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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在哪裡

發布時間:2022-04-21 17:57:37

『壹』 深圳國際仲裁院是什麼機構

深圳國際仲裁院是中國內地第一家推行法定機構改革並實行以國際化的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機制的仲裁機構。
基本如下:
1、深圳國際仲裁院,又名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曾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簡稱「深國仲」英文簡稱「SCIA」創設於1983年,是中國改革開放之後各省市設立的第一家仲裁機構,也是粵港澳地區第一家仲裁機構。
2、37年來,深國仲積極推動中國國際仲裁在特區的創新發展,1984年在中國率先聘請境外仲裁員,1989年開創中國第一個內地仲裁裁決依照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獲得境外法院強制執行的先例,特區仲裁和調解當事人現已遍及全球119個國家和地區。
3、國際化的仲裁員結構。作為中國最早聘請境外仲裁員的仲裁機構,深國仲持續加大仲裁員結構的國際化力度。仲裁員名冊覆蓋77個國家和地區,基本實現「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全覆蓋,境外仲裁員有385名,佔比超過41%,國際化比例全國領先。
4、持續的規則創新。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以當事人為中心,深國仲持續創新業務規則:率先規定可以受理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仲裁案件,率先制定,關於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程序指引,率先探索「選擇性復裁機制」,率先推出談判促進規則,率先實踐「展會調解和仲裁」「商會調解和仲裁」和「香港調解和深圳仲裁」機制,率先創新「四位一體」資本市場糾紛解決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貳』 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會設置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CIETAC(貿仲)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慶,武漢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浙江分會。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分會)。
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
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肆』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嗎

仲裁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從事仲裁活動的民間組織,它與行政機構和其他任何部門沒有隸屬關系,各種仲裁組織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
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
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
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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