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韓國審判制度簡介
韓國與中國的司法制度在體繫上雖沒有太大差別,但其構成和內容上卻存在著相當多的不同點。
司法制度
一般來說,狹義的司法制度是指有關對法律秩序違反行為具有判斷能力的法院的構成、職能及運用的制度。廣義的司法制度包括狹義的司法制度以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檢察制度和辯護士制度。
韓國的司法制度分為法院、檢察庭、辯護士三個職責領域,這方面與中國是一樣的。但是,韓國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還設有被賦予違憲審查權等一定審判權的憲法裁判所;另外,與裁判管轄相聯系來認定土地管轄以外的事物管轄等的體系與運用方面,與中國有很大的差異。
憲法裁判
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大法院,或應屬於另設的第三機構的問題,各國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律核心,因此下位法對上位法的違反與否的解釋也應屬於大法院的許可權,從而完善法律解釋的統一性;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另設的第三機構的理由是:大法院是對具體案件擁有最高法律適用解釋權的機構,對與具體案件少有直接牽連、政治傾向濃厚的違憲與否的問題,應由另設的第三機構來專門處理,這有利於堅持司法權的中立性。
韓國施行由另設的第三機構——憲法裁判所對法律的違憲與否的問題進行審判的制度。
憲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資格的9名裁判官組成,裁判官由總統任命。憲法裁判所所長作為憲法裁判所的負責人,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在9名裁判官中選任。憲法裁判所所長代表憲法裁判所,統一管理憲法裁判所的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若憲法裁判所所長缺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根據憲法裁判所規則所規定的順序,由其他裁判官代為執行。
總統任命憲法裁判所裁判官時,其中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總統可自己任命剩餘3人。由於憲法裁判所具有高層次政治判斷的機構性質,這種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義。
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從下列任意一項的職位上任職15年以上的、40歲以上的人員中選任。但,任職於下列任意兩項以上職務的人員的在職期限,則累計計算。1.法官、檢察官、辯護士;2.具有辯護士的資格,並在國家機關、國/公營企業、政府投資機關以及其他法人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3.具有辯護士資格,並在公認的大學中擔任助教授以上職務的人員。具有上述資格的人員,若有下列各項事由時,不得被任命為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1.根據其他法律無法被任命為公務員者;2.被處於禁錮以上刑罰者;3.被彈劾罷免後未過5年期限者。
憲法裁判官的任期為6年,可連任。若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憲法裁判官不得違反其本人意志而被解任。1.彈劾已經決定的;2.被處於禁錮以上的刑罰的。
憲法裁判所掌管下列事項:1.關於法院提出的、法律違憲與否的審判;2.有關彈劾的審判;3.政黨解散的審判;4.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對許可權爭議的審判;5.有關憲法訴請的審判。
若沒有特殊情況,案件由憲法裁判所裁判官全員組成的裁判部審判。憲法裁判所所長為裁判長。裁判部須有7人以上裁判官出席,方可審理案件;對案件的最終決定,須經參與案件最終審理的裁判官半數以上通過。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須經6人以上裁判官的同意。1.作出法律的違憲決定、彈劾決定、政黨解散決定,或者對憲法訴請作出引用決定的情形;2.變更憲法裁判所已判決並公布的、有關憲法或法律的適用解釋的意見的情形。
憲法裁判所必須公開審判的辯論與決定的宣告,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80日內,必須宣告最終決定。但由於裁判官的缺位,7人以上的裁判官無法出席時,其缺位期間不得算入審判期間。
憲法裁判所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對此不得有異議。
審判制度
韓國採用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高等法院為二審法院(抗訴審法院)、大法院為三審法院,在各審級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上級法院。在一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抗訴於上級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最高法院——大法院,從而完成分為三個階段的司法審判。
韓國這樣的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與中國的四級二審制是有區別的。
韓國一方面為了上述三級三審制度的有效實行,另一方面為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的便利,在全國設置了1個大法院、5個高等法院、13個地方法院、3個特殊地方法院、45個地方法院的支院,並用法律規定了管轄區域。其法律依據有《有關各級法院的設置與管轄區域的法律》。
大法院制
大法院為韓國最高裁判所,位於漢城特別市瑞草區瑞草洞。大法院的構成、職能及審判權如下:
(A)大法院的構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組成,其中包括大法院院長。大法院院長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任命,任期為6年,不得重任。大法官由總統根據大法院院長的提請,並經國會的同意任命,任期為6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可連任。
大法院為了審判的便利可設立「部」。根據此規定設立的3個部,由14名大法官(除不負責審判業務的大法院院長和法院行政處處長的12名裁判官)組成,並處理審判業務。
(B)大法院的審判權
大法院作為韓國的最高法院,對以下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
1.對高等法院或抗訴法院、特許法院作出的判決的上訴案件;2.對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者抗訴法院、特許法院的決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3.根據其他法律,屬於大法院許可權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決或決定為最終判決,當事人不得對大法院的判決不服而要求重審,必須服從此判決。
就大法院的判決,若有大法官提出與其不同的意見,必須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判決書中,使全體大法官的意見得到明確表述。
(C)裁判研究官
大法院為了協助大法官的審判業務,從地方法院法官中選任裁判研究官。各大法官下分別設有數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長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負責與案件的審理及審判有關的研究、調查業務。一般,主審法官受理案件後,裁判研究官根據主審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爭議點與有關判例的變遷過程、與爭議點有關的外國法制度及業界的慣例等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向主審大法官報告。主審大法官參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報告來辦理審判業務。
(D)大法官會議
大法院為了有效處理除審判業務以外的、應由大法院處理的行政義務和法律或規則的修訂業務,設立大法官會議這一決議機構。
大法官會議是由大法官組成的決議機構,大法院院長擔任大法官會議的主席。大法官會議對事項的決議,須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法官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產生。
(E)法院行政處
大法院為了處理審判業務以外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務,設立法院行政處。法院行政處處長由大法院院長從大法官中選任。被任命為法院行政處處長的大法官,由於其業務比起審判業務更趨向於作為法院行政處處長的職務履行,因此不負責審判業務。
法院行政處負責處理有關法院的人事、預算、會計、設施、統計、訴訟業務、登記、戶籍、提存、執行官、法務士、法令調查及司法制度的事務。
(F)司法研修院
大法院為了法官、預備法官的研修和司法考試合格者的研修,設立司法研修學院。在韓國,司法考試合格者必須入學司法研修學院,完成為期2年的進修過程,並根據研修過程中的成績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
目前,韓國每年產生700至800名的司法考試合格者,其中能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的人數不超過300至400人。
(G)法院公務員教育院
大法院一方面設有司法研修學院作為法官或預備法官及司法考試合格者的研修設施,另一方面為法院的職員(除法官以外的職員)設立法院公務員教育院。大法院每年面向全國各法院的一般職員安排進修教育過程,定期進行教育,致力於提高他們的素質。
(H)法官人事委員會
為確保對全國法官的人事公正性,大法院設立法官人事委員會,處理關於大法院院長的法官人事的咨詢業務。法官人事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任命若干名法官為委員來組成。為保障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員會制定全國法官業務評價制度和人事評價標准,實行大法院院長的人事咨詢業務。
(I)大法院院長秘書室
大法院為了輔佐大法院院長的業務處理,設立大法院院長秘書室。大法院院長秘書室設有室長。室長在法官中選任或者大法院院長選擇任命非法官為室長。
大法院秘書室室長遵照大法院院長的命令,管理秘書室的事務,指揮和監督秘書室所屬公務員。大法院院長秘書室除室長外,另設有大法官秘書官。
(J)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
大法院院長認為必要的時候,可設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為其咨詢機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可由大法院院長來決定設立與否。
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委託的、對司法政策有極高學識並德高望重的7人以內的委員組成,其組織與運營事項以大法院規則規范。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審理對地方法院或其支院的一審判決不服而提出的抗訴案件的二審法院。韓國現於漢城等5個城市各設一個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為高等法院的負責人,由大法院院長從法官中選任。高等法院院長管理其管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高等法院院長缺位或因故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以首席部長法官、選任部長法官的順序代為履行其職責。
高等法院為了有效辦理審判業務,設立「部」,各部設有部長法官。部長法官為該部的審判長,按照大法院院長的指示對該部的一般事務進行管理。
2. 韓國法院判日本需對「慰安婦」做出賠償,你覺得此判決如何
新華社,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12名“慰安婦”向日本政府索賠一案進行判決,要求日方向原告每人支付1億韓元(約合59萬元人民幣)的賠償。
我覺得這樣的判決合理並且合法,是日方應該對於自己歷史所承擔的責任。
雖然韓國和日本已經恢復了正常的邦交,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但是此次慰安婦的正常訴求和訴訟並不會受到影響。
更多時候人需要正視的是自己曾經所犯的錯誤,犯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承認錯誤,一味繼續。
古話有言: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慰安婦的生活已經被戰爭摧毀,她們沒有正常的教育權,只有滿身瘡痍。
提出的訴訟中也沒有很過分的要求,精神傷害是不可能被撫平的,慰安婦需求的是日本政府的道歉。
我對於韓國法院的判決是持贊同態度的,不管任何時候,慰安婦問題都是戰爭中無法忽視的現實問題。
這次的判決也是完全依靠法律上的條款進行,合理合法。
慰安婦的歷史讓人心碎,這是戰爭和法西斯主義的結果,但是需要後人警醒和承認,這確實還是一個錯誤。
3. 韓國N號房兩名案犯終審獲刑34年和15年,你如何看待這個判決
近日,韓國最高法院大法院駁回“N號房”事件兩名案犯,即現年24歲的文某和20歲的姜某的上訴,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4年和15年。
“N號房”事件被曝光以後很快得到了各國民眾的關注,韓國警方也公布了這兩個人的信息,引起了很多年輕人的氣憤和指責,這件事也經過多次的法院判決終於有了定論,但是光大網友並不滿足於這個結果,認為他們迫害了這么多人,不應該只判有期徒刑,應該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讓她們一輩子呆在監獄里才能解了網友的心頭之恨。這樣的禽獸不應該被人民群眾原諒。雖然法律只制裁了他們倆個,但是在“N好房”的聊天室,有20多萬名會員,這20多萬人也參與了這個事件,雖然他們的名字沒有被公布,但是這種行為也是不可饒恕的,他們的惡劣行為已經深深地違背了道德,對於網路安全問題,已經不僅限於個人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更會涉及到國家。如何維護網路安全,加強網路監管,將成為更重要的課題。
4. 韓國法律中對殺人犯怎麼判刑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 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4)論韓國法院作出什麼樣的判決擴展閱讀:
故意殺人罪的判斷方法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5. 韓國法院判日本向12名「慰安婦」受害人賠償,日本拒賠的理由是什麼
韓國法院判日本向12名“慰安婦”受害人賠償,日本主要以國家主權豁免拒絕。且認為1965年的日韓請求權協定,包括“慰安婦”問題在內的賠償請求權問題已經得到完全解決。日方曾經甚至認為慰安婦事件中的一些措辭是對日軍的誹謗。
整件事從道義上來說,日本必須承擔責任,但是從法律上來說,韓國似乎確實無權單方面宣稱日方有罪。如果韓國強制履行,沒收日方財產,可能會使兩國的關系無法維持,局面難以收場。
6. 韓國法院對前總統涉貪腐案件進行終審宣判,結果是什麼
據網路報道,當地時間10月29日上午韓國最高法院對前總統李明博涉嫌貪污受賄的案件進行了終審宣判,此次判決維持二審判決結果,判處韓國前總統李明博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款130億韓元(約合人民幣7711萬元),同時追繳57.8億韓元(約合3429人民幣萬元)。現年78歲的李明博目前在家保釋,開庭時並未出現在法院。判決結果顯示李明博將再次被收監。
2018年首次進入拘留所時,李明博就曾因為睡眠呼吸暫停綜合症、糖尿病病情惡化等理由申請保釋,案件審判的時候,他也因為身體原因多次拒絕出庭。從曾經的商界傳奇到當上首爾市長最終以49%的投票率當選總統以來,他在任期內確實也做了不少實事,比如申辦2018年平昌冬奧會、舉辦G20會議等。但是有支持的同時丑聞也一直伴隨著他,不知道已經78歲高齡的他應該如何度過這17年有期徒刑。
7. 韓國法院判處日本政府賠償慰安婦一億韓元,日本對此持什麼態度
1月8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韓籍慰安婦受害者對日本政府提起的索賠訴訟進行一審宣判,判處日本政府向慰安婦受害者賠償每人1億韓元(約合人民幣59萬元)。
這是韓國法院首次就類似訴訟案作出判決。在韓日媒體看來,這可能導致因戰時強征勞工賠償等爭議陷入歷史低谷的兩國關系進一步受損。判決書寫道:「證據、相關資料和證詞顯示,由於被告的不法行為,受害人心理和生理承受難以想像的極度痛苦,卻至今沒有獲得賠償。」
盡管強征勞工、「慰安婦」賠償等問題難解,韓日仍在尋找改善關系的突破口。
同一天,韓國外交部正式任命共同民主黨籍前國會議員、「日本通」姜昌一為新任駐日大使。韓聯社分析,這是文在寅首次選擇政界人士出使日本,展現他致力於改善韓日關系的決心。日本政府宣布,任命前駐以色列大使相星孝一為駐韓大使。
8. 韓國法院決定不逮捕李在鎔,怎麼看待韓國法院的決定
韓國法院決定不逮捕李在鎔,怎麼看待韓國法院的決定?
我感覺韓國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其實還有它內部原因的。
因為我們都知道,如果要想對於一個整體的事件做出啊判決的話,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特別是像韓國這樣的國家,其實他們內部的各個系統之間也有一定的制衡,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他們要想做出最後判決的話,可能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而且這些因素如果處理不好呢,就有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一個整體的情況,所以我感覺他們做出這樣的判決肯定是綜合了各種因素的影響,而且在韓國那樣一個局勢之下,因為我們都知道韓國的呃很多的司法系統,其實他們的很多制約是非常多的。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喜歡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評論區點贊關注,我將會和大家積極互動,積極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