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組織的作用
國際組織
(1)含義:在當代國際社會中,一些國家、地區或民間團體,出於各種特定目的,通過簽訂條約或協議的方式,建立了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這就是國際組織。
組織也是國際社會的主要成員。國際組織的主要機構、職權、活動程序以及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都以正式條約或協議為依據。
(2)分類:國際組織名目繁多,規模不一,依據不同的標准,國際組織可分為不同類型。其中有政府間的和非政府間的,有世界性的和區域性的。
(3)作用:各個國際組織宗旨不同,職能各異,性質和作用也不相同,對每個國際組織的作用要做具體分析。有的國際組織受某些大國控制。
許多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促進國家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協調國際政治、經濟關系;調節國際爭端,緩解國家間的矛盾,維護世界和平等等
❷ 國際組織在國際事務中發揮的作用
國際組織為成員國展開各種層次的對話與合作提供場所,管理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社會公共問題,在成員國之間分配經濟發展的成果和收益,組織國際社會各領域的活動,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和經濟爭端,繼續維持國際和平,是國際關系民@主化的渠道和推進器。
❸ 國際組織的作用
1、為成員國展開各種層次的對話與合作提供場所
每個國際組織都是特定區域范圍或特定問題的國際論壇,是一種常設的固定的國際會議形式,是聯接、溝通各成員國的紐帶和渠道。
2、管理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社會公共問題
如同一國政府是本國內外事務的管理者,國際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充當了國際社會共同事務的管理者的角色。
3、在成員國之間分配經濟發展的成果和收益
從世界范圍來看,不論是自然資源的生產、開發和銷售,還是資金的融集和借貸,除了各國主權范圍內的職能,還存在著一個在各有關國家之間公平、合理分配的問題。這種國際分配者的職能非國際組織莫屬。
3、組織國際社會各領域的活動
促進國際社會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大大小小的組織協調中心。日益加強的全球組織化趨勢,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國際組織者職能。聯合國就是世界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的組織協調中心。組織而言,其組織職能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種非主權的行政職能。
4、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和經濟爭端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的實施,已經不僅僅依賴爭端當事國本身,國際組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成為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有效工具。許多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都將之列為自己的重要職能,並且規定了相應的解決機制。
5、繼續維持國際和平
藉助國際組織建立成員的集體安全體系,維持和平、防止戰爭,曾經是幾代人的夢想與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聯合國的創立為標志,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為現實。
❹ 2、什麼是國際組織國際組織有哪些作用
一、國際組織的含義和類型 (一)國際組織的兩種含義 國際組織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第一,廣義的國際組織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與非政府的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若干國家為了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組織。非政府國際組織是不同國家的個人或民間團體組成的組織。第二,狹義的國際組織僅指政府間國際組織。 (二)國際組織的分類 1.當代的各種國際組織,按其基本性質和活動范圍考察,大致可分一般政治性的與專門性的兩大類。一般政治性的國際組織有較廣泛的許可權,從事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活動,如聯合國、非洲統一組織、歐洲經濟共同體等。非政府國際組織則只具有較專門的許可權,僅就某一特定業務進行活動,如萬國郵政聯盟、國際海事組織、世界氣象組織等。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組織迅速增長。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7條,當前與聯合國發生關系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有17個,稱為「專門機構」。它們通過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協調機構同聯合國合作並彼此合作。 2.如果按其組織的地域特點來看,國際組織又可分為世界性的與區域性的兩類。世界性國際組織對一切國家開放,如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區域性國際組織則是指由某一地區國家參加、並且其職權也以該地區為限的組織,如非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東南亞國家聯盟等。 3.國際組織中還有一種特殊類型,即國際經濟組織。它們是國家間經濟交流與合作的一種組織形式。西非經濟共同體、石油輸出國組織、可可生產者聯盟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成立,對協調各成員國間的經濟政策、維護民族經濟權益、保護國家資源以及對國際經濟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際組織的發展歷程 國際組織的產生和發展與國際關系的演變密切相關。具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國際組織的萌芽和初步發展(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 工業革命帶來的革命性變革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形成,使國家間關系日益密切, 國際關系的內容不斷豐富。國家間開始通過國際會議解決重大國際問題。第二次工業革命使得臨時性的雙邊和多邊協調已不能滿足國際關系發展的需要。國際組織邊應運而生。這一時期主要是以專門性的國際協作為職能,統稱為「國際行政聯盟」。除此之外,國際組織的其他形式也在19世紀中後期也開始出現。 第二階段,國際聯盟的建立和國際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兩次世界大戰之間) 人類歷史上第一次誕生了一個全球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聯盟,他標志著國際組織的發展已經達到一個新的水平。這一時期各類國際組織都有不同程度發展,政治性組織明顯增多。 第三階段,聯合國的成立與國際組織成熟發展新階段(「二戰」結束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和聯合國的建立標志著國際組織進入一個成熟發展時期。這一時期國際組織的發展還有以下特點:第一,數量猛增,類型多樣,活動遍及各個領域。第二,區域性和次區域性國際組織獲得很大發展,國際間經濟組織成為國家間合作的經常形式。第三,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之間的關系日益密切。 三、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對於國際組織的作用要全面地分析和認識。既要看到它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也不能忽視它的局限性。 國際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是國際社會的重要行為主體,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際組織可以促進主權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開展交流、協調、合作,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沖突和經濟糾紛,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首先,國際組織最常見的角色是被當作成員處理對外關系的工具。 其次,國際組織還經常被看作是多邊活動的舞台,它提供比較穩定的場所和渠道供成員聚集討論 另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所扮演的第三個角色是作為獨立的參與者,這是指國際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任何成員的名義參與國際事物。但是,但這種獨立只能是相對的。 但是,國際組織作用的發揮要受諸多因素的制約,有其局限性。國際組織作用的大小取決於他的作用和類別。由於國際組織與國際社會的密切關系,不同時代和世界格局背景下,國際組織的作用也就不同,發揮作用的領域也不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作用還受到成員國社會性質的制約,國際組織內部的成員關系也會影響國際組織的作用發揮。
❺ 國際組織的作用
作為國際社會中國家主體之外的另一種主體而存在,制衡國家、政府獨大的力量,在上層建築與公民社會之間起聯系作用;他們或許沒有國家政府那樣的權力和實力,但是在國際話語權上,卻比一般國家政府更有影響力。。。
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數國際組織其背後都存在某個或某幾個特殊力量的支持,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私人企業。。。資金來源是國際組織的一大要害。。。
❻ 分析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
國際組織是當代國際生活中的一種普通現象。從東到西,從南到北,從大洋深處到宇宙空間,人們都可以感覺到國際組織的存在。通過國際組織進行國際交往,維護國家利益,幾乎是每個國家的外交政策之一。正確認識和探討國際組織在當代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 1.國際組織是國際交往的高級形式國際組織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是隨著國家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而出現的。人類社會出現了國家,便開始了國際交往。國際交往最初主要是跨國界的民間交往,而在政府間交往出現後,政府間會議、政府間國際組織這種多邊外交形式日益進入國際舞台。政府間會議在先,政府間國際組織居後,二者互相補充而非後者取代前者。從現代國際交往的整體來看,民間交往、政府間交往、雙邊外交與多邊外交諸種形式同時存在而非此消彼長。其中,政府間交往與雙邊外交仍然是國際交往的最基本的和主要的形式,相對來說,民間交往與多邊外交在國際交往中居次要地位。這四種國際交往形式彼此聯系,相互促進,相互作用,構成了國際交往中的基本構架。國際組織則是在多邊外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更高級的國際交往。與其他國際交往形式相比,國際組織是一種較為穩定、制度化和常設的國際交往形式。國際組織是國際交往發展的客觀規律的反映,並受影響國際交往發展因素的制約。首先,國際交往發展和程序與范圍影響國際組織的形式與類型。如,國際交往中存在民間交往,國際組織中則有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交往中存在政府間交往,國際組織中則有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交往局限於一定地區,國際組織中則有區域性國際組織;國際交往擴展到全球,則在國際組織中出現了全球性或普遍性國際組織;國際交往活動波及人類生活的一切領域,國際組織中則有一般性國際組織;國際交往僅限於某一領域,國際組織中則有專門性的國際組織;國際交往只要求協調各國的國際行動,國際組織中則有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組織;國際交往要求國際機構在一定條件下直接行使某種國家性質的職能(如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規則,代表成員國就某些國際問題直接與第三方談判,制定並實施自動或直接約束成員國國內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決定或法規),國際組織中則有稱之為超國家組織的新型國際組織或一體化組織。其次,影響國際交往的因素對國際組織的發展具有重大的制約作用。如,科學技術革命,戰爭,特別是世界大戰,對國際組織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兩次世界大戰以後,人類歷史上出現了兩個最大的政治性國際組織。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產生了國際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產生了聯合國。科技革命使國際交往更加頻繁和密切,從而促使大量專門性國際組織的出現。這些專門性國際組織主要有:萬國郵政聯盟、國際電訊聯盟、國際民航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等等。世界經濟的發展,也對國際組織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特別是近些年來,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增強,在世界一級,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關貿總協定所支撐的舊的國際經濟秩序正在開始向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演變。在地區一級,歐洲聯盟和發展中國家在亞、非、拉等地區建立的各種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均在日益向改進和強化成員國之間合作的方向發展。現在一些跨地區性的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也引人注目,如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目前,在經濟領域,幾乎每個主權國家或具有獨立對外經濟關系權的實體,都與相關的國際經濟組織建立有一定的聯系。在國際經濟秩序的變革中,國際經濟組織的地位及其潛力,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關注。國際政治格局深刻地影響著國際組織的發展。在蘇美爭霸時期,美國和前蘇聯均建立以自己為核心的政治、經濟、軍事國際組織體系。現在,前蘇聯已解體,多極世界正在形成之中,美國成為唯一的超級大國。美國正致力於建立和鞏固以美國為核心的所謂的「世界新秩序」,因而正力圖通過改造現行國際組織來實現這一目的。在國際政治活動中,第三世界國家也通過國際組織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超級大國抗爭,謀求建立一個公正、合理、持久和平的國際新秩序。這方面的國際組織主要有: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商品共同基金、國際農業發展基金、「七十七國集團」、「不結盟會議」等等。誠然,國際組織不僅受國際交往的影響,也反過來對國際交往產生一定的作用和影響,從而促進了國際交流的發展。國際組織發展歷史表明,國際交往從低級向高級、從單一形式到多種形式的發展,反映了國家之間聯系由相對鬆散日益向相對密切發展的特徵,而國際組織則是國家之間相互依存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一種更為高級的國際交往形式。 2.國際組織是國際關系的重要參與者無論在國際政治關系中或是在國際經濟領域內,國際組織都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參與者。國際組織積極參加國際關系,並促進國際關系的發展。在國際政治領域中,聯合國、不結盟運動所發揮的作用決非任何單個主權國家所能媲美。在國際經濟領域,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是現行國際經濟秩序的三大支柱。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等是南北對話、改革和重建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講壇。歐洲聯盟是三足鼎立的國際經濟關系格局中最有力的一極。存在於世界各地的區域性和次區域性國際組織,在促進本地區的政治和經濟發展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從而促進了世界的和平與穩定,有利於世界經濟的繁榮和發展。第三世界國家之間所存在的地區性經濟組織和經濟集團,在推動南南合作和集體自力更生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加強了南方國家集體談判的力量,從而有助於南北對話。自從國際組織大量出現以來,國際關系中集團外交和多邊外交呈現制度化、組織化趨勢。各國或國家集團都藉助於一定的國際組織來進行國際交往,協調矛盾、處理紛爭、加強合作。現在,在國際關系的各個領域,尤其在政治與經濟領域,過去那種一國「單槍匹馬」「爭斗」的情況逐漸被國家集團「大兵團」「較量」所取代。因此,用「國際組織的世紀」來概括我們這個時代的國際關系特點,毫不過分。但是,與主權國家相比較,國際組織仍然是國際關系的次要參與者。國際關系歸根結蒂是國家之間的關系,即便是國際組織與主權國家之間的關系或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關系,仍然是主權國家通過國際組織表現出來的國家間關系。國際組織受主權國家的制約,主權國家是第一位的,國際組織居次要地位。主權國家之間力量對比及其變化必然會影響國際組織。強國在國際組織中通常居重要地位,政治性國際組織、非政治性國際組織、區域性國際組織、普通性國際組織,均概莫能外。在國際組織的三級組織結構中,居重要地位的行動機關(如理事會之類非全體機構)往往是大國控制的權力核心。這在聯合國安理會、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歐洲聯盟執委會等均可找到確鑿的證據。這些均說明,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雖然是相當重要的參與者,但是它只是支持和輔助主權國家而非取而代之。3.國際組織是國際社會特有的肩負廣泛協作責任的社會組織國際社會是由各主權國家組成的。在這個主權林立的社會里,民族國家擁有對內至高無上、對外獨立自主的主權。主權國家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單位。各主權國家相互平等,不受他國控制,而且沒有也不可能有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的世界性公共權力機構,因此與國家是一個金字塔式的等級結構系統相比,國際社會則是一個多元平行結構系統。在這種國際社會中,不存在國內社會中國家所擁有的最高公共權力來進行社會控制與管理。主權國家體制根本不允許世界政府的出現。為了維持國際社會的正常運轉,人類必須尋找一個適合國際社會特性的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必須是:在尊重國家主權獨立、平等、共存的前提下,協調各主權國家之間可能相互沖突的利益,促進主權國家之間某些共同的利益;維持整個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穩定,促進世界各國的和平共處與發展;鼓勵並協助主權國家發揮積極作用,限制並約束主權國家對維持整個國際社會利益的消極作用,而不是廢除主權國家。這種組織必須是常設的、自願的和獨立的實體。這種社會組織就是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就是主權國家根據一定協議建立起來的、介於主權國家之間而非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的一種社會組織。它承認主權國家是國際社會最重要的政治單位,自願承擔協助主權國家的任務。它雖有行使一定職能的常設機構,但是其組織章程明確規定其宗旨、組織結構、活動程序及成員資格等事項。它雖有由各成員國代表組成的議事機關,但這些議事機構大多隻能作出建議性的決議。它雖設有常設秘書機構,但秘書機構多限於行使行政、研究和交換情報的職能。國際組織成員資格不是強制性的,加入與否聽命於主權國家。另一方面,國際組織雖然是主權國家根據國際協議建立的,但仍具有自己的獨立的法律人格。因此,與其他國際社會的組織相比,國際組織是具有常設性的、自願性和獨立性的社會組織。國際組織作為國際社會的組織,具有維持和平與安全、促進發展、協調矛盾、加強合作等職能。其目的在於維持國際社會這個多元平行系統的正常運轉。這是一個獨立的實體。它體現了國際社會國家間性質的特點,表現為穩定國際社會關系的框架。國際組織是一種國家間權力關系的表示,也是國際社會秩序的基礎。從組織形態來考察,它是國際社會區別於其他社會的重要標志。 4.國際組織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主體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國際組織(即政府間國際組織)是現代國際法的主體。在一定條件下,國際組織可以直接參與國際法律關系,成為國際法律關系的當事者,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律義務。國際組織是以主權國家為組成單位,為實現共同目的,以一定協議形式(多表現為條約)建立的國際實體。在國際關系中,它作為獨立的實體,以國際組織的名義進行活動。一般說來,按照各國際組織基本文件的規定,幾乎所有國際組織均具有相應的法律能力。為實現其宗旨,在一定范圍內,國際組織通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尤其是具有締約權和對外交往權。國際組織不僅可以與其成員國締結條約,而且可以與其他國際組織或非成員國締結條約;國際組織不僅可能締結其基本文件明文規定的條約,通常還可以根據國際組織本身工作的需要締結條約。國際組織不僅可以通過締結條約的形式積極參與國際法的制定工作,而且可以草擬條約、作出關於批准條約的決議、讓有關國家簽署與批准條約等方式,間接參加「國際立法」活動,並在這一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國際組織具有對外交往權,它可以向成員國派遣代表或在有關成員國內設立辦事處。國際組織還具有求償權,享有對其本身財產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國際組織在其成員國境內,在執行職務的必要范圍內,享有特權和豁免。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國際組織只是介於主權國家之間的法律組織,它不具有與主權國家相同的法律人格。其法律人格只是其成員國通過條約或其他方式授予的,離開了主權國家的授權,任何國際組織在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國際組織是一種派生的國際法主體。國際組織法律人格這種局限性正是國際社會特性的反映。主權國家是積極的、能動的、基本的國際法主體,國際組織則是主權國家通過國際協議創立的國際法主體。其次,在法律形式上,與各主權國家的法律能力呈現出統一性相比,各國際組織的法律能力則呈現出差異性。因為各國際組織的法律能力取決各自基本文件的具體的不同規定。在實踐中,甚至個別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沒有對其法律能力作出明文規定。因此,除非其成員國事後以其他明示的或者隱含的方式賦予它法律能力,否則該國際組織就不具備法律能力。 對於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曾有兩種不同的極端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國際組織是一種即將出現的世界政府的先鋒。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際組織只不過是主權國家之間赤裸裸的權力角逐的遮羞布,它對於促進主權國家之間的合作沒有任何作用。這兩種觀點都有片面性。國際組織作為國際社會的「配角」,它不能發揮主權國家(「主角」)那樣的作用。在國際舞台上,沒有「配角」,「主角」也難以充分施展才幹,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國際組織與主權國家這種「配角」與「主角」關系(但不是「主僕」關系)決定了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1.國際組織為主權國家在各領域的合作提供了方法和手段,從而能使所有或絕大多數國家從各領域的合作中獲得利益各主權國家在彼此交往中既存在共同利益又可能出現矛盾和沖突,單靠一個國家單方面的行動以求得矛盾和沖突的解決,是十分困難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而通過國際組織則可以達到協調沖突、緩解矛盾、促進合作的目的。國際組織具有一套既能維護國家主權又能促進主權國家之間共同利益的制度與方法。主權國家通過以協定形式建立的國際組織來進行國際性的集體協調,能取得依靠單個國家獨自干預所不能取得的成就。2.國際組織為動員世界輿論、伸張國際正義、關注人類共同利益提供了講壇國際社會不僅存在各國的國家利益、各民族的民族利益,而且存在人類的共同利益,如和平、發展、環境保護、和平開發和利用外空和海底資源等等。在動員世界輿論重視和關心人類共同利益方面,國際組織發揮了重大作用。他們積極活動、出版和傳播有關資料,進行廣泛宣傳;舉行各種國際會議,與世界不同階層的人士交換意見和磋商,喚取各國人民對人類利益的注意和重視;設立機構進行調查研究,建立世界性調查監測體系;呼籲各國人民投身於維護人類共同利益的活動;在國際發展合作方面,國際多邊開發機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發展援助。正是在聯合國開發系統50年來活動的基礎上,國際發展法和國際合作法已作為國際法的新領域日益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因此,在注重人類共同利益方面,國際組織起了先鋒作用。這無疑對人類社會的和平與發展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 3.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國際組織為各國政府提供了多種可供選擇的制度與技巧在發生沖突時,為了遏制沖突的蔓延與擴大,國際組織通過一系列反沖突逐步升級裝置可以防止緊張局勢日益惡化,從而為有關國家尋求和解和妥協創造條件。在裁軍談判、維護集體安全、制止侵略戰爭方面,聯合國通過了大量決議,喚起了世界輿論的普遍關注,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重視,從而對於維護世界和平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在促進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方面,聯合國與區域性國際組織一起,協同提供了和平解決地區性、全球性國際爭端的機制。但是,如前所述,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只是支持和輔助主權國家,國際爭議的最終滿意解決,主要取決於主權國家的善意合作。4.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組織不僅可為各國提供達成有關合作決定的場所,還可以通過其執行機制將這些合作決定付諸實施國際組織不僅是多邊合作、集團外交的重要場所,而且可以通過自身努力來促進國際合作。如聯合國可以向沖突地區派遣維和部隊,向不發達國家提供官方發展援助,向受災地區和難民提供人道主義救濟等。同時,聯合國為各會員國提供交換意見和多邊交往的機會與場所。在區域性國際組織中,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在促進本地區合作方面的成就格外引人注目。在專門性國際組織中,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關貿總協定在維護世界經濟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為世界所稱頌。總的來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大約300 多項國際協定或其他國際性法律文件都是在國際組織直接或間接努力下達成的,其中最著名者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此外,戰後非殖民化運動如此迅速地取得幾乎全面的成功、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日益成為國際政治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些都與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活動息息相關。當然,國際組織實際上所起的作用總是與人們所期望的目標有一定的距離,尤其是聯合國組織。五十年來,聯合國不時被指責為不稱職。鑒於維持和平與安全是聯合國的首要宗旨,人類歷史已證明,法律與武力都不足以維持和平,只有社會合意(social consensus)才能真正維護和平。在一定意義上說,這種社會合意依賴於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領域的均衡發展。為此,聯合國系統正在全球各地從事長期的合作事業,其他國際組織也在竭盡全力,以便在國際關系中最終實現理性戰勝激情、理智戰勝本能、負責精神戰勝僥幸心理。在本世紀即將結束之際,國際社會面臨著史無前例的挑戰,除了通過建立協調、合作、規劃與決策的國際組織體系來迎接這種挑戰並取得勝利外,人類沒有其他任何選擇。
❼ 國際組織在世界發展中有什麼樣的作用
它們是發展國與國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交往合作的紐帶,是協調國際經濟、政治關系,調節國際爭端的主要力量,是爭取世界和平,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尤其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在當代國際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們是管理社會法律、規則和制度的創制者與監督者,也是國際社會的管理者和國際爭端的調解者,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❽ 國際組織有哪些分別有哪些作用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
一、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常會,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旬,每屆常會會期一般為3個月。如議程未討論完畢,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2/3多數通過;對於「一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除常會以外,應半數以上會員國或安理會要求,大會還可在15天內召開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舉行緊急特別會議。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和審議安理會及其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理事國;與安全理事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理會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出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一此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為大會當然副主席,但也需經過選舉。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按地區分配原則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能連選連任。《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職能是:根據憲章規定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況,斷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並採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行動來反對侵略;負責擬訂軍備管制的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以「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的原則(即所謂「大國一致原則」)為基礎,5個常任理事國在實質問題上都擁有否決權。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備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由俄羅斯聯邦所代替。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轄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語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標准、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准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許可權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由五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帛琉取得獨立,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
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六、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編輯本段〖聯合國下屬的其他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radeand Development - UNCTAD)
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FPA)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 UNICEF)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UNECE)
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ESCAP)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 COPUOS)
編輯本段〖聯合國專門機構〗
(同聯合國建立聯系的政府間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就是在聯合國體系內在特定的專門領域從事國際活動的組織。這些國際組織無論在組織上或者是在活動上都是獨立的,它們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只不過是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特殊的法律關系罷了。
聯合國專門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 在專門領域從事活動。只有在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科學、衛生等領域負有廣泛活動職能的國際組織才能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2. 與聯合國建立法律聯系。根據聯合國與專門機構所訂立的協定,聯合國承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職權范圍,專門機構承認聯合國有權向它提出建議並協調其活動,專門機構要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雙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彼此交換情報與文件,彼此協調在人事、預算和財政方面的安排。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協調聯合國與專門機構的關系。
3. 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聯合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會員國、聯系會員國和觀察員,聯合國的成員國並不當然是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組織約章、機關體系、議事規則和經費來源。其決議不須經聯合國批准。
1.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2.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3.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4.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5.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6. 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7.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ntem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JBRD)(World Bank)
8. 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JFC)
9.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10.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11. 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12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13.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1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15.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16.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17. 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18.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❾ 高中政治:試評價國際組織的作用
積極方面:國際組織可以促進各成員國間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沖突和經濟糾紛。國際組織可以促進成員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開展交流、協調與合作。
消極方面:有局限性,受多種因素制約,成為霸權與強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