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法就業前景
國際法概念:國際法既是國際公法,舊稱"萬國公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即以國家之間的關系(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的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有拘束力服人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基本特徵:
1.國際法調整的不是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
3.國際法的強制實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組織的暴力機關,而是主要依靠國家本身。
4.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①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②不幹涉內政原則。
③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原則。
④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⑤民族平等和自決原則。
⑥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⑦國際合作原則。
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㈡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現代國際法的新發展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國際法主體種類有所增加,非國家的國際組織乃至個人逐漸成為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課題范圍擴大,增加了新內容,如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環境法等
國際法實施機制有所增強,如國際法院、wto
國際法基本理論有所突破,產生國際強行法和對一切的義務的概念
㈢ 請詳細描述國際法的歷史發展歷程。
古代
古希臘分為許多城市國家,它們彼此獨立而來往頻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范圍較為廣泛,與近代國際法頗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含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體繫上與近代國際法很不相同。古代羅馬國際法有進一步的發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稱為「萬民法」的法律,調整羅馬人和與羅馬處於友好關系的國家的人民之間的關系(見羅馬法),對於後來的國際法有相當的影響。但它是羅馬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間的法律。
國際法產生
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樣的國際法是以 獨立主權的國家為基礎的。在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訂立以後,在歐洲出現了為數眾多的獨立主權國家。這個公約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在這時期,一些歐洲國家的法學家、神學家,相繼發表了與國際法有關的著作,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他發表了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即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這部巨著以戰爭為重點,涉及神學、歷史等方面,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概括了國際法的全部范圍,為近代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對於後來國際法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國際法隨著國際關系的不斷發展而發展,重大的歷史變動總是影響國際法的變化。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就曾對國際法的發展發生巨大的影響,它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強調了國家主權原則既包括國家對領土的主權,也包括對在國外的公民的管轄權;它宣布民族自決的權利(見民族自決權),申明了以獨立為基礎的不幹涉內政原則;它廢除了一些關於戰爭的舊規則和制度,主張在戰爭法上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這些原則在當時反映著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但它們本身具有進步的意義,所以直到現在仍然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
帝國主義階段
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國際關系中充滿著強國欺侮弱國、掠奪別國領土、爭奪殖民地的現象,帝國主義國家對外實行政治壓迫、經濟剝削和武裝侵略的政策,國際法中進步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遭到破壞,產生了一些與帝國主義政策相適應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盡管如此,國際法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發展的:①它的領域從歐洲擴大到美國和整個美洲,擴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亞、非的其他一些國家。②國家之間的關系增加了,多樣化了,出現了一些專門化問題有待處理,開始簽訂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建立了不少的國際行政聯合。③戰爭的連續不斷發生及其殘酷性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和對於制訂戰爭法規的要求。從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經過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到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戰爭法規的人道主義化有所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制度也有所改進(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俄國十月革命以後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際法遭到嚴重的破壞,但是,國際關系畢竟還在發展。1917年的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既為國際關系,也為國際法開辟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提出了不兼並和不賠款的原則,宣布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行,宣布廢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條約等等,成為新發展階段的重大標志。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簽訂了《國際聯盟盟約》(見國際聯盟),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號稱世界性的國際政治組織;通過了《國際常設法院規約》,設立了第一個世界性的國際司法機構。接著,1928年在巴黎簽訂了《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反對以戰爭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國人民反對戰爭、特別是反對侵略戰爭的要求。這些使原有的進步的國際法原則得到了恢復和加強,新的原則開始不斷地建立起來,表明新的現代國際法正在形成中。
現代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日法西斯國家發動的侵略戰爭,使國際法又一次遭到大規模的破壞。但是,在國際關系中,國際法仍然沒有失去它的意義。相反,甚至大戰結束之前,國際法在維護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已經引起人們的注意。戰後,《聯合國憲章》簽訂了;依據憲章,成立了聯合國組織。特別是在戰後,新的民族獨立國家紛紛成立,使國際法的領域擴大了,包括了全世界所有國家。在第三世界國家的推動下,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得到了新的發展。在國際關系中,層出不窮地出現新問題,如核武器(見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國際海底(見國際海底制度)、外層空間、環境保護等等,都要求國際法加以調整,使現代國際法有了顯著的發展。
㈣ 現代國際法的發展表現在哪些方面
現代國際法的發展表現在:
1、 國際法主體的增加;主體包括:國家、爭取獨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2、 國際法調整對象和范圍的擴大;國際私法調整各個國家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3、 國際法的領域和內容的新變化;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使國際法的適用范圍大大擴展, 也使國際法產生了許多新內容;
4、 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
(4)國際法有哪些發展擴展閱讀:
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1、各國公認:這一特點使其區別於僅為少數或部分國家承認的原則。
2、具有普遍意義:這種原則適用的范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國際法基本原則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關繫到國際關系全局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
3、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
4、構成國際法的基礎:體現為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一般原則有效的基礎、國際法存在的基礎。
㈤ 近代國際法的發展的表現有哪些
(1)國際法主體的增加;形成了國家為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民族解放組織為次要主體的新格局;
(2)國際法的調整對象和范圍的擴大。
(3)國際法的領域和內容的新變化。
(4)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
㈥ 國際法的發展歷程。
在古代時期,出現了國際法的萌芽。主要是習慣規則,但也有成文的類似於現代條約的一些文件(如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王國皇帝訂立的同盟條約)。國際法形成於近代時期。三十年戰爭之後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可稱為國際法的轉折點。主權國家的出現與主權觀念的確立是國際法產生的社會基礎,羅馬帝國的「世界主權」已不復存在,國際社會開始探索在一個平行的國際社會,如何建立一種大家都需要的秩序(否則,像三十年戰爭這樣的災難會不斷發生),於是,國際法應運而生,成為建立這種秩序的最為有效和可行的手段。國際法的原則與規則制度在這一時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特別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後,一些反映資產階級要求的國際法原則與制度,如主權平等、國際關系民主、民族自決、不幹涉內政、條約神聖、公海自由、尊重人權與人道主義等得到確認和發展。國際法的領域不斷擴展和充實,如外交法、戰爭法、條約法、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海洋法、領土法、空間法、國際爭端解決法等領域,都出現了一些國際習慣法與條約法規則。也出現了一些像巴黎聯盟、伯爾尼聯盟、萬國郵政聯盟等專門性的行政聯盟,也可以稱為是現代專門性國際組織的前身。但總的來講國際法的體系還不夠完整,相關的制度也不夠完善。而且,這一時期,作為國際法的主體的國家還不具有全面的代表性,歐洲之外的國家大多還被排斥在國際社會之外,或者是列強的附庸。一些原始而反動的原則與規則還保留著一些殘余,如武力征服的合法、勢力范圍、領事裁判權、殖民地、不平等條約等還是較為普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