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1.信用證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1.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L/C條款為依據。銀行對於買賣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貨物品質、數量不符)概不負責。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與L/C相符,出口商照樣可得到貨款,而深受其害的則是進口商。
出口商偽造單據騙取貨款《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單據下述方面不負責任: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偽、法律效力等。」這里存在的最大問題在於銀行只憑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卻沒有這個義務或者也沒有這個能力去核實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實的真偽,因為在程序上銀行對交易的審查不過限於文件的核對,信用證交易不允許銀行在詢問開證人貨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確知事實後再行結匯。銀行的責任只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到位,不在監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騙免責」的操作讓某些身為皮包公司的賣方只需要偽造一套字面無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單、保單、發票、出口證等)就可將錢提走,即使手頭沒貨照樣拿錢。而面對這種損失,銀行免責,買單的是買方。
賣方與承運人的勾結行為,比較常見的如賣方勾結承運人出具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特別在CIF條件下,船是賣方找的,運費是賣方給的,對航運的控制權在賣方。承運人如果接受賣方的請托在明顯會導致延誤航期的情況下為賣方出具倒簽、預借提單以避免和信用證有出入結不到錢,那銀行方面在核對提單信用證等單據無誤情況下就會放款,由於延誤航期導致船沉了、被搶了、貨物變質使開證人蒙受損失的事實,銀行不管。
1.2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失效。由於在信用證交易制度下,銀行對文件的審核是嚴格依據交易的表現形式而非交易事實。因此,對提單所載交貨數量、貨物規格等任何一項與信用證出現的不符,哪怕是買方根本不會追究的貨物自然屬性導致的正常損耗也會使銀行暫緩結匯,這在事實上使信用證失去了保證作用,給賣方的資金融通帶來困難。此外,即使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於疏忽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軟條款導致的風險。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
③貨到目的港後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
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通知生效。
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賣方的安全結匯構成威脅。
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於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後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於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不承擔責任。實質上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為了商業信用。
由於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於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1.3 銀行面臨的風險
買方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破產。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即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當買方商破產無力償付貨款或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拒絕付款贖單時,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信用證用於擔保向銀行融資給買賣雙方帶來了許多便利,但如果雙方串通合謀欺騙銀行,則這種融資方式也給銀行帶來許多麻煩。如某外商向其在國內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購貨,開出一張約50萬美元的即期信用證,中外合資企業憑信用證向議付銀行申請打包貸款,用以購買原料後投產。信用證到期時供貨方卻未出貨。原來外商並不要貨,只是由於該企業資金緊張,貸款無門,假借信用證內外勾結來獲取貸款。
2.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
信用證決不是一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範。
2.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
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資信情況。在交易前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注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歷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為自己的貿易夥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後以應收未收帳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產生,這樣,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為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2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貿業務人員應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是防止風險的關鍵。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瞬息萬變的市場對業 務人員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貿易做法也越來越靈活多變,業務上如果不熟,碰到問題看錶面而不看實質,對風險缺少充分的估計,盲目樂觀,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從以往的應收未收帳的案例分析,絕大多數是由於業務員工作馬虎,忽視風險而造成的。
2.3信用證業務的特點決定了單據對整筆業務完成的重要性
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是信用證的基本要求,正確交單議付則是最後結算的基礎。作為進口方,可在信用證中加列自我保護條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機構(如SGS等)出具檢驗證書,也可派人親自驗貨並監督裝船,以保證獲得滿意的進口貨物。另外,作為受益人,加強催證、審證、改證工作,認真審核信用證,仔細研究信用證條款可否接受,並向客戶提出改證要求。在制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以防產生不符點,影響安全收匯。
2.4在信用證中,銀行應履行以下職責
開證行應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付款能力,嚴格控制授信額度,對資信不高的申請人要提高保證金比例,落實有效擔保。通知行應認真核對L/C的密押或印簽,鑒別其真偽。議付行應認真仔細審核議付單證,確保安全及時收匯。
2.5買方事前防範措施
首先,買方應該尋找有信譽的賣家和承運人,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處於不同地域的買賣雙方很難了解對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這也是此舉的不足之處。 其次,買方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進行驗貨、監督貨物裝船甚至跟船,這也可以從源頭上降低風險,但無疑極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買方也可以自行為標的物投保,可確保在風險發生後得到合理的補償,但這也會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銀行可以加強與買家的信息溝通,如提前通過傳真等方式將賣家單據發予買家,以進一步保證單據的准確性。 最後,可以考慮建立完善的行業監督機制,通過行業協會等一些中介機構來對單據及貨物進行數量和質量上的實質性審查。
2.6買方事後防範措施
加強國際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對船的方位和動向進行衛星追蹤)以及早發現不法行為,便於搜集有利證據和採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的禁付令)進行救濟。
2.7買方可以通過預防性的保護措施來保證自己的正當權利
1、選擇 FOB 貿易 術語 進行交易,或者是 班輪 運輸的 CFR 或 CIF ,因為在這些交易條件下買方提供的部分單據需由較為公正的第三方簽發,而第三方參與欺詐的可能性相對較小。
2、第三方檢驗。買方要求獨立的第三方對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世界各國都有一些獨立的像公正行一類的檢驗機構,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3、裝船通知。對大額商品的出口,一般要求賣方發貨後用傳真或電傳發給買方一份裝船通知,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數量、船名、船期等。收到裝船通知後,買方將有關船情資料提供給國際商會的海事局進行調查,以確定船情資料的真偽。
4、傳真單據。要求賣方在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備齊後,傳真給買方以便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別。
5、裝船前檢驗並監裝。「裝船前檢驗」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檢驗」,之所以還要加上第三方監裝,主要是為了防止賣方將貨物掉包。這方面,我們吃過很多虧。例如,我國進口木材,國外第三方檢驗後沒有任何問題,符合合同要求。等我們收到貨物後,卻發現全是一些朽木和雜木。國外檢驗機構說,這不能怪他們,木材確實沒有問題,至於賣方裝上傳的是不是這批貨就與他們無關了!因此,為了防止掉包事件的發生,我們可以要求第三方進行監裝,並出具監裝證書。
6、買方監裝。對於大宗貨物的進口,買方自己派人監裝。不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一定要選派責任心強的人員監裝。
❷ 論文「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欺詐與防範」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欺詐與預防提綱: 一.前言二.簡述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欺詐三.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欺詐的法律分析四.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欺詐的主要原因五.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欺詐的防範措施六.總結
❸ 國際海事欺詐的防範措施
鑒於國際海事欺詐活動的巨大危害,防止海事欺詐應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對於正在加強經濟實力,走向世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這項任務顯得尤為緊迫。有效地防範、打擊海事欺詐,應從國內、國際兩方面著手。 1.增強我國外貿企業的風險意識,加強對合作方的資信調查。
資金和信譽是進行國際經貿活動的經濟基礎和履行合同義務的道德保證。因此在與外方簽訂貿易合同前,必須詳細調查合作方的名稱、責任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法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開戶銀行和商業信譽、經營業績甚至簽約代表的授權委託書等等。同時,根據國際慣例,還可向其索取由權威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如果不能夠確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證明文件的真實性,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對對方的資信狀況做進一步的調查。例如,通過與外國銀行有密切業務聯系的中國銀行和其他銀行進行調查;向當地商會或同業公會進行調查;通過駐外使領館的商務機構進行調查;通過境外華僑國體或通過外國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自行實地考察。
2.選擇合適的貿易條件,斟酌合同條款,防止漏洞的發生。另外,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不輕易改變合同履行的條件。
在簽訂進出口合同時應注意選擇對己方有利的貿易術語。對此,筆者認為,在出口貿易中,應盡量爭取採用CIF和CFR條件;在進口貿易中,可採用FOB條件。這樣,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訂艙的主動權,有利於船貨銜接,防止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欺詐。在爭取不到租船訂艙權利時,應在合同中嚴格制訂租船標准,增加相應的保障條款。同時,應合理選擇貨款支付方式。此外,還應盡量爭取在合同中訂明受本國法院管轄並適用本國法律,以便日後發生糾紛需要訴諸法院時,能處在一個於己方熟悉而有利的環境中。
3.選擇安全船舶,加強裝船監督,並及時掌握船舶的航運狀態。
由於國際海事欺詐與海上運輸的密不可分,因此,防範欺詐的關鍵環節在於船舶的使用和監督。當己方享有租船訂艙的主動權時,可以藉助一些國際組織(國際海事局、勞埃德船級社等)選擇資信良好的船舶公司。如果採用租船方式運貨時,己方應堅持通過可靠的運輸部門的代理來租用船舶。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己方可派人隨同核查貨物及船舶。貨物起航後,買方應隨時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運人或船東查詢船舶方位。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險公司,盡快展開調查工作。
4.加強法律保護意識,積極採取法律救濟手段。
加強法律保護意識,不僅體現在審查合同條款、杜絕漏洞的產生方面,還應該表現在欺詐發生之後積極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挽回經濟損失方面。案發之後,當事人應在索賠期限內及時提出索賠請求。在仲裁的方式下,首先盡量爭取在我國國內仲裁機構進行。其次,可選擇工作業績良好的國際仲裁機構仲裁,如巴黎商會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倫敦仲裁院等。無論是在仲裁程序還是訴訟程序,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及時將對方財產予以強制扣留。裁決或判決作出後,如果對方無意履行,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自身的經濟利益。一旦受騙,還可藉助世界著名的國際商帳追收機構對欠款進行追討。 加強國際合作是防範海事欺詐的一種必要手段。從現今形勢看,海事欺詐的跨國性、復雜性以及危害的嚴重性已遠遠超出了某個國家可以控制的范圍。因此,各國在加強本國監控手段的同時,應加大合作力度,聯手打擊海事欺詐者。目前,應呼籲迅速召開世界各國參加的國際會議,全面探討關於反欺詐的國際合作問題,並制定相應的國際公約。參加會議的國家必須正視到海事欺詐的現狀及危害,意識到反欺詐斗爭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討論國際貿易欺詐的國際合作可行性,為在實踐中通力合作、協同行動奠定良好基礎。
制定防止國際海事欺詐的國際公約是實現國際合作的法律保障。雖然許多國家的刑法對欺詐犯罪都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但實際上海事欺詐者受到的刑事處罰很少,因而遠達不到懲治防範的效果。為實現國際貿易的長治久安,防範海事欺詐應納入法制化軌道。其中一重要途徑就是制定相應的國際公約,以此來統一協調行動。本世紀以來,在各國的共同努力下,已制訂並實施了一些防範危害人類安全行為的國際性公約,如關於制止在航空器內犯罪的公約等。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調整國際貿易活動的普遍遵循的國際公約。我們應在總結國際社會相互合作,共同對付跨國犯罪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一部反對海事欺詐的、包括沖突法規范和實體法規范在內的國際公約,從法律上謀求對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保護。
在國際貿易的發展過程中,一些國際組織也參與了反欺詐斗爭。例如70年代末的遠東地區調查隊(FERIT),聯合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O,又稱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商會的國際海事局(IMB)和商業犯罪局(CCB)等等。尤其是倫敦的國際海事局,作為一個專門性的非商業組織,它在預防海事欺詐的發生、識別欺詐行為、提高國際社會防範欺詐的總體水平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由於受到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單靠一個國際海事局來對付全球性泛濫的國際海事欺詐是不現實的。
鑒於國際海事欺詐的特殊性及其發展趨勢,防治國際海事欺詐需要作長期不懈的斗爭,一方面需要各國政府及國際社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患於未然,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國的積極合作,嚴厲打擊海事欺詐活動,以法律手段來嚴厲制裁欺詐者,以保證國際貿易和國際航運的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各國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❹ 請問FOB方式如何防止詐騙
在國際貿易中防止利用FOB方式詐騙的方法:
據統計,中國出口中以FOB成交的佔到70%,但專家指出。FOB對出口商的風險更大,有可能造成貨、款兩空的結局。相信本文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目前我國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比例越來越大,而且收貨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貨代的多,這並不符合FOB條款的含義。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弊端在哪裡?為什麼比例越來越大?出口商如何應對?
出口做FOB為何呈上升趨勢?
八十年代,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行的是國家統制政策,除少數三資企業外,外貿經營權局限於中央和省市級的專業外貿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擴大到市、縣級外貿公司和重點生產企業。當時我國的航運市場還沒有對外開放,中遠開航的遠洋干線船遠不能適應對外運輸的需要,大量出口貨物必須通過香港中轉。國家為保護國輪和保險業的發展,提出了出口做CIF、進口做FOB,這成為當時對外貿易洽談運輸條款的准則。但也由於出口貨物沿途中轉環節多,往往提供給買方的二程船信息不準確,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戶防止我方預借提單、倒簽提單,也有堅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
自九十年代我國對外開放航運市場以來,各外資班輪公司紛紛搶灘中國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別是上海港。外資船公司的進入,為國外買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條件。同時三資企業的蓬勃發展,國家賦予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的進出口經營權,我國已不再是專業外貿公司一統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經貿的格局。加之國際貿易也從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出口做CIF除國有企業有一定的傳統影響外,其他企業是隨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貨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隨著境外船公司進軍中國航運市場,境外貨運代理也蜂湧而入。境外貨代的活躍,使我國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貨量急劇上升,加之1997年以來班輪公司屢屢漲價,漲價次數頻,漲價幅度大,漲價通知急都是歷史上罕見,使原來略有盈利的運費支出變為無利甚至反虧,部分外資業務人員為規避運價風險,主動做FOB。因此近幾年來出口做FOB的貨量連連飈升,有些外資企業幾乎達到80%以上,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
FOB條件下買方應該是指定船公司,為什麼指定境外貨運代理?
❺ 如何防止在對外貿易中的詐騙活動!
最重要的是防止信用證詐騙,這種方式最危險,危害也最大,詳細了解對方的資信,同時了解信用證開出銀行的資信情況!違約一般在合同中可以規定到的,但是,有些外商會利用不提貨的方式牽制我們,建議提高首付款的比例,或明確規定相關細節
❻ 遇到外貿詐騙,拖欠貨款要如何防範
如果當您遇到涉嫌外貿詐騙人員,或者拖欠貨款的采購商時,應該怎麼辦呢?
給您支支招
1.如采購商有合同詐騙嫌疑時,盡量減少扭送等行為,請及時撥打110報警或向就近公安機關報警,由警方將嫌疑人帶回依法處置,避免與嫌疑人發生沖突;
2.如遇到需扭送到公安機關的情況,請市場經營戶在扭送過程中避免強制或暴力扭送等情況,如不配合,請及時撥打110,義烏市公安局「135快速反應」處置警力會第一時間趕至現場進行處置;
3.到外貿公司或向拖欠貨款對象催討貨款時,應當保持理性,嚴禁以毆打、非法拘禁、哄搶辦公設備等手段進行暴力催討,如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將予以打擊處理;
4.對於明確無法構成合同詐騙的行為,應當及時到法院進行訴訟,限制其出境,最大化挽回損失。
如何防範外貿詐騙?
1.誠信為本,但也要常懷警惕之心。不管你是否曾經被騙,都要時常警惕,因為外貿欺詐不會局限於幾種形式,會不斷地翻新;
2.注意核對登記信息。在訂購時查看采購商、翻譯有效身份證件,讓客戶在訂貨單上簽字。如果對方是外商,要登記護照上的英文名和護照號;
3.掌握一定法律知識,懂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❼ 請問國際貿易風險的定義是什麼以及相關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有人認為國際貿易風險是國際貿易流程中存在的風險,也有人認為國際貿易風險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某些因素在一定的時間內發生始料未及的變化,導致國際貿易主體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或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發生的不一致,從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信息不對稱是國際貿易風險產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以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為例,在CIF價格屬於成交的進口業務中,通常會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及運輸欺詐等風險。
自然災害是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火山爆發等;而意外事故則是指船舶擱淺、碰撞、沉沒、失蹤等現象;運輸欺詐是指貨物運輸的過程中,由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隱瞞事實,而是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失去其收益的行為。
可見,在地球上某一海面發生自然災害的信息對於一家從事進口的企業來講,基本上是不能確切掌握的。運輸貨物的船隻會在何時何地擱淺、碰撞、沉沒、失蹤同樣也是難以掌握的信息;而是否船方簽發了假提單、是否會無單放貨,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賣方是否裝運了劣質貨物、是否與承運人合謀,這些情況對於一個善良的合同當事人無法得到充分、必要的信息。
但是對於賣方和承運人來講,信息較為充分。具有豐富經驗的船長會了解很多的與航線有關的自然、氣候、地理條件、航線狀況、船舶性能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會通過堆場、運輸公司、倉庫等渠道了解到貨物、裝運、船舶行駛狀況,賣方會很了解產品的質量、包裝、通關、結匯等情況。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買方所能掌握的信息很少,而賣方和承運人掌握的信息較多,信息出現了不對稱現象,而恰恰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導致了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將國際貿易風險從風險的不同角度進行了分類,如從本身性質角度,分為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從產生原因角度,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和經營風險;從表現形態角度,分為有形風險和無形風險;從作用強度角度,分為高度風險、中度風險和低度風險。等等。
還有人將國際貿易風險分為國家性風險、市場性風險和欺詐性風險三個大類;也有從市場風險角度進行深入分類的:國際市場區域選擇與進入時機風險、價格波動風險、匯率波動風險、政治局勢風險。針對出口業務的經營風險,一般認為應分為:交貨風險、收匯風險、付款風險、市場風險、國內客戶資信風險、國外客戶資信風險等六類。
國際貿易風險應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對國際貿易風險進行劃分。從宏觀層面看,國際貿易風險應包括本國和目標市場國家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政策風險、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文化風險,即營銷環境中PEST結構化的風險。從微觀層面看,國際貿易風險則應包括企業經營戰略和經營策略方面的風險,後者最為常見,如合同風險、運輸風險、結算風險、價格風險等。
對國際貿易風險的管理
1、識別國際貿易風險。首先要通過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分析和因素分解,將國際貿易中復雜的現象分解成為構成風險影響的一系列要素,並找出這些要素對國際貿易帶來的風險大小。在識別國際貿易風險過程中常用的方法有故障樹、決策樹等,還可以採用德菲爾法、專家會議法、情景分析法等。
2、度量國際貿易風險。首先使用概率來度量風險可能性,其次度量風險後果的嚴重程度。當然風險發生的概率主要是靠主觀估計來確定的。
3、制定應對措施。國際貿易風險的識別和度量的目的就是為制定應對措施服務的,因此在對國際貿易風險進行識別和度量後,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客觀條件,制定應對措施。在制定應對措施的過程中,通常採用效用理論、雙因素集成控制方法與多目標決策等方法,還要用到成本效益分析等經濟分析法。
4、控制國際貿易風險。國際貿易風險控制工作應根據市場和業務的發展與變化的情況,不斷重新對風險進行識別和度量,不斷尋找、發現和更新風險應對措施,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和不斷發展擴大.
拷貝了人家的東西,不過不管怎樣看後增加了對於貿易風險的認識。http://..com/question/12406077.html
❽ 國際貿易中如何防範 鬼船
鬼船是指那些具有「影子」身份的船舶。這些船向注冊當局登記的各種資料都是假的,包括原名、噸位、體積和船東的身份。一旦貨物裝上鬼船,這批貨連同承運的船隻不久就會消失得無影無蹤,貨主很難查到這支船的真正身份,誰是真正的船東,貨被卸在哪裡,賣給了誰,以及那些船員到底是誰。
利用鬼船竊得的貨物一般價值較高(至少200~300萬美元),需求較強,已賣出或處理,並且往往早就為收貨人所訂購並有一段時間等待運輸。鬼船經營人竊取貨物的一種手段是把貨偷走並儲存起來,等待時機以後再賣;另一種手段是將貨運到另外的目的地,把貨交給另外的收貨人,而此收貨人也知道貨是偷來的。
具體來說,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鬼船活動方式如下:
鬼船經營人通過經紀人向貨主提出要承運貨物,貨主確認後,鬼船經營人開始在一處已得手的注冊處注冊該船,當然向領事館提供的用以注冊的文件都是假的,這樣得到了一個有效期為3個月,需要等待其他法律文件的臨時證書。與此同時,鬼船經營人給船員辦理新的護照。於是,這條船用新名字,船旗和臨時注冊證書以及船員護照,如期空載開往裝貨港,由於船本身是干凈的,所以不會引起任何懷疑。裝貨後,該船開出港口,表面上是開往指定的卸貨港,實際上,行騙者早已與另外的買主簽訂了另一個合同,把這票貨賣給了他。依據後來的這個合同,這條以新身份和新船員出現的船直接開往那個卸貨港把貨卸下,由於這條船是以合同預計抵達的,所以也不會引起懷疑。如果這票貨難以馬上找到買家,就會在公海上把貨卸到駁船上,駁船把貨運到岸邊的倉庫里,等待以後找到一個合適的買家。如此,這條船又開始等待下一次欺詐。
提醒
對於鬼船欺詐,托運人或貨主應該積極進行防範。具體措施包括以下幾方面:
□ 注意投保的險別。
對船長及船員的惡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一般的險別並不對其承保。特別對於採用CIF、CIP之類的貿易條件進口,保險由賣方代辦,賣方只需投保普通險別即可,因而容易致使買方暴露在鬼船欺詐的風險之下。
若採用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則應投保ICC(A)或者其他險別,但同時加保「惡意附加險」。本案列中,所投險別為ICC(B),並沒有加保「惡意附加險」,承保范圍沒有涵蓋鬼船欺詐,所以保險公司拒賠是完全合理的。
若採用我國保險條款,則應該投保交貨不到險,該險承保自貨物裝上船舶時開始,不論由於任何原因,如貨物不能在預定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起六個月以內交訖,保險公司同意按全損予以賠付,但該貨物之全部權益應轉移給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保證已獲得一切許可證。所有運輸險及戰爭現象下應予負責的損失,概不包括在本條款責任范圍之內。
□ 了解船方的財務狀況和聲譽,選擇資信情況好的承運人。
鬼船的船東實際上是皮包公司,有時在開始行動的前兩天才建立,並且採用臨時性的辦公地點。如果之前能夠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詳細調查,是完全可以避免受騙的。關於船東、承租人和船長的資料可從勞合社航程記錄、勞合社傳播索引或國際海事局的報告中獲得,對每天的報紙以及勞合社一覽表(Lloyds List)中的船舶消息仔細研究,也能得到一些有用的啟示,如過往的賠款記錄、全損失估計其原因等。有關對外業務夥伴的資料,可通過駐外機構、使館的商務部門以及商會獲得。
□ CFR和CIF條件下的買方,應充分利用船舶確認制度保護自己。
船舶確認制度(Ship『s Confirmation of Acceptation),是指在CFR和CIF條件下,租船由賣方負責,根據ICC國際貿易價格術語的規定:「賣方應謹慎認真地選擇船舶和承運人,安全地把貨物送到目的港。」我國大部分外貿公司根據這一慣例,制定了船舶確認制度。為保證賣方所租船舶經濟上合適,政治上可靠,買方對賣方所租的船舶進行確認。如果沒有經過買方確認,賣方擅自租用船舶則一切後果由賣方承擔。在信用證結匯條件下,沒有經過買方確認,則喪失順利結匯的權利。
那麼,對哪些船舶確認,對哪些船舶不予確認呢?實踐中的習慣做法,一是對於勞埃德注冊登記簿里的船舶且屬於著名的船東保賠協會的船舶予以確認,否則就不確認,讓賣方租賃我方滿意的船舶;二是對方便旗船的確認採取謹慎態度;三是對15年以上的油輪、液體化工品船舶和20年以上的一般船舶不予確認,原因有二:一方面這樣的船舶很難適航,容易遭受海難,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一般不接受超齡船舶,即使接受也會加收保險費。
□ 若貨船已經「消失」,應積極通過各種渠道進行調查和追蹤。
鬼船欺詐人竊取貨物後總要找時機「銷贓」,如果能夠利用廣泛的關系建立起追蹤的網路,那麼追回貨物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本案例中,大恆公司就是在國際海事局的幫助下找回貨物,挽回損失。除了國際海事局,受騙人還可以求助本國的商務部門和外交部門,與自己有業務來往的公司,乃至一切可以調動的關系。
❾ 在線做外貿生意,怎樣才能避免欺詐
作為外貿老鳥,傳授你幾招:
一是交易的時候要小心,首次合作的大單要謹慎,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二是選擇可靠的在線外貿交易平台,比如敦煌網,它上面每一個交易流程都設有防欺詐設計和提醒。三就要看你的個人運氣啦。
❿ 如何避免貿易的風險
外貿企業可以結合風險轉移、風險吸收、風險迴避、風險中和以及風險分散等原則,採用以下防範措施,將貿易風險降到最低線。
一、提高進出口貿易風險防範意識。外貿企業要進行風險管理,首要問題就是更新觀念。要培訓進出口貿易業務人員,使其熟練掌握國際貿易基本知識與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使之能有效識別每一項業務中存在的風險;要定期或不定期結合貿易風險案例對業務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能在相互學習過程中,提高風險分析、風險提取等業務素質;要為業務人員提供到學校再教育機會,或派他們出國考察,及時了解相關貿易政策,豐富其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提升科學的風險防範理念和業務能力。
二、審慎研究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規避合同風險。合同是每一筆業務的展開、延伸和終結。它的簽訂固定了貿易雙方的合作關系,是雙方履約的尺度憑證,也是經濟索賠、貿易糾紛、依法訴訟的主要依據。因此,合同風險的防範是進出口業務風險防範的關鍵。業務人員在商議業務時,要充分了解自身企業所處的貿易地位,盡量掌握談判的主動權。在簽訂條款時,因本著極度審慎認真的態度,做到合同形式標准規范,條款內容完整無誤,語言表述簡單明了。合同條款簽訂後,要及時報送相關人員審核、審批。要跟蹤合同的執行情況,謹防對方利用合同中任何條款的變更欺詐行騙,一旦發生意外情況,也應處變不驚,認真調查、科學分析,以最小的代價化解合同風險。
三、建立自己的信息情報系統,降低市場風險。引起市場風險的因素極其豐富,對它的防範是進出口業務風險防範的一大重點。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了信息時代,信息獲取快速且渠道多樣。但各類信息都會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不準確性、不對稱性,特別是信息的時效性,都有可能導致外貿企業在決策上出現失誤。因此,要建立自己的信息情報系統,全面展開對國際國內市場的調查與研究工作,及時了解國際國內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的政策動向,及時掌握消費者偏好、產品供需狀況以及外匯市場等的變動情況,及時反饋這些信息,並經過加工整理,研究各項風險因素可能導致的風險事件,讓企業能盡早展開套期保值等業務來中和市場風險。同時,通過建立企業內部報告系統、信用情報系統和資信調研系統,把國際國內市場情況、客戶信用、業務流程等信息情況,匯集、分析,並做出正確的評估,為企業內部相關部門選擇市場以及企業的下一步決策提供支持。
四、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弱化信用風險。此前,我國外貿企業對信用風險的防範一直是進出口業務風險防範中一個較為薄弱的環節,特別是在出口貿易中,我國外貿企業因詐騙而受到的損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後我國要新增設信用管理部門,從規范客戶資信管理體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動態了解客戶狀況,統一整理分析客戶信息資源,評定客戶資信類型或等級,並隨所掌握信息的變化及時更新評估結果,盡量做到知己知彼。接著要完善客戶信用控制體系,對不同資信類型或等級的客戶應在預付款、信貸擔保、貨款拖欠時間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對待。特別是在出口貿易中,要努力提高對應收貨款的管理水平,不但要落實貨款結算的責任與任務,還要重視應收貨款的流動性以及對實際成本的核算,從事前防範、事中控制和事後追款進行全程風險控制,防止壞帳形成或陷入貿易騙局。另外,外貿企業可根據具體貿易業務情況,選擇出口信用、出口保理業務或是承兌交單項下的銀行保兌業務等方式來降低信用部門造成的收匯風險。
五、適當、及時投保,防範運輸風險。進出口業務中貨物的運輸多數是運輸路途遠、運輸時間長,程序復雜,環節眾多,是一些固有風險或惡意風險的密集段。所以,在運輸途中對貨物進行適當、及時的保險是十分必要的。由於貨物的運輸過程是貿易風險由出口方向進口方轉移的過程,原則上應有進口方投保。那麼出口方應及時通知進口方貨物備齊並告知其裝運時間,方便進口方及時投保。當然,也可委託出口方代為投保,但雙方應明確投保的范圍、投保的險種、保費的多少等問題,以免風險發生後雙方逃避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裝運前,雙方應做到對裝運條款規定的裝運時間、裝卸地點、分批裝運、轉運等理解一致。同時,租船方應租用資信度高的船公司的「適航性」船舶,外貿企業要備齊各項單據及憑證,既防範運輸途中的風險,又保證順利通關。另外,我國企業應警惕非關稅壁壘所引發的貿易風險。我國企業一方面要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另一方面要注意研究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商品的不同標准,適時適地進行出口,有效避開灰色壁壘風險。還需要密切關注時事政治與經濟形勢,做好進出口業務中有關固有風險的防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