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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商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24 06:01:17

㈠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及相關政策  一, 國內出台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並於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  首次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為《電子簽名法》的一個重要配套規章,《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以信息產業部部令的形式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是《電子簽名法》授權制訂的、與《電子簽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門規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4、2005年3月31日國家密碼管理局頒布了《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該《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共十四條,主要規定了面向社會公眾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使用商用密碼,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的條件和程序,同時也對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的運行和技術改造等做出了相應規定。  5、200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稅務總局、銀監會和外匯局等九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全面系統地提出了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了銀行卡發展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工作重點。  6、2005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意在規范電子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組織有關企業起草《網上交易平台服務自律規范》正式對外發布。規范的對象是網路服務平台。它以行業規范的形式確立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責任和許可權,對網路交易服務進行了全面的規范。規范規制的重點在於網路交易平台自治與監管。  8、其他相關法律政策和條例:《網路營銷技術服務規范(徵求意見稿)》、《網上交易指導意見》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互聯網站從事新聞登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國際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政策 
電子商務明顯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權性,要求各國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協調一致的規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獨立的電子商務單行法還是在修訂現有的法律予以適應時代的要求方面存在著爭論。但是,美國、加拿大、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對電子商務已經有了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基本法」,德國、阿根廷、義大利、俄羅斯、馬來西亞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也有相應的某些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單行法規。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時代,誰不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法律基礎,誰就無法取得電子商務發展的主動權。 在國際公約的制定和修訂方面,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於同年12月被聯合國大會通過。但是該示範法並非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其作用是為成員國提供一個參考的基本電子商務法。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訂頒布《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簽名示範法》、《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這些都是國際上出現最早對於電子商務所出台的相關法律,此外還有《電子商務示範法》、《美國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  《新加坡電子交易方案》 、 《全球電子商務計劃方案》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勢不可擋,為了保護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其他國家也相繼出台法律政策來支持和 保護電子商務的發展。

㈡ 請詳細論述電子商務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政府或立法機構對於各種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軟體、媒體等採取中立的態度,由實際從事電子商務者和信息服務中介商自己根據技術發展選擇採取新的或與國際社會接軌的技術,政府應當不偏不倚,鼓勵新技術的採用和推廣。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開放的、全球性的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制環境。電子商務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利於在各種不同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但是,在電子商務法的起草過程中不應偏重任何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商務法不應當確定一種相當於任何一種書面文件的計算機技術等同物;相反,電子商務法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為標准。任何數據電文,不管採用什麼技術,一旦達到這些標准,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技術中立原則還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必須考慮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趨勢,為新技術的採納留有餘地,或者不應排斥對新技術的採納,以適應電子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新發展。2、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所謂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是指電子商務法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市場導向原則,消費者應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自由買賣商品或服務。該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從政策的角度,國家應當採取適當的鼓勵措施,促進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普及和運用,電子商務需要法律規制,電子商務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這些強制性規制只是為了給電子商務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電子商務還是一種新生事物,許多規范尚需要探索和實踐,國家應當鼓勵和尊重市場導向。在市場准入方面,應當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在稅收方面應鼓勵企業採取電子商務,同時積極尋找課稅的新途徑和新方法。(2)從法律規范的角度,電子商務法應盡可能地為當事人自治和行業自治原則留有餘地,在交易某些領域的法律規范仍然強調引導性、任意性,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在法律實施領域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現行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或者不視為違法,只要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那麼當事人之間安排就是合法的。這種態度有利於商家不斷地探索電子商務運行的經驗和習慣,有利於形成成熟的行為規范。3、體系化和必要性原則體系化原則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要得到較好的實施,一個很關鍵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間應當無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樣,電子商務法要得到實施,必須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協調。反過來,如果當現行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障礙的時候,就應當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不僅意味著制訂新的法律,還意味著改或者廢。比如,德國的《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就對《通訊服務使用法》、《通訊服務中個人信息的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修正案》、《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進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則意味著,對於經由網路發生的商業活動,政府應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規則,只有在現行法律僅在影響電子商務發展而屬必要時,始作修正;而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時,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規。此一原則之目的乃在於消除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鴻溝。4、功能等同原則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則是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的,是指根據針對紙質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數據通信與相應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紙質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現行的法律都是以紙質文件為基礎而訂立的,而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信息都是存儲在磁介質上,一旦電子商務出現法律問題,在適用現行的法律時,因為磁介質信息不同於紙質文件,難以產生與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會為司法實踐帶來困難和困惑,故在電子商務法中應實行作用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為電子商務適用現行法律掃清了障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支持。如各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證據與傳統書面證據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5、國際協調原則所謂國際協調原則,是指各國在立法過程中盡量採納一套國際上可接受的規則,以便排除傳統法律中的障礙,為電子商務創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是無地域界線或超國界的商業方式,因此,它比傳統商業活動更需要採取統一規則。在這方面,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率先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統一奠定了基礎。事實上,之後許多國家立法均採納了示範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當盡量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一致,這樣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規范與世界接軌。與此同時,吸收其他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既可以避免走彎路,同時也可以減少磨擦和規則沖突,使我國立法一開始就融入到全球電子商務大環境中。6、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是指指導思想就是網路上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不能小手其他環境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國家應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預測的法律架構,以促進對網路交易當事人的保護。從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側重於具體技術的解決,而忽略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際上,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而歐洲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則側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於歐洲國家大部分是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是必要的。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不僅要解決電子商務技術問題,也應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7、安全原則所謂安全原則,是指確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規范,使電子商務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環境下運行。商法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電子商務法更是如此。電子商務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運行,在線交易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不安全因素。因為在線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對面的交易、是以電子信息或數據電文為手段的,這里不僅有傳統法律環境下的不安全,如對方喪失履約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風險,比如交易當事人是否真實存在、資信如何等。因此,電子商務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規范如數字簽字、身份認證制度等。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規范立法的基礎。在民商事交易領域,法律之所以對主體資格、契約形式、契約效力等存在強制性規范,其自的就是為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對認證程序和認證機構的強制性規定,對網上交易格式條款的監督、對網上廣告的監督、對締結過程的提示義務的規定等強制性規定均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㈢ 電子商務有哪些法律法規

國外:
1995年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
中國:
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3.30開始實施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7.1開始施行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3.17開始實施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路購物服務規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㈣ 什麼是互聯網公約電子商務法

2004年6月18日,遵照「積極發展、加強管理、趨利避害、為我所用」的基本方針,為建立我國互聯網行業自律機制,規范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我國制定了《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中國互聯網協會作為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公約的組織實施。

《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表簽字後生效,並在生效後的30日內由中國互聯網協會向全社會公布。我國互聯網行業從業者接受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成員單位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後,也可以退出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國際電商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保護權益

1、搭售須有顯著提示

針對這樣的惱人搭售,電商法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2、保證押金順利退還

針對押金退還難的問題,草案三審稿增加了如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3、向「大數據殺熟」說不

草案三審稿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個人信息保護有待加強

草案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對此,在分組審議中,不少委員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

㈤ 電子商務法具有哪些特點

您好!

第一,是嚴格範圍。因為電子商務具有跨時空、跨領域的特點,所以電子商務法把調整范圍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限定在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因此對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對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方面的內容服務都不在這個法律的調整范圍內。
第二,促進發展。因為電子商務屬於新興產業,所以電子商務法就把支持和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拓展電子商務的空間,推進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所以法律對於促進發展、鼓勵創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規定。
第三,包容審慎。目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正處於蓬勃發展的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范和管理的需要,這就為我們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了體制框架。
第四,平等對待。電子商務技術中立、業態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過程中,各個方面逐漸對線上線下在無差別、無歧視原則下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達到了一定的共識。所以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地對待線上線下的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五,均衡保障。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有關三方主體中,最弱勢的是消費者,其次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台經營者,所以電子商務法在均衡地保障電子商務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台的責任義務,適當地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現在這種制度設計是基於我們國家的實踐,反映了中國特色,體現了中國智慧。
第六,協同監管。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電子商務法完善和創新了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協同監管體制和具體制度。法律規定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各級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我們沒有確定哪個部門是電子商務的主管部門,根據已有分工,各自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的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管的要義就在於依法、合理、有效、適度,既非任意地強化監管,又非無原則地放鬆監管,而是寬嚴適度、合理有效。
第七,社會共治。電子商務立法運用互聯網的思維,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形成的一些內生機制,來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這樣的社會共治模式。
第八,是法律銜接。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的法律,但因為制定得比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間都有規定,所以電子商務法不能包羅萬象。電子商務立法中就針對電子領域特有的矛盾來解決其特殊性的問題,在整體上能夠處理好電子商務法與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間的關系,重點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涉及的問題,彌補現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場准入上與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銜接,在數據文本上與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相銜接。在糾紛解決上,與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相銜接。在電商稅收上與現行稅收征管法和稅法相銜接。在跨境電子商務上,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合同公約等國際規范來相銜接。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望採納,謝謝

㈥ 什麼是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個新興的綜合法律領域。這個概念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二,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三,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民商事活動,因而非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民商事活動不屬於電子商務法范疇。

㈦ 當前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主要涉及的內容是什麼

電子商務立法主要用於調整電子商務過程中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實現法律對於交易的確認、保護和救濟。其內容主要涉及
(1)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立法,特別是電子簽章的有效性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
(2)交易環節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關方權益保護立法:如交易平台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電子交易的安全問題立法。
(3)電子商務信任環境立法:如數據與隱私權保護、消費者保護等問題的立法。消費者保護、隱私權保護。
(4)其他還有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法律管轄沖突、電子提單的法律問題,垃圾郵件、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鏈接和軟體的可專利性問題。

這其中最重要的是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法律,自1985年以來,國際上制定了一系列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等。

㈧ 我國出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㈨ 和電子商務有關的所有法律,列舉給我

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的基本狀況

在立法領域,從1999年開始,相關的立法呼聲開始出現,2000年人大會上一號提案使電子商務立法成為更多人關注的焦點,在其後的三年多的時間里,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陸續出台。在這一過程中,出台了包括《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互聯網站從事新聞登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在內的多部法律法規。然而,綜觀這些法律法規,我們卻發現,這些法律法規一方面只是圍繞著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些邊緣化的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如基礎設施的問題、信息服務的問題、行政管理的問題、信息安全的問題等,而對於電子商務運行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如電子交易、電子簽章、電子合同、數據與隱私權保護、消費者保護等涉及交易環節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關方權益保護的問題,卻基本沒有涉及或涉及的過少。倒是在一些地方法規中,先後針對電子商務中的簽章、交易、認證等做出了規定,如廣東的《電子交易條例》、上海的《數字認證管理辦法》、海南省的《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辦法》等,這些地方法規雖然對於當地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其地域的局限性的限制還是無法迴避的;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的效力普遍較低,以部門規章為主,法規較少,法律更少。而部門規章等效力低的現實直接造成了其適用范圍和力度的不足;還有,雖然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數量較多,但由於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規劃的指引,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很差,還沒有形成統一、穩定的法律原則,規定之間缺乏必要的呼應和協調,甚至存在著一些沖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最後,雖然目前我國圍繞著電子商務和網路的一些規章數量不少,名稱也各不相同,但其中很多規章的核心內容卻基本一致,那就是規定對這個領域電子商務和網路經濟活動進行登記、許可等管理。圍繞這個要求,作出一些程序上的規定。這樣規定散見於對ISP經營、ICP經營、BBS經營、域名管理、網上新聞、網上廣告、網上證券、教育網站、網上音像製品、招聘網站管理等領域,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已經形成了一種固定的模式。這樣的一種模式,基本上是在以往的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下針對傳統商務模式的管理辦法,不能很好地適應電子商務和網路經濟的特性和要求。

在司法領域,1998年以後,相關案例開始增多,涉及的范圍開始從北京、上海等少數大城市延伸到各地方省市直至國外,涉及的領域從域名、版權及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領域,涉及的侵權形式也從域名搶注、網上轉載發展到網頁鏈接、網上不正當競爭與黑客犯罪等多種類型。而隨著一些重大相關案例的裁判和一些司法解釋的頒布,一些基本原則得到了各級法院的普遍認可,如:對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屬於復制的認定;認為數字化作品在網上傳輸屬於一種獨立的權利,不屬於發行與播放,是一種作品的使用方式;對電子商務與互聯網訴訟中的損害賠償處罰應相對較輕,否則不利於其發展,並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法定賠償;域名與商標沖突一般不適用商標法而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這些原則的確立與執行,確實保證了法官可以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有效裁判糾紛,穩定了社會關系,或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擴大法律的外延的作用。這些案例和司法解釋主要集中在對網上域名與網上著作權的糾紛上,另外,對於網上的鏈接行為,目前也有一些較為成熟的案例。總體來看,目前我國司法系統對於網上的相關知識產權糾紛有著較為成熟的把握,但對於電子商務的糾紛,由於主體法律規定的空白,還處在很不成熟的階段。

而對於產業界本身,雖然經歷了近年來曲折的發展歷程,經營的模式和重點一直在調整,但在法律領域的需求卻基本沒有改變,那就是要求有一整套的措施得以實現法律對於交易的確認、保護和救濟。在此基礎上,電子簽章的有效性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電子交易的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等也就成了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普遍關注的問題。除了這些問題之外,不同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國際電子商務經營者更重視法律管轄沖突、電子提單的法律問題;B2B電子商務經營者更重視交易的有效性和整體的法律環境;B2C電子商務經營者更重視隱私權和消費者保護的問題;交易平台則重視其法律責任的問題;信息服務商重視垃圾郵件、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搜索引擎和技術服務商重視鏈接和軟體的可專利性問題,等等。而隨著國內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並購的方式展開合作並成為新的一輪電子商務發展壯大的契機,兼並收購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正被更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所關注。還有,值得一提的是,隨著這幾年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的明確和企業經營經驗的積累,產業界對於這些法律問題的關心已不僅僅停留在呼籲的表面,而是有了很多切實而具體的需求,這些需求直接與企業的經營和運作關聯。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的具體措施的建議

通過上面對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的總結和對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最新動態的研究可以看出,雖然近幾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的政策法律環境有了較快的發展,但還是在立法、司法及法律環境等方面存在不足,甚至有些不足對於產業發展所帶來的阻礙十分顯著,尤其與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近十年的活躍進程相比較,這種不足和差距就更明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環境,是加快發展我國電子商務,推進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進程的需要,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國電子商務面臨又一次加快發展的重大機遇面前,這種需求就更緊迫。

針對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的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的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加快訂立電子簽章法等法律法規,解決電子商務的根本性的法律問題即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交易的有效性、合法性的問題;明確立法規劃,加強立法中的系統性和一致性,確定電子商務立法的步驟、重點和基本原則,協調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避免沖突,使其做到相輔相成,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強化法律法規的可操作,使具體規定與企業實際狀況密切結合,把握不同類型電子商務企業的共性與個性的法律問題,針對產業發展的具體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研究電子商務領域適用的行政許可模式,提出切合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特點,寬嚴適中的管理模式;通過發展網上法庭、網上仲裁、網上公證、網上律師等司法輔助機制,建立靈活的法制環境,以彌補傳統法律環境的靈活性不足的缺點;認可商業慣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業慣例成為法制的重要補充,將成熟的商業慣例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協調管理、技術、法律、標准和商業慣例的關系,使其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互為補充、共同發展,為電子商務的運行和發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㈩ 電子商務法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電子商務法導論
第一節 電子商務概論
第二節 電子商務法的一般理論
第三節 國際電子商務立法
第二編 實體篇
第二章 電子商務主體法律制度
第一節 電子商務法律主體概述
第二節 在線自然人用戶
第三節 電子商務企業
第四節 電子商務主體的認定
第五節 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
第三章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電子合同概述
第二節 電子合同的成立
第三節 電子合同的生效
第四節 電子合同的履行與違約救濟
第四章 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法律制度
第一節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第二節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
第五章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節 電子支付概述
第二節 電子資金劃撥關系與規范
第三節 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
第四節 網路銀行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第一節 域名權
第二節 域名爭議及其解決機制
第三節 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保護
第四節 電子商務專利
第七章 電子商務市場規制
第八章 電子商務熱點法律問題
第三編 程序篇
第九章 網路案件的管轄及爭端解決機制
第十章 電子商務中的證據法律制度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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