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公共場合和家裡唱國際歌會算違法嗎
不違法。
國際歌被稱作無產階級的歌,在所有追求共產主義的國家或組織流行。在中國,也被當成經典的革命歌曲,經常在重要的場合播放。公共場合唱國際歌不違法。當年學生唱國際歌的目的有如下幾種:
1、表示對共產主義的認同,因為有人說學生是敵對勢力。
2、國際歌歌詞中有聯合起來,蔑視權貴的內容。
3、國際歌的旋律慷慨激昂,有鼓動人心的作用。
(1)哪個部門不讓唱國際歌擴展閱讀:
國際歌完整版歌詞:
歌曲名:國際歌
作曲:皮埃爾·狄蓋特 作詞:歐仁·鮑狄埃
起來 飢寒交迫的奴隸 起來 全世界受苦的人
滿腔的熱血已經沸騰 要為真理而斗爭
舊世界打個落花流水 奴隸們起來 起來
不要說我們一無所有 我們要做天下的主人
這是最後的斗爭團結起來到明天
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這是最後的斗爭團結起來到明天
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從來就沒有什麽救世主 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創造人類的幸福 全靠我們自己
我們要奪回勞動果實 讓思想沖破牢籠
快把那爐火燒得通紅 趁熱打鐵才能成功
這是最後的斗爭團結起來到明天
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這是最後的斗爭團結起來到明天
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最可恨那些毒蛇猛獸吃盡了我們的血肉
一旦把他們消滅乾凈鮮紅的太陽照遍全球
這是最後的斗爭團結起來到明天
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這是最後的斗爭團結起來到明天
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貳』 播放國際歌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國際歌》的播放場合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通常是國家級大型會議、黨員大會等大型場合。《國際歌》還是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的演奏歌曲。從中共三大起,每次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閉幕時和黨的重大活動結束時,都會演奏《國際歌》。1920年中國首次出現由瞿秋白譯成的中文版《國際歌》。1923年由蕭三在莫斯科根據俄文轉譯、由陳喬年配唱的《國際歌》開始在中國傳唱。1962年譯文重新加以修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范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第四條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三)憲法宣誓儀式;(四)升國旗儀式;(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六)國家公祭儀式;(七)重大外交活動;(八)重大體育賽事;(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叄』 為什麼不讓唱國際歌、東方紅等歌曲
只不過是有些人怕聽到這些歌,但是國際歌那種音樂適合嚴肅的場面,玩的話就別唱了,祖國頌和我的祖國等歌曲難到就不能選一個嗎?
『肆』 國歌法關於國歌有哪些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范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第四條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第五條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第六條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七條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八條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第九條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
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准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准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准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准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制,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十一條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二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第十三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歌法
『伍』 什麼場合可以奏唱國歌中央發文進行規范
什麼場合可以奏唱國歌:
1,重要的慶典活動或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
2,正式的外交場合或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
3,舉行升旗儀式時
4,重大運動賽會開始或我國運動員在國際體育賽事中奪冠時
5,遇有維護祖國尊嚴的斗爭場合
6,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活動開始時
7,其他重要的正式場合。
什麼場合不得奏唱國歌:
1,私人婚喪慶悼
2,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3,商業活動
4,非政治性節慶活動
5,其他在活動性質或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
《關於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是為更好發揮國歌在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中的教育引導作用規范國歌奏唱禮儀提出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4年12月12日發布並實施。
(5)哪個部門不讓唱國際歌擴展閱讀
《關於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內容解讀
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意見》指出,國歌可以在重要的慶典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正式的外交場合或者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舉行升旗儀式時,遇有維護祖國尊嚴的斗爭場合,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活動開始時,其他重要的正式場合奏唱。
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活動,其他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奏唱。奏唱國歌時,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語、擊節、走動或者鼓掌,不得接打電話或者從事其他無關行為。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
《意見》指出,各類學校要將國歌歌詞和曲譜作為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小學、幼兒園要組織學生學唱國歌。各類新聞媒體和宣傳文化陣地要加大國歌內容的宣傳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歌奏唱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陸』 是否允許唱國際歌
在中國是可以的 因為世界上只有中國 古巴 朝鮮等國家沒有出讓版權 其他國家是不可以的 在東西德合並之後 德國就很少在公開場合演唱了 因為以前東德和東歐國家是被收費最多的 現在這些國家已經很少公開演唱了 中國大陸公開演唱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柒』 私下唱國歌犯法么
私下唱國歌是不違法,有侮辱國歌的行為屬於違法的。國歌不能不分場合的隨便唱,只能在適當場合演唱,私下唱國歌要分情況,如果是在ktv里唱國歌的話,那就是屬於違法行為。其他以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歌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活動,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奏唱。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規定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四條,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 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第五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第六條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七條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捌』 國歌不能隨便唱嗎
國歌不能隨便唱。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2、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3、憲法宣誓儀式;
4、升國旗儀式;
5、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6、國家公祭儀式;
7、重大外交活動;
8、重大體育賽事;
9、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第八條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第十條 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准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准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准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准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制,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玖』 ktv唱國際歌犯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國際歌被稱作無產階級的歌,在所有追求共產主義的國家或組織流行。在中國,也被當成經典的革命歌曲,經常在重要的場合播放。公共場合唱國際歌不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拾』 唱國歌犯法嗎
您好,違法。國歌不能不分場合隨便唱。根據《關於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規定在重要慶典或政治性的公眾集會時,在遇有維護祖國尊嚴的斗爭場合均可奏唱國歌。但在私人婚喪嫁娶、舞會、聯誼等娛樂活動以及商業活動等場合,不得奏唱《國歌》。在2004年春天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款有關國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國歌入憲,正好體現了最優美的文化符號與最權威的文化符號之間的有機結合。一方面,藉助於憲法的權威,國歌在國民心裡獲得了更加神聖、更加崇高的地位。另一方面,通過一次又一次地奏響國歌、傳唱國歌,「國家在我心中」將會成為一種廣泛的集體意識,在這個過程中,憲法,作為國家的符號化表達,不但會通過理智,而且會通過情感,更加深入地走進人們的內心世界,人們對憲法的信仰、尊崇,也將日漸一日地加深。
二、憲法的適用原則: (一)基本人權原則 ,基本人權原則在憲法的基本原則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斷憲法是否是良憲的重要標准。主要體現形式有四種:第一種以人權宣言作序言,同時又規定一定數量的公民基本權利。第二種是在憲法序言中確認基本人權原則,然後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中具體規定人權的范圍與內容。第三種是在憲法中專門列出一章來確認基本人權原則,也有的以基本人權原則為章名來確認人權。第四種是並不直接在憲法中規定基本人權原則,甚至不出現「人權」的字樣,而只是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其適用和有關問題:1、人權與主權的調適問題。人權與主權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因為在現代社會中,人權是人民的人權,主權也是人民的主權。保護人權是否應該由國際組織對一個主權國家進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義干涉的原則和底線是什麼?在人權和主權發生沖突時應該以哪個為重?以上問題不僅是國際政治界討論的話題,也是適用基本人權這一憲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我們認為隨著人類社會不斷發展,急需處理好人權與主權的關系。其具體做法是反對將主權推向極端,反對籠統地討論主權與人權關系問題。2、基本權利發生沖突的調適問題。具體的基本權利在運行的過程中與其它基本權利發生沖突有其必然的因素。首先由於基本權利范圍的不確定,其次由於構成基本權利體系中的權利並不形成一種上下等級。在以往的經驗中,我們處理權利沖突的原則通常是犧牲相對較小的權利去保全比較大的權利,而根據現代博弈理論,我們首選的目標是一種雙贏的結果,即權利的同等保護原則。其次,我們才考慮社會利益優先原則和一般利益優於特殊利益。3、基本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問題。在對待基本人權的普遍性上,部分學者持否定的態度。這除了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者認為人權是具體的和階級的以外,有些西方學者也強調人權與社會及文化環境的聯系,因而產生人權普遍性的憂慮。我們認為如何具體確定普遍性人權的范圍是一個極其困難的事情,但只要承認人類的共同存在,那麼就一定存在一個適應不同社會和國家的最基本人權。4、基本人權條款適用於第三人的問題。關於憲法的基本人權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形成了「直接效力說」和「間接效力說」兩種主張。 基本權利具有間接效力即指基本權利除了明確規范私人間關系與明顯只適用於國民對國家關系之外,還有不在兩者之間的部分。而基本權利具有直接效力的觀點認為,憲法並非只是國家權力與制度的規范,而是對國民各種生活方面,賦予客觀的價值。 因此,在國家全部的法域內,都應予以尊重並具有拘束力,因而可以直接適用。特別是屬於「自然法則之基本權利」等本質性基本權利,應具有對第三者的直接效力。(二)法治原則 包含兩種含義:一種是指對處於法治狀態中的國家的主要特點和要點的概括和總結。另一種含義是指為了指導人們從事建設法治國家的實踐,而要求人們在政治、法律活動中遵循的基本的、主要的規范性原理。在當代中國的條件下,談論法治原則,不是對已有的法治狀態的總結和描述,而是為了在中國大地上實現依法治國而對法治實踐提供原理規范和概括性要求。其適用和有關問題:1、注重吸收在法治過程中的優秀成果。法治本身必然要體現所在社會的時代性和階級性,但它更應該體現人類在發展過程中的共同智力成果。因此對那些落後法治化的國家來說,怎樣吸收先進法治國家的經驗,避免多走彎路,這是值得深思的地方。早期法治就認識到要把法律與政治分離,實行分權;把程序作為法律的中心環節;強調法律的普遍性等。以上這些無疑對培養法律的自治性和獨立性,建構法律形式的合理性有重要意義,但它的缺陷也是明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規定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國歌可以在下列場合奏唱。重要的慶典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正式的外交場合或者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舉行升旗儀式時,重大運動賽會開始或者我國運動員在國際體育賽事中獲得冠軍時,遇有維護祖國尊嚴的斗爭場合,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活動開始時,其他重要的正式場合。
第二條國歌不得在下列場合奏唱。私人婚喪慶悼,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活動,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