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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船船員等級多久能考級

發布時間:2022-04-14 06:46:50

❶ 求船員等級說明和證書

等級說明(轉載)
船長:統領全船

甲板部:
大副:部門長 4-8 16-20 值班 主抓甲板部
二副:只須負責自己的職責 0-4 12-16值班 制定航線改海圖 駕駛台圖書設備
三副:只須負責自己的職責 8-12 20-24值班 消防救生設備管理維護
水手長:協助大副船況維護
一水(AB)協助駕駛員值班以及水頭維護甲板
二水(OS)協助水頭

其中管事部門隸屬於甲板部(主要是廚工:大廚就是廚師;二廚也叫大台,就是服務員)

輪機部:
輪機長(老軌):部門長
大管輪(二軌):協助老軌,管理機艙
二管輪(三軌):只須負責自己的職責
三管輪(四軌):只須負責自己的職責
技工長:協助大管輪維護機艙以及一切電焊車床
技工:協助輪機員

證書:護照 海員證 服務簿 小證 適任證 GMDSS證書 健康證 黃皮書 船籍國證書 特培證書等

❷ 海船船員最新考試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海船船員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而進行的考試以及適任證書、適任證書特免證明和外國適任證書承認簽證的簽發與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所屬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職責范圍具體負責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第四條 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適任證書

第一節 適任證書基本信息

第五條適任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書等級、編號;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持證人適任的航區、職務、職能;
(五)持證人適任的船舶種類、主推進動力裝置、特殊設備操作等項目;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
(八)規定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持證人適任的航區分為無限航區和沿海航區,但無線電操作人員適任的航區分為A1、A2、A3和A4海區。
第七條 適任證書等級分為:
(一)船長、駕駛員、輪機長和輪機員適任證書等級分為:
1、無限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二個等級:
(1)一等適任證書:適用於30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三個等級:
(1)一等適任證書:適用於30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適任證書:適用於未滿5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等級分為:
1、無限航區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二個等級:
(1)一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未滿5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的船舶。
(四)電子電氣員和電子技工適任證書適用於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與該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的等級相對應。
第八條 船員職務根據服務部門分為:
(一)船長;
(二)甲板部船員:大副、二副、三副、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統稱為駕駛員;
(三)輪機部船員: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高級值班機工、值班機工、電子技工,其中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統稱為輪機員;
(四)無線電操作人員:一級無線電電子員、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通用操作員、限用操作員。
第九條 船員職能根據分工分為:
(一) 航行;
(二) 貨物操作和積載;
(三) 船舶作業和人員管理;
(四) 輪機工程;
(五) 電氣、電子和控制工程;
(六) 維護和修理;
(七) 無線電通信。
船員職能根據技術要求分為:
(一) 管理級;
(二) 操作級;
(三) 支持級。
第十條 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適用范圍內擔任職務或者擔任低於適任證書適用范圍的職務。但擔任值班水手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級值班水手適任證書,擔任值班機工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機工或者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第二節 適任證書的簽發

第十一條取得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海船船員任職崗位健康標准;
(三)完成本規則附件規定的適任培訓;
(四)具備本規則附件規定的海上任職資歷,並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五)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
擬在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還應當具備本章第三節規定的培訓、資歷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條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船員服務簿;
(三)海船船員健康證書;
(四)身份證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六)崗位適任培訓證明或者航海教育畢業證書;
(七)船上見習記錄簿;
(八)現持有的適任證書;
(九)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合格證;
(十)適任考試的合格證明。
持有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申請二副、二管輪適任證書者,免於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條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項規定的材料;
按照本規則規定免於船上見習者,免於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初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者,免於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條規定擬在特殊類型船舶上任職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特殊培訓合格證。
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還應當提交經過相應知識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六)、(七)、(九)、(十)項規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六)、(九)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於發證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要求簽發相應的適任證書。
第十四條適任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過持證人65周歲生日。
第十五條 持有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並經過與其職務相適應的知識更新培訓,可以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向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
(一)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不少於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二)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的范圍相應的累計不少於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第十六條 未滿足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滿足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或者適任證書過期5年以內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並通過相應的抽查項目的評估;
(二)適任證書過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並通過相應的抽查科目的理論考試和項目的評估;
(三)適任證書過期10年及以上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通過相應的抽查科目的理論考試和項目的評估,並在適任證書記載的相應航區、等級范圍內按照《船上見習記錄簿》規定完成不少於3個月的船上見習。
第十七條 適任證書損壞或者遺失時,持證人除應當向原證書簽發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及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 適任證書損壞的,應當繳回被損壞的證書原件;
(二) 適任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發行范圍覆蓋全國的報紙上登載適任證書遺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證書簽發海事管理機構所在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登載適任證書遺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後方可申請。
補發的適任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適任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條因違反海事行政管理規定被吊銷適任證書者,自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後,通過低一職務的適任考試,可以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向原簽發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低一職務的適任證書。
海事管理機構對通過適任考試,且安全記錄良好的,應當簽發其相應的適任證書。
第十九條 曾在內河船舶、海洋漁業船舶或者軍事船舶上任職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適任證書:
(一)擬申請證書的等級和職務不高於其在內河船舶、海洋漁業船舶或者軍事船舶上相應的證書等級和職務,其中可以申請的職務最高為大副或者大管輪;
(二)在內河船舶、海洋漁業船舶或者軍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能夠與本規則規定的海上服務資歷相適應,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三)參加相應的崗位適任培訓,並通過與申請職務相應的的理論考試和評估。

第三節 特殊類型船舶船員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條 擬在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類型船舶上任職的,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在兩港間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當持有適用於相應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適任證書。
第二十二條申請適用於兩港間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駕駛員、船長適任證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適用於客船三副適任證書者,應當在其他種類的3000總噸及以上海船上擔任三副滿12個月,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上任見習三副3個月;或者通過三副適任考試,在客船上完成18個月的船上見習,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二)申請適用於客船二副適任證書者,應當在其他種類的3000總噸及以上海船上擔任二副滿12個月,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上任見習二副3個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海船上擔任三副不少於18個月,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其中曾經擔任客船三副至少6個月。
(三)申請適用於客船大副適任證書者,應當在其他種類的3000總噸及以上海船上擔任大副滿24個月,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上任見習大副3個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海船上擔任二副不少於12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二副至少6個月,通過大副考試,至少在客船上任見習大副3個月,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四)申請適用於客船船長適任證書者,應當在其他種類的3000總噸及以上海船上擔任船長滿24個月,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上任見習船長3個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海船上擔任大副不少於18個月,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其中曾經擔任客船大副至少6個月,通過船長考試,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見習船長3個月。
第二十三條 初次申請適用於兩港間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輪機長、輪機員適任證書者,應當在其他種類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擔任相應職務滿12個月,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並在客船上任相應見習職務3個月。
通過三管輪適任考試者,在客船上完成規定的18個月船上見習,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可以申請適用於客船的三管輪適任證書。

第三章 適任考試

第二十四條海船船員的適任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評估。
理論考試以理論知識為主要考試內容,重點對海船船員專業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程度進行測試。
評估通過對相應船舶、模擬器或者其他設備的操作,國際通用語言聽力測驗與口試等方式,重點對海船船員專業知識綜合運用、操作及應急等能力進行技能測評。
第二十五條 適任考試科目、大綱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制定並公布。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制定並公布適任考試具體計劃,明確適任考試的時間、地點、申請程序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申請參加適任考試的,應當按照公布的申請程序向有相應許可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證件;
(二)所申請考試的適任證書航區、等級、職務;
(三)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於適任考試開始5日前向申請人發放准考證,並告知申請人查詢適任考試成績的途徑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適任考試有科目或者項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適任考試准考證簽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5次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適任考試的,所有適任考試成績失效。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30日內公布成績。適任考試成績自全部理論考試和評估成績均合格之日起5年內有效。

第四章 特免證明

第三十條 中國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導致持證船員不能履行職務的特殊情況,無法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級船員臨時擔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簽發特免證明。
第三十一條 申請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特免證明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船長、輪機長特免證明的,應當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輪適任證書並在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不低於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船舶、航區、職務的任職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且船長、輪機長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請大副、大管輪特免證明的,應當持有二副、二管輪適任證書,並在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不低於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船舶、航區、職務的任職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三)申請二副、二管輪特免證明的,應當持有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並在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不低於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船舶、航區、職務的任職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四)申請三副、三管輪特免證明的,應當持有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級值班機工、值班機工適任證書,並在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不低於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船舶、航區、職務的任職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船員以外的其他船員,不予簽發特免證明。
第三十二條 申請特免證明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申請報告:
(一)申請理由;
(二)船舶名稱、航行區域、停泊港口;
(三)擬申請簽發對象的資歷情況;
(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日內核實有關情況並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對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特免證明,但船長或者輪機長特免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告知申請人不予簽發的決定及理由。
第三十四條 一艘船舶上同時持特免證明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總共不得超過3名。
第三十五條 當事船舶抵達中國第一個港口後,特免證明自動失效。失效的特免證明應當及時繳回原簽發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五章 承認簽證

第三十六條持有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締約國簽發的外國適任證書的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的,應當取得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外國適任證書的承認簽證。
第三十七條 申請承認簽證的,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屬締約國簽發的適任證書原件;
(二)表明申請者符合STCW公約和所屬締約國有關船員管理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海船船員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STCW公約和本規則規定的標准、條件等內容,對申請承認簽證船員所屬締約國的有關船員管理制度從下列方面進行評價:
(一)有關船員適任培訓、考試及發證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約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員質量標准控制體系;
(三)船員適任條件等相關要求是否低於本規則規定的相關標准。
按照本條第一款進行評價的結果應當作為簽發承認簽證的依據,對於評價結果表明該締約國的有關船員管理制度不低於STCW公約及本規則相關要求,且申請人按照第三十七條提供的材料真實、全面的,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相應的承認簽證。其中,簽發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適任證書承認簽證前,申請人還應當參加與申請職務相應的海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條承認簽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被承認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且最長不得超過5年。當被承認適任證書失效時,相應的承認簽證自動失效。

第六章 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的責任

第四十條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保證被指派任職的船員滿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適當、有效的適任證書,熟悉自身崗位職責;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裝置、設備、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關情況;
(三)具有良好工作語言運用及溝通能力,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和執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職能時,能夠有效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船員培訓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強對本公司、機構船員的培訓:
(一)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製定並執行有關培訓、見習等方面的培訓計劃,並在培訓、見習記錄簿內如實填寫或者記載;
(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應當由本公司、機構負責的其他各類船員培訓有效實施。
第四十二條 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備有完整、最新的船員管理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
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對船員錄用、培訓、資歷、健康狀況以及有關船員考試、證書持有情況等信息進行連續有效的記錄和管理,並確保可以供隨時查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員履行職責、安全記錄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船員適任能力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對船員適任能力進行考核:
(一)船舶發生碰撞、擱淺或者觸礁的;
(二)在航行、錨泊或者靠泊時,從船上非法排放物質的;
(三)違反航行規則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財產安全和海洋環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條第一款對船員進行適任能力考核的,應當根據本規則規定的船員適任要求通過抽考、現場考核等方式進行。對於考核結果表明船員不再符合適任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適任證書或者承認簽證。
第四十五條 按照第四十四條被注銷適任證書的船員,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參加低等級、職務或者航區的評估,海事管理機構簽發與其考核結果相適應的適任證書。
第四十六條負責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滿足適任考試、發證要求的人員、設備、場地和資料,建立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審核。
第四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船員適任考試、發證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不符合上崗條件的,不得從事船員適任考試、發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船員信息資料庫、船員證書電子登記系統等船員檔案,並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具備相應信息的查詢功能。
第四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公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管理的事項、辦事程序、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條除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的,海事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簽發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與前次申請等級、職務資格、航區相同的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
第五十二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的,由簽發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吊銷有關證書,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船員未在培訓、見習記錄簿內作出如實填寫或者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船長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適任證書的處罰。
第五十六條 因違反本規則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被海事管理機構吊銷適任證書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適任證書。
第五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開展適任考試和發證的許可權:
(一)違反行政許可法規規定的程序開展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的;
(二)超越許可權開展適任考試或者簽發適任證書的;
(三)對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人簽發適任證書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印製。
船上培訓、見習記錄簿的具體格式和內容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海船,是指航行於海上以及江海直達的各類船舶,但不包括軍事船舶、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和非營業性遊艇;
(二) 無限航區,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國的開放港口和國際通航運河及河流;
(三) 沿海航區,是指我國沿海的港口、內水和領海以及國家管轄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 A1海區,是指至少由一個具有連續數字選擇呼叫(即DSC)報警能力的甚高頻(VHF)岸台的無線電話所覆蓋的區域;
(五) A2海區,是指除A1海區以外,至少由一個具有連續DSC報警能力的中頻(MF)岸台的無線電話所覆蓋的區域;
(六) A3海區,是指除A1和A2海區以外,由具有連續報警能力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靜止衛星所覆蓋的區域;
(七) A4海區,是指除A1、A2和A3海區以外的海區;
(八) 非運輸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輪等不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機動船舶;
(九) 安全記錄良好,是指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未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
(十) 實踐教學,是指航海類院校或者培訓機構組織實施的實驗教學、工廠實習教學和船上實習。
(十一)航運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關機構,是指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海員外派機構。
第六十條 下列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和發證不適用本規則,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 在兩港間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
(二)在未滿100總噸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三)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
(四)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業的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五)在公務船、水上飛機、地效翼船、非營業性遊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職的船員。
第六十一條 海船在內河行駛,其船長、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取得相應航線的《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證書,但申請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對普通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施行前已經取得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員教育、培訓的人員的考試和發證工作,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相關國際公約規定的時間內,採取相應的過渡措施,逐步進行規范。
第六十四條本規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部令2004年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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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詳情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發布單位:部海事局 【2005-11-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海船船員技術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海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為「適任證書」)而進行的考試、評估以及適任證書、適任證書特免證明和外國適任證書承認簽證的簽發與管理。
第三條 在中國籍海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和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當持有與其所服務的船舶航區、種類、等級或主機類別和所擔任的職務相符的有效適任證書。但有本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持有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適任證書特免證明。
在裝備有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以下簡稱GMDSS)的船舶、近海移動裝置、海上平台或設施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和無線電人員還應持有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
在軍事船舶、漁船、非機動船、非營業的遊艇、體育運動船和構造簡單的木船上服務的船員不適用本條上述規定。
第四條 申請適任證書者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持有有效的《船員服務簿》;
(二) 滿足以下年齡要求:
1、 女性船員小於60周歲,男性船員小於65周歲;
2、 申請海船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於20周歲;
3、 申請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於18周歲;
(三) 完成本規則規定的相應船員教育和培訓;
(四) 具有本規則規定的海上服務資歷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記錄;
(五) 符合海船船員體檢標准,特別是關於視覺、聽覺和講話能力等方面的標准;
(六) 通過本規則規定的適任考試和評估,完成本規則規定的船上培訓或見習;
(七) 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的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所屬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在主管機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適任證書
第六條 適任證書的適用范圍按照所適用的船舶航區、等級、職務和職能確定,並符合海事管理機構簽注的船舶或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限制。
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適用范圍內擔任職務或者擔任低於適任證書適用范圍的職務。但擔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第七條 適任證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適任證書編號;
(二)持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持證人簽名;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持證人適任的航區、等級、職務和職能;
(五)限制項目;
(六)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證書到期,持證人可按照本規則規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對女性持證人,不得超過六十周歲生日;男性持證人,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生日。
第八條 適任證書的「限制項目」規定適任證書所能適用的船舶種類、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和航區。
船舶種類分為:貨物運輸船舶、非運輸船、客船、滾裝客船、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高速船、水產品運輸船。
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的種類分為:內燃機、蒸汽輪機、燃氣輪機。
航區分為: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和近岸航區,但GMDSS適任證書的航區分為:A1、A2、A3和A4海區。
「限制項目」由簽發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簽注。
第九條 適任證書的類別、等級、職務和適用范圍
(一) 適任證書類別分為甲、乙、丙、丁類四種。
(二)適任證書適用的船舶等級分為:
1、一等適任證書:3000總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500至30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適任證書:未滿5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
但無限航區(含近洋航區)、沿海航區(含近岸航區)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適任證書適用的船舶等級為500總噸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適任證書職務分為: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統稱為駕駛員,駕駛員和值班水手統稱為甲板部船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統稱為輪機員,輪機長、輪機員、值班機工統稱為輪機部船員。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統稱為無線電人員。
(四)甲類適任證書適用於:
1、 無限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2、 無限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3、 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
4、 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
5、 GMDSS通用操作員。
(五) 乙類適任證書適用於:
1、 近洋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洋航區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3、 近洋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4、 近洋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5、 無限航區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 無限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機工。
(六)丙類適任證書適用於:
1、沿海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區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4、 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5、 GMDSS限用操作員;
6、 沿海航區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機工。
(七)丁類適任證書適用於:
1、 近岸航區未滿5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岸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3、 近岸航區未滿500總噸船舶的值班水手;
4、 近岸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機工。
在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應與該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的等級相一致。
第十條 適任證書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三章 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
第一節 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第十一條 申請船長或甲板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以下專業教育和培訓:
(一)申請無限航區、沿海航區船舶的值班水手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於主管機關規定的值班水手適任培訓時間或者完成航海類技工學校相關專業的教育。
(二)申請500總噸及以上船舶三副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三)申請無限航區船舶大副、船長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條(二)項規定的教育的基礎上,再完成不少於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
第十二條 申請船長和甲板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500總噸及以上船舶船長和甲板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和駕駛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雷達觀測與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自動雷達標繪儀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500總噸及以上船舶船長、大副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船上醫護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十三條 申請無限航區、近洋航區船舶的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者,應當持有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證書。
第十四條 申請船長或甲板部船員職務晉升考試、評估者,應具有以下海上服務資歷:
(一)申請值班水手適任證書者, 應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服務滿6個月;
(二)申請三副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值班水手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三)申請大副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二副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四)申請船長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大副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十五條 申請航區擴大考試、評估者, 應持有與所申請的航區較低一級航區但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
持有沿海航區船長或甲板部船員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者,可跨航區申請無限航區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考試、評估。
第十六條 申請噸位提高考試、評估者, 應持有與所申請的噸位較低一級噸位但相同航區和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第十七條 同時申請航區擴大和噸位提高考試、評估者, 應持有與所申請的航區和噸位均較低一級但相同職務的適任證書,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二節 輪機部船員
第十八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以下專業教育和培訓:
(一)申請無限航區、沿海航區船舶的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主管機關規定的值班機工適任培訓或者完成航海類技工學校相關專業的教育。
(二)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三)申請無限航區船舶的大管輪、輪機長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完成本條(二)項規定的教育,並再完成不少於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
第十九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均應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和輪機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職務晉升考試、評估者,應具有以下海上服務資歷:
(一)申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 應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服務滿6個月;
(二)申請三管輪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值班機工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三)申請大管輪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二管輪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四)申請輪機長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大管輪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二十一條 申請航區擴大考試、評估者, 應持有與所申請航區較低一級航區但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
持有沿海航區輪機部船員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者,可跨航區申請無限航區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
第二十二條 申請功率提高考試、評估者,應持有較低一級功率但相同航區和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第二十三條 同時申請航區擴大和功率提高考試、評估者,應持有與所申請的航區和功率均較低一級但相同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三節 無線電人員
第二十四條 申請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以下的專業教育和培訓:
(一) 申請GMDSS限用操作員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於6個月的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或者完成航海類技工學校相關專業的學歷教育。
(二) 申請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三) 申請GMDSS一、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條(二)項規定的教育的基礎上,再完成不少於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
第二十五條 申請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GMDSS通用操作員、二級無線電電子員和一級無線電電子員者還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和精通急救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持有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證書,並至少具有12個月海上服務資歷。申請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持有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適任證書,並至少具有擔任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18個月海上服務資歷。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在結業或畢業前申請參加值班水手、值班機工、三副、三管輪和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考試、評估的,不受本章有關海上服務資歷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已持有適用於貨物運輸船舶適任證書的船員在各類非運輸船舶上的服務資歷可視為在貨物運輸船舶的海上服務資歷。
第二十九條 在近洋航區船舶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和輪機員的海上服務資歷可視為在無限航區船舶上的海上服務資歷。
第三十條 現職船員在任職期間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並受到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其在發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務資歷不能作為申請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海上服務資歷。海上服務資歷自發生事故後重新開始計算,但應扣除適任證書被滯留或扣留的時間。

第四章 特殊種類船舶的適任證書
第一節 客船和滾裝客船
第三十一條 在客船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取得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持有適用於客船的適任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在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滾裝客船特殊培訓,取得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持有適用於滾裝客船的適任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並持有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但已具有高級船長職稱的船長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船長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的海船上擔任船長滿24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船長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大副不少於18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至少6個月,通過船長考試、評估合格後,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船長3個月。
(二)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大副滿24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大副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二副不少於12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至少6個月,通過大副考試、評估合格後,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大副3個月。
(三)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二副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見習二副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三副不少於12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至少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
(四)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三副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三副3個月;或通過三副適任考試、評估,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完成規定的18個月船上培訓,安全記錄良好。
第三十六條 初次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輪機長、輪機員,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相應職務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相應見習職務3個月。
通過三管輪適任考試、評估者,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完成規定的18個月船上培訓,安全記錄良好,可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的三管輪適任證書。
第三十七條 在客船、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持相應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適任證書。
在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海上服務資歷按照其適任證書適用的航區、船舶等級確定。
第三十八條 除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外,本節其餘各條規定適用於在兩港間航程超過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
第二節 液貨船
第三十九條 在液貨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相應的液貨船特殊培訓,取得特殊培訓合格證,並持有適用於相應的液貨船的適任證書。
第四十條 在液貨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並持有相應的專業培訓合格證。
第四十一條 符合本條規定的船員,可申請其適任證書的適用范圍擴大至相應種類的液貨船:
(一)初次申請適任證書適用於某種類液貨船的船員,應在取得液貨船特殊培訓合格證後,在相應的液貨船上見習不少於3個月。此後,適任證書持有人經過其他種類的液貨船特殊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後,即可申請其適任證書適用於其他種類液貨船。
(二)申請適用於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液貨船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
(三)申請適用於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液貨船二副、二管輪、三副、三管輪及沿海航區液貨船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學歷教育。

第五章 適任考試和評估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提前3個月公布考試、評估計劃。
第四十三條 申請各類別、等級職務適任證書的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按本規則附件一執行。附件一規定的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要求需要調整時,由主管機關以文件的形式調整並公布。
第四十四條 適任考試、評估應當同時申請。申請適任考試、評估由船員本人或其委託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機關規定的申請期間內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委託他人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的,應提交委託書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公司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的,該公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材料至少包括營業執照。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申請參加適任考試、評估的,由其所在教育機構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考試與評估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有效的《船員服務簿》;
(三)12個月內體檢的《海船船員體格檢查表》;
(四)現持有的適任證書;
(五)本規則規定的專業培訓合格證;
(六) 近期直邊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七) 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八) 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表明其適任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九) 航海類教育的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或學籍證明。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申請適任考試、評估,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前款第(一)、(三)、(五)、(六)、(七)、(九)項規定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和相關資料後,應當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對符合本規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應當於考試、評估開始5日前向申請人簽發《准考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參加適任考試、評估者應遵守考場規則。考場規則由主管機關頒布。
第四十八條 參加適任考試、評估,有部分科目或項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試、評估《准考證》簽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5次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考試、評估的,所有已有考試、評估成績失效。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必須在評估合格後方可參加考試。
第四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公布考試、評估成績。考生的考試、評估成績自全部科目和項目通過之日起5年內有效。
第五十條 除本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外,適任考試和評估由海事管理機構組織進行。
第五十一條 船員考試大綱和評估綱要由主管機關制定並公布。
第五十二條 從事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和包括海上服務資歷的相應專業工作經歷,熟悉相應的考試大綱和評估綱要,以及考試、評估程序、規范和要求。
採用模擬設備對船員或學員進行考試、評估的人員,還應經過相應的模擬設備操作和應用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從事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主管機關審核。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應在質量管理體系中受到連續監控,確保達到質量目標。
第五十四條 從事航海類教育的機構,應建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體系。教育和培訓工作應在質量標准體系中受到連續監控,確保達到質量目標。
第五十五條 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主管機關可以承認符合本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航海類教育和培訓機構在一定時間內按本規則自行組織的考試和評估等效於主管機關的考試和評估。有關航海類教育和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考試和評估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頒布。

第六章 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
第五十六條 已通過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在5年內完成下列船上培訓或船上見習:
(一)通過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適任考試和評估者,應持《船上培訓記錄簿》,在船上完成不少於12個月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船上培訓記錄簿》中所規定的船上培訓項目和內容;其中應有6個月是在船長或高級船員的監督下履行了相應的駕駛台或機艙值班職責。
(二)通過船長、輪機長適任考試和評估者,可在擔任大副、大管輪或見習船長、輪機長職務期間完成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船上見習記錄簿》中所規定的船上見習項目和內容。
申請GMDSS無線電人員證書和各類適任證書的航區擴大、噸位或功率提高的,免予船上培訓或船上見習。
第五十七條 已通過近岸航區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考試和評估者,應在5年內完成不少於3個月相應職務的船上實習。
第五十八條 組織安排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訓或見習計劃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❹ 國內船員丙1三管幾年時間可以考大管

船員適任證書考試重大調整1、學歷:無限航區一、二等管理級均要求大專層次。2.資歷:2.1 職務晉升:其中至少有6個月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任職,其餘時間可以在低一航區或低一等級的船舶上任職;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區或低一等級的船舶上任職,(低職務任職確定待定。)2.3在校實習資歷視作為船上培訓(實習、見習)資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第一稿)起草說明一、第一章 總則(1-5條)1、修改適用范圍將原《規則》適用范圍修改為「適用於在海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為「適任證書」)而進行的考試、評估以及適任證書、適任證書特免證明和外證書承認簽證的簽發與管理。」普通值班船員(培訓合格證明)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辦法由部局以規范性文件形式頒布。說明: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將值班機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員的證書明確為培訓合格證,不屬於適任證書。為充分履行公約,本次《規則》修訂按公約對船員證書的劃分,將我國船員證書主要分為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規則部分主要規定適任證書的要求,各培訓合格證在《規則》中引出,詳細規定在各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的規范性文件中明確。需要考慮的問題:制定值班機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員的考試評估發證辦法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原《規則》及馬尼拉修正案對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和電子技工對普通船員的相關要求。2、修改GMDSS適任證書的適用要求刪除船長、駕駛員,將原《規則》「在裝備有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以下簡稱GMDSS)的船舶……應持有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改為「在裝備有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以下簡稱GMDSS)的船舶、近海移動裝置、海上平台或設施上任職的無線電操作員應持有GMDSS無線電操作員適任證書。」說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確了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不作為申請沿海航區船舶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的條件,無限航區的船長、駕駛員的GMDSS證書要求放在本規則「第三章船長和駕駛員」里要求。另外本次馬尼拉修正案將無線電人員修訂為「無線電操作員」。3、修改主管機關將原《規則》的主管機關改為「交通運輸部」,原條文中指中國海事局的主管機關改為「國家海事局」。說明:原《規則》主管機關是中國海事局,《船員條例》生效後出台的部令主管機關都變為了交通運輸部,本次規則參照執行。二、第二章適任證書(6-10條)1、調整航區、類別和等級航區分為無限航區(原無限和近洋合並)和沿海航區(原沿海和近岸合並),GMDSS適任證書的航區按原規則不變分為A1、A2、A3和A4海區;調整類別為A和B兩類;等級參照原規則。無限航區分一、二等;沿海航區分一、二、三等。說明:目前我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劃分復雜,航區分為無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個航區,類別分為甲、乙、丙和丁4種類別,其中乙類和丁類適任證書船員數量很少,是「87」規則過渡到「95」規則的產物,目前全國也沒有培養乙類、丁類船員的院校,原航區和類別劃分給我們船員考試評估(大綱和題庫建設等)和證書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煩和工作量,也給管理相對人帶來不便,顧考慮重新劃分航區和類別,將航區分為無限航區(原無限和近洋合並)和沿海航區(原沿海和近岸合並),無限航區分一、二等;沿海航區分一、二、三等。2、限制項目增加「特殊設備操作限制」包括電子海圖顯示信息系統、雷達和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等。說明:按公約修正案第二章要求和本次履約簡化我國證書的原則,本次《規則》修訂,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結合使用,特殊船舶不在適任證書上進行消限簽注。按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要求,增加包括電子海圖顯示信息系統、雷達和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等的特殊設備操作限制。需要考慮的問題:「限制項目」需要和以後證書發放體系綜合考慮,描述可能要修改三、第三章 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11-30條)1、調整章節結構將原《規則》第三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第四章特殊類型船舶的適任證書、合並在一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適用於各種類型船舶,對液貨船、客船等船舶船員的特殊要求放在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的規范性文件中進行明確。說明:原《規則》第四章特殊類型船舶的適任證書是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將在交通部及部局一些通知中對液貨船和客船船員的要求單獨進行了強調,從《規則》結構上看不是十分合理,條文與前章難免重復。另外按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分開處理不在適任證書上簽注的原則,《規則》修訂中原《規則》第四章的特殊類型船舶的適任證書的要求無法在新《規則》中描述,需要在規范性文件制定中考慮。綜合考慮將原《規則》第三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第四章特殊類型船舶的適任證書合並在一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2、適當增加船員職務晉升資歷要求適當增加職務晉升的服務資歷要求,特別是晉升船長。初步考慮,將晉升船長的資歷增加6個月調整為24個月,其他保持目前規定。說明:目前我國船員職務晉升資歷要求特別是管理級船員資歷偏短,船員晉升過快,船員結構不盡合理(船長、輪機長相對過多,大副大管輪輪相對不足),船員實際能力和航海經歷不足;考慮到船長負責整條船舶的營運安全,與大副業務上的跳躍較大,故考慮將大副晉升船長的資歷增加6個月調整為24個月。3、適當調整職務晉升學歷要求(入門學歷堅持中專或兩年制)在滿足公約要求的資歷基礎上,高級船員的最低學歷要求為航海類中專或兩年制,在晉升無限航區管理級船員的時候如不滿足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在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的基礎上,再完成不少於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時通過延長晉升大副/大管輪和船長/輪機長的資歷要求允許其晉升大副/大管輪和船長/輪機長,解決目前困擾目前工作的學歷問題。二副晉升大副(二管輪晉升大管輪)的資歷要求增加18個月調整為30個月;晉升船長(大管輪晉升輪機長)的資歷要求增加12個月,調整為 36(大管輪晉升輪機長為30)個月。」對晉升管理級船員,如不滿足一般原則的學歷要求,通過適當延長海上服務資歷的方式解決後,函授學歷在海船船員申請適任證書時不予認可,對於脫產的函授以1年或2年的適任培訓合格證明來證明。說明:目前在職的普通商船上經驗豐富的老中專層次的高級船員由於學歷問題無法進行職務晉升,必須通過函授或一年脫產培訓等方可職務晉升到管理級,而液貨船員上的經驗豐富的老中專層次的高級船員必須通過函授等途徑取得大專以上學歷方可職務晉升到管理級,實際上效果並不是十分理想;另外船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職業,實踐經驗和技能的積累對船員的適任能力尤為重要,故考慮在目前學歷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一條晉升的途徑,通過延長資歷要求的途徑解決目前困擾工作的學歷問題。4、在晉升三副、三管輪要求的服務資歷中,明確航海類教育的學員在結業或畢業前已參加適任考試、評估的,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條件下,申請三副、三管輪和初級電子員適任證書者可以免除要求的相應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和電子技工持證和服務資歷的要求。說明:原《規則》沒有明確,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機構要求學生必須參加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的培訓和考試,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規則》的本義。5、適當降低職務晉升的服務資歷的航區和船舶等級要求考慮:職務晉升的服務資歷要求可以降低航區或船舶等級要求,至少有6個月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任職,其餘時間可以在低一航區或低一等級的船舶上任職。說明:目前我國總體上國際航線的船員多,國內航線的船員相對較少,一等的船員多,二等的船員相對較少,國內航海院校培養的也主要是國際航線的一等船員;另外總體上講目前我國國際航線的船員素質相對較高,按照原《規則》的有關職務晉升資歷要求,服務的航區、等級必須與適任證書相對應,無限航區的船員不願意在國內航線上任職,這樣照成國內船舶的配員的困難,同時也對我國沿海海上運輸的安全存在隱患,通過本次修訂,可以解決上述問題,有利於國內航運的發展和海上運輸安全的提升。四、第四章 適任考試、評估和船上培訓(31-39條)1、取消申請適任考試、評估的條件,同時調整章節結構取消申請適任考試、評估的條件,將考試評估和發證兩次審核合並為發證一次審核;將原《規則》第五章適任考試和評估、第六章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合並在一章適任考試、評估和船上培訓。說明:考試、評估不是行政許可項目,一般情況下不能設立考試、評估條件,同時考慮到申請適任考試、評估和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基本一致,故在規則修改中取消申請適任考試、評估的條件,將考試評估和發證兩次審核合並為發證一次審核放在第三章。申請考試的相關要求在規則中以較少的條款帶過。2、將原《規則》「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統一為「船上培訓」五、第五章 適任證書的簽發與管理(40-46條)1、對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海上服務資歷如何認定,進一步明確。說明:原《規則》規定「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的海上服務資歷」,按照法條理解,只要在適任證書適用的范圍任職均可,可以理解為高類別、高等級、高職務的船員,可以在低類別、低等級船上擔任低職務,也就是說極端情況甲類船長5 年內一直做丁類船長也可以再有效換證。目前各個海事局理解不同具體執行差異也很大,所以有必要加以明確,改為「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或低一航區和等級的船舶上的服務資歷」,也就是職務要求對應,航區和船舶等級均可降低一級。2、 適任證書的簽發與原規則基本保持一致,再有效的條件適當放寬。(1)適當放寬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條件,保留原有五年內需要12個月的強制規定外,增加下款選擇條件:在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之日的緊臨的前6個月里累積有不少於3個月的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的海上服務資歷,且安全記錄良好。說明: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再有效條款對履行了所持證書上相應職能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增加了1.2 在再有效之前6個月中累計3個月;故新規則應考慮公約修訂之精神(2)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或低一航區和等級的船舶上的服務資歷,但任職表現不合格,或證書失效者,應當參加相應的適任培訓並通過本規則附件二規定的抽查科目和項目的考試和評估。在最近5年內不具有不少於12個月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或低一航區和等級的船舶上的服務資歷者,應當參加相應的適任培訓並通過規定的抽查項目的評估,或完成規定的模擬器培訓。說明:細化再有效的條件,增加模擬器培訓。3、 優化補發適任證書流程補發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原持有證書一致,對補發時有效期已經不到一年的,在提供相應材料後應允許其申請證書再有效,合並工作流程,提高效率。說明:原《規則》對上述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在操作中執行不統一,海事局要求船員必須補辦好證書方可以申請再有效,故考慮在規則中加以明確。六、第六章 特免證明:無具體修改條款(第47-51條)七、第七章 外國證書的承認 (第52-59條)增加對對公約第五章規定的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簽證的規定條款。說明:馬尼拉修正安對證書分類和簽發做了明確規定,要求對第五章規定的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締約國進行簽證。八、第八章 公司的責任(第60-64條)1、明確了公司向海事管理機構如實報備船員事故責任及履行合同的誠信等情況說明:在日常公司管理檢查中發現部分公司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及時將事故責任船員的情況如實匯報,同時也發現有的船員隨意不履行合同,甚至在航次中擅自辭職、離職和中止職務,致使主管機關在船員證書發證後的管理方面存在盲點,跟蹤不及時。按相關法規規定,考慮增加「公司應及時並准確地向海事管理機報備船員在境內外發生的事故事責任情況和船員履行合同的誠信情況,特別是在航次中有無擅自辭職、離職和中止職務的行為。」的條款。2、明確了公司應制定並完善船員培訓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船員培訓,保證包括船上培訓和見習等各類船員培訓的有效實施;公司應保證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並且使船員有充足的時間進行學習,船上培訓可通過包括遠程教學和電子教學的多種方式進行;公司負責對錄用的船員進行有關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的培訓,並保持完整的培訓記錄。說明:船員培訓是一個持續培訓的過程,除在院校接受航海專業教育培訓、崗位考前培訓外,船上培訓尤為重要,新規則應確保每一個公司建立完善船員培訓制度,並藉助於現代化的培訓手段及方法,適當增加公司的船員培養責任,提高公司培訓船員投入的積極性,力爭達到所有公司共同培訓船員的目的。 3、 強調了公司對所派船員具有良好語言溝通能力,保證在緊急情況下和執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職能時,能有效行使職責。說明:公約修正案強調了公司在指派船員任職時,應確保船員具有良好的口頭溝通能力,保證在緊急情況下和執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職能時,能通訊暢通,有效行使職責。九、第九章 監督管理(第65-70條)1、吊銷適任證書者,向原簽發機構申請適任證書的時間進行修改,申請條件進行明確。說明:根據船員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船員適任證書被吊銷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故原規則吊銷證書1年後可以申請證書的時間規定於條例相一致。同時原規則對重新簽發證書的條件不明確,修訂後明確重新獲得證書要參加適任培訓,同時要參加規定科目和項目的考試與評估3、將海事機構建立船員檔案和電子查詢的要求進行明確。要求建立船員檔案(包括電子檔案),記錄包括船員的注冊、教育和培訓、考試、評估、發證、海上服務資歷、違章處罰等情況。海事管理機構應制定規定使締約國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員證書電子登記,以便確認:(一)已簽發證書、簽證或其他資格證明的海員的姓名,及其相應編號、簽發日期和失效日期;(二)持證人可擔任的職務和附帶的任何限制; (三)持證人可履行的職能、所授級別和附帶的任何限制。說明:馬尼拉修正案對船員資料庫和證書的電子查詢做出了明確要求,要求締約國制定規定使締約國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員證書電子登記。十、第十章 法律責任和行政措施(第71-76條)說明:本章內容與船員條例進行了統一,特別是罰款數額,保持上位法的統一性。十一、第十一章 附則(第77-83條)說明:增加了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書面證明、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電子員、保安職責等的定義。

❺ 船員要考幾個證啊 難不難考

我是高級海員,證書考試7大證4小證全是單項選擇題而且都有題庫的,出的都是原題。小證簡單的很,初中生就能考,大證就英語難,其實你努力學習也很簡單的,注意一些常見的英語單詞,總結一下,基本就沒什麼問題。希望對你有用。謝謝採納

❻ 船員要考幾個證

需要適任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五條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並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如果是出入境船員還需要海員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十一條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

(三)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❼ 船員證件等級有那些有什麼不同

公務船船舶證書和貨船證書有什麼區別

❽ 船員證怎麼考

普通船員需要4個月左右的培訓,然後參加海事局的統一考試,一般普通船員的考試通過率都是很高的。

高級船員需要最低中專學校2年的學習,然後參加海事局統考,其間要學習GMDSS,雷達兩證,高級消防等等證書

四小證是上船工作的最基本證書,人人必備的。通過四小證的培訓後應該懂得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艇筏操縱方面的相關技能。

申報材料:

辦理船員證件工作單;

船員職務適任證書申請書;

12個月內《船員體格檢查表》

2張近期直邊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交驗《船員服務薄》、現有《船員適任證書》等有關文件;

有效身份證件;

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如培訓考試證明、船員考試發證通知單、學歷證明等)。

拓展資料

根據最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證書考試評估的發證規則》,船員職務適任證書與等級劃分如下:

按航區劃分

分為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近岸航區(即甲、乙、丙、丁類)水手、機工只有乙類和丙類

按船舶等級劃分

分為一等適任證書,二等適任證書,三等適任證書,(即3000總噸及以上或主推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滿5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機工適任證書的等級只有500總噸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按船員職務和部門劃分

甲板部: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統稱甲板部船員、大副、二副、三副統稱駕駛員

輪機部: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稱輪機部船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統稱輪機員。另有船上無線電人員有:GMDSS一級無線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統稱無線電人員。

❾ 考高級船員的具體步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494號)規定
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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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解答一下水手(機工)、三副(三管輪)、二副(二管)、大副(大管輪)、船長(輪機長)等職位的晉升條件,及各類海員需要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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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職務晉升說明
★1.符合水手(機工)報考條件
答:報考水手(機工)一般應滿足下列條件:(1) 男性,年齡18—35周歲,無不良行為記錄,熱愛航海事業。(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3)身高1.65以上,無色盲、無色弱,船舶駕駛專業(三副、水手)裸眼視力不低於1.0,船舶輪機專業(三管、機工)裸眼視力不低於0.8;無口吃、無平足,肝功能正常,無慢性病和傳染病,符合海員體檢標准。
1.1 水手(機工)的培訓時間多長?培訓地點在何地?
答:水手(機工)的培訓時間一般為4個月。專業培訓必須在國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具體培訓地點由船員公司與培訓機構聯系。
1.2 水手(機工)經過培訓是否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淘汰率多大?
答:經過面試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成績不合格者有多次補考機會,從以往招收的水手(機工)看,淘汰率不超過1%。
1.3 水手(機工)的實習時間多長?實習費用和待遇如何?
答:實習時間6個月。實習費用和待遇簽協議時面談。
1.4 水手培訓設置哪些課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項目:模擬駕駛台操舵、信號旗識別等)、水手工藝(繩結、撇纜、高空作業、插鋼絲等)、航海英語、英語聽力與會話。
1.5 機工培訓設置哪些課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機、船舶輔機、船舶電氣、輪機管理、機工值班(主要項目:柴油機、輔機拆裝及主輔機運行管理)、機工英語、英語聽力與會話、金工工藝(車床、鉗工、焊工)。
1.6 水手的職責是什麼?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1)航行和靠離泊時的舵手,兼協助瞭望;(2)靠離泊時的帶解纜;(3)懂得各種船用信號燈和信號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維修和保養的具體操作 ;(5)起卸船吊和開關艙作業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
1.7 機工的職責是什麼?
答:值班機工,即輪機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1)協助輪機員對主機、輔機及相關設備的日常維修和保養:(2)協助輪機員對舵機、錨機的日常維修和保養;(3)懂得機艙、甲板各種壓載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維修 ;(4)了解各種液壓原理和機械制動原理 ;(5)了解輪機概論和電器概論 ;(6)了解焊接技術和要領。
★2.符合值班水手(機工)晉級條件
2.1 申請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於18周歲。
2.2 申請值班水手適任證書者,應具有相應航區、等級的海上服務資歷滿6個月。
2.3 女性船員小於60周歲,男性船員小於65周歲
2.4 完成海員培訓的非航海工科畢業生,在結業前申請參加值班水手/值班機工、三副/三管輪和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考試、評估的,不受《04規則》中有關海上資歷規定的限制。
2.5 申請值班水手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和噸位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水手業務;
2.航海英語。
(二)航區擴大的理論考試科目
1.水手業務;
2.航海英語。
(三)評估項目;
1.水手工藝;
2.水手值班;
3.航海英語聽力與會話
(四)完成下列相應的海員專業培訓項目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2.6 申請值班機工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機工業務;
2.輪機英語。
(二)功率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機工業務;
2.輪機英語。
(三)評估項目:
1.機工值班;
2.金工工藝;
3.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
★3.符合三副(三管輪)晉級條件
3.1 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者,可以申請三副、三管輪,非航海工科畢業生申請參加海船船員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應完成不少於12個月的全日制海員培訓。
3.2 (二)申請三副適任考試者要應完成:
1.高級消防培訓;
2.精通急救培訓;
3.雷達觀測與標繪培訓和雷達模擬器培訓;
4.自動雷達標繪儀培訓;
5.GMDSS通用操作員培訓,並取得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證書。但申請近岸航區未滿500總噸船舶三副適任證書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員培訓,並取得適任證書。
3.3、申請三副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航海學;
(2)船舶值班與避碰;
(3)航海氣象與海洋學;
(4)航海英語;
2.貨物裝卸和積載職能
(5)海上貨物運輸;
3.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結構與設備。
(二)航區擴大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航海學;
(2)航海氣象與海洋學;
(3)航海英語;
2.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4)船舶管理。
(三)噸位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船舶值班與避碰;
2.貨物裝卸和積載職能
(2)海上貨物運輸。
3.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3)船舶結構與設備。
(四)評估項目:
1.海圖作業;
2.航線設計;
3.船舶定位;
4.航海儀器的正確使用;
5.測羅經差;
6.貨物積載與系固;
7.航海英語聽力與會話。
申請三副適任證書的航區擴大者,應通過上述第2和第7項的評估;申請三副適任證書的噸位提高者,應通過上述第6項的評估。
3.4 (一)申請各級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者,應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完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二)申請三管輪適任證書者,還應完成:
1.精通急救培訓;
2.高級消防培訓。
3.5 申請三管輪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輪機工程職能
(1)輪機工程基礎;
(2)主推進動力裝置;
(3)船舶輔機;
(4)輪機英語。
2.電氣、電子和自動控制職能
(5)船舶電氣;
3.維護和修理職能
(6)輪機維護與修理;
4.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輪機工程職能
(1)輪機工程基礎;
(2)主推進動力裝置;
(3)船舶輔機;
2.電氣、電子和自動控制職能
(4)船舶電氣;
3.維護和修理職能
(5)輪機維護與修理;
4.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6)船舶管理。
(三)評估項目:
1.動力設備拆裝;
2.動力設備操作;
3.金工工藝;
4.船舶電工工藝和電氣測試;
5.船舶電站操作;
6.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
申請三管輪適任證書的功率提高考試者,應參加上述第1、2、5和6項的評估。
★4 經過海員培訓機構培訓
4.1、招生對象
具有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且符合海船船員體檢標準的非航海工科畢業生,已達到大學英語水平考試425分及以上。
4.2、培訓目標
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符合《STCW78/95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等法規要求,並能勝任現代化船舶駕駛與管理的無限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駕駛員和能勝任現代化船舶機電設備操作與管理的無限航區3000KW及以上輪機員。
4.3、課程設置
駕駛專業技術課:航海學、船舶結構與設備、船舶操縱、氣象與海洋學、航海英語、航海儀器、船舶值班與避碰、船舶安全管理、海上貨物運輸、船舶信號等10門專業課程和評估項目、專門訓練課程10門。
輪機管理專業課:制圖基礎與機械制圖、熱工基礎、輪機工程基礎、船舶電氣、船舶管理、船舶柴油機、船舶輔機、輪機維護與管理、輪機自動化、輪機英語等專業課程10門和評估項目、專門訓練課程8門。
4.4、 升遷情況(根據國家海事局和《1995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STCW95/78公約)
1. 甲類航海技術專業學員結業合格後,上船見習滿12個月後可任三付;海上三付資歷滿12個月後可直接升任二付;海上二付資歷滿12個月後通過國家海事局考試可升任大付;海上大付資歷滿18個月,經過國家認可的專業院校培訓3個月後,再經國家海事局考試,通過後可升任船長。
2. 甲類輪機工程專業學員結業合格後,上船見習滿12個月後可任三管輪;海上三管輪資歷滿12個月後可直接升任二管輪;海上二管輪資歷滿12個月後通過國家海事局考試可升任大管輪;海上大管輪資歷滿18個月,經過國家認可的專業院校培訓3個月後,再經國家海事局考試,通過後可升任輪機長。
★5.符合二副(二管)晉級條件
5.1 持有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者,可以申請二副、二管輪。
5.2 申請二副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航海學;
(2)船舶值班與避碰;
(3)航海氣象與海洋學;
(4)航海英語;
2.貨物裝卸和積載職能
(5)海上貨物運輸;
3.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結構與設備。
(二)航區擴大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航海學;
(2)航海氣象與海洋學;
(3)航海英語;
2.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4)船舶管理。
(三)噸位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船舶值班與避碰;
2.貨物裝卸和積載職能
(2)海上貨物運輸。
3.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3)船舶結構與設備。
(四)評估項目:
1.海圖作業;
2.航線設計;
3.船舶定位;
4.航海儀器的正確使用;
5.測羅經差;
6.貨物積載與系固;
7.航海英語聽力與會話。
5.3 申請二管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輪機工程職能
(1)輪機工程基礎;
(2)主推進動力裝置;
(3)船舶輔機;
(4)輪機英語。
2.電氣、電子和自動控制職能
(5)船舶電氣;
3.維護和修理職能
(6)輪機維護與修理;
4.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輪機工程職能
(1)輪機工程基礎;
(2)主推進動力裝置;
(3)船舶輔機;
2.電氣、電子和自動控制職能
(4)船舶電氣;
3.維護和修理職能
(5)輪機維護與修理;
4.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6)船舶管理。
(三)評估項目:
1.動力設備拆裝;
2.動力設備操作;
3.金工工藝;
4.船舶電工工藝和電氣測試;
5.船舶電站操作;
6.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
★6.符合大副(大管輪)晉升條件
6.1 持有二副、二管輪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者,可以申請大副、大管輪。
6.2 申請大副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航海學;
(2)船舶值班與避碰;
(3)船舶操縱;
(4)航海氣象與海洋學;
(5)航海英語。
2.貨物裝卸和積載職能
(6)海上貨物運輸;
3.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7)船舶管理。
(8)船舶結構與設備;
(二)航區擴大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航海學;
(2)航海氣象與海洋學;
(3)航海英語;
2.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4)船舶管理。
(三)噸位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行職能
(1)船舶值班與避碰
(2)船舶操縱;
2.貨物裝卸和積載職能
(3)海上貨物運輸。
3.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4)船舶結構與設備。
(四)評估項目:
1.貨物積載與系固;
2.航海英語聽力與會話;
3.氣象傳真天氣圖分析。
申請大副適任證書的航區擴大者,應通過上述第2和第3項的評估,其中第3項的評估僅適用於無限航區船舶的大副;申請大副適任證書的噸位提高者,應通過上述第1項的評估。
6.3 申請大管輪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輪機工程職能
(1)輪機工程基礎;
(2)主推進動力裝置;
(3)船舶輔機;
(4)輪機英語。
2.電氣、電子與自動控制職能
(5)輪機自動化;
3.維護與修理職能
(6)輪機維護和修理;
4.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輪機工程職能
(1)輪機工程基礎;
(2)主推進動力裝置;
(3)船舶輔動;
(4)輪機英語;
2.電氣、電子與自動控制職能
(5)輪機自動化;
3.維護與修理職能
(6)輪機維護與修理;
4.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
(7)船舶管理。
(三)評估項目:
1.動力設備拆裝;
2.動力裝置測試分析與操作;
3.自動控制實施;
4.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
申請大管輪適任證書功率提高考試者,應參加上述第1、2、3項的評估
★7.符合船長(輪機長)晉級條件
7.1 持有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者,可以申請船長或輪機長。
7.2 申請船長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船長業務;
2.航海英語。
(二)航區擴大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航海學;
2.航海氣象與海洋學;
3.航海英語;
4.航長業務。
(三)噸位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船舶值班與避碰;
2.船舶操縱;
3.海上貨物運輸;
4.船舶結構與設備。
(四)評估項目:
1.航次計劃;
2.海上搜救與海事案例分析;
3.航海英語聽力與會話。
申請船長適任證書航區擴大者,應通過上述第1和第3項的評估,還應完成認可的不少於3個月的船長業務培訓。
7.3 申請輪機長適任考試者,應參加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和評估項目的評估:
(一)職務晉升的理論考試科目
1.輪機長業務;
2.輪機英語。
(二)功率提高的理論考試科目
1.主推進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輪機英語;
4.輪機自動化;
5.輪機維護與修理。
(三)評估項目:
1.輪機模擬器;
2.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
其中輪機模擬器僅適用於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輪機長,申請輪機長適任考試者還應完成不少於3個月的輪機長業務培訓。
★8特別規定
8.1 正在接受航海類教育的學員在結業或畢業前申請參加值班水手、值班機工、三副、三管輪和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考試、評估的,不受本章有關海上服務資歷規定的限制。
8.2 已持有適用於貨物運輸船舶適任證書的船員在各類非運輸船舶上的服務資歷可視為在貨物運輸船舶的海上服務資歷。
8.3在近洋航區船舶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和輪機員的海上服務資歷可視為在無限航區船舶上的海上服務資歷。
8.4現職船員在任職期間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並受到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其在發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務資歷不能作為申請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海上服務資歷。海上服務資歷自發生事故後重新開始計算,但應扣除適任證書被滯留或扣留的時間。
9特殊種類船舶的適任證書
9.1客船和滾裝客船
9.1.1 在客船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取得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持有適用於客船的適任證書。
9.1.2 在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滾裝客船特殊培訓,取得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持有適用於滾裝客船的適任證書。
9.1.3 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並持有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9.1.4 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但已具有高級船長職稱的船長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9.1.5 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船長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的海船上擔任船長滿24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船長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大副不少於18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至少6個月,通過船長考試、評估合格後,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船長3個月。
(二)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大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大副滿24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大副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二副不少於12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至少6個月,通過大副考試、評估合格後,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大副3個月。
(三)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二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二副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見習二副3個月;或持有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適任證書並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運輸船上擔任三副不少於12個月,其中曾經擔任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至少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
(四)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三副適任證書者,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三副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至少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見習三副3個月;或通過三副適任考試、評估,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完成規定的18個月船上培訓,安全記錄良好。
9.1.6初次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輪機長、輪機員,應在其他種類的相應船舶等級海船上擔任相應職務滿12個月,安全記錄良好,並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相應見習職務3個月。
通過三管輪適任考試、評估者,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完成規定的18個月船上培訓,安全記錄良好,可申請適用於客船或滾裝客船的三管輪適任證書。
9.1.7在客船、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持相應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適任證書。
在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海上服務資歷按照其適任證書適用的航區、船舶等級確定。
9.1.8除本規則8.1.1、8.1.2、8.1.3規定外,本節其餘各條規定適用於在兩港間航程超過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
9.2液貨船
9.2.1在液貨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完成相應的液貨船特殊培訓,取得特殊培訓合格證,並持有適用於相應的液貨船的適任證書。
9.2.2在液貨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並持有相應的專業培訓合格證。
9.2.3符合本條規定的船員,可申請其適任證書的適用范圍擴大至相應種類的液貨船:
(一)初次申請適任證書適用於某種類液貨船的船員,應在取得液貨船特殊培訓合格證後,在相應的液貨船上見習不少於3個月。此後,適任證書持有人經過其他種類的液貨船特殊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後,即可申請其適任證書適用於其他種類液貨船。
(二)申請適用於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液貨船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
(三)申請適用於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液貨船二副、二管輪、三副、三管輪及沿海航區液貨船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學歷教育。
★10.海員劃分及所需要的證書

●甲
甲類海員可環繞全世界航行,又稱為國際海員;
需要證書:《海員證》、《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四小證」(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求生),《健康證明書》、《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護照等。
●乙
乙類海員可沿近海區域如東南亞地區航行,為區域類海員;
需要證書:《海員證》、《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四小證」(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求生),《健康證明書》、《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護照等。
●丙
丙類海員可在沿海航區航行;
需要證書:《海員證》、《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四小證」(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求生)等。
●丁
丁類海員可沿近岸航區航行。
需要證書:《海員證》、《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四小證」(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求生)等。
●特種海員
特種海員應取得相應的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等。
●海級海員
海級海員還應取得「三小證」(雷達觀測雷達摸擬器、自動雷達標繪儀、無線電話通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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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際運輸船船員等級多久能考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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