1、沖突規范

沖突規范是指規定確定某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應適用何國法律的規范,又稱為法律適用規范或者法律選擇規范。

2、國際統一規范

這類規范是指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具體規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

3、民事商事規范

這類規范是指一國法院或一國涉外仲裁機構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所專用的程序規范。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規范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規范、司法協助規范、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規范等;國際商事仲裁規范主要涉及仲裁范圍、仲裁協議、仲裁員和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裁決、仲裁費用、仲裁裁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等方面的內容。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兩種規范都不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它調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與法院之間以及本國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的關系,所以不是國際私法規范。

(6)我國哪些立法中規定有國際私法規范擴展閱讀

公法與私法區分:

1、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是很明顯的,二者在法律原則、法律運用、法律理念、規制原則與方法等方面有著諸多不同。釐清公法與私法的區別對於正確認識和適用公私法有著重要的意義。

2、二者在法律原則、法律運用、法律理念、規制原則與方法等方面有著諸多不同。從法律的調整對象上來看,公法調整的是國家機關的地位、權力。

3、國家行為的運作方式和程序以及對公民權利的救濟等,而私法則調整的是市民社會生活中平等主體的人身關系和法律關系。

4、在控制權力腐敗和濫用的基礎之上,公法的一個重要的職能是保障國家權力合理有限的進入市民社會領域內。

7. 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在適用沖突規范制度方面分別做了怎樣的規定

一、識別:

(1) 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6條是一條關於侵權行為的識別規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第9條、第11條、第76條、第92條、第117條、第127條和第145條,分別涉及處理識別沖突的總原則以及對動產與不動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和無人繼承財產的識別。

(2) 完善:總的來說,我國原有國際私法對於識別問題是很不重視的。這很容易在實踐中造成識別的困難及其解決方法的不合理。為此,我國國際私法學界在致力於國際私法立法的法典化過程中,應更重視完善與識別有關的規定。首先,在制定一國的國際私法之前要廣泛借鑒國內外學者從事比較法研究的成果,分析各國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設想可能會發生識別沖突的情形,合理地制定沖突規范。其次,在國際私法中就識別的總原則加以規定,以指導法官根據具體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合理地處理個別案件中的識別沖突問題。最後,對於某些具體問題,也可以對其准據法的適用范圍作具體的規定,以避免在這些問題上發生額外的,不必要的識別。

二、反致:

(1) 有關規定:從我國的立法上看,目前大陸地區的《民法通則》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對反致問題沒有作出明文規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現已廢止),表明了我國在決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方面不採用反致。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並無關於反致的案例。而在港,澳,台地區,在法律適用上都不同程度的接受了反致。在合同領域,我國的司法實踐對反致的態度保持了連續性。如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像各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其中的第48條:「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及地區的實體法規范,不包括沖突規范和程序法規范」;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涉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及地區的實體法規范,不包括沖突規范和程序法規范」。 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78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表明中國在司法實踐當中不接受反致。

(2) 完善:我國既然規定不接受反致,自有其合理之處:規定適用外國法是認為外國法與該民事關系聯系更密切;符合自己國家的主權;如果都採用反致不可能取得判決結果的一致;避免陷入不可解脫的循環。本人比較傾向於在國內立法上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因為反致在不損害本國主權的同時,可以擴大國內法的適用,實現內國實體法所體現的政策。採用反致可以增加法律選擇的靈活性,使各法域類推適用各自的國際私法。所以,反致制度符合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需要。不可否認,反致也存在著弊端,如實踐中的「惡性循環」等。如果對其全面接受,也會產生負面影響,所以通過適用范圍和種類上進行有限制的接受,發揮反致的優勢,作到更好的維護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先決問題:

(1) 相關規定:無

(2) 建立完善:關於先決問題的解決方法,我個人比較贊同武漢大學肖永平教授的觀點,即依主要問題所屬國的沖突規則和依照法院地國的沖突規則來解決。及其兩種較新的觀點:其一是莫里斯提出的個案識別說,認為解決先決問題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一般原則(overall general rules),應當根據個案中的不同情況,看先決問題是與法院地法還是與主要問題准據法的關系更為密切,然後才能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其二是適用主要問題准據法所屬國的法律處理先決問題。

四、法律規避:

(1) 相關規定:我國目前尚無有關法律規避的立法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條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不過,該條規定中的「法律規范」的外延並不明確,也就是說這里所指的「法律規范」是否包括中國所有層次的立法,還是只包括一定層次的立法,需要加以進一步解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發布的《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法規定的,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人民法院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 完善:個人認為,關於法律規避問題,只要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則不論其是實體法還是沖突法,也不論其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都可以構成法律規避。涉外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凡屬規避我國法律的行為一律無效。而對規避外國法的行為,原則上不作審查,視為有效。但下列情況例外:(1)我國與當事人本國簽定或者共同參加了有關國際私法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對其是否規避其他締約國法或有關外國法進行審查;(2)若當事人規避某外國法後而得以適用的法的規定與本國的公共秩序政策相抵觸,則可藉助公共秩序保留加以排除適用。因此,我認為我國可以從這個方向上考慮進行立法。

五、外國法內容查明:

(1) 相關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當依據我國沖突規范的指定,應當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時,人民法院有責任查明外國法的內容,當事人也有舉證的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的規定,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1)由當事人提供;(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1988年2月8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關於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28條也規定:有關締約一方的法律、法規、習慣法和司法實踐的證明,可以由本國的外交或領事代表機關或者其他有資格的機關或個人以出具證明書的方式提交給締約另一方法院。我國在實踐中主張,通過各種途徑仍不能查明外國法時,人民法院應適用中國的法律代替外國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發布的《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外國法的查明作了3條規定,即第51、52、53條的規定。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無法律審與事實審的區別。根據「有錯必糾」的原則,對我國法院在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發生的適用外國法的錯誤。無論是適用內國沖突規范的錯誤,還是適用外國法本身的錯誤,當事人均可對之提起上訴,要求加以糾正。

(2) 完善:我國對於外國法查明制度的規定還很不完善,目前僅在少數司法解釋中對其做出了規定,相關立法仍存在空白。由於立法缺失,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做法不盡相同,較為混亂。而且,由於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往往以無法查明外國法為由,進而排除准據法的適用。面對這一狀況,除了盡快完善外國法查明的立法外,我們認為還應在審判實務中積極予以應對:首先,各地、各級法院應提高對查明外國法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正確查明外國法、適用外國法,克服「歸鄉情結」;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應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示、批復等形式指導各級法院在查明外國法過程中進行規范的運作,發揮監督和指導作用,努力克服司法實踐中的不規范的局面。

六、公共秩序保留:

(1) 相關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最早可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可見於1950年11月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員會在《關於中國人與外僑,外僑與外僑婚姻問題的意見》中指出,中國人與外僑,外僑與外僑在中國結婚或離婚,不僅適用中國的婚姻法,而且宜於適當限度內照顧當事人本國的婚姻法,但「適用當事人的本國的婚姻法以不違背我國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為限度。」上述行文中明確使用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政策」的措辭,應該認為是關於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的規定。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法第9條第1款又進而強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我國有學者指出,上述行文中的「法律」應理解為我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規范,我認為此種解釋是正確的,如果不做此種解釋,則上述兩規定形同虛設。該法第5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放自然資源合同,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涉外經濟合同法上的上述三個條款」,是間接限制外國法適用的立法規定,是積極(功能)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1986年《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1982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第204條在對外國審判承認與執行方面作了關於公共秩序的規定,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對於外國法院要求我國承認和執行的判決,我國法院只有在查明該判決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此外,中國《海商法》第276條、《民用航空法》第190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62條也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

(2) 完善:我國公共秩序保留秩序還存在一定的缺陷:立法上以「社會公共利益」的措辭闡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似乎過於簡單、含糊;我國立法對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所採的標准並非一致;對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條款排除外國法後,應選擇什麼樣的法律,我國相關立法無此等規定。基於以上一些問題,我們國家在今後的立法當中採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應放棄「社會公共利益」的提法,而代之以國際上通行的「公共秩序」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提法;我國應當統一採用結果說,以達到統一的適用標准,有利於司法實踐,這也是順應潮流的需要;應根據國際私法解決法律沖突和追求公正合理的結果的精神,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同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包括內國法和外國法。

8. 國際私法中沖突規范有哪些法律規定

規定很多
《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合法、長期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司法解釋:在定居國從事的民事行為,適用定居國的法律;回到中國從事民事行為,適用中國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司法解釋:「不動產」是指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
不動產所有權、買賣、抵押、租賃、使用等民事關系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9. 我國古代國際私法的萌芽有何特點

最早的成文沖突規范出現在我國盛唐時期(公元7世紀),早在公元六七世紀,中國歷史上唐朝永徽律便有了沖突規范,也可以說是沖突規范的萌芽:「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其疏議稱:「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製法不同,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如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這一沖突規范兼采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

沿襲到宋代以後,直至明朝,絕對屬地主義的法律思想得到了發展,唐律中的上述規定遂改易為:「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其理由是:「言此等人,原雖非我族類,照附即是王民……並依常例擬斷。示王者無外也。」清朝基本用舊制,直到清末。
從唐朝產生時的兼顧屬人屬地至明朝的絕對屬地主義,古代中國國際私法管轄經歷了倒退,但屬地主義顯然是古代中國國際私法管轄的特點。

10. 我國哪些立法中規定有國際私法規范

在我國現行國際私法的國內立法中,關於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主要規定在憲法、民法通則、對外貿易法、公司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中。

(10)我國哪些立法中規定有國際私法規范擴展閱讀:

國際私法規范中的沖突規范:

是指規定確定某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應適用何國法律的規范,又稱為「法律適用規范」或者「法律選擇規范」。

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這一規定並沒有指明結婚有什麼條件和要求,而只是指出,婚姻的條件和要求應當由婚姻締結地法律來確定。因此,沖突規范是一種間接規范,是國際私法所特有的規范。它一直是國際私法的核心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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