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國際知識 > 國際法和遵守基本法哪個好

國際法和遵守基本法哪個好

發布時間:2022-05-31 04:51:46

❶ 有人認為國際法是法律,有的人認為國際法是道德,談談你的觀點

國際法是不是真正的法?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這是西方法學界一直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十七世紀德國的普芬道夫(S.Puffendorf)在談到這一問題時,早已作了否定回答。他把自然法看作國際法的唯一根據。他認為,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不存在的.各國間的法律關系只能在自然法中去尋找。國際法不過是普遍約束人類的自然法的一部分。19世紀的英國法學家奧斯汀(J.Austin,1790~1859)則從實在法的角度否認國際法的法律性。他根據其三位一體說,認為法律是掌握主權的「上級」所頒布的一種「命令」,如不服從就以「制裁」作為威脅,但國際法並非如此。所以他斷言,國際法只是一種道德體系,而不是法。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甚至現在,由於國際法常常遭到粗暴的違反和破壞,也不斷引起人們對國際法法律性質的懷疑。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不少人就曾認為國際法是一堆高調、不切實際的東西。在他們看來,國際法的主要任務是防止國際間的戰爭、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鑒於德、意、日法西斯粗暴地踐踏國際法,他們便對國際法深表懷疑。現如今美國繞開聯合國安理會,不顧全世界愛好和平人們的反戰聲浪,公然地對主權國家伊拉克動武,又一次使人們對國際法的法律性產生了懷疑。

歷史與現實告訴人們,國際社會如同國內社會一樣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機構及其法律制度。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而建立的聯合國並不是「世界國家」,而是各主權國家採取有效的集體辦法,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平等協商,促進國際合作,發展各國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關於國際法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國際法不是萬能的,國際法有其軟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認了國際法的意義和法律性。國際法受國際政治、國際勢力的影響更大,這是現實。

美伊戰爭可以說是國際關系史上和國際法中非常突出的重大事件。美國的行為已經觸犯了聯合國憲章,怎麼辦?毫無疑問它應該承擔責任 ,但國際法事實上不可能有非常有效的方式做到這一點,當然我們沒有放棄努力,通過安理會來發出呼聲。大家都呼籲停止戰爭,但是實際上是停不下來的。這個表現了國際法的軟弱性。它有不少缺陷,比起國內法要脆弱得多,但它仍然是人們在國際生活中感到深切不安的一種法律。在國際范圍內沒有一個國際立法機關決定什麼是法,什麼已經不是法;也沒有一個具有強制管轄權的國際法院,而只是對自願接受法院判決的國家創造某種義務;更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國際警察來執行法律,而是由每一個國家自行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以實施自己的權利.然而,國際法是法的一個部門, 是舉世公認的.迄今為止,尚沒有哪一個國家聲明否定或不遵守國際法,相反,各國政府常常通過其議會和政府聲明表明願意遵守作為國際行為規則的國際法。<<聯合國憲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國際條約還以明文確認了國際法的法律效力。

(二)國際法雖然不是一國立法機關或一個超國家的國際立法機關制定,但今天的國際公約都是眾多國家通過國際會議或者國際組織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觀存在是一回事,對法的破壞是另一回事,違法不等於無法,二者不能混為一談。譬如,有些國家的勞動法中規定不許僱傭童工,但偏有人這樣做,難道勞動法就因此而不存在了嗎? 再如中美撞機事件,美國違背了國際法,而國際法就因此而不存在了嗎?盡管近年來,有的國家侵犯別國主權、干涉別國內政的事件層出不窮,但尊重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不侵犯、不幹涉他國內政等原則仍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被用來作為揭露和譴責侵略和擴張現象,給予破壞國際法的侵略者以嚴厲制裁的依據,而絕不應該因為擴張主義者破壞國際法而根本否認國際法的意義和法律性。

(四)各國的實踐表明,國際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得到認真遵守,違反國際法畢竟是少數例外,這從反面說明國際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五)國際法具有強制力.強制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沒有強制性的規范不成為法律。國際法的強制性體現在規范強制和事實強制兩方面,強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當一個國家違反了國際法以後,各個國家要對這個國家採取單獨或者集體的制裁。如1991年海灣戰爭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這個時候是違反了國際法,依法承擔責任,遭到制裁;自從20世紀初第二次海牙和會關於陸戰法規慣例的第四公約,規定交戰國違反陸戰法規者應負賠償責任之後,國際上出現了有關「制裁」的規則。

單獨制裁,是指由受害國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施加有形的或無形的壓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為或為其不法行為承擔後果。單獨制裁同國際爭端強制解決的方法大體上是一致的,如報復、報仇、平時封鎖、自衛等自助行為。單獨制裁可以是在政治、道義和輿論方面,如我國政府和人民對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導彈襲擊我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的這起嚴重違反國際法的不法行為,提出抗議、聲討,進行揭露和譴責;單獨制裁可以是在外交方面、經濟方面,如斷絕外交關系、對不法行為國家實行禁運抵貨,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是在軍事方面,如美國「鮑迪奇」號測量船闖入中國專屬經濟區後,中國的海軍艦艇及軍隊對之進行了「攔截」和「尾隨」,這是符合國際法規定的正當自衛行為。

集體制裁,是指國際社會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的有組織的強制行動。這種制裁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形成的。依照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第16條,國際聯盟會員國如果不顧盟約第12條、第13條和第15條的規定而從事戰爭,應視為對聯盟所有其他會員國犯有戰爭行為應予以制裁。其他會員國應該立即與之斷絕各種商業上或財政上的關系,禁止其人民與破壞盟約國人民的一切交往,並阻止其他國家人民與該國人民之間的一切交往。如果這些措施未能迫使違反盟約的國家屈服,國聯行政院應向會員國建議派遣和組織軍隊來維護盟約。遇有此種情況,經出席行政院的所有會員國的投票表決,可將違反盟約的國家開除出盟。

《聯合國憲章》對侵略行為的制裁問題,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依照憲章第41條,遇有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安全理事會得決定所採取武力以外的方法,如經濟關系、鐵道、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的停止以及外交關系的斷絕,以強制實施其決議,並要促進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安理事會如認為上述辦法還不夠時,可根據憲章第92條規定採取必要的海陸空行動,包括會員國的海陸空三軍的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如1991年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在聯合國明確授權下發動了對伊拉克的海灣戰爭以制裁其對科威特的侵略行為。

有關國際制裁的條約規定。 國際制裁是指對從事不法行為的國家的制裁。除了傳統的自助外,從上世紀初以來不只一次地出現了有關國際制裁的條約規定。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安理會有權對嚴重威脅他國的國家進行制裁,這種制裁包括軍事的和經濟的。例如1990年海灣危機發生後,聯合國通過決議,對伊拉克實行的制裁;1907年的海牙《陸戰規則條約》第三條規定,違反陸戰法規的交戰國應付「賠償」責任,其軍隊所屬個人所犯一切行為,該國亦應負責;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在倫敦簽訂了關於設立軍事法庭協定,以便審判歐洲軸心國的首要戰犯,並制定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法庭的組織程序和工作原則;1949年日內瓦公約,規定了對於「嚴重破壞公約行為之人」予以「處罰」或「處以有效之刑事制裁」;《聯合國憲章》的第七章各條規定了對侵略行為的強制行動,以實施集體制裁等等。

國際法不但有規范強制,還有事實上的強制,事實強制是規范強制的落實,規范強制是事實強制的依據。但並非所有的強制規范都能得到落實,比如強國對弱國的侵犯,盡管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及其他條約的強制規定,弱國卻不能援引強制規范予以阻止,更別說對其實施制裁了。反之,弱國侵犯了強國的利益,則會遭到規范規定的甚至超過規范規定范圍的報復。這種強制執行力的不對稱性直接導致了國際社會的動盪和不安。所以筆者認為國際法的強制效力具有不對稱性。國際法的這種不對稱性是國際社會各國際法主體綜合力量的反映,只要國際社會存在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國際法就會表現出其執行效力的不對稱性。就象所有的國內法都具有階級屬性、都不是超階級的法一樣,國際法也不是超國家的法律,在某種意義上他成了某些超級大國統治附庸國的工具,成了超級大國欺壓弱小的合法借口。但盡管如此,國際法的這種不平等性,並不能掩蓋其法律性的屬性,因為法律的本質屬性是規范和強制。

❷ 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內法基本原則的關系

依據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定義,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這一特徵可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規范要麼是從基本原則派生或引申出來的,要麼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2.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有效的基礎。國際法一般原則必須符合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如同憲法與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項國際法一般原則、規范,與國際法基本原則抵觸者均屬無效。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對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守,不得違反,倘若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就動搖了整個國際法的基礎。譬如,假若在國際關系中破壞了主權原則,現代國際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僅僅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不足以影響國際法的存在。 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製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強行法是任意法的對稱。強行法原為國內法的概念,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開始正式在國際法領域使用強行法的概念。該公約第53 條稱國際強行法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並規定: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范始得更改之規范」。按照這條規定,國際強行法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②公認為不許損抑;③不得隨意更改,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但是,國際強行法具體指哪些規范,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劃定具體范疇。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按照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國際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徵,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❸ 當國際法和國內法沖突時候哪個優先

一般當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時一般以簽署國家法為准。

國際貿易也就是國際民商事交易,我國是民商合一的體制,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但是不一定的,一般來講一個國家既然簽訂了一個國際條約那麼他就有義務遵守,所以當其國內法與之沖突的時候應優先適用國際法。但有時候一國簽訂條約時會有保留條款,在保留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優先適用國內規定。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條約是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就自動適用,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有些則是各方約定適用的結果,所以,這個問題還是要個案判定,要看這個條約的性質以及規定了。

(3)國際法和遵守基本法哪個好擴展閱讀:

中國一貫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並認真履行自己所締結或參加的條約義務。有的條約直接適用,如1980年《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但大多數條約是通過我國國內立法後在我國執行的,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我國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我國一般還有部門法中以專條規定了國際條約與中國國內法的關系。

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❹ 國際法有什麼用大國真的在乎國際法么

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的過程中形成,並經各國協議公認,主要用以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國際關系的形成和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包括由國際習慣組成的習慣國際法和由各國協議承認的國際約章組成的協定國際法兩方面的內容.
關於國際法的作用問題,有兩種完全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是從國際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國際法只是一種國際實在道德,可有可無,最多隻能作為國際上評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安全的保障,是國家免受侵害的依據,無限誇大國際法的作用。顯然,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這兩種主張都是不切合實際的。國際實踐表明,各國都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公開聲明國際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動不受國際法的拘束。國際法經常性地由各國自覺遵守,國家間的交往與聯系才得以正常進行,國際法律秩序總的來說是好的。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不幸爆發,戰後地區武裝沖突時有發生,少數國家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的行為末受到應有的制裁,這些情況也表明國際法並不能解決一切國際問題,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對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的基礎上,應該正確評價和充分發揮國際法的作用,同時又要看到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的復雜性,看到國際政治、經濟、軍事斗爭與發揮國際法作用的相關性和制約性,不迷信國際法。
國際法是衡量和裁判國際行為是與非的法律標准。國際行為主要是指國家之間交往過程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況。一方面,國際法作為行為規范,為各國交往提供了行為標准,各國應該以國際法為依據規范和約束自身的行為,以國際法為標准評判自身行為的對與錯。另一方面,國際法作為審判規范,是裁判脫離和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審判標准。國際法要求各國予以遵守,但違反甚至破壞國際法的行為並非就否定了國際法存在的價值,相反,國際法的作用之一, 就是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使有關的國家承擔法律責任, 從而更好地保證國際法的實施。
國際法是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從而確立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形式。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國際文化關系。要維持國家間彼此的正常關系、促進國際和平與發展,就要求國家遵循一定的規則。國際法是國際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是確立國家間在國際交往過程中的行為規則的法律形式。在國際法中,特別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國際條約中,直接為國家設定了權利與義務,國家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 如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國家內政原則等,既是國家的權利,同時又是國家的義務。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是國家的重要屬性,國際法將國家間的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賦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國予以遵守,有利於防止戰爭與沖突,保障和平與發展,有利於建立正常的國際秩序,促進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
我認為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在本質上與人與人的關系是一樣的,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為利合為利分, 最後一節課聽老師說起我國和日本的關系,感觸挺深,,作為一名黨員,作為一名新時代的大學生,我們確實該想想這樣的問題,為什麼作為戰敗國的日本可以那麼多年不道歉,還大放厥詞「即使我們對中國人再差,他們也會買我們的產品」 崇洋媚外似乎成了所有中國人的通病,外國的東西就都是好的,無論是東西還是人,外國人在自己的國家生存不下去了,來中國卻成了「香餑餑」;外國的東西就都是好的,跟同學朋友炫耀「這是XX國的!」這似乎是惡性循環,我們的經濟實力科學技術比不上發達國家,我們的國民不願用自己國家的產品,致使我們沒有進步的動力。國際法是大國
制定來給沒有實力的小國遵守的,經濟實力決定一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決定其說話的力度,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獲得長足進步,但是還遠遠不夠,中國經濟的發展靠我們這年輕的一代,但是現在讓我們擔憂的是看看我們這些年輕人現在在干什麼呢?選秀?追求潮流?但是我相信主流還是好的,我們大部分年輕的一代還是很有民族自尊心和責任感的。但是我們的某些位居高堂的人就不敢恭維了,貪污腐敗,濫用職權……我覺得解決這樣的問題首先需要從我們的領導者入手,制定領導幹部規范,加強執行力度,中國的通病式問題是計劃決策制定的很完美,但在執行時總會大大打折,要保證政策規劃得到切實的完整的落實。要大力發展經濟,重視發展的質量和發展的速度統一起來,實現科學發展,同時要規范市場秩序,加強政府的監督與監管,最重要的是要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一家之言,有感而發,不知所雲……

❺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影響

《聯合國憲章》對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合國憲章》本質上屬於多邊性質的國際條約,其所載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 第一,聯合國作為當今國際社會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目前已擁有191個會員國,幾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國家,作為這一龐大國際組織的組織約章,《憲章》可謂是已獲得了各國普遍接受的國際文獻。
第二,系統地概括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首推《聯合國憲章》,這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在國際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體表現,其確認固定和發展了國際法基本原則,被認為是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發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獻。在《憲章》中,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現在序言、宗旨和原則部分,尤其集中在第2 條規定的七項原則上,其給聯合國及其會員國規定了法律任務、行動方針以及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
第三,《聯合國憲章》第2 條規定:「本組織在國際維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足見《聯合國憲章》是一項具有權威的國際文獻,它的效力已超出了一個國際組織文件的效力范圍。
此外,憲章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對其後載有基本原則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有其他國際文件具有「淵源」作用。譬如,憲章所規定的七項原則被其他國際文件,如《亞非會議最後公報》、《非洲統一組織憲章》、《國際法原則宣言》、《各國經濟權利和3 義務憲章》以及大量的雙邊條約、協定所重申、延伸和發展。《聯合國憲章》在序言和宗旨部分都涉及到了國際法基本原則,但最集中的反映在第2 條聯合國的原則部分中,其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予遵行的七項原則,簡述如下:
a) 會員國主權平等。
b) 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c )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d ) 不使用武力。
e ) 集體協作。
f ) 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g ) 不幹涉別國國內管轄事項。? 1、主權的概念和基本內容。
主權,即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並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行使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還指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系中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如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據本國的情況,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國家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等。這就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謂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
2、主權原則的含義和意義。
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重要原則,其要求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要尊重對方的主權,尊重對方的國際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換言之,國家是獨立的、平等的,各國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的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各國自行決定自己的命運、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形式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其他國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現代國際法確認上述內容為整個國際關系的基礎和現代國際法的基礎。這就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基本含義。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詳盡闡述了主權原則的內容,其中心是各國主權平等。該宣言規定,主權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國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③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④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並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共處。
在國際實踐中,只有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才能使國家主權原則得到切實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國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權性質不同而兵戎相見,國際關系就要混亂,國際法也就無法存在了。因此,將國家主權原則比作各國保護自己生存,反對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確的。
國家主權原則對國家、對國際法都有重要意義。國家主權原則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特別是二戰之後,幾乎所有的國際文獻都確認了這一原則,包括《聯合國憲章》。主權平等原則依然是國際法最基本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此原則列為首位,也說明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2、互相尊重領土完整
領土完整是國家領土主權的表現,國家之間相互尊重領土完整是尊重國家主權的最主要內容。應當指出,領土完整是個法律概念,而非單純的地理學概念。在地理學上,依領土分布的連續程度認識領土的完整性,將領土連成一片的稱「連續領土」,領土被海洋分隔的稱為「不完全連續領土」,部分領土被他國領土分隔或包圍的稱為「非連續領土」。習慣上將連續領土視為完整,而後者為不完整。而在國際法上,領土完整表明了領土整體性和統一性的內在特徵,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領土主權是否被侵佔。連續領土若為別國侵佔或分裂,也不能視為領土完整;相反,領土並不連續,但並未被別國侵佔,仍應屬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是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部分,是鑒別國家是否真正享有獨立和主權的重要標准。
3、尊重主權與尊重領土完整的關系。
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兩個互相聯系又不盡相同的概念。國家是在自己的主權范圍內行使主權的,只有國家主權存在,才能保證國家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才能保證領土完整。如果國家主權被剝奪,領土主權就失去了保證。國家領土主權受到侵犯,領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國的領土完整,肢解、分裂、侵佔了該國領土,當然就破壞了該國的主權。因此,尊重一國主權是國家行使主權的基礎,尊重的一國的主權必然應該首先尊重一國的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國家主權的概念比領土完整的概念更廣泛。 1、互不侵犯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互不侵犯原則是指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侵犯另一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國際法原則宣言》對互不侵犯原則的內容作了闡明:①侵犯戰爭構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須負國際責任;②各國皆有義務避免從事侵略戰爭之宣傳;③各國有義務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脅侵犯他國邊界和國際界線;④每一國皆有義務避免對闡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權原則時所指之民族採取剝奪其自決、自由及獨立之任何強制行動;⑤每一國皆有義務避免組織或鼓勵組織非正規軍或武裝團隊,包括僱傭軍在內,侵入他國領土,有義務避免在他國發動、煽動、協助或參加內戰或恐怖活動,或默許在其本國境內從事以犯此等行為為目的之有組織活動;⑥國家領土不得作為違背憲章規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軍事佔領之對象,不得成為他國以使用威脅或武力而取得之對象,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之領土不得承認為合法。
2、侵略的定義。
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互不侵犯並不是一般地反對戰爭,而是反對侵犯戰爭。對於自衛戰爭,民族解放戰爭則給以肯定和確認。這樣,認識戰爭的性質,認清什麼是侵略戰爭就顯得至關重要。
關於侵略的定義是個國際上長期討論的問題。從1950年聯合國大會審議此問題,直到1974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屆聯大才通過了一項《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大會建議安理會在確定是否發生了侵略行為時,以該定義為指導。該定義為:「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定義還列舉了應視為侵略的七項行為。
武裝侵犯一個主權國家是最嚴重的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一個關於侵略的定義是不能將侵略行為的特徵包羅無遺的,該定義把侵略行為僅僅限定為使用武力的行為,而且,侵略行為是否存在,應由安理會斷定,可見這個定義還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正如我國代表在聯大會議上指出的,定義把侵略只限於武裝侵略行為而沒有包括其他形式的侵略像領土兼並和擴張,政治干涉和顛覆以及經濟控制和掠奪等,而這些也恰是當今世界上超級大國推行侵略擴張政策的主要形式。再者,定義中某些條文的含義模糊不清,在適用或解釋時會造成不同理解而發生分歧。
應當注意,互不侵犯原則不僅反對大小規模的武裝進攻,也禁止進行武力威脅、禁止武裝進攻的准備和進行戰爭的宣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規約第5 條規定,凡計劃准備發動或從事任何一種戰爭的行動都構成違反和平罪,是嚴重國際罪行。此規則得到聯合國大會的確認。這里指出的當然是侵略性的非正義戰爭而言。
還應強調,「侵略定義」同《聯合國憲章》一樣,禁止的是侵略戰爭,沒有規定禁止一切戰爭,下列兩類戰爭不在禁止之列;
①聯合國按照憲章規定合法使用武力;②在外國統治下的民族和人民為行使自決權,為取得被剝奪的權利、自由和獨立而進行的民族獨立解放戰爭,包括民族武裝斗爭和反對侵略的自衛戰爭。 不幹涉內政原則是從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依此原則,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對別國進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乾涉他國的內政與外交事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而《聯合國憲章》將「不幹涉內政」明確為「不幹涉國內管轄事件」原則,按照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的解釋,「國內管轄事件」包括內政或外交事務。
1、內政及內政的范圍。
內政就實質而言是國家在其管轄的領土上行使最高權力的表現。也就是說,凡是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事項,即本質上屬於國家主權管轄的事項都是國家內政。如決定本國政治制度、經濟體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政策、社會進步、文化教育體制以及建立對外關系、締結條約、參加國際組織、出席國際會議、宣戰等等都屬國家內政。總之,內政包括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任何措施和行動,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外交等多個方面。但也要認清「內政」絕不是一個單純的地域上的概念,一個國家在本國境內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別國對此違法行為的干擾並不構成對內政的干涉、比如一國在本國境內扣留外國外交代表作人質就不屬內政的范圍。因為在這種場合扣留人質即破壞了國際法上規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權。再如某國在國內實施種族隔離,也不是內政,因為這是被整個國際社會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一國並不得借口「內政」來破壞國際法。發生在一國境內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絕等行為,國家不加干擾和制止,甚至默許和支持,就不屬於一國內政的范圍。
2、干涉的含義及形式。
干涉指一國或數國為實現自己的意圖,使用政治、經濟、甚至軍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使被干涉國按照干涉國的意圖行事,以改變被干涉國所執行的某種方針,政策或存在的情勢。如前蘇聯對阿富汗的干涉,美國對科索沃的干涉。
干涉有多種形式,有採用武力的干涉,也有採取其他形式的干涉。因而干涉與侵略有聯系又有區別: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國主權,從某種意義上講侵略是最嚴重的干涉,是最直接露骨、最粗暴的干涉;干涉則不限於使用武力,干涉可採取軍事、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各種手段,所以絕不能將非法使用武力理解為干涉的惟一方式。尤其是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由於各國人民的覺悟,干涉的方式除了公開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採用較為狡猾、隱蔽的方式,如在他國收買代理人,組織、製造、資助、煽動或慫恿在他國內部進行顛覆活動,或者鼓勵插手他國內亂,派遣間諜、特務,刺探情況和進行破壞,對他國的內政事務指手畫腳等等。
干涉也包括積極的干涉和消極的干涉。行為的干涉,屬積極干涉,是最常見的,是直接的進行干涉。不行為的干涉即消極干涉,是指打著不幹涉的旗號而縱容別國侵略的情況,這是一種干涉的特殊形式。國際實踐中最明顯的例證是1936年西班牙內戰時期,英、法等國打著「不幹涉主義」的旗號,不譴責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從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這樣,英、法就構成了消極意義上的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
西方學者為了帝國主義侵略擴張的目的,千方百計為他們的干涉進行辯解,甚至為干涉罩上「人道主義」、「維護人權」的外衣,他們提出「依據權利進行干涉」和「人道主義的干涉」是合法的。他們認為,凡根據「國際條約」、「應合法政府邀請」、「保護外國僑民」、「防止不法行為」而進行的干涉活動,都是「依據權利的干涉」;凡根據一個外國的判斷,一國確有違反「基本人權」行為時,該外國進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義的干涉」。對所謂人道主義的干涉,應從其實質而不應單從字面來看,如果一國隨意按照自己的標准判斷他國是否違反了「基本人權」,進而進行干涉,勢必要使國際關系發生混亂。可見,西方學者這些學說實質都是為干涉他國內政製造法律根據。
國際法允許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義務對他國提供援助,這種援助必須是在完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的共同防禦和抗擊侵略者以捍衛被援助國的國家主權和民族獨立。另外,各國對實行種族隔離或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所作的斗爭,當然不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 平等互利原則包括平等和互利兩項內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平等與互利聯系在一起,標志著平等原則的新發展。
所謂平等,就是國家不分大小強弱、人口多寡、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因而都應該互相尊重,平等相處,任何國家不應謀求任何特權;所謂互利,就是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能謀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損害、剝削或榨取別國為目的,而應該對雙方都有利。
國際實踐已表明,倘若雙方是不平等的,肯定不可能有互利可言,國家關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同樣也只有實現互利,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所以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既有平等,又有互利,才是完全的國家平等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不僅對國家政治關系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國際經濟關系和提供對外援助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處理對外經濟關系和提供對外援助時嚴格遵循平等互利原則,周總理1963年提出了我國對外援助的八項原則:①中國政府一貫根據平等互利原則對外提供援助,而且認為援助總是相互的;②中國政府嚴格尊重受援國的主權和獨立,絕對不附帶任何條件和要求任何特權;③中國以無息或低息貸款的方式提供經濟援助,以盡量減少受援國的負擔;④中國政府提供援助的目的,是幫助受援國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獨立發展的道路;⑤中國政府幫助建設的項目,力求投資少、收效快;⑥中國政府提供質量最好的設備和物資,並且保證退換;⑦中國政府保證使受援國的人員充分掌握技術;⑧中國的專家和技術人員,不容有特殊要求和享受。上述八項原則,體現了我國的對外政策,體現了我國恪守平等互利原則的誠意。我國一貫認為,援助國與受援國是相互援助的,對雙方都是有利的。1983年我國提出了對外援助四原則,即「平等互利,講求實效,形式多樣,共同發展」便是平等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活動方面的具體運用和對該原則內容的發展和補充。
在國際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平等的國際習慣,包括:①非經一國的同意,不得對該國強加以有約束力的規則;②國家在外國享有司法豁免權,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不受外國法院管轄;③在國際會議上表決時,各國都有一票,而且大小國家的投票具有同等性質,在國際會議上各國位次的排列或采圓桌會議或用抽簽方式或依會議採用文字的本國國名字母順序確定;④各國在締約時,有使用本國文字的權利,各種文字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簽約時雙邊條約往往採用「輪換制」;⑤國家在外交禮儀上享有平等權利,如國家的尊嚴應受到尊重,國家元首、國旗、國徽、代表不受侮辱等。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總稱。
和平共處原則是50 年代中期由中國、印度和緬甸共同倡導的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該原則第一次見之於1954 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四十多年來,隨著國際關系的發展,除了又有大批第三世界國家承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外,一些發達國家,包括日本、美國也都明確承認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這樣,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超出了亞洲、非洲的范圍,得到了歐洲、美洲、大洋洲很多國家的承認,超出了發展中國家的范圍,得到了發達國家的承認。據統計,至今已有一百多個條約全面承認了這五項原則,還有相當多的條約明確載明了五項原則中的幾項。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在雙邊條約中得到確認,而且也在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確認。這足以證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得到各國公認,已經成為指導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及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的有力武器。在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今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顯示出其特別的重要性。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被國家社會承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確立不僅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也表明了中國對現代國際法發展的重大貢獻。
從國際法原則角度看,和平共處是指國家在其相互關繫上,應彼此尊重對方現存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變或企圖改變對方的社會經濟制度,根據國際法的要求,實行廣泛的合作,發展友好關系,和睦相處。 民族自決問題早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以及列寧領導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時即已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和殖民體系的瓦解,民族自決原則逐步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發展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是第一個確認民族自決原則的國際文件。
國際法上民族自決原則的含義是指,被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採取國際法確認的一切合法手段,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的主權國家,並選擇適合於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發展民族經濟的權利。
民族自決原則是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殖民主義的統治和壓迫的過程中產生的。隨著民族獨立目標的實現,民族自決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內容。「自決」已不僅體現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開始體現在經濟上,即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國家只有擺脫經濟上的落後和依附狀態,才能實現真正的獨立與自決。
按照民族自決原則,雖然允許國家對行使民族自決權的民族給以支持和援助,但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不僅是對民族自決權的曲解、濫用,而且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破壞,是完全違背國際 法的。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通過和平方法予以解決,任何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辦法來解決爭端,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國際法原則宣言》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作了詳細解釋。其主要內容有:
1、一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2、各國應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辦法之利用或其所選擇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國際爭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釋。於尋求此項解決時,各當事方應商定與爭端情況及性質適合之和平方法。
3、爭端各當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達成解決之情形時,有義務繼續以其所商定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
4、國際爭端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從事足以使情勢惡化致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之任何行動,並應依照聯合國之宗旨與原則而行動。
5、國際爭端應根據國家主權平等之基礎並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解決之。各國對本國為當事一方之現有或未來爭端所自由議定之解決程序,其採用或接受不得被視為與主權平等不合。 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是由「條約必須遵守」這一古老的國際習慣演變而來的,已為國際實踐和國際文件所確認。《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的主要內容是:1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依聯合國憲章所負之義務;2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依公認之國際法原則與規則所負之義務;3 .每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在依公認國際法原則與規則系屬有效之國際協定下所負之義務。遇依國際協定產生之義務與聯合國憲章所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義務發生抵觸時,憲章之義務應居優先。
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是指,一個國家應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項義務。
在國際交往中,國家必須善意地履行其依國際法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一個國家既然對某項國際義務明示的(通過條約)或默示的(通過習慣)表示接受,那麼就必須善意地履行。如果國家可以不履行自己承擔的國際義務,那麼,國際法就失去了有效性,國際法本身也就不會存在,國際社會也不會有正常的交往關系和正常的秩序。凡是符合國際法的、由有效條約產生的國際義務,而非奴役性的、侵略性的或由非法條約所產生的國際義務,國家都應善意地履行,不得違背。帝國主義國家經常違背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破壞善意履行國際義務這項基本原則。中國一貫恪守自己的諾言,忠實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譴責帝國主義國家破壞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的行為,反對任何強加給弱小國家的任何非法的國際義務。

❻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與強行法的區別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製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范始得更改之規范」。按照這條規定,國際強行法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②公認為不許損抑;③不得隨意更改,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但是,國際強行法具體指哪些規范,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劃定具體范疇。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
按照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國際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徵,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❼ 請教國際法

國際法的特徵和作用

倪學偉

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的過程中形成,並經各國協議公認,主要用以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國際關系的形成和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包括由國際習慣組成的習慣國際法和由各國協議承認的國際約章組成的協定國際法兩方面的內容。

一、 際法的特徵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是國家在國際交往中應遵守的行為規范。有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則,是國際道德或國際禮讓,是一種道義的力量。其實,國際法作為法律,已經為世界各國所承認和普遍遵守,違反國際法只是少數的例外,且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國際法並不因為有違法行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質。當然,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國際法的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有不同於國內法的重要特徵。
(一)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國際法的性質和國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屬性,決定了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法律。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始終處於最主要的地位和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國家擁有主權,決定了國家能獨立自主地對外交往,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國際法最基本的主體。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在相當程度上參與國際交往,它們也應遵守公認的國際准則,在國際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是,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雖已具備了國家的某些特徵,但因未最終形成為國家,不能像國家一樣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政府間國際組織是由國家通過簽訂條約建立的,其國際交往的能力是國家通過條約賦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交往。因此,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只是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構成國際法的主體,受國際法的調整。
在國際法中,盡管有關於人權國際保護、外交代表特權與豁免、對戰犯進行審判等的規定,但這並不表明國際法律關系的權利與義務由個人來承受,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同樣,包括跨國公司在內的法人可能成為國際私法或涉外經濟法的主體,但不具備參與國際法律關系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構成國際法的主體。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才構成國內法的主體。
(二)國際法的法律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與任何國內法一樣,國際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由習慣規則到成文法的發展過程。國際習慣是國際交往中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和國家間的默示協議,是各國重復類似行為而被認為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國際法最初的形態即是所謂的習慣國際法,其法律淵源都由國際習慣組成,因而可以說國際習慣是國際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根據國際法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書面協議,是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古往今來,國際條約汗牛充棟,浩若煙海,能成為國際法淵源的條約,通常是指大多數國家參加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造法性條約,即創設新的、公認的國際法規范或者修改、變更原有的規范的條約。契約性條約不能構成國際法的淵源。
國內法的淵源是一國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和經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國內法的淵源還包括法院的判例。國家締結或者參加了國際條約,就負有在其境內善意履行條約的義務,有的國家的憲法規定,國際條約構成國內法的淵源。但相對應的情況卻是,國內法的規定僅可能構成國際法的證據,而不能成為國際法的淵源。
(三)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社會由主權國家組成,國家平等原則既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又是國家間進行正常交往的根本保證。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在國際社會中,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制定國際法,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是國家之間的組織,而不是國家之上的組織,並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並不是制定國際法的立法機關。除習慣國際法外,國際法是由其主體,主要是國家通過協商的方法制定,國際法規范從各國間達成的協議中產生。國際法不是由少數國家或國家集團強加給國際社會的;國際法由其主體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各國更能自覺地予以遵守,這是國際社會不存在一個執法機關,但國際法並不比其他法律體系更經常地遭到破壞的原因之一。
(四)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各國意志之間的協議。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指國際法依靠什麼而對國傢具有拘束的效力。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上,自然法學派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人類良知」、「人類理性」和各民族法律意識的「共同性」。實在法學派則主張,每個國家的意志或國家的「共同意志」決定國際法的效力。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既不是自然的法則,也不是每個國家的意志或國家的「共同意志」,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對國傢具有拘束力,而國際法又是國家協商制定的,因此,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就是各國之間的協議,或者說是各國意志之間的協議。當然,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並不是指國家自由意志之間的協議,國際法是適應國際交往的需要而產生的,國際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國際法的發展,因此,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是指適應一定歷史時期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
(五)國際法的強制力是以國家單獨、集體或通過國際組織採取措施為保障的。法律的基本特徵之一,是法律對其主體具有強制性的拘束力,任何一個主體違反了法律,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直至受到法律制裁。國內法的強制力是由國家有組織的強制機關軍隊、監獄、警察、法庭等保證實施的。在國際社會,不存在有組織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聯合國國際法院以及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對國際爭端的管轄和裁判許可權,是以當事國的自願為前提,不具有強制性。某些國家自詡為「世界警察」,設立了「人權法庭」,這只是違反國際法的強權政治的表現,根本不能以此來保證國際法的實施。《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的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安理會採取必要措施以恢復和維持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國家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自然權利。這表明對違反和破壞國際法的國家,可以由被害國單獨或集體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或由國際組織實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議、警告、召回駐外使節、中止或斷絕外交關系、經濟封鎖、武裝自衛等,使有關國家停止侵害行為,以達到保證國際法實施的目的。1979年中國對越自衛還擊戰,1991年多國部隊根據安理會第678號決議對伊拉克採取的軍事行動等,是國家單獨和通過國際組織集體採取措施保證國際法實施的例證。是國際法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充分體現。

二、國際法的作用
關於國際法的作用問題,有兩種完全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是從國際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國際法只是一種國際實在道德,可有可無,最多隻能作為國際上評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安全的保障,是國家免受侵害的依據,無限誇大國際法的作用。顯然,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這兩種主張都是不切合實際的。
國際實踐表明,各國都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公開聲明國際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動不受國際法的拘束。國際法經常性地由各國自覺遵守,國家間的交往與聯系才得以正常進行,國際法律秩序總的來說是好的。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不幸爆發,戰後地區武裝沖突時有發生,少數國家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的行為末受到應有的制裁,這些情況也表明國際法並不能解決一切國際問題,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對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的基礎上,應該正確評價和充分發揮國際法的作用,同時又要看到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的復雜性,看到國際政治、經濟、軍事斗爭與發揮國際法作用的相關性和制約性,不迷信國際法。
(一)國際法是衡量和裁判國際行為是與非的法律標准。國際行為主要是指國家之間交往過程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況。一方面,國際法作為行為規范,為各國交往提供了行為標准,各國應該以國際法為依據規范和約束自身的行為,以國際法為標准評判自身行為的對與錯。另一方面,國際法作為審判規范,是裁判脫離和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審判標准。國際法要求各國予以遵守,但違反甚至破壞國際法的行為並非就否定了國際法存在的價值,相反,國際法的作用之一, 就是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使有關的國家承擔法律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證國際法的實施。
(二)國際法對一切國家都具有拘束力。國際法是主權國家間通過協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國家不論大小強弱、發達程度如何,都必須遵守國際法,不允許有超越國際法之外的特權國家存在。
國際法的拘束力,表現為國家的自我約束和相互約束兩種形式。自我約束是基礎,相互約束是自我約束的重要補充,是國際法具有拘束力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國際法是國家參與制定的,遵守國際法意味著國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從維護國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發,國家願意自覺地用國際法對其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可以說,國家以國際法進行自我約束,是國際法對一切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基本表現形式。另一方面,單個的國家不可能制定國際法,國際法是世界各國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如果一個國家破壞了這種由各國協商制定的國際法,其它國家為維護自身或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就要單獨或集體採取行動制裁違法者,以相互約束的方式確保國際法的實施。
(三)國際法是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從而確立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形式。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國際文化關系。要維持國家間彼此的正常關系、促進國際和平與發展,就要求國家遵循一定的規則。國際法是國際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是確立國家間在國際交往過程中的行為規則的法律形式。在國際法中,特別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國際條約中,直接為國家設定了權利與義務,國家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 如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國家內政原則等,既是國家的權利,同時又是國家的義務。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是國家的重要屬性,國際法將國家間的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賦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國予以遵守,有利於防止戰爭與沖突,保障和平與發展,有利於建立正常的國際秩序,促進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

❽ 國家為什麼要遵守國際法

其實國際法是沒有強制力的。都是各國國家約定俗成的。國際法的誕生,是隨著社會發展不斷演化的。有近代國家法和現代國際法。我國最早解除國際法是在清政府時期。近代國際法產生的標志是威斯特伐利亞公會(1643-1648),會議作出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確認了國家主權和主權平等原則。。那麼你看看那個時候世界是什麼樣子。
一個法律的產生都有它產生的原因,都是因為人的某些行為要受到約束才用法律的形式來限制它。
所以我一直認為人之出性本惡的道理。誰沒有惡的一面呢?
試想誰不願意在商店裡買東西不給錢呢?誰都想但是因為有了才很少有人這么做。只有一些膽子大的人才敢。

❾ 為什麼國際法基本上還是可以得到遵守

你好
國際上不存在超國家的強制機構。
國際法強制力的依據通常認為是產生於國際交往的需要,其強制力是通過國家本身的單獨行動或集體行動來實現的。
舉個例子,WTO中,一成員方違反規則,則會受到其他各個國家的制裁。對伊拉克的石油禁運就是制裁,直接導致政權崩潰。
但這種強制力偶爾會失靈。所以確實存在國際法不是法的說法,因為總有強權國家會違法國際法,而無制裁。最有力的反駁是,刑法有制裁,也是有人在違法的。難道刑法就不是法了?
既然達成了國際法是法的論點。那麼是法就應當得到遵守。
所以你這個命題還是正確的。
希望對你能有幫助。

❿ 談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
依這一定義,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一)各國公認
即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這種公認或者反復出現在各國締結的條約中,或者作為國際習慣被各國所接受。這一特點使其區別於僅為少數或部分國家承認的原則。
(二)具有普遍意義
即這種原則適用的范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國際法基本原則不是個別領域中的具體原則,也不只是關繫到國際關系的局部性原則,而是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關繫到國際關系全局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例如,國家平等原則,它對國際法的各個領域都起調整和指導作用,具有普遍意義,無論其他任何領域的原則、規則只要違背了平等原則均屬無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盡管也是一項國際法原則,而且早已為各國公認,但仍不能成為基本原則,因為其只涉及國與國之間引渡罪犯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因而不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三)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這一特徵可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規范要麼是從基本原則派生或引申出來的,要麼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2.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有效的基礎。國際法一般原則必須符合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如同憲法與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項國際法一般原則、規范,與國際法基本原則抵觸者均屬無效。
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對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守,不得違反,倘若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就動搖了整個國際法的基礎。譬如,假若在國際關系中破壞了主權原則,現代國際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僅僅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不足以影響國際法的存在。
(四)具有強行法的性質
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製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
強行法是任意法的對稱。強行法原為國內法的概念,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開始正式在國際法領域使用強行法的概念。該公約第53 條稱國際強行法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並規定:
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范始得更改之規范」。按照這條規定,國際強行法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②公認為不許損抑;③不得隨意更改,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但是,國際強行法具體指哪些規范,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劃定具體范疇。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
按照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國際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徵,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閱讀全文

與國際法和遵守基本法哪個好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金華義烏國際商貿城雨傘在哪個區 瀏覽:775
俄羅斯如何打通飛地立陶宛 瀏覽:1150
韓國如何應對流感 瀏覽:934
在德國愛他美白金版賣多少錢 瀏覽:972
澳大利亞養羊業為什麼發達 瀏覽:1412
如何進入法國高等學府 瀏覽:1488
巴西龜喂火腿吃什麼 瀏覽:1419
巴西土地面積多少萬平方千米 瀏覽:1279
巴西龜中耳炎初期要用什麼葯 瀏覽:1243
國際為什麼鋅片如此短缺 瀏覽:1647
巴西是用什麼規格的電源 瀏覽:1470
在中國賣的法國名牌有什麼 瀏覽:1371
在菲律賓投資可用什麼樣的居留條件 瀏覽:1282
德國被分裂為哪些國家 瀏覽:892
澳大利亞跟團簽證要什麼材料 瀏覽:1225
德國大鵝節多少錢 瀏覽:887
去菲律賓過關時會盤問什麼 瀏覽:1211
澳大利亞女王為什麼是元首 瀏覽:1041
有什麼免費的韓國小說軟體 瀏覽:770
申請德國學校如何找中介 瀏覽: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