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啊!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2.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條款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3.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志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繫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後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 .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 適用范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范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 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鑒《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4. 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該包含哪些主要條款
第一部分:雙方公司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二部分:對貨物的產品描述,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報價等;
第三部分:產品的交付,包括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運輸方式、跟運輸相關的保險等;
第四部分:驗收,包括驗收時間、驗收內容等;
第五部分:貨款支付的約定;
第六部分: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包括合同的解除;
第七部分:爭議處理的約定,建議大家約定仲裁的方式;
第八部分:本合同一般事項約定,比如合同的生效日期,一式幾份,補充協議等;
第九部分:合同簽章。
5.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國家之間是很重要的一種合同,對於國際經濟交往也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定要嚴謹的條款才行。那麼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必要的條款有哪些,下面的小編為您總結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相關知識,希望對您的理解更有幫助。
雖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根據不同標准分為若干種,但無論分類如何,它們總有許多共同性,這也就決定種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都應具備一些基本條款(也可稱為必要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紹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標的物條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貨物,是當事人雙方買賣的對象[fs:page]。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牌號、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等。這一部分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具體合同中往往要分為許多詳細的內容,對於我國當事人,在簽訂進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詳細說明貨物的這一部分條款,從而避免在收貨這一問題上處於不利地位。
3.價格條款這是對外簽訂國際貨物合同的又一核心問題,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的貨幣和標明交貨地點的價格術語。
4.交貨條款通常規定合同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於×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點(如目的港、裝運港等)和方式(以陸運、海運、或其他方式)。
5.支付條款主要說明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商檢條款規定檢驗權、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機構、證書以及檢驗的方法、標准等,有時還需規定復驗權和復驗的期限、機構等。
7.不可抗力與免責規定不可抗力及免責的范圍及法律後果。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說明履行合同出現爭議時有關索賠的提出,以及爭議應如何解決,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決,而當時就要明確仲裁地點、機構、適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問題。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因涉及中外雙方當事人,因此多以中、英兩種文字簽訂,而且多規定近兩種文字有同等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有哪些的相關知識。雖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條款很多,很復雜,但也要認真的擬定才不會出差錯了。如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進行在線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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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簡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條款
【法律分析】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份跨國的合約,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多國的法律都有適用的可能性。如果適用的法律處於不穩定狀態,那麼合同條文的解釋、合同的履行、拒收、索賠時效等問題都將懸而未決。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應盡早確立適用法,而不能依賴靈活性太強的「最密切聯系原則」事後追認適用法,正如前文所述,在「最密切聯系原則」之下,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往往有好幾個,不同的法官,即使面對情節相同的案件,也可能選擇不同國家的法律,因而難以充分保證法律適用結果的確定性。
【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七條 一、貨物買賣合同依雙方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當事人選擇法律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為合同條款具體案情總的情況所顯示。此項選擇可限於適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候將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從屬於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這樣做是否是早先選擇的結果。當事人在合同締結後對適用法律的任何變更並不影響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第三者的權利。
第八條 一、在未根據第七條規定對適用於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作出選擇的范圍內,合同依合同締結時賣方設有其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
二、但是,貨物買賣合同應依合同締結時買方設有其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如果:
(一) 雙方當事人進行談判和簽訂合同是在買方國家;或者
(二) 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必須在賣方國家履行其交貨義務;或者
(三) 合同根據主要由買方確定的條款和買方向被邀請進行投標的人所發出的邀請書而訂立。
三、從總的情況看,如在雙方當事人的商業關系中,合同如果明顯地與根據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將會適用於合同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著更加密切的聯系,則該合同依該另一國的法律。
一、 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和買方的營業地位於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作出保留的國家,則本條第3款不適用。
二、 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和買方的營業地位於《維也納公約》兩個不同的締約國,則本條第3款不適用於《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調整問題。
第九條 拍賣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進行的買賣,依雙方當事人根據第七條選擇的法律,只要拍賣舉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不禁止這種選擇;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或這種選擇被禁止時,則依拍賣舉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第十條 一、在選擇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情況下,有關對適用法律的選擇是否成立及其實質有效性問題,依該被選擇的法律。如果根據該法,選擇為無效,則根據第八條確定支配合同的法律。
二、買賣合同或其中任何條款的成立及實質有效性,決定於根據本公約確定的將會支配合同或條款的法律,如果該法律是有效的話。
三、當事人為了主張其並未表示同意,仍可援用其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如果根據情況依前兩款規定的法律決定該問題是不盡合理的。
第十一條 一、在同一國家內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據本公約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合同訂立地國家的法律規定的要求,則在形式上有效。
二、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據本公約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其中一國家的法律,則在形式上有效。
三、如果買賣合同由代理人訂立,則代理人的行為地國為前兩款意義中的有關國家。
四、旨在對已經成立或擬訂中的合同產生效力的行為,如果滿足根據本公約支配或將會支配合同的法律或者行為地國家的法律,則在形式上有效。
五、上述各款規定不予適用,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在根據本公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作出過保留的國家內設有其營業所的話。
7.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
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後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准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後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7)國際合同條款有哪些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一方提出的要約被另一方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要約是要約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訂立買賣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陸法在要約與承諾的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起草過程中工作組作了很大的努力來調和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分歧。公約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要約生效時間:各國法律沒有分歧,公約規定要約於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於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內的德國法之間存在著分歧。公約在這個問題上採取折衷的辦法,規定一切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於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 ,要約人就不能撤銷其要約。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據以行事。
8. 國際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您好!國際運輸貨物保險合同,條款主要包括:被保險人的姓名、被保險貨物的品名、標記、數量及包裝、保險金額、運輸工具名稱、開航日期及起訖地點、投保險別、投保日期及簽章等。
保險公司不同,合同條款也會有不同,不過大體都會包含以上的條款。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