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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上哪些行為適用意思自治

發布時間:2022-05-09 06:54:05

1. 在國際私法中,一般什麼情況適用法院地法,什麼情況適用住所地法,什麼情況採用意思自治

你好!你的問題實質上是指國際私法中的系數公式。最常見的系屬公式有屬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為地法、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國法、最密切聯系地法,等等。 1.屬人法(lex personalis)。即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慣常居所作為連接點的系屬。屬人法一般用來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繼承關系等方面的法律沖突。1804年《法國民法典》頒布以前,歐洲國家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為屬人法。但是,由於《法國民法典》改用當事人的本國法(lex patriae)(即國籍國法)為當事人的屬人法,加上這種做法又得到義大利法學家孟西尼的提倡,故後來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便隨之採用本國法為屬人法。不過,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和部分南美國家仍堅持以當事人的住所地法為屬人法。這樣,在屬人法方面即形成了本國法和住所地法兩大派別。為了調和兩大法系在屬人法上的矛盾,現在常常用慣常居所地法來代替住所地法或本國法作為屬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或lex loci situs)。即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或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律。它通常用來解決有關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沖突問題。 3.行為地法(lex loci actus)。即以當事人的行為地為連結點的系屬。這一系屬公式來源於「場所支配行為」(locus regit actum)這一原則。由於法律行為的多樣性,行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屬公式:(1)合同締結地法(lex loci contractus);(2)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3)婚姻舉行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nis);(4)侵權行為地法(lex loci delicti)。侵權行為地法包括加害行為地法和損害發生地法。 4.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lex voluntatis)。即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按其意願自主協議選擇的法律。一國法律採用這一系屬,表明它在有關問題上承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主權,所以,這種做法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一它主要用來解決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但現擴展至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領域。 5.法院地法(lex fori)。即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這一系屬公式一般用於解決有關程序問題的法律沖突。有時,這一系屬公式也用於解決實體問題,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最密切聯系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即與法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方的法律。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但其真正確立和發展則是近幾十年的事情。目前,它既可被視作一個法律選擇的指導原則,又可作為一個系屬公式而大量出現於沖突規范中。它可以適用於許多不同性質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在合同關系中適用得尤為普遍。 7.旗國法(law of the flag)。即運輸工具所使用的旗幟或旗幟標識所屬國的法律。它常用來解決船舶、航空器在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沖突問題。在海事國際私法中,船旗國法是最重要的系屬公式之一。

2. 國際私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什麼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它是確定合同准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這一原則來源於16世紀法國杜摩蘭的意思自治說。他主張契約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什麼習慣於契約的實質要件和效力。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質上的限制。當事人只能選擇有關國家的任意法,不能避開應該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強行法;被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而不是沖突法。(2)當事人主觀意念上的限制。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善意和合法。(3)選擇主體上的限制。為保護弱者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適用強者一方所選擇的法律。(4)國內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選擇的法律不能同國內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關於如何解釋意思自治存在幾種對立的主張:(1)依據當事人選擇有無限制,分為無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一國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規定的幾個國家中選擇一國法律或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契約有聯系的國家法律。(2)依據是否允許法院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分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約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用口頭明確表示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爭議時往往根據跡象或從契約的字里行間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3)依據是否可將契約分割成幾部分分別選擇准據法,分為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將契約分割成幾個部分,分別選擇其適用的准據法。後者是只准許把契約看成一個整體,選擇一個准據法適用契約的各方面。
意思自治原則在現行法律上的根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再次,在民通與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對於意思自治原則也從不同之角度進行為規定,進而形成了民法的這一基本理念與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與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並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則。隨著私權神聖和意思自治的超度發展,給社會結構與體系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們以交易行為中的誠實信用,合乎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的新型民法原則對私權神聖與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從而使整個民法原則體系內部達到一種權利制衡的理想狀態,共同支撐與構建民法理論之龐雜體系。

3. 國際私法中法律適用原則有哪些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私法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自由選擇支配合同的准據法的一項法律選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一項古老的原則,其本身具有確定性、一致性、可預見性及易於解決爭議的顯著優點,其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得到肯定,其已成為目前確定合同准據法最基本的首要的原則。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就某一合同法律關系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律不具體規定應適用的准據法,而是由法院在與合同關系有聯系的國家中,選擇一個在本質上與該合同有重大聯系、利害關系最密切、選用這一法律最合理的國家的法律予以適用。 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是一種新的法律選擇方法,其核心是通過對合同以及與合同有關的各要素進行綜合分析來尋找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其給予法官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提高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自體法原則
合同自體法原則是當事人明示所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沒有明示選擇時,根據合同的條款、性質和案件的情況推斷當事人會意圖適用什麼法律,如果當事人意圖不明確,不能通過情況推斷的,合同受與其有最密切、最真實聯系的法律支配。 從某種意義上講,合同自體法原則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結合,它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則的優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補充。
(四)強制性規則必須適用原則
強制性規則,也稱為「直接適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強制力的,可以撇開沖突規范援引而直接適用的法律規范。該原則在合同領域的反映尤為突出,它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反,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選擇和減損,而是必須予以適用。

4. 意思自治原則在侵權領域中是怎麼適用的

您好,《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我國有關侵權適用原則的立法較為單一和死板,並且沒有體現出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特點。
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這一簡單的原則未明確規定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方法。而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187項中規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這一規定賦予了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和《民法草案》中對侵權行為均規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但均未形成立法,在實踐中也未產生實際的影響。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我國建國以來的第一部涉外法律適用法。《法律適用法》最為突出的創舉即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引入侵權責任領域。首先,《法律適用法》第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雖然這只是一條宣示性條款,但它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規定在總則中,體現了該法的開放性和先進性。其次,《法律適用法》第44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由此看出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已經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貫徹到侵權行為適用原則中,摒棄了《民法通則》中單一連接點的侵權行為地法原則,這種理念也與全球化先進立法理念相接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 論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並分析此原則在國際私法哪些領域得到體現

答案:D 解析: 1、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的准據法應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加以選擇的一項原則。 2、所謂合同准據法就是指一個同時與幾個國家的法律有關的合同,當其發生糾紛時,選擇某個國家的法律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這個被選擇適用的用以確定涉外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實體法,就是合同的准據法。 3、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時間。所謂的協議選擇法律的時間就是指當事人在什麼時候選擇法律的問題,它是一個時間的概念。關於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一般認為,既可以在訂立合同的當時,也可以在訂立合同之後。目前,多數國家允許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重新選擇一個法律而改變原來的選擇。 4、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方式。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有兩種,即明示選擇和默示選擇。明示選擇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文字明確表達出來的選擇法律的意圖;默示選擇是指通過合同的具體情況而表示出來的可以表明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圖。對於明示選擇,承認意思自治的國家都普遍接受;但對默示選擇,因其不易確定,各國對其態度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如中國)不承認默示選擇;多數國家的法律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則承認默示選擇。因此,除了不承認默示選擇的國家外,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方式。 5、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范圍。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都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目前多數國家的立法和有關的國際條約都規定,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應是一國的實體法,而不包括該國的沖突規范。而「沖突規范」是指調整某種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時指出該法律關系應適用何國法律的規范,沖突規範本身並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指起到援引某一國家法律的作用,因此,不能由當事人任意選擇。可見,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且只能在實體法的體系中可以協議任意選擇。 6、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分割選擇法律。合同准據法是否可以分割選擇的問題有「單一論」和「分割論」兩種不同的觀點。持「單一論」的觀點認為,合同的准據法應適用於合同的所有領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項均須受統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約,合同准據法是不能分割的;持「分割論」的觀點認為,對合同的不同環節分別適用其各自的准據法,合同准據法是可以分割的。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國內立法採用後一種做法,一些國際條約也接受「分割論」。由此可見,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分割選擇法律。 7、合同當事人採用意思自治原則時,應當排除反致的適用。所謂的反致是指甲國法院在處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內國的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乙國法。而乙國的沖突規范卻指定該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適用甲國法,結果甲國法院適用了內國的實體法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於目前多數國家的立法和有關的國際條約都規定,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應一國的實體法,而不應包括該國的沖突規范。1980年歐共體《關於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第15條規定:「凡適用依本公約確定的任何國家的法律,意即適用該國現行的法律規則而非適用其國際私法規則」。因此,在採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場合,反致制度被普遍排除。

6. 談談對國際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的認識

國際私法是主要調整不同國家間平等主體之間的有關服務\貿易等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是確定合同准據法最基本的理論.
該理論認為,在合同法律關系方面,當事人既然可以依據"契約自由"原則按照自己的意志創設某種權利和義務關系,那麼它們當然也有權自行決定該協議適用的法律.

7. 意思自治原則可以適用於哪些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意思自治原則的合理性在於,它能體現個人的真實意思,符合「自願」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貿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於當事人預知自己行為的後果,使合同關系更具確立性和穩定性;也有利於爭議雙方的糾紛迅速得到解決。因此,意思自治原則是涉外合同之債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該原則適用范圍有:

第一,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時間。所謂的協議選擇法律的時間就是指當事人在什麼時候選擇法律的問題,它是一個時間的概念。關於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一般認為,既可以在訂立合同的當時,也可以在訂立合同之後。目前,多數國家允許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重新選擇一個法律而改變原來的選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後選擇法律的時間有:一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選擇合同准據法,包括合同訂立後爭議發生前,以及合同爭議發生後;

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對訂立時所選擇的法律,通過協議將其變更。在這個時間點內,只要合同當事人自願協議選擇的法律,都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三條 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8. 意思自治原則在哪些涉外民事領域得到適用

金鑰匙法律咨詢(微信公眾號)為你解答: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它是確定合同准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因此,意思自治原則只能體現在國際私法中的合同領域,也就是我國所說的涉外合同法律選擇適用的領域,有些類似國內訴訟管轄法院,只不過意思自治原則選擇的是法律適用。

9. 國際私法意思自治原則

法律分析: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它是確定合同准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這一原則來源於16世紀法國杜摩蘭的意思自治說。他主張契約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什麼習慣於契約的實質要件和效力。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般限制包括:法律性質上的限制。當事人只能選擇有關國家的任意法,不能避開應該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強行法;被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而不是沖突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一條 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10. 國際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principle of the autonomy of will),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選擇合同准據法的一項法律選擇原則,是國際合同領域法律適用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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