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做假賬員工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律分析:做假賬屬於違法犯罪搜索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只是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刑法》規定了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人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種人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對於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種情況才會要求法人對偷稅犯罪行為來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情況,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麼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劉曉慶稅案中,電視台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但是等會計請示她的時候,她要求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那麼這種行為就屬於劉曉慶指使行為。
第三種情況,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止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六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企業做假賬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會計造假直接侵犯了國家和有關方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一種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但會計造假一般體現在企業或單位的財務活動中,除了單位要承擔經濟責任以外,誰來為這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那?以往對這個問題很不明確,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會計責任主體,其目的就是要理順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負的責任,更加明確了責任人。一旦事發,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來推卸或減輕罪責。
單位負責人就是本單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負責人,統管本單位所有的工作,包括會計工作,當然應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負責。從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之間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看,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者和管理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執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對管理者負責,管理者直接對社會負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二者的關系和責任不能顛倒。至於單位負責人如何履行這一職責,可以按照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
『叄』 公司報假賬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企業做假賬,其行為是違法的。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的,也要追究財政行政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肆』 私人企業內部賬出現假賬怎麼辦
看你老闆是什麼態度吧,一般的公司都是存在假賬的。但是內部賬應該不會出現,對外才是有假的
『伍』 公司的財務做假賬,被舉報後後怎麼樣
《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做假賬有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關於會計核算規定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會計資料或者利用虛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真實、合法原始憑證予受理或者對違法收支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收支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領導人接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書面意見對違法收支決定予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領導人和其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企業做假賬如何處罰
企業做假賬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做假賬的處罰有以下解釋: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6)韓國公司內部報假賬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的法律。對企業做假賬的處罰有關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