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的立法是否已與國際接軌
我國的法律已經與國際接軌,接軌也不是什麼都與法律都安國際的各個國家法律一樣,總之是大同小異的
2.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什麼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是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問題, 也是一個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學者們在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上提出了三種不同的主張,即國內法優先說,國際法優先說,國內法與國際法平行說,前兩種被歸結為" 一元論",第三種為"二元論".
1. 國內法優先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國際法從屬於國內法,國際法的意志是絕對的、無限的,國際法的效力來在國內法。
2. 國際法優先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但是在法律等級上,認為國內法從屬於國際法,屬於低級規范,在效力上依靠國際法,國際法有權要求將違反國際法的國內法廢除,而國際法的效力是依靠"最高規范"----"國際社會意志必須遵守".
3. 國際法國內法平行說.其主張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它們調整的對象、主體、淵源、效力依據等方面都不同,兩者各自獨立、互不隸屬,認為國內法的效力根據是一國的意志,而國際法的效力根據多國的「共同意志」,處於對等而對立的地位。
當代國際法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法律的兩個體系,但由於國家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國際法制定的參與者,所以兩者彼此之間是有著密切的聯系的。於是在原則上,國家在國內立法時要考慮到國際法的規范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條約時也要注意他國國內法的原則立場。總之,可見兩者關系:國內事務與國際事務彼此交叉,相互滲透,國際交往愈頻繁,國際社會與國內社會的聯系愈加密切,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愈加復雜。
3. 我國的法律淵源有哪些
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包括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④ 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⑤規章;⑥特別行政區的法律;⑦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此外,在法學上一般也認為,習慣應視為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
4. 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呢國際的呢
制定法規並不難,難的是能夠執行下去,人人遵守才行。
5. 我國法律有哪些
公法方面:憲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私法方面:民法通則 物權法 商法 勞動合同法 合同法 侵權責任法 仲裁法 知識產權法 婚姻家庭法 繼承法 民事訴訟法
還有婦女權益保護法、青少年保障條例、社會保險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環保法等等小法就不說了
國際法方面:木有統一的法典
國際公法:基本都是各種條約,比如聯合國宣言、京都議定書等。用來規范各國戰爭行為、領土領海領空、外層空間軌道等等一系列東西……
國際私法:嚴格意義上來講它不是法,而是一系列沖突規則,用來規定發生國際法律沖突及區際法律沖突的適用——比如,一個美國人跟一個法國人結婚後,又准備離婚,適用哪國法律?
國際經濟法:在國際上買賣貨物時適用的一套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比如A公司位於中國,B公司位於德國,B公司向A公司訂購一批貨物,這時候出現的法律問題均由國際經濟法解決
6. 我國的法律有哪些怎麼分類的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范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主體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等等。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關系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7. 我國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優先順序
從現代法制社會的法律結構來看,憲法作為母法是一國法律的根本,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權力的來源,對締約程序規則也都源於憲法性文件的授權,如果條約效力可以高於憲法的話,理論上將面臨解釋下位法何以能夠規定上位法的難題。因此國際條約的效力無法高於國內憲法,但事實上各國是不可能冒著違憲的危險去簽訂國際條約的。因此,實踐中這兩者的沖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至於憲法以下的子法,層次、界位亦各有不同,效力不能高過國際條約。
參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8.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什麼區別
英美法系是案例法,就是以判決作為法律。。
大陸法系是條文法,是以人為制定的法律條文作為法律。。。
而大多數的英美法,還有不成文法的特色。。也就是他們的法律並非我們所熟知的樣子,是一部一部的部門法,也沒有固定的章節,就像很凌亂的故事合集一樣。。而他們的憲法屬於柔性憲法,也就是制定和改動是非常容易的,基本不像我國修改憲法那樣需要提請人大,通過表決進行修改。。他們只需要對原有憲法做出增刪的說明就OK了,不過修改憲法的次數也遠遠少於中國。。。中國建國以來一共修訂了五次還是六次憲法。。。而英國已經將近四百年沒對憲法進行修改。
而英美法系另一個特點就是基本有三種法律平行,一是案例法,在判決中最優先;二是衡平法,按我們國家的理解就是司法解釋;第三,就是條文法,主要是針對前兩種的適用和國外法適用的問題,屬於最次的存在。。。
大陸法系,與我國的法律十分接近,但是國際並不認為我國是大陸法系,而是將我國的法律體系單列,認為是中華法系。。。大陸法系對應英美普通法系,最大的區別就是他們使用的基本都是條文法,這個和我國完全一致;其次是大陸法系的憲法是剛性憲法,也和我國完全一致,只不過修改的次數依然低於我國的修改頻率;第三,大陸法系唯一和我國不同的就是,他們也會使用部分案例法,也就是以前的判例對現實判決有指導意義,而我國是完全不使用案例法的國家。。。
普通法系,也就是英美法系,主要存在於英聯邦國家,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亞還有眾多的前英帝國殖民地,包括美國。。。
大陸法系,主要是歐洲大陸國家使用,大陸法指的是法德兩國。。。大陸法系的發源也是從這兩個國家。。。
另外世界上還有其他的法系,除去被拋棄於大陸法系以外的中華法系,還有宗教意味濃厚的伊斯蘭法系,最大的特色就是宗教教典和司法觀念合一,法無明文規定可以類推等等。。還有就是日本這個特殊的混合法系,日本一開始學習的是歐洲大陸法系,後來深受美國的影響,變成了混合體。。。還有一些落後地區的最原始的法律體系,比如神判體系,道德至上,家長體制等等。。。
9. 比較國際 英美三種實施權益結合法的條件,並說出其關鍵點,並分析我國對權益結合法的應用與國際更接近的理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10:51最近,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斷發生,概括起來網路侵權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人格權和侵 犯知識產權兩大類。侵犯人格權主要表現:一是侵犯名譽權,譬如在網上散布攻擊他人的言論;二是侵犯姓名權,譬如未經他 人許可,以他人名義在網上從事民事行為;三是侵犯肖像權,譬如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權利人的照片上傳;四是侵犯隱私 權,譬如在網上公布他人隱私,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消息等。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則以侵犯著作權為主,譬如在未 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其作品上傳到網上,擅自從網上下載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營利等。 關於網上侵權問題,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 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決定表明,網上侵權可以適用傳統法律,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根據民訴法第29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侵權行為地」的認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侵權行為 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而互聯網空間的全球性、虛擬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機分離性等特徵,使得它與傳 統的物理空間有較大的差異。網路侵權行為地和傳統侵權行為地相比較具有行為地的不唯一性、行為地的跨國性、行為地的模 糊性等特點,因此,如何確定網上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地」變得比較復雜,是侵權行為人住所地、侵權信息編寫地、侵權信 息上傳地還是所使用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而何處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是否每一台能夠瀏覽侵權內容的終端設備所在地都可 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筆者結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分為以下五類: 一、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也就是侵權信息編寫上傳地。 二、發布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與虛擬的網址相比,伺服器位置所在地相對穩定,關聯度高。由伺服器所在 地法院管轄網路侵權糾紛案件,與傳統的管轄權原則更容易融合。 三、其他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站的伺服器所在地。實踐中,侵權信息一經上傳,很快就會通過大量的鏈接而廣泛傳播, 這種傳播與主動上傳侵權信息有所不同。此時的侵權行為地如何界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時的侵權行為地應當以服 務器所在地址為標准。 四、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因此,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侵 權行為地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權行為地的規定被泛化。 五、侵權結果發生地。由於互聯網的特殊性,一條侵權信息可以瞬間傳遍全球各個終端,因此,從理論上講,在全球 任何地方都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所以,筆者認為,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必須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 和被告住所地」時,才可以適用。 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這是你要求的我又做了調查如下:作為專業律師,在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碰到這樣的問題,原告指控被告的軟體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向法庭提供大量證據證明其主張,而被告也同時向法庭提供許多證據證明其軟體不構成侵權。在原、被告雙方均以證據證明自己的軟體是獨立開發完成的情況下,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通常採用什麼樣的方法和准則來判斷被控軟體侵權與否呢?毫無疑問,明確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是關鍵,軟體開發完成的時間是重要證據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軟體才有資格指控後出現的軟體產品存在侵權的嫌疑,至於後出現的軟體產品是否真的構成侵權,卻是有許多情況存在的。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產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而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是由獨立創作完成而取得的,與時間先後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麼因素來認定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法律事實就成為案件勝訴與否的關鍵。 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計算機軟體的程序有許多特徵,這些特徵已被用來鑒別兩個程序之間是否相似,包括: 1、 兩個程序產生的輸出是否相類似; 2、 兩個程序接受的輸入是否相類似; 3、 兩個程序的數據結構是否相類似; 4、 兩個程序邏輯流程是否相類似。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專家鑒定和技術對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個特徵都成為鑒定人員進一步詳細分析兩個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一致的關鍵對比點,而鑒定人員正是通過這些關鍵點的對比得出供法官參考的鑒定結論。如果這些特徵均不存在相似性,實際上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可能性。當然即使每一個特徵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因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實現功能的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相類似,因為通常功能性的特徵主要是體現軟體開發者的設計「思想」(Ideas),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這種設計「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為實現同一功能可能會有許多不同的方法,僅僅是功能性特徵相同並不能證明計算機軟體程序代碼相同。 證明計算機軟體侵權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接觸,所謂「接觸」是指原告的軟體產品已公開銷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軟體開發人員曾在原告處工作過,或者原、被告之間曾有過合作關系等,這些通常可以證明被告曾有機會接觸原告軟體產品的核心內容,從而使得被告軟體的開發工作有「借鑒」原告軟體核心內容的嫌疑。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運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這一標准進行侵權判斷時,「接觸」是容易證實的,因為前期存在的聘用、合作關系往往有相應的文件作為證據,而軟體已經公開發表、銷售的證據也不難取得。比較難證實的是「實質性相似」,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是盜版者,則其對計算機程序的復制行為並不僅僅局限於一成不變的復制,它還包括侵權者為掩蓋其剽竊行為而對計算機程序所做的偽裝性改動,這點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在計算機軟體開發工作中,文本編輯程序的使用,使得一個軟體盜版者,可以通過更改名稱和重新排列操作運算的指令序列順序,來掩飾其對他人源代碼和目標碼的抄襲行為,如果不是專業的人員,往往不能識別這一情況。鑒於太多的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存在,許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在軟體開發工作中往往運用「摻假」的辦法,即:在計算機程序中加入沒有意義和作用的指令,或者採用不太可能為盜版者發現和修改的較為獨特的代碼序列,作為「偽裝記號」來保護程序。這樣,如果侵權者進行了復制工作,就會在其計算機程序和文檔中出現與原始軟體著作權人同樣的特徵或錯誤,在法院審理侵權案件過程中,侵權者往往無法向法官提供對這種現象的合理解釋,從而成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確定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非常有說服力的證據。雖然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只要確實存在侵權行為,不管軟體著作權人用不用上述「摻假」的技術保護手段,也不論盜版者做了多少非實質性的表面上的改動,侵權的法律責任都是要承擔的。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技巧,想真正通過法律懲罰盜版者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客觀事實必須通過法律事實予以認證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在法院審理案件確定是否侵權的過程中,如果原告能夠出示被告已經「接觸」了其計算機軟體產品的證據,又能出示在兩個軟體作品中存在實質性相似的證據,則法院會認為原告完成了對指控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一旦原告出示了這兩方面的證據,舉證責任便移轉至被告方面,法官將要求被告證明其軟體產品是獨立創作的,或者是有合法授權的,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其獨立創作、完成軟體產品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到合法授權的相關證據。舉證責任的轉移有助於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 通過「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形成的相互映證的證據鏈,向法庭呈現的初步的、表面的事實就是:被告自己的軟體是否是通過「使用」原告軟體程序中實質性的、有價值的信息而形成?原告受保護的關鍵軟體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這樣的判斷標准與法院通常採用的傳統判定侵權行為的方法不同,而且這種判斷方式更為全面、客觀,其結果往往較真實地反映了客觀情況,也比較容易被原、被告雙方所接受。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標准在立法中尚未得到完全認可,但是司法實踐中已在廣泛應用。在我們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現,許多法官正在慢慢接受這種新觀念,尤其在美國,由於英美法系採用判例法制度審理案件,上述判斷標准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審判中已廣為採用,一直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知識產權突出的重要地位已得到共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已由立法領域逐漸擴大到司法、執法領域,計算機軟體日益成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點。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參照國際慣例、依據我國參加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章程,建立、健全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完善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已勢在必行。相信在強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氛圍和社會環境下,「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判斷標准不僅有利於法官正確審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而且更有利於軟體企業建立軟體著作權保護意識,從而在充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進我國計算機軟體產業快速健康地發展。
很不錯哦,你可以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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