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韓國打架會判幾年
對方輕傷,一般定故意傷害,應該不會認定故意殺人
由於兩個人屬於共同犯罪,所以你同學即使不動刀,也要認定犯罪,刀背也是一樣,不過應該會對量刑有影響,應該會比他那個朋友輕。
這事得看背砍得那個人告不告了,畢竟是輕傷害,如果不告,可以說沒什麼事,如果告了,最高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⑵ 韓國法律中對殺人犯怎麼判刑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 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2)在韓國暴力罪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故意殺人罪的判斷方法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⑶ 中國人在韓國范殺人罪服刑期滿還能擁有永駐權嗎
不能。
暴力行為根據加害程度在中國的處罰方式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但是在韓國不管加害程度如何,只要有暴力行為都是按照刑法來處罰。違反刑法就是犯罪,所以在韓國一旦做出暴力行為就會成為犯罪分子,更何況是殺人這樣的罪行。
如果犯了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只不過罰款50~300萬韓元左右,但是也會留下韓國的「犯罪記錄」,並且對以後的申請簽證的延期或者申請永駐權產生負面影響,更嚴重的就會被驅逐出境或者出國命令措施。
參考資料來自搜狐網
⑷ 在韓國打架會有什麼處理,求助
如果是一方打另一方,對方沒還手的話,報警後,被打一方如果同意和解,就交和解金,一般都是按打了幾下算多少錢。
如果對方不同意和解,那就只能被訴訟,坐牢了。
⑸ 在韓國搶劫被抓怎麼判刑是遣送回國嗎
如果韓國方同意引渡回我國的話,按照刑法規定的屬人原則,是要受到刑罰處罰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⑹ 韓國刑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第1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相關條文為第1至第8條。
第1條規定了「犯罪的成立和處罰」。犯罪的成立和處罰么行為時法律為准,犯罪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再構成犯罪的如果刑罰與舊刑相比較輕的適用新法規定,判決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則免除處罰。
第2條對「國內犯」予以規定,本法適用於在韓國領域內犯罪的內國人和外國人。
第3條規定了「內國人的國外犯」;第4條外國人在韓領域外韓國船舶上犯罪予以規定;第5條「外國人的國外犯」,包括內亂罪、外患罪、有關國旗的犯罪、有關貨幣的犯罪、有關有價證券、郵票和印鑒罪、有關文書的罪中的第225條至第230條、有關印章的罪中的第238條;第6條對「大韓民國和大韓民國國民的國外犯」予以規定;第7條規定了「國外處刑的執行」;第8條規定了「總則」的適用,即本總則同樣適用於其它法令規定的犯罪,但其它法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第2章 罪
第1節對「罪的成立和刑的減免」予以規定。相關條文為第9條至第24條。第9條規定未滿14歲者不受刑事處罰;第10條規定身心障礙而不能辨別事物或沒有意思表達能力者不受刑事處罰;有辨別能力者減輕處罰;故意挑逗前述身心障礙者而實施犯罪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第11條規定聾啞人減輕刑罰;第12條規定了強制行為,因暴力或遭受無法對自身或親屬進行保護的脅迫而實施強迫行為不受處罰;第13條對犯意予以規定;第14條對過失予以規定;第15條對事實錯誤予以規定;第16條對法律錯誤予以規定;第17條對因果關系予以規定;第18條對不作為犯予以規定;第19條對獨立行為的競合予以規定,即對同時或非同時獨立行為結合無法辨別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的對各自行為以未遂犯處罰;第20條對正當行為予以規定;第21條對正當防衛予以規定;第22條對緊急避險予以規定;第23條對自救行為予以規定;第24條對受害人的承諾予以規定。
第2節對「未遂犯」予以規定。第25條規定了未遂犯的定義;第26條規定了中止犯的定義;第27條規定了不能犯的定義;第28條對陰謀和預備予以規定;第29條規定對未遂犯處罰依相關法條規定確定。
第3節對「共犯」予以規定。第30條對共同正犯予以規定;第31條對教唆犯予以規定;第32條對從犯予以規定;第33條對共犯和身份予以規定;第34條對間接正犯、特殊教唆及幫助行為加重處罰。
第4節對「累犯」予以規定。第35條明確了累犯的定義,即受過禁錮以上刑罰其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後3年內再犯應受禁錮以上刑處罰者按累犯處罰;第26條規定了判決宣告後發現累犯的處理。
第5節對「競合犯」予以規定。第37條規定了競合犯的定義;第38條規定了競合犯的處罰原則;第39條對未予判決的競合犯,數個判決和競合犯,刑罰執行和競合犯予以規定;第40條規定了想像競合。
(三)第3章 刑
第1節對「刑的種類和輕重」予以規定。第41條規定了刑的種類,即死刑、徒刑、禁錮、喪失資格、停止資格、罰金、拘留、罰款和沒收共9類刑種。第42條規定了徒刑或禁錮的期間,徒刑和禁錮分為有期和無期兩種。有期徒刑和禁錮的期間為1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加重處罰的刑期可達25年;第43條對刑的宣告,資格喪失及資格停止予以規定。即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刑者同時喪失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法人的理事、監事或支配人或其它有關法人業務的監察或財產管理人資格。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在判決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前停止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第44條規定了資格停止,即第43條規定的資格停止期間為1年以上15年以下;第45條規定罰金刑的起點為5萬元以上。但減輕處罰的可為5萬元以下;第46條規定拘留的期間為1天以上30天以下;第47條規定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第48條規定了沒收對象和追征;第49條規定沒收刑即可附加適用也可單獨適用;第50條規定了刑的輕重。
(四)第4章 期間
期間1章由第83條至第86條共4個條文予以規定。其中第83條對期間的計算予以規定;第84條對刑期的起算時間予以規定;第85條對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予以規定,即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按1日計算;第86條規定了釋放日,即刑期完成之日應予釋放。
⑺ 韓國法律打人怎麼處理
打斷了兩根肋骨。只要20萬。你還是賠吧。你問律師。這個是否就算是和解了。人家撤訴了。否則你留了這種暴力案底。以後轉國籍就可以被拒絕。不轉的話也對你沒有好處。這個你完全可以問律師。他會更好地解釋給你聽的。義工。就是去做義務工作。這個法院指派的。比如說去掃大街之類等等。這個看到時候法院指派。你打傷人屬於刑事。做義工已經很便宜了。你其實應該好好請教你的律師。法律問題律師要網上的人清楚得多。而且他是經手你的案件的。比較清楚。
⑻ 在韓國打架怎麼處理
處理的好的話,可以撇清責任。
如果處理的不好的話,會交不少賠償金,而且會有遣返回國的危險,在韓國打架是比較嚴重的一件事。
在這方面韓國人有優勢,畢竟是本國人
如果真到了不好的地步,一定要請個律師;如果風向不對的話也要第一時間找律師咨詢下。到時一定要抓緊收集下有利於己方的證據。
如果對方一直住院的話就抓緊時間處理
當然,也不要過於緊張
⑼ 韓國29歲男子侵犯虐殺20月女嬰被捕,將面臨什麼處罰
我覺得這名男子所要面臨的處罰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處罰,一定要讓他體驗到。他所作所為所帶來的影響,一定要讓他在自己後悔的情況下,去死,不能讓他簡簡單單的受到處罰。他的這種行為簡直就是一種魔鬼,對於這樣小的一個孩子,他居然能做出這樣的事情,我們真的很難想像,他是用一個怎樣想法才能夠做出這樣的事情。
⑽ 外國人在韓國打架斗毆會有怎麼的處罰
外國人在韓國打架斗毆,他也會受到人家同國法律的制裁。你不論在哪兒打架斗毆都會受到法律機制。你是外國人,好是本國人也好一樣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