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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私法的淵源

發布時間:2022-06-05 12:27:06

❶ 試述我國國際私法的正式淵源主要有哪些

國際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1、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

作為國際私法淵源的國際條約數量眾多,既有多邊的,也有雙邊的,既有綜合的,也有專門性質的,既有普遍的,也有區域性的,根據條約內容可以分為四大類:

(1)關於外國人民商事地位的國際條約;

(2)關於沖突法的國際條約;

(3)關於實體法的國際條約;

(4)關於國際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

2、國際慣例也是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慣例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力的,一類是沒有強制力的。國際私法中的國際慣例大多數是這種沒有強制力的 任意性的慣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容易混淆國際習慣和國際慣例這兩個詞,國際習慣是國際慣例形成以後,通過廣泛的實踐而被認可與接受的,因此國際慣例並經過法律確念才能形成國際習慣。

具體到我國,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和我國締結的條約也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堅持將國際慣例視為國際私法的淵源之一。


(1)什麼是國際私法的淵源擴展閱讀:

國際私法的淵源具體包括:

1、國內立法。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主要的淵源。

2、國內判例。所謂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決具有法律的效力,從而成為以後審判同類案件的依據,中國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

3、國際條約。世界上包含有國際私法上規范的國際公約有很多。

4、國際慣例。

5、國際私法之原則和一般法理及學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私法

❷ 什麼是國際私法的源淵

國際私法是相對於國際公法而言的。
淵源即表現形式。。
一般通說認為,國際私法的淵源有: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內立法,司法判例,一般學說等等。

❸ 國際私法的淵源的形式

①立法。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是中國唐代的《永徽律》(見國際私法)。在西方國家,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亞民法典》。此後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逐漸增多,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國家把它制定為單行法,如1975年民主德國《關於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法律關系以及國際經濟合同法律適用法》;有些國家把它分散規定在一些個別的單行法中,如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的國際私法立法。國際私法立法有由簡到繁的趨勢。例如,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包含68條,1979年發表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草案》則含有196個條文。
②習慣法。主要由判例構成。特別是英美法系國際私法判例與日俱增。即使在歐洲大陸法系,判例構成的習慣法也佔有頗為重要的地位。例如法國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個相當完整的國際私法體系。 條約
包括有關國際私法的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又稱公約,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至1980年第14屆會議即已制訂公約28個。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於1928年在哈瓦那締結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個條文,是一部非常完備的國際私法法典。此外,拉丁美洲國家還在1940年締結了關於國際私法的蒙得維的亞公約。比、荷、盧三國於1951年也締有統一國際私法的條約。至於含有國際私法規定的雙邊條約為數更多。
實質淵源
有關國際私法的學說。在中古時代國際私法處於萌芽狀態時,學說對於國際私法的發展就具有重要影響。即使在現代,由於國際私法尚在較低的發展階段,有些規則尚未定型,學說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見國際私法學說)。

❹ 什麼是國際私法定義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西方一些國家,對民法和商法,傳統上稱這為私法。調整國際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為國際私法。涉外因素大體有三種情況:(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體是位於外國的物或其他標的。(3)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於外國。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這三種情況之一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對這些法律關系在一定限度內,有適用外國法律的必要和可能。這樣,就需要有一種法律規則,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本國的法律,在什麼情況下適用外國的法律,以及適用外國的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由於選擇適用法律由本國決定,因此,國際私法屬於國內法的范圍,解決的對象和方法,由各國的國內法決定。國際私法的主要內容有:對外貿易的買賣、承攬、運輸、保險、信貸、結算等關系;涉外婚姻、家庭、繼承、債務關系;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等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和仲裁,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等。在我國,關於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散見在一些有關的單行法規中,如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
私法與公法的區別、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在於調整對象的差異:國際私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跨越一國地域范圍的民事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政治、軍事關系。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聯系在於:二者同屬於上層建築,且都建立於國際經濟交往這一經濟基礎之上,都以涉外民事關系的存在為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國際私法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和人員往來成為一種社會現象而產生,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為國際私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研究對象和發展空間。國際私法學以國際私法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基礎,國際私法學的研究成果,不僅推動國際私法的立法發展,而且指導國際私法的實踐。13世紀的「法則區別說」,奠定了國際私法的基礎;19世紀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對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沖突規則的確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在於: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規范組成,這些法律規范具有法律強制力,是人們從事涉外經濟、民事活動的行為准則。國際私法學是以國際私法為研究對象,研究國際私法產生和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國際私法學由著作、學說、理論、觀點組成,這些著作、學說、理論、觀點大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在制訂、適用國際私法規范時起到相應的輔助作用。

❺ 論我國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私法的淵源即國際私法規范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相對於其他法律部門而言,國際私法的淵源具有兩個特性:

一、是淵源的復雜性和特殊性,這個是由其調整對象決定的國際私法淵源的雙重性;

二、是由於各國立法者對國際私法的內容和范圍認識不一致,即具體到各國,哪些法律、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的淵源,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認識。

具體就我國而言,我國學者普遍認為國際私法淵源有國內淵源和國際淵源。

(5)什麼是國際私法的淵源擴展閱讀

國內淵源主要包括國內立法和司法判例(司法解釋)。

1、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古老的淵源。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最早的國際私法淵源。最早的成文國際私法規范當屬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當屬1804年《法國民法典》。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都開始在國內立法中接受國際私法,但是各國的立法模式並不完全一致,大致分為三種:

(1)分散立法式;

(2)專章專篇式;

(3)單行立法式。

國內立法在國際私法上的發展趨勢為:呈現出法典化的發展方向;調整對象不斷擴大,適用范圍愈加廣泛;沖突規范靈活性加強。

2、司法判例是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所謂的判例,還並沒有被承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淵源的構成部分。但是國際私法是處理國家間的爭議,必須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將其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毫無爭議。

❻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聯系:廣義上的國際法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區別:1、國際私法主要是解決各國民商事關系中發生的各種法律沖突。以選擇性的條款居多。
2、國際公法則涉及國家主權方面的內容,如領海的劃分,各國權力的行使之類的。
3、國際經濟法顧名思意是調解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各種法律關系。
4、當三種法律的關系發生沖突時,通過協商解決沖突,若協商之後任達不成合意後,移交國際法院解決
補充資料: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相關問題
1、國際經濟法的權利義務主體是自然人,法人,跨國公司,國家以及國際組織。
所調整的對象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法律關系。
法律淵源主要包括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務慣例,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國內立法和法院判例等。
發揮調節的途徑主要是通過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和國際經濟流轉關系兩個方面進行的/2,國際公法的權利義務主體是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及正在形成民族的國家。
調整對象是各國交往中產生的法律關系。
2、國際公法的法律淵源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中作了闡述,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不獨立),以及作為補助資料的司法判例和公法學家的學說。
3、國際私法主體是各國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況下包括國家。
調整的對象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
國際私法的淵源是國內立法(主要淵源),國內判例(我國不承認),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一般法律原則與法律學說(要看是否有明確授權)。

❼ 國際私法的淵源的簡介


國際私法的淵源指國際私法藉以產生的一些形式,即形式淵源。因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它的淵源是國內立法和習慣法。為了使各國的抵觸規則趨於一致,以期各國在適用法律和判決上的一致,國際間也締結了一些多邊的和雙邊的統一抵觸規則的條約,這些條約也形成國際私法的淵源。至於國際私法學說,是對國際私法的發展具有很大影響的因素,與國際私法的形式淵源相對照,它是實質淵源。

❽ 什麼是國際私法,其法律淵源有哪些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私法是一個從名稱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時期的「法則區別說」,到現今「國際私法」、「私國際法」、「法則區別說」等各種稱謂,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1834年美國法學家J.斯托里首創「國際私法」一詞作為法律抵觸法的同義語。隨後,在德文、法文中創造了相應的詞彙,再後在義大利、西班牙文中也產生了相應的詞彙。在中國和日本則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的適用的法律,所以又稱為法律適用法。
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部門,在大陸法系習慣於稱為「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則更多地稱其為「沖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沖突法」這一術語,最早是荷蘭學者羅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年提出來的,並未在大陸法系國家贏得市場,相反卻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廣泛盛傳。而歷史開的另一個玩笑則更發人深省,「國際私法」這一概念也非大陸法系國家學者首創,恰恰是美國國際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從兩大法系這種有趣的現象中可以發現一些本質的內在。因此,推本溯源,當為國際私法學人的責任。我國明朝大學問家王守仁在其《傳習錄》(卷上)中曾指出:「為學須有本原,須從本原上用力,漸漸盈科而進。」蔣新苗教授遵循古訓,深入研究國際私法的本體問題,自然具有歷史價值與現實意義。國際私法可以說,我國大中小國際私法論者,惟當擁有共同的本體,否則,就非屬於國際私法論了。多年來,我國國際私法學界,逐漸分化為三大學派。一部分學者主張國際私法理論體系與立法框架應為無所不包的大國際私法,而另一部分學者則堅持傳統的小國際私法觀點,還有一部分學者折中為中國際私法觀。無論是大國際私法學,還是小國際私法學,抑或中國際私法學,都面臨一個基本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一旦離開了這些根本性的國際私法本體,也許就不成其為國際私法了。唐善無畏與一行合譯的《大日經》(卷七)曾告誡信徒:「一身與二身,乃至無量身,同入本體。」
基本原則
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
4.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在大陸法系國家多稱為國際私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多成為沖突法,也有直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還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適用條例」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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