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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庭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19 20:30:25

Ⅰ 國際法庭是做什麼的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法院由大會和安理會分別投票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設正副院長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選。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其中不得有兩人屬於同一國籍,根據規約,法院的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聯合國憲章》或任何現行條約及公約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爭端當事國的同意是法院對訴訟案件管轄的基礎。 法院設在海牙,但法院的審判得根據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進行。所有聯合國成員國都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參加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經聯合國安理會建議並取得大會同意後,也可作為規約參加國,如瑞士。(現瑞士已是聯合國的成員國),國際法院的正式語言是法文和英文。

Ⅱ 什麼是國際法庭

海牙國際法庭又稱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成立於1946年。
國際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法院。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
首先,法院須就各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爭端做出裁決。
其次,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范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

Ⅲ 國際法庭是什麼樣的

國際法庭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海牙國際法庭目前共有66個國家承認,除這66個國家外其餘國家不承認海牙國際法庭。

Ⅳ 國際法庭在哪個國家

國際法院,也稱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位於荷蘭王國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庭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必須各佔一個名額)。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盡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

Ⅳ 國際法庭,其總部在何處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Ⅵ 什麼是國際法院

在國際聯盟的努力下,1922年2月15日在荷蘭海牙和平宮成立了名為「常設國際法院」的機構。
戰後,國際聯盟被解散,常設國際法院也不復存在。
後來,在成立聯合國組織的同時,建立了一個新的法律機構——聯合國國際法院,它實際上是常設國際法院的繼續。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司法機關,設在荷蘭海牙。它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分別投票選出15名法官組成,法官為不同國籍,任期9年,每3年改選5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主要職能是處理限於國家之間的訴訟案件,法院的管轄以當事國的自願接受為前提。

Ⅶ 簡述國際法院的訴訟主體

一、國際法院的訴訟主體只有國家。
國際法院不能受理一個國家與一個國際組織間或兩個 國際組織間的爭端,也不能處理公司或非政府組織或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二、國際法院的咨詢只面向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 的有關機構,並僅就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國際法院的管轄分為訴訟管轄和咨詢管轄 。國際法院的管轄是建立在訴訟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的。根據規 約36條有三種表同意的方式:

第二,對事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是指什麼事項能夠成為國際法院的管轄對象。根據法院規約,國際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有三個方面,或者說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權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種是自願管轄。對於任何爭端,當事國都可以在爭端發生後,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根據當事國各方的同意進行管轄。

第二種是協定管轄。在現行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有關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提交法院的爭端及范圍等可以通過在條約中設立專門條款,也可以在訂立條約的同時,再訂立專門的協定加以規定。

第三種是任擇強制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可以通過發表聲明,就具有下列性質之一的爭端,對於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當事國,接受法院的管轄為當然具有強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別的協定。這些爭端是:對於條約的解釋、違反國際義務的任何事實、違反國際義務而產生的賠償的性質和范圍等。這里「任擇」是指當事國自願選擇是否作出聲明;一旦作出聲明,在聲明接受的范圍內,國際法院就具有了強制的管轄權,而不需其他協定。目前,世界上有60個左右的國家作出這類聲明,但都附有各種保留。中國政府於1972年撤回了國民黨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的聲明。

Ⅷ 什麼人可以上國際法庭

國際法庭法官可以上國際法庭。國際法庭不審判個人,只審判國家。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

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許可權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國際法庭的任期: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機關之一,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司法機構,設於荷蘭海牙,負責審理各國就國家間爭端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案件,並可就聯大等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候選人必須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時獲得絕對多數票支持才能當選。

Ⅸ 國際法庭處理的都是些什麼案件

只有國家可以提交作為黨的法庭案件。
簡單來說,司法的國際公約,刑事違反國際公約的框架下國際法庭。
許多聯合國人權文件包含了一些規定,締約國解釋有關文件,應用程序的任何爭議或實施可能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在任何一方的請求。這些文件是1948年12月9日「關於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的處罰」(第9條),1949年12月2日「人口和禁止賣淫公約的開發利用無流量」(第22條),28 1951年7月「關於難民地位的」(第38頁)。 1952年12月16日「國際公約修正的權利」(第5條)。 1952年12月20日「公約婦女的政治權利」(第9頁)。 1953年10月23日修訂後的協議簽署1926年9月25日在日內瓦舉行,「奴隸制條約」(第8條)。 1954年9月28日「條約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第34頁)。 1956年9月7日,「廢止奴隸制,奴隸貿易,以及機構和類似奴役的做法公約」(第10條)。 1957年1月29日「公約已婚婦女的國籍」(第10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60年12月14日「公約反對教育歧視」(第8頁)。 1961年8月30日「公約關於減少無國籍狀態」(第14頁)。 1962年11月7日「關於同意這門婚事。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第8條)。 1965年12月21日「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第22頁),1973年11月30日「國際公約制止和種族隔離罪行的處罰」(第12頁),以及12月18日,1979年的「公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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