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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1-16 09:56:33

⑴ 國際法的淵源有哪些

國際法的淵源是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一次出現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現形式,是國際法中證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並普遍適用的規則已經存在的證據和表明這種規則效力的法定形式。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是當代國際法規則的主要表現形式。從淵源角度看,國際條約可以分為「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前者一般是雙邊或少數國家參加的,旨在規定締約國之間的特定事項的權利義務的條約,如貿易交通等事項的條約。後者由多國參加,目的和內容是確立或修改某些國際法原則、規則或制度。從確立國際社會一般法律規則的角度看,「造法性條約」無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義。
(二)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指在國際交往中由各國前後一致地不斷重復所形成並被廣泛接受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規則或制度。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它是國際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
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有兩個:一是物質要素或客觀要素,即存在各國反復一致地從事某種行為的實踐;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觀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復一致的行為模式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謂法律確信。
由於無論是習慣構成的物質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國際實踐中表現出來的,因此證明一項國際習慣的存在,必須從國際法主體的實踐中尋找證據。這里應特別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實踐:1.國家間的各種文書和外交實踐;2.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各種文件,包括決議、判決等;3.國家的國內立法、司法、行政實踐和有關文件。
(三)一般法律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體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則,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則的作用是填補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能出現的由於沒有相關的條約和習慣可以適用而產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處於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被單獨適用。
(四)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司法判例、各國國際法權威學者的學說和國際組織的決議被列為確立法律原則的輔助資料。也就是說,它們本身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而是在辨認證明國際法原則時的輔助資料。

⑵ 國際法主體的范圍包括那些

國際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國家是基本主體,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體。

⑶ 國際法方面比較經典的書有哪些求推薦

以下主要是基礎性的經典著作。 【中文原著】 1. 周鯁生 :《國際法》(上下冊),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很多觀點已經過時) 2. 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 3. 趙理海:《國際法基本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 4. 李浩培:《國際法的概念與淵源》,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 5. 李浩培:《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 6. 梁西:《梁著國際組織法》(第六版),楊澤偉修訂,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 7. 白桂梅:《國際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 【中文譯著】 1. [英] 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九版於2008年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 2. [蘇] 童金:《國際法原論》,尹玉海譯,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年。 3. [英] 布朗利:《國際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八版由克勞福德James R Crawford修訂,2012年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 4. [英] 馬爾科姆·N·肖:《國際法》(第六版),白桂梅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 5. [德] 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五版),吳越、毛曉飛譯,法律出版社2012年。 6. [意] 卡塞斯:《國際法》,蔡從燕等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 7. [美] 亨金:《國際法:政治與價值》,張乃根等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 8. [英] 奧斯特:《現代條約法與實踐》,江國青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 上述著作,都有英文原著,建議參照原著閱讀,不再一一列舉原著書目。

⑷ 現在有哪些國際法

《日內瓦公約》
《核不擴散條約》
《禁止生化武器公約》,這個公約也可分為2個:《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海牙國際公約》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軍事上的就這些,其他方面的國際法太多了,不便查找。

⑸ 國際法有哪些啊

國際習慣法

⑹ 國際法是什麼

國際法 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⑺ 國際法都有哪些都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有:
1. 國際條約
2. 國際習慣
3. 一般法律原則
4. 司法判例、權威國際法學家的學說
5. 「公允及善良」原則
6. 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決議
7. 「准條約」、「軟法」

⑻ 《國際法》全文有哪些

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國際法條文。所謂國際法是指條約,協定,協議,公序良俗等等

⑼ 屬於國際法有哪些

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里,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范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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