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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官司程序要打多久時間

發布時間:2022-06-08 02:34:18

1. 國際仲裁官司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裁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決定予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如無特殊情況,應在裁定後六個月內執行定不予承認和執行的,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2. 一場官司要打多長時間

一場官司要打多長時間具情況而定。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6個月內審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到之日止。如果普通程序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典、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3. 打官司一般需要多久時間

打官司一般需要多久時間是根據情況不同,有不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後,經過詳細審查,認定為確實符合起訴條件的話,應當在七天之內進行立案;如果認為此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話,應當在七天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一般是三個月,普通程序是六個月的時間作出一審判決,二審是三個月時間作出判決。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人民法院所適用的簡易程序審理相關案件,應當在立案當天起的三個月內進行結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是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所移送的上訴材料以及案卷材料後的五天內進行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如果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全的話,應當是在兩天之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自接到通知後的五天之內將其補齊。按照第二審的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相關案件,所需期限為三個月的時間,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話,需要經過本院院長的批准,是可以在延長三個月的。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相關案件,所需期限為三十天。當事人需要申請再審的情況下,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了法律效力之後的二年以內去提出。雙方或一方的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訴期為一年的時間,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訴期則為六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4. 一般打一場官司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情況,打官司的時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自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一般三個月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5. 打官司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立案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一般三個月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6. 一般打官司需要多長時間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糾紛,要不要打官司,對打一場官司需要花多少時間必須有所考慮。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打官司需要多少時間有詳細的規定。 第一審普通程序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審理前准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送達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結案時間: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即結案時間。 審限:按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第二審程序 上訴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應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前准備: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案件移送: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法院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齊。 其它: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上述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期限的規定。 審限:按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十日。 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其它: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 執行程序 申請期: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立案:適用一審程序立案的規定。 執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7. 一般打官司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一般三個月作出判決。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五日內立案。按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8. 打官司的時間是多長,打官司要多長時間

一、打官司的具體時間是多長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一般三個月作出判決。
1、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2、第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齊。
審限:按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十日
3、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4、執行程序
申訴期: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執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9. 打官司需要多久

打官司需要多久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下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立案;
2、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一般三個月作出判決。
打官司的費用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當一方成為被告以後,該方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並且勝訴原告的話,可以要求原告支付這筆費用(法律支持一方當事人償付他方當事人為案件審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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