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族自決原則是合理先進嗎,是否所有的民族都有自決權
民族自決原則在民族獨立和解放運動時期是反殖民化的重要理論武器,也是新國家產生的重要依據,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公認。
確立民族自決原則成為一個國際法重要原則的首要國際性法律文件應該是《聯合國憲章》,其明確規定:發展國家間以尊重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隨後一些國際性法律條約相繼給予了確認。民族自決原則為殖民地和受壓迫受奴役的國家和民族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其影響下更多受壓迫受奴役的國家和民族得到了解放,取得了獨立和國家主權。
然而,當今世界有些西方國家也利用該原則支持一些多民族國家的分裂行為,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企圖顛覆國家政權,亂中謀利。當代時局下民族自決原則的內涵已經被扭曲適用了,重新釐清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應用前提意義重大。
從民族自決原則產生的歷史背景可以看出,民族自決原則適用是有著嚴格的背景條件限制的,並不是一項絕對性權利。在當代世界政治格局中,被殖民化的國家和民族逐漸消失了,大多數國家取得了國家主權和獨立。所以民族自決原則失去了其適用的一個大的背景環境,如果脫離這個大背景來適用該原則,意味著國際秩序的混亂和多民族主權國家的分裂和戰爭。這就產生了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矛盾問題,其實這個危險性矛盾本質上就是如何衡量民族自決權和國家主權的關系問題。
『貳』 怎樣解決領土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矛盾(請從國際公法角度解析)
沒有任何矛盾。
民族自決權是殖民地國家人民的權利,作為殖民地國家,被宗主國統治,殖民地人民有權行使民族自決的權力,創建獨立國家。至於領土主權,是創建了獨立國家後才有領土主權。
也就是說,首先是殖民地,然後民族自決,再到創建國家,才擁有獨立國家的領土主權。
例如,印度,是英國的殖民地,在二戰以後,行使民族自決的權力,最終建立了獨立國家。由此,印度有自己的領土主權。
至於台灣,以前是日本的殖民地,在二戰後日本戰敗,台灣人民也有民族自決權,但當時的台灣人民強烈要求回歸中國,沒有形成獨立國家。之後無論事情怎麼變化,一直是中國的一部分。
『叄』 什麽是民族自決
民族自決權是指各民族有根據自己的選擇確定本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自由。
英國的定義
首先指被帝國主義統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獨立的權利,也泛指一個民族不受外族統治干涉、決定和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利。一切民族都有自決權,根據這項權利,一切民
族在排除外來壓迫和干涉的情況下應自由決定自己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在現代國際法上,民族自決權是受國際法保障的法律權利。
斯大林的定義
按照斯大林所下的定義,「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4頁)。民族主義是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在19世紀歐洲普遍形成民族國家的過程中,民族主義對民族國家的形成起了進步的、促進的作用。當時的民族主義主要是反封建的,屬於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范疇。編輯本段發展
帝國主義階段
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以後,民族自決運動主要是殖民地、附屬國反對帝國主義統治和壓迫的民族解放運動。列寧對民族解放運動給予了積極的支持,極力倡導民族自決權,並從理論上闡明被壓迫民族解放運動是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的同盟軍,二者之間存在著互相支援的關系。民族解放運動在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支援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然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民族自決還只是一項政治原則,而不是法律權利。
二戰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民族自決權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2項明確規定「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系」是聯合國的宗旨之一。隨著戰後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殖民地、附屬國紛紛宣告獨立,作為主權國家參加聯合國。到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新獨立的和以前獨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已在聯合國中占壓倒多數。在它們的影響下,聯合國大會從1958年以來通過了一系列的決議確認民族自決權。其中最重要的是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15屆會議以89票對0票、9票棄權通過的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這項宣言確立了民族自決權為一項法律權利,它在「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的標題下,對民族自決權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聯大隨後於1961年11月27日通過決議,建立一個17國特別委員會來貫徹執行宣告的規定。該委員會於1962年擴大到24人。此外,支持民族自決的比較重要的文件還有:1966年12月16日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0年10月24日聯大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以及1958年12月12日、1965年12月20日和1975年11月10日聯大先後通過的有關民族自決的決議。
80年代
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屬國已經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獨立,但由於霸權主義和種族主義國家仍然漠視民族自決權,悍然侵佔其他國家,蹂躪其他民族,因此,繼續爭取和維護民族自決權的斗爭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項重大任務。編輯本段內容
馬克思的觀點
各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直到自由分離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系馬克思列寧主義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原則。它最初是由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於17、18世紀提出的,原屬資產階級民主主義世界革命的一個要求。K.馬克思、F.恩格斯從支持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爭取社會主義的利益出發,歷來贊成民族自決權原則。1878年,馬克思在給國際工人協會總委員會的建議中,更明確地提出了這個原則。到了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Β.И.列寧把它作為反對帝國主義的武器和促進各民族自願聯合的手段加以強調,從而使它成為無產階級社會主義世界革命的一個武器。
民族自治權的分歧
對民族自決權,曾有過不同解釋。列寧認為:「對我們綱領中關於民族自決的那一條,除了從政治自決,即從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這個意義上來解釋而外,我們決不能作別的解釋。」(《列寧全集》第19卷)И.Β.斯大林認為,民族自決權就是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但是,「不應當把分離的權利理解為分離的義務,分離的責任。每個民族都可以行使這種分離權,但是也可以不行使這個權利」(《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64頁)。就是說,一個民族有權選擇分離,也有權選擇不分離,決不能把民族有權分離,理解為必須分離,認為民族不分離就是沒有民族自決權。正如法律上規定有離婚的權利,不能理解為必須離婚,不離婚就沒有離婚權。列寧還指出,民族自決權「這種要求並不等於分離、分散、成立小國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對一切民族壓迫的徹底表現」(《列寧選集》第2卷第719頁)。這是列寧主義對民族自決權的正確解釋。 馬克思主義政黨承認民族自決權,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支持民族分離。它可以支持某一民族實行分離,也可以不支持以至反對某一民族實行分離,這要以是否有利於整個革命和整個人類進步的利益來決定。列寧說:「決不允許把民族有權自由分離的問題和某一民族在某個時期實行分離是否適當的問題混為一談。對於後一問題,無產階級政黨應當在各個不同的場合,根據整個社會發展的利益和無產階級爭取社會主義的階級斗爭的利益,分別地加以解決。」(《列寧全集》第24卷第269頁)
反映經濟內容和歷史趨向
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來,民族自決權問題,並非抽象的理論問題,它在不同歷史時期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內容和歷史趨向。在17和18世紀西歐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民族自決權反映了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建立民族國家的要求。民族國家對於西歐是資本主義時期典型的國家形式,是最能保證資本主義最自由、廣泛、迅速發展的形式。這個過程,在西歐到1871年基本結束,在東歐則直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開始。 第一次世界大戰特別是俄國十月革命擴大了民族問題的范圍,使民族問題從歐洲部分民族反對民族壓迫的局部的國內問題,變為各被壓迫民族、各殖民地半殖民地從帝國主義壓迫下解放出來的世界問題。民族自決權的基本內容也成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從帝國主義壓迫下實現民族獨立、民族解放的問題。
中國的民族自決權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近代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外受帝國主義壓迫,國內存在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舊中國民族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國各民族從帝國主義壓迫下解放出來;另一方面是消滅國內民族壓迫,實現民族平等。到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各民族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平等的基礎上聯合起來,共同進行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終於推翻了三大敵人對中國各民族的統治和壓迫。在人民革命勝利以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民族又共同建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統一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見中國民族區域自治),並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這就是中國各民族近百年來特別是近60年來為爭取和實現民族自決權而斗爭的偉大歷史內容。
『肆』 人民日報:什麼是民族自決權
民族自決權又稱「人民自決權」,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人權法確定的一項基本人權。
民族自決權的思想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天賦人權說和人民主權說。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是反映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歷史文獻。馬克思、恩格斯從支持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爭取無產階級利益出發,歷來贊成民族自決。俄國十月革命期間,列寧提出了以反對民族壓迫和殖民統治為核心內容的民族自決思想,並把它同殖民地與附屬國人民爭取解放聯系起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民族自決權在《聯合國憲章》、《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的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國際法原則宣言》、《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文件中多次得到確認和重申,並作為一項重要的集體人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
民族自決權的主體包括三種:一是處於殖民統治之下、正在爭取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的民族;二是處在外國軍事侵略和佔領下的民族;三是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對於單一民族國家來說,民族自決權的主體是指單一的民族;對於多民族國家來說,民族自決權的主體則指一定領土范圍內多民族構成的整體。在多民族國家中,少數民族享有與同一國家內其他民族平等的權利,但一般意義上的少數民族不是民族自決權的主體,個人也不能因為屬於某一民族而隨意主張所謂的自決權。
民族自決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對於受殖民統治或外國軍事侵略和佔領下的民族來說,民族自決權就是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或恢復獨立的主權國家的權利。對於已經建立獨立國家的民族整體來說,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少數民族不存在這種意義上的民族自決權,他們享有的是屬於國家主權范圍內的民族自治權利。1960年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的同時又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因此,任何將民族自決權解釋為國內一個民族對抗中央政府的權利,都是不正確的。承認民族自決權與尊重一切國家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是一致的。第二,民族自決權指各民族國家有權不受外來干涉地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選擇適合其自身發展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自由處置其自然財富和資源的權利等。
民族自決權被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是一項基本人權,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權的前提和保證。堅持民族自決權,對於維護世界各國的主權完整和獨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促進國際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伍』 民族自決原則為什麼不適合內部分裂
民族自決原則是國際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在民族獨立和解放運動時期是反殖民化的重要理論武器,也是新國家產生的重要依據,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公認。2008年科索沃在歐美的支持下單方面宣布獨立,其背後的法理依據就是民族自決原則,這一事件的後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因為它很容易成為國家分裂主義者分裂國家的唯一國際法上的依據。隨後喬治亞的南奧塞梯以科索沃獨立為由宣布獨立,這充分證明了民族自決原則作為國家獨立的法律依據是隱藏著危機的。如果這些陳舊的往事不能夠喚起人們的記憶,那麼發生在3月份烏克蘭的克里米亞獨立充分的暴露了民族自決原則在當代的扭曲意義。這不得不讓國際法學界重新審視這一支柱性國際基本原則。我們必須打破原來的思考範式,拋開民族自決原則在歷史上的功績不論,在現代意義上找尋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一、民族自決原則的歷史脈絡梳理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民族自決原則得到了全民發展。[1]首先全面而深刻論述民族自決權的人是列寧,他認為民族自決權就是民族脫離異族集合體的國家分離,就是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隨後美國總統威爾遜也對民族自決原則的內涵進行過相關的解釋,在一些條約中提出了保護少數人群的條款[2],此時民族自決原則還沒有成為一條重要的國際法重要原則,只是政治原則而已。確立民族自決原則成為一個國際法重要原則的首要國際性法律文件應該是《聯合國憲章》,其明確規定:發展國家間以尊重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3]隨後一些國際性法律條約相繼給予了確認。[4]民族自決原則為殖民地和受壓迫受奴役的國家和民族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其影響下更多受壓迫受奴役的國家和民族得到了解放,取得了獨立和國家主權。隨著國際政治環境和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化和重構,民族自決原則的含義也應該得到進一步的闡釋和賦予給嚴格的適用規則。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有些國家分裂分子利用該原則企圖分裂業已形成的國家格局,沖破國際政治格局,擾亂世界政治秩序。有些西方國家也利用該原則支持一些多民族國家的分裂行為,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企圖顛覆國家政權,亂中謀利。當代時局下民族自決原則的內涵已經被扭曲適用了,重新釐清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應用前提意義重大。
二、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合法性探析
從民族自決原則產生的歷史背景可以看出,民族自決原則適用是有著嚴格的背景條件限制的,並不是一項絕對性權利。
首先,民族適用原則產生在反殖民化和解放運動時期,有了民族自決原則,殖民地國家和民族就有了法律和政治支持,為取得反殖民化斗爭的勝利提供了理論支持,也正因為如此,民族自決原則成為了許多新國家產生的背後法理依據。在當代世界政治格局中,被殖民化的國家和民族逐漸消失了,大多數國家取得了國家主權和獨立。所以民族自決原則失去了其適用的一個大的背景環境,如果脫離這個大背景來適用該原則,意味著國際秩序的混亂和多民族主權國家的分裂和戰爭。這就產生了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矛盾問題,其實這個危險性矛盾本質上就是如何衡量民族自決權和國家主權的關系問題。筆者認為在適用國際法民族自決原則時,我們應嚴格遵循其產生背景。在全球化迅猛發展的當下,我們應該賦予民族自決更加深刻的法律內涵。在21世紀舊殖民主義和民族解放運動消失了,但新的霸權主義抬頭,打著民族自決的旗號分裂異於自身意識形態的國家。種族壓迫和種族歧視應該成為民族自決原則適用的一個主要依據。
其次,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要處理好一對矛盾,即國家主權與民族自決權的張力性關系。主權是國家固有的屬性,也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5]16世紀後半期,近代意義上的國家主權萌生,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家內絕對和永久的權力,這種權力至高無上,除了遵從上帝和自然法外,不受其他限制。[6]即使作為國家根本性母法的憲法也不能限制國家主權,君主國中國家主權天然的賦予了君主,共和國中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法國思想家盧梭在其《社會契約論》中深刻論述到:每個國家的人民把自己置於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無上的主權支配之下,而主權就是公共意志的運用。[7]可見主權的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性。
「在國際法中,主權意味著國家的自主和獨立。不言而喻,只有國家才能要求享有主權(不論對內或對外主權),沒有比國家更高的機構。對外主權的性質主要是消極的,即不屈從外國的權威,對內主權則更為積極,它在本國領導范圍之內樹立起超乎任何個人或集團之上的最終權威。[8]由此可見主權有著對內對外雙重屬性,是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上,在國際法上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有學者[9]認為,國家主權並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國際法可以稱之為法的話,國家主權應該受國際法規范的約束。但國家主權並沒有受民族自決權的限制。許多法律性文件[10]也明確支持國家主權高於民族自決權的,排除民族對抗中央政府的可能性。可見民族自決原則發展成為了具有特殊內涵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不具有絕對性。在當代政治格局的重構中應該明確其適用條件和范圍。
三、烏克蘭克里米亞獨立的合法性分析
2014年3月,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議會決定克里米亞成為了主權國家,宣布獨立,並向俄羅斯聯邦提出加入俄羅斯聯邦的要求。這一政治性事件攪動著整個亞太政治局勢,成為了繼科索沃等國家之後依據民族自決權獨立的又一國家。這不得不讓我們質疑這種國家成立的合法性。筆者認為克里米亞共和國的成立和科索沃沒有什麼根本區別,都是當下民族自決原則的變異適用,其是不合法的。沒有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基礎,違背了國際法中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規則,是一場政治分離運動。民族「分離」是指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內一部分的公民從該主權國家脫離出來。[11]民族自決權完全不能與分離權劃上等號的。在形式上,分離與民族自決看似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從本質上看,民族自決後的分離是合法的,同樣是分離,民族自決後的分離是一種結果。分離主義倒不是這樣的,它本質上就是惡意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應該為國際法所禁止。民族自決權的適用范圍限定在殖民地的獨立運動。這樣避免擾亂整個國際法秩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世界總體和平局勢下, 一直潛伏著局部動盪不安的暗流, 其中對世界和平最大的威脅是世界各地的各種民族矛盾與仇恨。在亞洲、東歐以及西方發達國家內部都不同程度地爆發出民族分裂危機。[12]克里米亞的獨立就是一種分離現象,不利於整個國際秩序的穩定,影響整個烏克蘭的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發展,對烏克蘭人民來說是一種災難。從法理上,我們可以這樣解釋克里米亞獨立的非法性。 首先,克里米亞的獨立並不是受到了殖民侵害和種族壓迫。在克里米亞地區,存在著過半數的俄羅斯人,其他種族並沒有在宗教、語言和政治上壓迫他們,並且給予了他們更多的自治權利。在這種沒有壓迫的情況下,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侵害了烏克蘭的國家主權。其次,為了杜絕民族自決原則的濫用,維護國家的主權完整。聯合國的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民族自決原則的行使不能破壞國家主權,維護國家主權的完整性。將其限定在種族壓迫和種族歧視上,是國際法維護主權基礎性地位的需要。烏克蘭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對內擁有著無可爭議的絕對性權力,任何一個群體都不能超越主權來對抗中央政府的權力。這種行為不是民族自決權的運用,而是民族分離主義的惡果。在烏克蘭動盪局勢的亂象中,我們應該透過現象查看克里米亞事件或隨後的幾個州的獨立行為本質。再次,在烏克蘭克里米亞的獨立時,並不是採取全民公決的方式,而是少數親俄勢力操作的結果。
總之,烏克蘭幾個州的獨立行為是不合法的,沒有國際法的支撐理據的。只有真正的認識到民族自決原則適用的條件,我們才能不被民族分離主義得逞。而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內部, 如英國的北愛爾蘭、法國的科西嘉、加拿大的魁北克和美國的夏威夷等, 激盪著民族分離主義浪潮。[13]處於後殖民時代的分離主義侵害著大多數獨立的主權國家,必須引起我們的警惕,防止其利用可能利用的方式擾亂國際政治秩序。
四、烏克蘭局勢對中國的影響
(一)挑戰中國外交戰略中的主權與領土完整的理念
中國外交在很多時候徘徊在理念與利益之間。克里米亞獨立挑戰著中國一直堅持的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理念,克里米亞的背後是俄羅斯,中國與俄羅斯在面對西方同盟化體系的時候,很多時候是需要抱團取火的。中國與俄羅斯建立的是戰略夥伴關系,事實上的「准同盟」。在2008年奧運會期間,俄羅斯與喬治亞發生了戰爭,普京治下的俄羅斯越來越強硬,這樣的強硬是符合俄羅斯的核心利益的。而中國在面對俄羅斯實現帝國情懷的時候,是不會犧牲自己的核心利益的。在轉型時期的中國,構建現代型國家是當務之急,而真正實現這一任務需要一個完整統一的國家。因此中國必須堅持國家主權絕對原則,任何原則都不能輕易超過這一根本性原則。阿布哈茲與南奧塞梯被俄羅斯認定為獨立國家,也給中國出了個難題。今日的克里米亞獨立又給中國政府帶來了難題。在理念與利益之間,中國艱難的博弈著。面對艱難的博弈,我們必須明確自己的立場,堅持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同時給予俄羅斯不同程度的諒解。
(二)對中國在烏克蘭的投資產生不利影響
烏克蘭沖突不斷升級,導致了中國在烏克蘭的投資很難進行,即使已經投入的項目也部分被迫中止。在這樣的動盪局面中,我們的企業只能出於自我保護的目的,部分撤出烏克蘭,造成了我國經濟領域投資不可挽回的損失,影響中國與烏克蘭的工業合作。中國企業需要安定的烏克蘭,而不是混亂無序的烏克蘭。在烏克蘭克里米亞獨立的背後是對烏克蘭整個國家秩序的破壞,當然包括烏克蘭的經濟秩序,這種秩序的破壞嚴重影響了我國投資人的投資信心,導致了我國投資人的投資恐懼心理。由此可以看到烏克蘭的混亂局勢不僅給自己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給我國帶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害。
(三)烏克蘭危機孕育著機遇
一個事情往往有兩個方面,一個積極面,一個消極面。在烏克蘭危機的消極背後往往隱藏著巨大的機遇。雖然我國在外交、經濟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烏克蘭危機的背後是美俄之間的角力,這加大了中國與俄羅斯之間的合作機遇,更是加強全面合作的良好節點。在俄羅斯與美國為首的西方進行博弈的過程中,中國便成為了俄羅斯尋找的最佳戰略合作夥伴。中國可以從俄羅斯進口我們需要的能源,俄羅斯也可以得到中國的幫助。2014年亞信峰會上,我國與俄羅斯簽署了多項合作協議。這充分說明了烏克蘭危機的給予我們與俄羅斯合作的巨大機遇,對於維護我國核心利益是不可多得的機會。
五、結束語
民族自決原則在國際法上是一條基本的國際法原則。它的適用是有具體的歷史條件的,我們必須明確當代民族自決原則適用的法律規則。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給予規制:一是主張民族自決的民族必須受到民族壓迫或種族歧視以及政治上的不平等;二是尊重主權高於民族自決權的原則,這是防止民族分離主義破壞國家主權的有效規則。三是即使主張民族自決原則,我們也必須堅持全民公投的民主方式,不能以少數人的意志代替了大多數人的意志。從烏克蘭局勢看,克里米亞及其他州的獨立充分說明了民族分離主義假借民族自決原則這一正義原則分離國家的陰謀。我們必須拋開迷亂的假象,透析民族分離主義的本質,維護國際秩序的穩定。烏克蘭克里米亞自治州的獨立並不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是不合法的,違背國際法原則。這樣的獨立實質上就是分離,我們必須加以警惕,以免分離主義者打著民族自決的旗號分裂我們國家,破壞國家主權與領取完整。
『陸』 什麼是民族自決權
民族自決權是指各民族有根據自己的選擇確定本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自由。各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直到自由分離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
列寧認為:「對我們綱領中關於民族自決的那一條,除了從政治自決,即從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這個意義上來解釋而外,我們決不能作別的解釋。」斯大林認為,民族自決權就是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
(6)人民自決為什麼在解決國際問題擴展閱讀:
舊中國民族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國各民族從帝國主義壓迫下解放出來;另一方面是消滅國內民族壓迫,實現民族平等。
到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各民族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平等的基礎上聯合起來,共同進行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終於推翻了三大敵人對中國各民族的統治和壓迫。
在人民革命勝利以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民族又共同建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統一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並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這就是中國各民族近百年來特別是近60年來為爭取和實現民族自決權而斗爭的偉大歷史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主自決權
『柒』 【求救!】「人民自決的權利」具體指什麼
我想說的應該是民族自決吧。
民族自決原則源自美國總統威爾遜,其含義為各民族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自己的事情。
【簡介】
經過升華萃鏈後,於50年代,該原則多傾向關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的決議;一個民族先維護獨立主權,才能強調人權。60年代,15屆聯合國大會《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70年代,《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根據聯合國憲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及自決權之原則,各民族一律有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並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且每一國均有義務遵照族長規定尊重此種權利。
另外,此間民族的界定,是針對殖民地而言的。民族應該獨立,如果把民族自決加以濫用,可能是不現實的。因此部分學者認為令國際社會和平穩定高於一切。
民族自決原則也是當今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主要是指在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需要強調的是,不可將民族自決原則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對於一個由多民族自願組成的國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並實行有效的統治,任何國家就不得以民族自決為借口,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該國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否則,就是對國家主權的破壞,違反了不幹涉別國內政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自決原則的真正意義。
『捌』 如何正確理解民族自決權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近代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外受帝國主義壓迫,國內存在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舊中國民族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國各民族從帝國主義壓迫下解放出來;另一方面是消滅國內民族壓迫,實現民族平等。到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各民族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平等的基礎上聯合起來,共同進行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終於推翻了三大敵人對中國各民族的統治和壓迫。在人民革命勝利以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民族又共同建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統一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見中國民族區域自治),並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這就是中國各民族近百年來特別是近60年來為爭取和實現民族自決權而斗爭的偉大歷史內容。
應該廣義地去理解民族自決權:第一,它是一項基本人權,是民族享有其它人權的基礎。第二,民族自決原則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當今世界,甚至未來,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第三,承認民族自決權必須首先尊重國家主權
『玖』 一戰的和平解決中民族自決的原則是什麼
所謂的民族自覺原則其實是歐洲歷史上由來已久的一個概念,在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打敗了拿破崙帝國的歐洲列強重新劃分版圖,確定了新的國際秩序,但是他們沒有給予弱小民族獨立自主的機會,而是遵循正統原則,把原來那些受到奧地利、俄羅斯等帝國統治下的民族與國家重新劃歸其所有,德意志則維持分裂局面。這是一種歷史的反動,而從那個時候起,歐洲受奴役和壓迫的各個民族開始提出民族自覺原則,要求獨立自主,並且屢次武裝反抗,但沒有什麼結果。其中波蘭可以稱得上是反抗最為激烈的,19世紀他們多次起義,抗擊俄羅斯軍隊,但最後都以失敗告終。直到一戰結束,這些民族才乘宗主國戰敗開展獨立運動,最終接連建立自己的民族國家。這些國家主要有波蘭、波羅的海三國、捷克斯洛伐克、巴爾干半島上的部分國家,巴黎和會認同了民族自覺原則,使這些國家在法理上有根據可言,於是歐洲版圖重新發生變化。
當然,應該看到的是,協約國列強的目的也並不單純,一方面是為了削弱戰敗國的實力,另一方面也有利用這些國家制衡蘇聯的意圖,當然,主要還是由於這些民族自身的努力,迫使列強接受現狀。所以,民族自覺是這些民族用鮮血換來的勝利成果,這是應該肯定的,至於後來這些國家的內部矛盾是其內政問題,與這個原則關系不大。
『拾』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國兩制、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分別用來解決什麼問題效果是如何求大神幫助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1.中國在歷史上長期以來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境內各民族逐步匯合成了中華民族。
2.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於合作互助,而不適宜於分離的民族關系。
3.我國人口、資源分布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昌盛。
4.自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斗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斗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戚與共的親密關系,形成了互相離不開的政治認同。
這就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並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實踐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符合歷史的發展,又符合現實情況,有很大的優越性。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民族區域自治是以領土完整,國家統一為前提和基礎的,是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與民族區域自治的有機結合。
它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把熱愛本民族與熱愛祖國的深厚感情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擔負起捍衛祖國統一、保衛邊疆的光榮職責。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以實現。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蓬勃發展。
二、一國兩制是為了實現中國統一的目標而創造的方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的主要方針,也是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所採用的制度。
按照「一國兩制」實現中國和平統一,符合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完成統一中國大業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心願。香港和澳門問題的解決,不僅使中國統一大業邁出重要一步,而且也為國際社會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間的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了新的範例。
歷經百年滄桑的香港回到祖國懷抱,中國人民洗血了香港被侵佔的百年國恥。澳門的回歸,標志著在中國國土上徹底結束了外國列強的佔領。這是舊中國的政府不能也不敢解決的問題,是中國共產黨對於中華民族的歷史性貢獻。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中國政府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中國政府通過與英國政府的外交談判成功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香港從此擺脫殖民統治,回到祖國懷抱,走上了與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
香港回歸祖國後,「一國兩制」由科學構想變成生動現實。中央政府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認真履行憲制責任,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全面發展。
「一國兩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和國際社會的廣泛好評。
「一國兩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開拓前進。回顧總結「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歷程,全面准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繼續推動「一國兩制」實踐沿著正確的軌道向前發展。
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政府同印度政府就兩國在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周恩來總理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第一次提出的,是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和完整體現,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范國際關系的重要准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後,獲得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的贊同,成為解決國與國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中國獨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完整體現,標志著中國外交政策的成熟。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國際關系史上的重大創舉,為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國際關系作出了歷史性貢獻。這也表明中國確定了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線。
半個世紀以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成為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而且也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范國際關系的重要准則。
幾十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在促進世界和平與國際友好合作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中國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倡導者,而且是其忠誠的奉行者。在這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與絕大多數鄰國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
(10)人民自決為什麼在解決國際問題擴展閱讀: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兩個顯著特點:
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統一領導。
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一國兩制」政策以「一個中國」為原則,並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地區之中,其一以中國大陸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民主集中制制度, 其二在香港、澳門皆不實行社會主義,主權移交後保持其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並可以享有除國防和外交之外的事務來高度自治及參與國際事務的權利--稱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例如香港對外事務方面,香港可以以「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名義參與國際事務與體育盛事,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等等成為成員之一,而香港與澳門兩者的基本法是有所不同,如澳門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沒有決策權。
在1953年周恩來在接見印度代表團時首次提出互相尊重領土主權 、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來在措辭上作了修改,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