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
為了規范國際海運業的經營行為,加強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
國際海運經營人(含國際海運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獨資船務
公司)、托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
國際海運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決定從2000年4月1日
起,從事國際海運經營人一律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或《國
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現將有關問題
通知如下:
一、經交通部批准,凡從事國際海運、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和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運費、船舶代理費和其他相關服
務費用時,必須向付款人開具《專用發票》。
國際海運公司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
用發票》,國際海運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
二、凡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企業,必須憑稅務登記證件和交通部的
批准文件(證書),並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國
際海運企業批准通知單》,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專用發票》
事宜。
已領購《專用發票》的企業,不得再辦理領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
用發票》。
三、企業在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在「費用明細」欄中分別列明運
費(含多式聯運全程運費)、船舶代理費及其他服務收費項目。當費用
同時用人民幣和外幣結算時,必須按單一幣種分別填開發票。用外幣結
算費用時,除以外幣金額填開發票外,還應在備注欄中,按當天的外匯
牌價註明人民幣的合計金額。
當進行多票運輸費用結算或按月(季)費用結算時,不便於全部列明的
「船名/航次」、「到(離)港日期」、「運輸起迄地點」、「提單號
」、「費率」等欄目內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費用內容的,不得省略。
四、《專用發票》採用無碳壓感紙印製,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規格2
41×153(或6英寸)mm,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
務局按全國統一防偽措施規定印製(發票樣式附後)。
五、《專用發票》基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
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賬聯,印色為藍色;第四聯為
購付匯聯,印色為紅色,用於購付匯。
在本規定之外,如需增加《專用發票》聯次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六、《專用發票》必須使用計算機填開,手寫無效,不符合規定的票據
,不得作為財務結算、購付匯的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七、《專用發票》於2000年4月1日開始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海運舊
版發票可以延續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國際海運公司、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專
用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
九、各級稅務機關、交通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國際海運企業和
海運船舶代理企業的管理,共同作好國際海運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附件:1.《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票樣(一至四聯)
2.《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票樣(一至四聯)3.《國際海運
企業批准通知單》
㈡ 外貿海運單據有哪些
你在看我的回答之前,先給你理一下重點,海運單證中最最重要的就是海運提單。為什麼重要呢?因為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也就是如果海運提單上的收貨人上寫著「XX公司 張三」,那這批貨物就是張三的了。
因此,如果這次貿易不是預付款,那麼收貨人(也就是抬頭)那裡不能直接寫買方,不然別人賴賬你也沒辦法。收貨人那欄應填「to order(憑指示)」買方就填在「通知人」那一欄里。
現在最快的方法就是找一份海運提單來熟悉一下
1. 裝船單證(由托運人辦理)。
2. 卸船單證(由收貨人辦理)。
3. 裝、卸船貨運單證的流轉程序。
托運人向代理公司辦理貨物托運手續:
1)代理公司同意承運後,簽發裝貨單(S/O),並要求托運人將貨物送至指定的裝船地點;
2)托運人持代理公司簽發的裝貨單和二聯(收貨單)送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然後,裝貨單和收貨單送交理貨公司;
3)代理公司根據S/O留底編制裝貨清單(L/L)送船舶;
4)船上大副根據L/L 編制貨物配載圖(C/P)交代理公司分送理貨、裝卸公司等按計劃裝船;
5)托運人將貨物送碼頭倉庫,期間商檢和海關到港口檢驗、驗關;
6)貨物裝船後,理貨組長將S/O和收貨單(M/R)交大副核對無誤後,留下S/O ,簽發收貨單;
7)理貨組長將大副簽發的M/R交託運人;
8)托運人持M/R到代理公司處支付運費(在預付運費情況下)提取提單(B/L);
9)代理公司審核無誤後,留下M/R,簽發B/L給托運人;
10)托運人持B/L到議付銀行結匯,議付銀行將B/L郵寄開證銀行。
11)代理公司編制出口載貨清單(M/F),向海關辦理船舶出口手續,並將M/F交船隨帶;
12)代理公司根據B/L 副本編制出口載貨運費清單(F/M),連同B/L 副本送交船公司,並郵寄或交船帶交卸貨港的代理公司;
13)卸貨港的代理公司接到船舶抵港電報後,通知收貨人船舶到港日期;
14)收貨人到銀行付清貨款,取回B/L ;
15)卸貨港代理公司根據裝貨港代理公司寄來的貨運單證,編制進口載貨清單等卸貨單據,約定裝卸公司,聯系泊位,做16)好卸貨准備工作;
17)卸貨港代理公司辦理船舶進口報關手續;
18)收貨人向卸貨港代理公司付清應付費用後,以正本提單換取提貨單(D/O);
19)收貨人持D/O 送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20)收貨人持D/O 到碼頭倉庫提取貨物。
㈢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主要有哪些
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委託書,電匯信匯票匯的相關單據、涉及空運還包括空運單、報關單等等有很多
㈣ 國際貿易單證你知道的有多少
信用證(遠期 即期)
匯票(銀行匯票 商業匯票)
發票(形式發票,商業發票)
裝箱單 尺碼單 重量單
運輸單據(海運提單HBL MBL OBL 海運單 空運單MABL HABL 鐵路運單),
原產地證書(CO產地證,FORM A普惠證 廠商產地證),
保險單(各種險別及保險公司)
進口出合同
各種保函及證明 (如無木質包裝證明書等)
檢驗證書(商檢局的 公正行的 如SGS等)
報關單(進口付匯 出口收匯 等等)
關單
托運委託書 報關委託書 報檢委託書 出倉單等
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 自動進出口許可證)
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單 進口付匯核銷單)
手冊(進料 來料)
等等
以上都見過,基本都用過。
㈤ 國際貿易中結算單據有哪些
國際貿易結算票據的種類 :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 、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匯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na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 、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號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將來時間,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據。 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也稱為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的商業本票一般不具備再貼現條件,特別是中小企業或個人開出的遠期本票,因信用保證不高,因此很難流通。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銀行本票。 支票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抵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 支票可分為: 記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欄中註明「付給某人」,「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這種支票轉讓流通時,須由持票人背書,取款時須由收款人在背面簽字。 不記名支票 又稱空白支票,抬頭一欄註明「付給來人」。這種支票無須背書即可轉讓,取款時也無須在背面簽字。 劃線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劃兩條平行的橫向線條,此種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現金,只能委託銀行收款入帳。 保付支票 為了避免出票人開空頭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印記,以保證到時一定能得到銀行付款。 轉帳支票發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載明「轉帳支付」,以對付款銀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A、 信用證結算方式 </B>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B、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B>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於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餘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 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㈥ 國際貨物運輸的主要單據有哪些
提單的性質和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四個方面: 1、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2、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3、是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4、是結匯單據。 (二)提單的內容 海運提單包括班輪提單和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兩種。這兩種提單的格式不同,其內容也有很大差別。前者除提單正面列有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填寫的有關貨物與運費等記載事項外,背面還有印就的涉及承運人與貨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豁免的條款;後者僅在提單正面列有簡單的記載事項,並表明「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和例外事項按某年某月某日租船合同辦理」,而提單背面則無印就的條款。 (三)提單的分類 1、按簽發提單時貨物是否裝船來分,有已裝船提單(Shipped Ron Board B/L)和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①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是指貨物裝船後,由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提單上必須載明裝貨船名和裝船日期。已裝船提單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 ②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ping B/L),是指承運人在收到托運貨物等待裝船期間,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沒有肯定的裝貨日期,往往不註明裝運船舶的名稱,因而買方和銀行一般不接受備運提單。備運提單如經承運人加註「已裝船」字樣,註明裝船名稱,裝船日期並簽字證明,也可轉為已裝船提單。 2、按提單有無不良批註,可分為清潔提單(Clean B/L)和不清潔提單(Unclean or Foul B/L)。 ①清潔提單(Clean B/L),是指貨物交運時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未加有關貨損或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批註的提單。清潔提單是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的提單。 ②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是指承運人加註貨物外表狀況不良或存有缺陷等批註的提單。如「包裝不固」、「破包」、「X件損壞」等。 3、按提單收貨人抬頭分類,有記名提單(Straight B/L)、不記名提單(Bearer B/L)和指示提單(Order B/L)。 ①記名提單(Straight B/L),是指在收貨人欄內,具體填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它只能由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提貨,不能轉讓,又稱為「不可轉讓提單」。記名提單一般只用於運輸貴重物品或有特殊用途的貨物。 ②不記名提單(Blank B/I、),又稱「空白提單」,是指收貨人一欄內不填寫收貨人名稱而留空的提單。提單持有人可不作任何背書轉讓或提取貨物。由於這種提單風險大,國際貿易中很少使用。 ③指示提單(Order B/L),是指在收貨人欄內只填寫憑指示或憑某人指示字樣的一種提單。這種提單可以背書轉讓,又稱「可轉讓提單」。背書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空白背書,僅由背書人(提單轉讓人)在提單的背面簽字蓋章;另一種是記名背書,即轉讓人除簽字蓋章外,還須列明受讓人(被背書人)的名稱。在國際貿易中,指示提單被普遍使用。我國在出口業務中大多使用憑指示空白背書的提單,習慣上稱為「空白抬頭」、「空白背書」提單。 4、按運輸方式分,有直達提單(Direct B/L)、轉船提單(Transshipment B/L)和聯運提單(Through B/L)。 ①直達提單(Direct B/L),是指貨物從裝運港裝船後,中途不換船而直接運到目的港使用的提單。直達提單上僅列有裝運港和目的港的港口名稱。在國際貿易中,如信用證規定貨物不準轉船,賣方就必須取得承運人簽發的直達提單後才能向銀行辦理議付貨款。 ②轉船提單(Transshipment B/L),是指貨物須經中途轉船才能到達目的港而由承運人在裝運港簽發的全程提單。轉船提單上注有「在某港轉船」的宇樣,承運人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③聯運提單(Through B/L),是指須經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海陸、海河、海空、海海等)聯運的貨物,由第一承運人收取全程運費後,在起運地簽發到目的港的全程運輸提單。聯運提單雖然包括全程運輸,但簽發提單的承運人只對自己運輸的一段航程中所發生的貨損負責,這種提單與轉船提單性質相同。 5、按提單的簽發日期分,可以分為預借提單(Advanced B/L)、倒簽提單(Anti-dated B/L)和過期提單(Stale B/L)。 ①預借提單(Advanced B/L),是指承運人在貨物未裝船或未裝船完畢時簽發的提單。在托運人需要提前取得運輸單據辦理貨款結算手續,或派作其他用途時,通常會要求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 ②倒簽提單(Anti-dated B/L),是指承運人在提單上簽注的貨物裝船完畢的日期早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這種提單與「預借提單」一樣,通常被認為是非法的和欺詐性的,應禁止使用。 ③過期提單(Stale B/L)是指出口商不按規定或法定的期限向銀行交付的提單。即貨物裝船後,賣方向當地銀行提交裝船提單時,銀行按正常郵程預計收貨人不能在船舶抵港之前收到的提單。此外,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提單簽發日期後21天才提交的提單也屬於過期提單。過期提單影響買方及時提貨、轉售並可能造成其它損失,因而為防止買方以此為借口而拒付貨款,銀行一般都拒收過期提單。 二、其他主要運輸單據 (一)鐵路運輸單據 鐵路運單(Railway Bill B/L)是鐵路承運人收到貨物後所簽發的鐵路運輸單據。我國對外貿易鐵路運輸按營運方式分為國際鐵路聯運和國內鐵路運輸兩種方式。前者使用國際貨協鐵路運單,後者使用承運貨物收據。 (1)國際貨協運單(International Cargo Agreement Transportation)。國際貨協運單使用正副本方式。運單正本隨同貨物從始發站到終點站交給收貨人,作為鐵路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憑證。運單副本在發貨站加蓋承運期戳記,成為貨物已被承運的證明,發貨人憑之向銀行要求結匯。國際貨協運單不能轉讓。 (2)承運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承運貨物收據是對港澳鐵路運輸中使用的一種結匯單據。該收據包括大陸段和港段兩段運輸,是代辦運輸的外運公司向出口人簽發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同時還是出口人辦理結匯手續的憑證。 (二)航空運單 航空運單(Air Way Bill,AWB)是航空公司收到貨物後出具的貨物收據和運輸憑證。航空運單與海運提單性質不同,它只能表示承運人已收到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卻不是物權憑證。貨到目的地後,收貨人不是憑航空貨運單提貨而是憑航空公司發出的「到貨通知」提取貨物。所以航空運單不能背書轉讓,也不能作為有價證券流通。 (三)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在收到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單據。按照國際商會《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貨物的全程運輸。多式聯運單據與聯運提單在形式上有相同之處,但在性質上不同。 1)提單的簽發人不同:多式聯運單據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而且可以是完全不掌握運輸工具的「無船承運人」,全程運輸均安排各分承運人負責。聯運提單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 2)簽發人的責任不同: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人對全程運輸負責。而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僅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3)運輸方式不同:多式聯運提單的運輸既可用於海運與其他方式的聯運,也可用於不包括海運的其他運輸方式的聯運。聯運提單的運輸限於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的聯合運輸。 4)已裝船證明不同:多式聯運提單可以不表明貨物已裝船,也無須載明具體的運輸工具。聯運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
㈦ 外貿單據有哪些
第一類單據-價格類:發票類包括商業發票,形式發票,領事發票,工廠發票等。通常前兩個居多。
第二類單據-合同類: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兩者等價。
第三類單據-運輸類:提單類包括海運、空運、鐵路以及聯運單據。其中海運提單是物權單據。
第四類單據-報關類:主要含有發票,合同,提單,報關單,報檢單,裝箱單等
基本上外貿單據就這幾類。
㈧ 親,我是外貿菜鳥,剛做外貿一個月,請問外貿都會涉及到哪些海運單據呢
(一)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B/L),簡稱提單,是貨物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用以證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並裝上船的憑證。它說明了貨物運輸有關當事人(如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其性質與作用主要表現為:
1.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並保證按收據上所列內容交付貨物。
2.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上的收貨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可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或憑此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Original B/L)。
3.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契約的證明,是處理雙方在運輸中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
1.根據貨物是否已裝船分:
(1)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Shipped B/L)。它是指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指定船舶後所簽發的提單,其特點是提單上必須以文字表明貨物已裝某某船上,並載裝船日期,同時還應由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在國際貿易中,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
(2)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稱收訖待運提單,是指承運人已收到托運貨物等待裝運期間所簽發的提單。
2.根據提單上有無對貨物外表狀況的不良批註分:
(1)清潔提單(Clean B/L),是指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在提單上不帶有明確宣稱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狀況的文字或批註的提單。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以接受的條款或批註,銀行只接受清潔提單。清潔提單也是提單轉讓時的必備條件。
(2)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承運人在提單上帶有明確宣稱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狀況的文字或批註的提單。
根據運輸方式不同分:
(1)直達提單(Direct B/L),凡合同和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者,必須使用這種直達提單;
(2)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在這種提單上要註明「轉船」或「在……港轉船」字樣;
(3)聯運提單(Through B/L),是指經過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時,由第一程承運人所簽發的包括全程運輸的提單。它雖包括全程運輸,但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一般都在提單中規定,只承擔他負責運輸的一段航程內的貨損責任。
5.根據船舶營運方式不同分:
(1)班輪提單( Liner B/L);
(2)租船提單(Charter Party B/L)。銀行或買方在接受這種提單時,通常要求賣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6.根據提單內容的繁簡分: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背面列有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條款;
(2)略式或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背面無條款的提單。
7.根據其使用的有效性分:
(1)正本提單(Original B/L),有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
(2)副本提單(Copy B/L),無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僅供工作上參考之用。
8.其他種類提單:
(1)集裝箱提單(Container B/L);
(2)艙面提單(On Deck B/L),貨裝在船舶甲板上所簽發的提單,風險較大;
(3)過期提單(Stale B/L),超過簽發日期後21天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一般銀行會拒受這種過期提單,但合同中訂有「過期提單可以接受」(Stale B/L acceptable)條款者例外;
(4)運輸代理人提單(House B/L)。
另外,還有不可轉讓海運單。
㈨ 海運提單種類
按不同的分類標准,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第一類
按提單收貨人的抬頭分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
記名提單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欄中已具體填寫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提單所記載的貨物只能由提單上特定的收貨人提取,或者說承運人在卸貨港只能把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提單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該人佔有提單,承運人也應負責。這種提單失去了代表貨物可轉讓流通的便利,但同時也可以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使用記名提單,如果貨物的交付不涉及貿易合同下的義務,則可不通過銀行而由托運人將其郵寄收貨人,或由船長隨船帶交。這樣,提單就可以及時送達收貨人,而不致延誤。因此,記名提單一般只適用於運輸展覽品或貴重物品,特別是短途運輸中使用較有優勢,而在國際貿易中較少使用。
2.不記名提單(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沒有指明任何收貨人,而註明「提單持有人」(Bearer)字樣或將這一欄空白,不填寫任何人的名稱的提單。這種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簡便。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承運人交付貨物只憑單,不憑人。這種提單丟失或被竊,風險極大,若轉入惡意的第三者手中時,極易引起糾紛,故國際上較少使用這種提單。另外,根據有些班輪公會的規定,凡使用不記名提單。在給大副的提單副本中必須註明卸貨港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記名提單雖然安全,不能轉讓,對貿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認為:由於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背書轉讓,因此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任何人持有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放貨,對貿易各方不夠安全,風險較大,很少採用。指示提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適應了正常貿易需要,所以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背書分為記
提單樣式
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書(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書人(指示人)在提單背面寫上被背書人的名稱,並由背書人簽名。後者是指背書人在提單背面不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在記名背書的場合,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被背書人。反之,則只需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
3.指示提單(Order B/L)
在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內填上「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Order of……)字樣的提單。這種提單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單又分為托運人指示提單、記名指示人提單和選擇指示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只填記「指示」字樣,則稱為托運人指示提單。這種提單在托運人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托運人就是以議付銀行或收貨人為受讓人,通過轉讓提單而取得議付貨款的。如果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指示」,則稱為記名指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或指示」,則稱為選擇指示人提單。記名指示提單或選擇指示人提單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銀行的名稱,也可以是托運人。
指示提單是一種可轉讓提單。提單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把它轉讓給第三者,而不須經過承運人認可,所以這種提單為買方所歡迎。而不記名指示(托運人指示)提單與記名指示提單不同,它沒有經提單指定的人背書才能轉讓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單在國際海運業務中使用較廣泛。
第二類
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劃分
1.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根據大副收據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如果承運人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就是確認他已將貨物裝在船上。這種提單除載明一般事項外,通常還必須註明裝載貨物的船舶名稱和裝船日期,即是提單項下貨物的裝船日期。
由於已裝船提單對於收貨人及時收到貨物有保障,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根據國際商會1990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凡以CIF或CFR條件成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賣方應提供已裝船提單。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國際貿易中,更是要求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國際商會1993年重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作為運輸單據時,銀行將接受註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指定船隻的提單。
2.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貨待運提單又稱備運提單、待裝提單,或簡稱待運提單。它是承運人在收到托運人交來的貨物但還沒有裝船時,應托運人的要求而簽發的提單。簽發這種提單時,說明承運人確認貨物已交由承運人保管並存在其所控制的倉庫或場地,但還未裝船。所以,這種提單未載明所裝船名和裝船時間,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一般都不肯接受這種提單。但當貨物裝船,承運人在這種提單上加註裝運船名和裝船日期並簽字蓋章後,待運提單即成為已裝船提單。同樣,托運人也可以用待運提單向承運人換取已裝船提單。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這種待運提單於19世紀晚期首先出現於美國,其優點在於:對托運人來說,他可以在貨物交承運人保管之後至裝船前的期間,盡快地從承運人手中取得可轉讓提單,以便融通資金,加速交易進程。而對於承運人來說,則有利於招攬生意,拓寬貨源。但這種提單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運提單沒有裝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貨不及時而使貨主遭受損失;另一方面,待運提單上沒有肯定的裝貨船名,致使提單持有人在承運人違約時難以向法院申請扣押船;第三,待運提單簽發後和貨物裝船前發生的貨損、貨差由誰承擔也是提單所適用的法律和提單條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確規定的問題,實踐中引起的責任糾紛也難以解決。基於上述原因,在貿易實踐中,買方一般不願意接受這種提單。
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承運人在內陸收貨越來越多,而貨運站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貨物裝入集裝箱後沒有特殊情況,一般貨物質量不會受到影響。港口收到集裝箱貨物後,向托運人簽發「場站收據」,托運人可持「場站收據」向海上承運人換取「待運提單」,這里的待運提單實質上是「收貨待運提單」。由於在集裝箱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已向兩端延伸,所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集裝箱運輸中銀行還是可以接受以這種提單辦理貨款的結匯的。
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貨物裝船前,承運人已經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的,貨物裝船完畢,托運人可以將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承運人也可以在收貨待運提單上加註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註後的收貨待運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
由此可見,從承運人的責任來講,集裝箱的「收貨待運提單」與「已裝船提單」是相同的。因為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港口收貨時開始的,與非集裝箱裝運貨物從裝船時開始不同。跟單信用證慣例也允許接受集裝箱的「收貨待運」提單。但是在國際貿易的信用證仍往往規定海運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使開證者放心。
第三類
按提單上有無批註劃分
1.清潔提單(Clean B/L)
在裝船時,貨物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未在提單上加註任何有關貨物殘損、包裝不良、件數、重量和體積,或其他妨礙結匯的批註的提單稱為清潔提單。
使用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買方要想收到完好無損的貨物,首先必須要求賣方在裝船時保持貨物外觀良好,並要求賣方提供清潔提單。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貨運單據上並無明顯地聲明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的附加條文或批註者;銀行對有該類附加條文或批註的運輸單據,除信用證明確規定接受外,當拒絕接受。」可見,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貿易中,通常賣方只有向銀行提交清潔提單才能取得貨款。清潔提單是收貨人轉讓提單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同時也是履行貨物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的必要條件。
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註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
由此可見,承運人一旦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在卸貨港卸下後,如發現有殘損,除非是由於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所致,承運人必須負責賠償。
2.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貨物裝船時,承運人若發現貨物包裝不牢、破殘、滲漏、玷污、標志不清等現象時,大副將在收貨單上對此加以批註,並將此批註轉移到提單上,這種提單稱為不清潔提單,中國《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記載的貨物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與實際接收的貨物不符,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懷疑與已裝船的貨物不符,或者沒有適當的方法核對提單記載的,可以在提單上批註,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
實踐中承運人接受貨物時,如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據上作出記載,在正式簽發提單時,再把這種記載轉移到提單上。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銀行是拒絕出口商以不清潔提單辦理結匯的。為此,托運人應把損壞或外表狀況有缺陷的貨物進行修補或更換。習慣上的變通辦法是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不要將大副收據上所作的有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的批註轉批到提單上,而根據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以使出口商能順利完成結匯。但是,承運人因未將大副收據上的批註轉移提單上,承運人可能承擔對收貨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因此遭受損失,應由托運人賠償。那麼,托運人是否能夠賠償,在向托運人追償時,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承擔很大的風險。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提單條款的規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證。所以,承運人不能憑保函拒賠,保函對收貨人是無效的,如果承、托雙方的做法損害了第三者收貨人的利益,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容易構成與托運人的串通,對收貨人進行欺詐行為。
由於保函換取提單的做法,有時確實能起到變通的作用,故在實踐中難以完全拒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海上貨物運輸的托運人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的保函,對收貨人不具有約束力。不論保函如何約定,都不影響收貨人向承運人或托運人索賠;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出於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雙方均有履行之義務。」承運人應當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後所處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輕心。
第四類
根據運輸方式不同劃分
1.直達提單(Direct B/L)
直達提單,又稱直運提單,是指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後,中途不經轉船,直接運至目的港卸船交與收貨人的提單。直達提單上不得有「轉船」或「在某港轉船」的批註。凡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者,必須使用這種直達提單。如果提單背面條款印有承運人有權轉船的「自由轉船」條款者,則不影響該提單成為直達提單的性質。
使用直達提單,貨物由同一船舶直運目的港,對買方來說比中途轉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節省費用、減少風險,又可以節省時間,及早到貨。因此,通常買方只有在無直達船時才同意轉船。在貿易實務中,如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則買方必須取得直達提單才能結匯。
2.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
轉船提單是指貨物從起運港裝載的船舶不直接駛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換裝其他船舶轉運至目的港卸貨,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稱為轉船提單。在提單上註明「轉運」或在「某某港轉船」字樣,轉船提單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運人簽發。由於貨物中途轉船,增加了轉船費用和風險,並影響到貨時間,故一般信用證內均規定不允許轉船,但直達船少或沒有直達船的港口,買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轉船。
按照海牙規則,如船舶不能直達貨物目的港,非中轉不可,一定要事先徵得托運人同意。船舶承運轉船貨物,主要是為了擴大營業、獲取運費。轉運的貨物,一般均屬零星雜貨,如果是大宗貨物,托運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發生轉船問題。轉運貨物船方的責任可分下列3種情況:
⑴第一航程與第二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各自負責,互不牽連;
⑵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在貨物轉運後承擔費用,但不負責任;
⑶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負責到底。
上述3項不同責任,須根據轉運的過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聯運提單(Through B/L)
聯運提單是指貨物運輸需經兩段或兩段以上的運輸方式來完成,如海陸、海空或海海等聯合運輸所使用的提單。船船(海海)聯運在航運界也稱為轉運,包括海船將貨物送到一個港口後再由駁船從港口經內河運往內河目的港。
聯運的范圍超過了海上運輸界限,貨物由船舶運送經水域運到一個港口,再經其他運輸工具將貨物送至目的港,先海運後陸運或空運,或者先空運、陸運後海運。當船舶承運由陸路或飛機運來的貨物繼續運至目的港時,貨方一般選擇使用船方所簽發的聯運提單。
4.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這種提單主要用於集裝箱運輸。是指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由一個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所簽發的提單。提單內的項目不僅包括起運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運輸路線,以及收貨地和交貨地。
⑴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⑵組成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中其中一種必須是國際海上運輸;
⑶多式聯運提單如果貿易雙方同意,並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由承擔海上區段運輸的船公司、其他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簽發;
⑷中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第八節「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別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制約著多式聯運。
第五類
按提單內容的簡繁劃分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全式提單是指提單除正面印就的提單格式所記載的事項,背面列有關於承運人與托運人及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由於條款繁多,所以又稱繁式提單。在海運的實際業務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這種全式提單。
2.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簡式提單,又稱短式提單、略式提單,是相對於全式提單而言的,是指提單背面沒有關於承運人與托運人及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這種提單一般在正面印有「簡式」(Short Form)字樣,以示區別。簡式提單中通常列有如下條款:「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提單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該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代理處,可供托運人隨時查閱。」
簡式提單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和非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⑴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運輸大宗貨物時,船貨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首先要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貨物裝船後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作為已經收到有關貨物的收據,這種提單就是「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因為這種提單中注有「所有條件均根據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據……租船合同開立」字樣,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因為銀行不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所以當出口商以這種提單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一般不願接受。只有在開證行授權可接受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時,議付銀行才會同意,但往往同時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拒收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一般應和租船合同中所規定的船東責任相一致。如果提單所規定的責任大於租船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在承租人與船東之間仍以租船合同為准。
⑵非租船合同項下的簡式提單。為了簡化提單備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實際上只簽發給托運人一種簡式提單,而將全式提單留存,以備托運人查閱。這種簡式提單上一般印有「各項條款及例外條款以該公司正規的全式提單所印的條款為准」等內容。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銀行可以接受這種簡式提單。這種簡式提單與全式提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類
按簽發提單的時間劃分
1.倒簽提單(Anti-dated B/L)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完畢後,以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當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若仍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發提單,托運人就無法結匯。為了使簽發提單的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相符,以利結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提單上仍以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填寫簽發日期,以免違約。
簽發這種提單,尤其當倒簽時間過長時,有可能推斷承運人沒有使船舶盡快速遣,因而承擔貨物運輸延誤的責任。特別是市場上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借口拒絕收貨,並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但是為了貿易需要,在一定條件下,比如在該票貨物已裝船完畢,但所簽日期是船舶已抵港並開始裝貨,而所簽提單的這票貨尚未裝船,是尚未裝船的某一天;或簽單的貨物是零星貨物而不是數量很大的大宗貨;或倒簽的時間與實際裝船完畢時間的間隔不長等情況下,取得了托運人保證承擔一切責任的保函後,才可以考慮簽發。
⒉順簽提單(Post-date B/L)
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托運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但是該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晚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即托運人從承運人處得到的以晚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由於順填日期簽發提單,所以稱為「順簽提單」
3.預借提單(Advanced B/L)
預借提單是指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即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那裡借用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這種提單往往是當托運人未能及時備妥貨物或船期延誤,船舶不能按時到港接受貨載,估計貨物裝船完畢的時間可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時,托運人採用從承運人那裡借出提單用以結匯,當然必須出具保函。簽發這種提單承運人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可能構成承、托雙方合謀對善意的第三者收貨人進行欺詐。簽發這種提單的後果:
⑴因為貨物尚未裝船而簽發提單,即貨物未經大副檢驗而簽發清潔提單,有可能增加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⑵因簽發提單後,可能因種種原因改變原定的裝運船舶,或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退關,這樣就會很容易地使收貨人掌握預借提單的事實,以欺詐為由拒絕收貨,並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甚至訴訟。
⑶不少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判例表明,在簽發預借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不但要承擔貨損賠償責任,而且會喪失享受責任限制和援引免責條款的權利,即使該票貨物是因免責事項原因受損的,承運人也必須賠償貨物的全部損失。
簽發倒簽或預借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很大,由此引起的責任承運人必須承擔,盡管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但這種保函同樣不能約束收貨人。比較而言,簽發預借提單比簽發倒簽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更大,因為預借提單是承運人在貨物尚未裝船,或者裝船還未完畢時簽發的。中國法院對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的判例,不但由承運人承擔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賠償貨款損失和利息損失,還賠償了包括收貨人向第三人賠付的其他各項損失。
4.過期提單(Stale B/L)
過期提單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口商在裝船後延滯過久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按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拒受在運輸單據簽發日期後超過21天才提交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交單不得晚於信用證到期日。」二是指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這種提單也稱為過期提單。因此,近洋國家的貿易合同一般都規定有「過期提單也可接受」的條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第七類
按收費方式劃分
1.運費預付提單(Freight Prepaid B/L)
成交CIF、CFR價格條件為運費預付,按規定貨物托運時,必須預付運費。在運費預付情況下出具的提單稱為運費預付提單。這種提單正面載明「運費預付」字樣,運費付後才能取得提單;付費後,若貨物滅失,運費不退。
2.運費到付提單(Freight to Collect B/L)
以FOB條件成交的貨物,不論是買方訂艙還是買方委託賣方訂艙,運費均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並在提單上載明「運費到付」字樣,這種提單稱為運費到付提單。貨物運到目的港後,只有付清運費,收貨人才能提貨。
3.最低運費提單(Minimum B/L)
最低運費提單是指對每一提單上的貨物按起碼收費標准收取運費所簽發的提單。如果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批量過少,按其數量計算的運費額低於運價表規定的起碼收費標准時,承運人均按起碼收費標准收取運費,為這批貨物所簽發的提單就是最低運費提單,也可稱為起碼收費提單。
第八類
按提單簽發的不同劃分
⒈ 船公司簽發的提單 通常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⒉ 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NVOCC B/L)
指由無船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在集裝箱運輸中,無船承運人通常為拼箱貨簽發提單,因為拼箱貨是在集裝箱貨運站內裝箱和拆箱,而貨運站又大又多倉庫,所以有人稱其為倉/倉提單(House B/L)。當然,無船承運人也可以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運輸代理行提單(House B/L)
運輸代理行提單是指由運輸代理人簽發的提單。在航運實踐中,為了節省費用、簡化手續,有時運輸代理行將不同托運人發運的零星貨物集中在一套提單上托運,而由承運人簽發給運輸代理行成組提單,由於提單只有一套,各個托運人不能分別取得提單,只好由運輸代理人向各托運人簽發運輸代理人(行)的提單。由於集裝箱運輸的發展,運輸代理人組織的拼箱貨使用這種提單有利於提高效率,所以這種提單的使用正在擴展。
一般情況下,運輸代理行提單不具有提單的法律地位,它只是運輸代理人收到托運貨物的收據,而不是一種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故不能憑此向承運人提貨。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的規定,除非提單表明運輸行作為承運人(包括無船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單,或國際商會批準的「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的運輸提單可以被銀行接受外,銀行將拒收這種提單。
㈩ 常見外貿單證的種類有哪些
行內6年回復僅供參考
一般有箱單、發票、外貿合同、報關單、報關委託書這是一般進出口所需要的
根據貨物的不同還有比如產地證、動植物檢驗檢疫、3C、自動進出口許可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