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軍人因公犧牲家屬待遇是什麼
【法律分析】
國家會給家屬發一次性撫恤金,若父母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國家另行發給定期撫恤金。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周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由國家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國家另行發給定期撫恤金。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 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 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Ⅱ 為國捐軀有多少撫恤金
法律分析:據國家規定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一次性撫恤金,現役軍人死亡根據犧牲性質以及犧牲時的待遇來定的,是由縣級人民政府發放給家屬,如果烈士因公犧牲那麼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烈士本人40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Ⅲ 軍人死了,國家對家屬有什麼照顧嗎
兵役法規定,國家供養終身的傷殘軍人,是指退出現役的特、一等革命 傷殘軍人(不包括二、三等傷殘軍人,因為他們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現就特、一等傷殘軍人,包括在革命傷殘軍人休養院的,以下相同死亡後的 待遇作一介紹: 根據 1983 年民政部《關於革命殘廢軍人傷口復發死亡撫恤辦法的通知》 和 1966 年原內務部《關於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病故後其遺屬的生活困難如何給予照顧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精神,(一)因戰致殘的特、一等革命傷 殘軍人,經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以後一年內(補證的不能以發證時間計算)傷口復發死亡,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或縣、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查可批准為烈士,山家屬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民 政部門按革命烈士的撫恤標准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二)因戰致殘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經醫療終結評殘發證 一年以後因傷口復發死亡和特、一等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死亡,由醫院鑒定並出具證明,在鄉的,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查屬實,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准,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 金,家屬待遇參照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待遇辦理;在職的(包括在軍隊、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執行的有關因公犧牲或因工 死亡的撫恤規定辦理。(三)因戰因公在鄉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病故以後,除了按照《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的規定發給半年的傷殘撫 恤金外,其家屬可參照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辦理;在職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病故後,其遺屬生活困難,按規定應由其所在單位按病故職工遺屬的照 顧辦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 1985 年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對革命 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發給定期撫恤金的通知》,對無勞動能力或無因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 屬、病故軍人家屬,由縣、市、市轄區民政局按規定的條件、標准發給其家屬定期撫恤金。在領取定期撫恤金以後,如果還不能達到當地一般群眾生活 水平的,由鄉、鎮的人民政府酌情給予優待。 對於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病故後,其成年子女(農村戶口)能否安排工作的問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可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至於你姐夫是 不是因戰因公在鄉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應享受上述哪一種待遇,應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他們審查確定。按新舊傷殘等級套改方案,一等傷殘套改三級傷殘。
因病故世的其家屬就能得到故世者12個月的撫恤金作為喪葬補貼;
如果因為舊傷復發故世的(要經過民政部門認定),那麼故世者就是「因公犧牲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待遇和撫恤;
不管怎麼故世,在家裡供養的四級以上殘疾軍人家屬,只要沒有工作和固定收入的,那麼就可以享受故世者的撫恤金至終。
除此之外,城鎮籍病故軍人遺屬費每年5820元,農村籍每年3780元。(3)韓國軍人犧牲什麼待遇擴展閱讀: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九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Ⅳ 有哪些關於朝鮮退伍軍人待遇的文件
民政局的優撫文件中有關參加抗美援朝戰役的軍人,除了參戰補貼以外,就是以下的文件:
在鄉老復員軍人是指1937年7月6日後至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持有復員退伍證或經組織批准復員在鄉人員。復員後未參加過工作,且為孤老或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可享受定期生活補助待遇。
需要強調的是:「未參加過工作」是指退出現役後從未經組織安排或本人申請被錄用到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
補貼在東部發達地區每月是1000元左右,如果你是城鎮戶籍,而有有工作經歷的那就只有參戰補貼了。
如果你是幹部轉業到企業退休(這批革命者有關全部退休了)的,就有600元一月的養老金補貼,以彌補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差距。
參戰補貼應該是220元一月;
除此以外,就只有曾經參加過抗美援朝,是我們最可愛的人的榮譽光環了。
Ⅳ 抗美援朝老兵去世補助能拿幾個月工資
可以領取一次性撫恤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為便於說明,後面的內容以江西省相關的政策來舉例說明。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5)韓國軍人犧牲什麼待遇擴展閱讀:
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准。
從2018年8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准、「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 。
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 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准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 元、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 21850元和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25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准,第28次提高「三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和「三紅」生活補助標准。
Ⅵ 軍人因公犧牲的撫恤標准
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6)韓國軍人犧牲什麼待遇擴展閱讀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五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Ⅶ 軍人為國犧牲了 國家會有什麼獎勵
沒有獎勵。《憲法》和《兵役法》規定,保家衛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1979年2月,在對越自衛反擊作戰中犧牲的軍人和民兵,一次發給烈士撫恤金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