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仲裁開庭後多久出判決書
1、勞動仲裁經庭審後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延長15日;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後,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B. 仲裁開庭後多久有結果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C. 仲裁開庭完事了多長時間出結果,仲裁一直拖著不出結果
你可以自行翻看仲裁委員會送達給你的《仲裁規則》,裡面就有關於仲裁作出裁決期限的規定。大部分的仲裁機構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案件要求在仲裁庭祖庭後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特殊情況下,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應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特殊情況下,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具體仲裁作出期限和延長期限均需要以你收到的仲裁庭送達給你的《仲裁規則》的規定為准。
D. 仲裁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審結,最長不超過60日。
自入職第二個月起簽訂書面合同,否則支付雙倍工資10-1=9個月的工資。
1、勞動仲裁經庭審後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延長15日;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後,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國際仲裁開庭多久出結果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保障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E. 法律規定仲裁委必須在開庭後多久時間內出結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F. 提交仲裁後多久可以出結果
從一方申請勞動仲裁開始上交仲裁申請書,然後仲裁委一個星期的審核受理,然後一個星期通知對方領取仲裁資料,並通知對方開庭時間(一般為接受受理一個月到一個半月左右),對方在開庭前一個星期提交答辯書,開庭後法官會在當場或幾日內進行調解,調解不了的,就只能等仲裁結果,也在半個月到一個半月左右。從申請仲裁到仲裁結果出來,一般都要兩個月到三個月左右。
如果有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去法院上訴,一審,甚至二審,一年時間都不一定有結果,我就遇到這樣一個變態的公司。一定要有心裡准備。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有用請採納。
G. 仲裁開庭後一般多久有結果
具體什麼仲裁?
如果是一般的仲裁,要看具體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
如果是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如果是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H. 仲裁開庭後多久出結果
仲裁開庭後四十五日內出結果。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的特點如下:
1、具有更大的選擇性,仲裁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機構、選任仲裁員、選擇審理的方式;
2、仲裁解決爭議的范圍小。可仲裁的范圍僅限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與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在實踐中多數是法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仲裁的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3、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一旦作出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作為一種糾紛司法解決的替代方式,為相對低成本、高效率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了讓仲裁能夠更多地發揮這種替代作用,法律明確規定了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一旦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了仲裁,則就排除了司法管轄,當事人不得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
司法對仲裁的監督均為事後被動監督。主要有以下三種路徑:
1、通過對要求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有效與否的審查進行監督;
2、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後,通過當事人提起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通過對請求的審查進行監督;
3、在對方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通過另一方提起要求法院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的審查進行監督。在我國,這三種程序統稱為「仲裁司法審查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I. 仲裁第一次開庭多久出結果
仲裁第一次開庭結果分下列幾種形式:
1、如果是一般的仲裁,要看具體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
2、如果是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3、如果是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