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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懲戒委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8-18 21:07:43

⑴ 各國廉潔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規范行為

反腐敗是當前各國普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為了防範、遏制和懲處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各國政府大都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以此來確定公職人員的廉政義務,防止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和營私舞弊,嚴厲懲處公職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美國在1978年修訂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對政府雇員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公職人員必須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不得以權謀私、不得營私舞弊、不得參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新加坡政府先後出台了《公務員法》、《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財產申報法》。《現行反貪污法》、《沒收非法利益條例》等。還有一套五卷本《指導手冊》。這些法規和條例對公職人員的工作、生活、言論和行為一一作了規范。韓國相繼制定了《腐敗防止法》、《反洗錢法》和《政治資金法》。菲律賓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准法》,以立法形式規范公職人員的從政道德,並以法制的力量保證其有效實施。英國、瑞典、德國、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和法規。

這些法規和條例主要對公職人員經商、兼職、受賄等行為進行明確規范。

關於限制公職人員經商和兼職,許多國家的公務員法都有專門章節作出明確規定。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與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法國《公職總法典》規定:「公務員有義務把全部職業活動用於完成所賦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務員兼任其他有利可圖的工作」,「在行使職權或在任職期間如犯有過失,給予懲戒制裁」。

日本《國家公務員法》對公職人員的行為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如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員不得兼任商業、工業、金融業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企業公司和其他團體的負責人、顧問或評議員,也不得自辦營利性企業。」第二款規定:職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營利企業中應允或擔任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系的職務。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所有職員必須做全體國民的服務員,為公共利益進行工作,工作時應竭盡全力,專心致志。」

美國1989年修訂的《道德改革法》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外兼任與其職責利益相沖突的工作或從事與其職責相沖突的事務,包括不得利用職權謀求工作。

關於禁止公職人員索賄和受禮,許多國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職人員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和捐贈。奧地利《公務員法》規定,不許索賄、受賄和隨便受禮,即使是名譽性禮品。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公務員接受價值300美元以上的禮品必須作出說明,並將禮品上交。

韓國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務員保持清廉行動綱領》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一年之內接受與本人業務無關的禮品的總數不得超過15萬韓元;公職人員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與本人職業有關的禮金和禮品;公職人員贈送紅白喜事的禮金不能超過規定的范圍,並需向「公職人員道德委員會」如實申報。

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獨立、有權威、體系完備、強有力的國家廉政機構,是廉政建設不可缺少的。為了保證廉政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許多國家都是成立了相應的廉政機構,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進行防範和打擊。美國有「公務員風紀署」,法國有「懲戒委員會」,日本有「政治倫理審查會」,奧地利有「紀律委員會」,韓國有「反腐敗委員會」,新加坡有「腐敗行為調查局」。這些都是國家級廉政工作機構。為了強化廉政法制的權威性,各國對廉政機構賦予了很大權力,並從工作機置、人員配備、領導體制等方面加以規定。與此同時,芬蘭、丹麥、奧地利、法國、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荷蘭等80多個國家建立了行政監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監督公職人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確保公民的自由權利不遭侵害。

加強防範 遏制腐敗

世界上許多國家通過預防性立法,制定了迴避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和輪換制度,以防止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地位和職務之便為其親屬謀取好處或優惠。國外立法一般都規定,不允許官員僱用、提升或推薦自已的親屬到該官員執掌或控制的任何機構及部門工作。奧地利《官員法》規定,凡夫妻關系、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三代的旁系親屬關系以及有過繼、連襟、聯姻或承嗣等關系的公職人員,遇到管理錢賬或一方對另一方有直接指揮權或監督權的情況,不得安排在一個具體單位工作。瑞士規定,有聯姻關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親屬關系的人,不得擔任有隸屬關系的職務。法國規定,當公務員的配偶以職業身份從事一項有利可圖的私人活動時,該公務員必須向其所屬的行政部門或公共事業單位聲明。

財產申報制度已成為一項世界性反腐敗舉措。這一舉措的目的在於確定和分清其取得財產的手段是否合法。許多國家都制定和頒布了要求政府官員申報財產的法律。財產申報制度一般都包括財產申報對象、財產申報時間、財產申報內容、對財產申報違法處罰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確,便於操作和執行。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並公開自己以及配偶的財務情況,包括收入、個人財產等,以後還須按月申報。對財產申報資料的接受、保管辦法、保存期限、公開方式、查閱手續、審查以及對拒絕申報和虛假申報的處罰辦法也都作了詳細規定。此外,美國《廉政法》也規定政府有關官員必須填寫財產和收人申報單,逾期不報,將被司法機構起訴。申報單由廉政辦公室審查,一旦發現有違法收人,立即處理。申報單可供新聞機構和公眾查閱。法國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資金透明度法》規定,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數量、來源、增減等情況向指定的監察機關作出報告,以接受審查和監督。一旦發現公職人員所擁有的財產與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該官員又不能說明其正當來源的,即視為非法所得予以懲處。墨西哥2002年在互聯網上建成「政府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接受和處理系統」。公務員可通過網路向該系統發送個人財產資料完成申報,那些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公職人員,可提交附有個人簽名的列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國家審計局對1萬名沒有按時在政府指定的網站上申報財產狀況的國家公務員作出了停薪留職15天的處罰。

輪換制度主要是培養公務員適應各類工作場合的能力,積累更多的工作經驗,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公職人員貪污腐敗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員很少有機會通過長期控制某個部門,得以結成營私舞弊的關系網。日本政府規定,國家高級公務員一般兩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中初級公務員,一般3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這些調動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間進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機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國營企業之間,也相互進行公務員崗位輪換、交流。這已經成為一種制度,十分普遍。美國每4年政府換屆時,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聯邦政府官員易職。易職的方式是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間人員交流。這種交流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觸犯法律 嚴肅查處

對於公職人員違反有關法律以權謀私行為,在各國的公務員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懲戒措施。許多國家將以權謀私作為廉政法制的主要內容,對這種行為實行嚴厲制裁。一般除了規定比較重的剝奪人身自由權利的刑罰外,同時還要在經濟上給予處罰。

美國聯邦刑法法典規定,任何政府官員如果收受的財物價值超過7000美元,就要處以相當於其收受財物價值3倍的罰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員的資格。里根政府中擔任白宮辦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為美國政府官員和議員拉大筆生意,從中謀取私利,最終被判處15年監禁。

德國規定,公務員接受禮品不能超過50馬克,否則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其中包括警告、嚴重警告和開除公職。此外,德國政府從刑法角度制定條例,嚴厲處罰在經濟活動中違法的官員,例如公職人員在政府招標過程中違反自己的職責,讓給自己好處的某投標方中標,這種受賄行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處罰的第一個等級是坐牢3年(如果當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個等級是坐牢10年,同時還要罰款。罰款數額根據情況從公務員一個月的工資額至10年的工資額之內判定。英國規定,公務員有貪污受賄、濫用政府基金行為的即被開除,並喪失領取退休金資格,構成犯罪則予以刑事處罰。

在各國的有關法律和法規中,對公職人員的住房、用車、醫療、公務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違反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在公務員用車方面,許多國家按照官員的級別,提供專車或公務車。專車只能用於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配備專車的官員辭職或退休後,立即取消其使用專車的資格。德國各級官員辦理公務時,用車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車范圍。比如,柏林的官員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圍及其附近地區履行公務時使用專車。如果到外地出差,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蘭專車只限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正常上下班和個人私事都不得無償使用專車。使用專車上下班也可以,但這屬於額外的待遇,等於增加了個人收人,應該照單納稅,如果隱瞞不報,將視情況受到輕重不一的處罰。

為了防止公職人員親屬利用不正當途徑謀取私利,許多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專門就此作出了相應的預防性規定,其中包括親屬迴避制度。同時,各國還對公職人員親屬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韓國總統金泳三之子因貪污於1997年被捕人獄。在金大中任韓國總統期間,其兩個兒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為公司和企業疏通關系為名,大肆收受錢財,被韓國檢察機關以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 中的「斡旋獲利」 條款進行起訴,最終雙雙被判刑,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⑵ 韓國政府收回父母懲戒權,網友們對此有何看法

根據韓國現行民法規定,出於教育目的監護人可以行使必要的“懲戒權”,但去年6月,韓國一名9歲男童被父母鎖進旅行箱數小時,最後窒息而死的虐童事件,震驚韓國社會。鑒於此,韓國法務部決定刪除《民法》中有關“父母懲戒權”的條款,以杜絕超出教導范圍的懲戒行為。

每個人都是第一次當孩子,也是第一次當父母,睡都不能做到很完美,但是當父母的不能用暴力來解決一切問題,積極的疏導才能引導孩子正確認識問題。作為孩子呢,對於錯誤,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能早早的懂點事,明白自己的夢想和目標,並付諸努力,這樣的話雙方共同努力就會更好的解決一些家庭矛盾。

早就該收回,人生來都是平等的,即便是父母,也沒有懲戒孩子的權利!父母對孩子應該耐心地教育,適當地懲罰可以,但是懲戒屬於過度的懲罰,是絕對不行的! 但是適量的懲戒是有必要的,有些孩子是需要嚴格的教育的。

⑶ 韓國國會

韓國國會通過全民選舉產生,有議員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選舉的議員佔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議員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75名議員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謂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些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又稱作「全國區議員」。
國會的構成
韓國國會是由國民選舉出來的國會議員所組成的代議機關和立法機關,具有制定國家法律,監督國家行政和審議國家財政預算等權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韓國由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了制憲國會議員,韓國國會的歷史便從此開始。在從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間,韓國國會歷時十四屆。每屆國會存在的時間平均約3年。 國會按職能分另設立各種委員會。韓國國會有兩種委員會,一是國會常設委員會,二是特別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願,審查並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特別委員會是為了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這個特別委員會也就被解散。因此,這樣的特別委員會也被稱作一般特別委員會。現在又設立了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它們分別是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審查、倫理審查以及審查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韓國國會按職能分設若干個常設委員會,它們是法製法務委員會、外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科學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文教體育委員會、文化公報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商工委員會、保健委員會、勞動委員會、行政委員會、交通遞信委員會、建設委員會和運營委員會。 此外,國會還有專職的工作班子,如記錄局、管理局、公共關系與議會間事務局、國會工作人員培訓所、國會圖書館、立法研究局、提交與辦理局以及海外公報局。這些班子的全體工作人員約有2000餘人。 常設委員會的主席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常設委員會人員數目由國會的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成員。委員會主席受權掌握工作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他領導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就成了調和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意見分歧的主要論壇。 在國會提出議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議員附議的情況下,由1名議員提出。提出需要採取預算措施的議案必須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議員附議。一項議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後,由議長交給有關委員會考慮。為了進行廣泛的審議,委員會可以成立由它管轄的小組委員會。在徵得議長同意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舉行公開聽證會來審查預算案和其他重要議案,如果是涉及專業知識的議案,可以徵求有關人士或專家的意見。 委員會就議案作出決定後,必須把決定報告國會全體會議。被否決的議案可以不提交全體會議,除非議長要求由全體會議處理。全體會議可以對委員會通過的議案進行修改、否決、批准,或者退回該委員會。
編輯本段國會的許可權
國會選舉議長一名,副議長兩名,他們的任期為兩年。議長主持全體會議,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的一切工作。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根據憲法規定,如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主持會議。但在通過或表決某個議案時,則必須由議長主持。由於韓國國會是執政黨和反對黨尖銳斗爭的主要場所,議長和副議長產生過程也是各黨斗爭最激烈的時候。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反對黨只能獲得副議長的職位。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 反對黨和執政黨在國會的斗爭表現不是在議員個人,而是在以議會黨團為中心的黨派之間進行的。這種議會黨團在國會被稱作「交涉團體」。交涉團體是指同屬於一個政黨的議員在國會內組成的一個派別。為了有利於斗爭的統一性,一個政黨由議員組成的交涉團體中進行交涉。根據國會組織法規定,每個擁有20名或20名以上議員的政治團體(黨派)都可以組成一個交涉團體(也被稱作談判小組)。一般來說,各黨派的交涉團負責人由該黨選出的「院內總務」擔任。院內總務一般由該黨總裁任命。院內總務在國會主管本黨事務,如選派該黨在國會的常任委員和特任委員,指定該黨在國會的發言人等。 憲法賦予國會的主要職能有立法權、財政審議權、外交和戰爭權、人事權、監督權、彈劾權。 國會有權對國家政務進行監督和控制。主要有:對總統實行的緊急財政、經濟處理命令及緊急命令有批准權;可以要求總統解除所宣布的戒嚴令;總統進行一般赦免也須經國會同意。 如果總統、總理、內閣成員、各部長官、憲法法院成員、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監察院的成員或者法律規定的政府其他官員被認為在履行職責時違反了憲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國會有權提出強劾動議。彈劾動議必須由國會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而且必須經國會多數通過才能生效。彈劾總統的動議必須由多數議員提出。一旦彈劾議案成立,受彈劾者必須中止行使權力,直至彈劾過程結束。彈劾的效力限於解除公職,然而也不免除被彈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國會有權審批有關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條約,有關國際組織的條約,有關商務、捕魚及和平的條約,有關給國家或人民造成財政負擔的條約,有關外國武裝力量在韓國領土上的地位的條約,以及有關立法問題的條約。國會有批准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武裝力量或在本國境內駐扎外國軍隊的權力。 國會有權審查國家事務或者調查國家事務中的特定問題。在國會或者國會的委員會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總理、國務委員以及行政部門的代表必須到國會回答問題。國會有權通過動議,建議總統解除總理或國務會議任何成員的職務。解除行政部門官員的職務的動議案須由國會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並由半數以上議員通過。國會有權決定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大法官的任命,都須獲得國會的同意。根據規定,在憲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9人中,國會有權分別決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則通過總統任命或協商選舉產生。
編輯本段國會的議事規則
國會大會的法定人數是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國會大會按議事日程進行。議事日程是根據開會時間、付議案件及其順序,由議長同國會管理委員會協議後產生。議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議事整理權的議長掌握。但為了順利地進行議事,議長通常以各交涉團體的院內總務為委員的國會管理委員會協商後制定。 根據憲法規定,需要由國會會議決定的重要議案和其他議案有:法案、預算案、預備費支出的承認,條約、宣戰公告、向外國派遣軍隊及對外國駐軍的同意或反對,以及憲法修正案、彈劾、追訴等。正如前面所述,議案可由議員、政府、委員會發起或提出。議案中,能由議員提議的有法案、決議案、建議案等,預算案、決算案、條約等議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議權。議員要提議法案或其他議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議者本人在內的20人以上的贊成者。對國務總理或國務委員的解職建議案或彈劾總統的提議或憲法修正案的提議,要有過半數以上的議員的贊成。但在實際執行中,一般動議只要有兩名以上議員的贊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議長將其印發給議員,在向大會報告的同時,將其交付有關委員會,作為其議決的判斷資料進行事前審查。 預算案和決算案由各常設委員會進行預備審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國會提出決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案,在交付所屬常設委員會、經過預備審查後報告議長。議長在預算案和決算里加上常設委員會的預備審查報告書,回復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審查結束後交大會表決通過。 各委員會審查完畢的法案要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體系化的審查。所謂體系審查,就是審查法律案內容是否違憲,有沒有與有關法律相抵觸,條款本身有無矛盾之處。 大會的案件審議程序分經過和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而不同。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委員長的審查報告、質疑、討論、表決程序;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說明、質疑、討論、表決等程序。
編輯本段國會會議
國會會議分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根據憲法規定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以根據總統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時間不得超過100天,臨時會議不得超過30天。但是歷屆國會開會的時間都大大延長或者少於規定的時間。 如果總統要求國會召開臨時會議,他必須說明會議的期限以及要求召開會議的原因。根據總統要求召開的臨時會議,在規定的期間內只討論總統提出的議案。 定期會議從每年的9月10日開始。因為韓國的財政年度是從每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在這一時期內召開國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議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國民預算案。 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舉行。凡是在國會會議上審議的議案,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未能過半數,就被視為遭到否定。根據憲法規定,國會會議可向公眾開放,也就是說,當國會開會時,公眾可以去旁聽。但在韓國政憲史上從未實行過這一規定,因為這樣做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或議長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公眾旁聽。 國會通過的有關政府部門的議案,由議長送交政府。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必須向國會提出再議的要求。若在15天內總統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議時,那麼,該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確認。如果此後的5天之內總統仍不公布,可由國會議長頌。
編輯本段國會與總統的關系
韓國的總統是「行政部門之巔」,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能。總統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謀求連任。這種單任制是防止任何個人長時間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保證。在總統因突發事件喪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況下,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根據法律規定暫行總統職責。 總統在所有行政職能方面擁有最高權力。在現行的政治制度下,總統有6項主要職能:第一,總統是國家元首,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方面是整個國家的象徵,代表整個國家。除了尋救和平統一這項獨特責任外,總統還有保護憲法的責任。第二,總統是首席行政長官,因而要執行由國會通過的法律,發布執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總統是武裝力量總司令。在軍事政策方面有廣泛的權力,其中包括宣戰權。第四,總統是全國性主要政黨的領袖。第五,總統是對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總統是首要決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或者以書面形式向議員說明他的觀點。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卻能夠通過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向憲法負責。 此外,在發生內亂、外部威脅、自然災害、嚴重的財政或經濟危機的時候,總統擁有處理國家緊急情況的廣泛權力。在出現這些情況時,只有在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與秩序所需要而又無時間等待國會開會的情況下,總統才能採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財政和經濟行動,或者發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總統事後必須通知國會並得到國會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這一點,總統發布的措施將失去法律效力。總統還有權在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類似的國家緊急情況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宣布處於戒嚴狀態。然而,行使這種緊急權力必須得到國會的批准。總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與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相互制約,以防止獨裁專制和濫用職權謀私利。
編輯本段國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國會與政府的關系中,最重要的是國會的國政監察權和國政調查權。國會為了發揮自身的職能,握有國政全面監察或有關特定的國政事案的調查權。國政監察以所有國家政務為對象進行。國政調查根據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隨時進行。 國政監察是從韓國成立之時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國期間實施的。到了實行「維新體制」的第四共和國,國會對政府的國政監察權被廢除了,削弱了國會的許可權,取消了對政府的牽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國會法,又恢復了國政監察權。 國政監察和國政調查權是為了行使憲法規定的國會許可權,在必要的范圍內就立法事項、財政事項、行政事項、司法事項及國會內部事項進行全面調查。能夠實施國政監察的對象機關由法律明文規定,國會常設委員會不經大會的議決能夠自主選定的機關有政府的院、部、處、廳局等中央行政機關和法院、憲法法院、監察院、國家安全企劃院、檢察廳、陸海空軍等。國政監察由所管常設委員會分別具體實施,時間是從每年定期國會會議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內。 在國會和政府的關系中,賦予國會的第二項許可權是質詢權。國會有權質問全部國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出席國會會議,回答議員們的質問。這樣做旨在使國會和政府間的關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執行政策,保障國會的評判功能和監視功能。另外,為了質問有關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長、監察院長出席。但國會不能要求總統出席聽證會。對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議員提議並經大會決定。要求質問的議員事先必須用質問專用紙將質問的內容提出來,在質問前的24小時前送交政府。 國會在和政府的關系中所擁有的第三個權力是彈劾追訴權。彈劾的原由是以總統為首的政府高級公務員和法官在執行職務時違背憲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為或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行為不構成彈劾理由。國會一旦形成彈劾決議,就將決議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調查。司法委員會的委員長向憲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訴決議書得到過半數議員的贊成時,就算通過彈劾案。 國會對政府執行的第四個許可權是對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長的任命的同意權與否決權。在一般情況下,執政黨佔有國會多數席位時,總統的任命一般都能通過。一旦執政黨處於劣勢時,反對黨議員都要提出對個別人選的否決案。
編輯本段國會與國民的關系
國會是全體國民的代表機構。因此,國會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國民的意見和希望向國家權力機關反映出來。在韓國,這種保障被稱作「國民請願制度」。根據憲法規定,全體國民按法律規定有向國家機關用文書提出請願的權利,國家有對請願進行審查的義務。請願是國民對國家各機關表示一定的意見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國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時才進行,而是可以針對機關的所有事項進行請願。 請願必須經過國會議員一人以上的介紹提出,並經過有關委員會的審查。請願在沒有特殊理由時,應在90天以內進行審查。審查由委員會組成負責請願審查的小委員會進行。請願中的事項有應由政府處理的,也有應由政府採取措施的。這些情況經過審查,交國會大會附議,大會採納的請願中,應由政府處理有就轉交政府,政府處理後要報告國會處理結果。 請願是國會為了聽取國民要求而實行的制度,但實際上形成請願的情況極少。歷屆國會接受和處理請願的情況是,從制憲國會到第十三屆國會,共接受4155件請願案件處理了2578件,處理率為62%。然而,處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數屬於不呈大會附議而廢棄,1577件在一屆國會任期內未處理而自動廢棄。第十三屆國會期間接受的請願被採納的只有170件,採納率僅為4.1%。

⑷ 13歲圍棋女將承認用AI作弊,該行為會造成怎樣的影響

13歲圍棋女將承認用AI作弊,被處以停賽一年的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11月15日結束的中國圍棋女子乙級聯賽第2輪中,金恩持代表上海清一隊參賽並戰勝了同胞權孝珍。而在金恩持剛剛定段時,她曾接受韓國媒體的采訪,透露自己的偶像是李昌鎬九段,因為後者不僅棋下得好,還因為優秀的品德而受到棋迷和觀眾的尊敬。

⑸ 韓國政府為什麼會收回「父母懲戒權」

鑒於韓國去年6月九歲男童被父母鎖進旅行箱數小時最後窒息而死的虐童事件,韓國法務部決定刪除民法中有關「父母懲戒權」的條款,以此來杜絕超出教導范圍的懲戒行為。

據韓聯社報道,韓國現行《民法》第915條中規定,出於保護教育子女的目的,監護人可行使必要的懲戒權。該條約自1958年制定至今已62年。有觀念認為,此條約是父母將子女視為自己的「附屬品」、將虐待行為正當化的「禍因」。

(5)韓國懲戒委是什麼擴展閱讀

懲戒不等於教育

有人覺得:「合理的懲戒」還是必要的,刪除的話,孩子會否覺得父母沒有威嚴,當然,如果沒有懲罰,那麼獎勵就失去了意義。後面這個應該不用擔心,即便刨除文化因素不談,孩子在成年之前,父母對於親子關系是擁有絕對的主導權的,這也就意味著父母「限制」孩子的方式依然可以有很多種。

並且,從現實情況來看,打罵這種手段只有在孩子小的時候能震懾作用,樹立所謂的「家長威嚴」,大一點了基本就沒什麼用了,並且會導致很多孩子走上極端叛逆的道路,整體來說是弊大於利的。

⑹ 韓國國會的組織結構

組織體系
韓國會分為兩種組織體系:一是由國會議員組成的會議組織,包括1名議長、2名副議長、全體會議、各委員會等;二是國會專職辦事機構,如正部級的國會事務處,下設新聞官、監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國際局等,另有國會圖書館、國會預算政策處、國會立法調查處等3個副部級單位。
常設、特別委員會情況
1.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願,審查並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常設委員會人數由國會的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委員。常設委員會委員長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信息委員長任期4年)。委員長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韓國會下設16個常設委員會:國會運營委員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政務委員會、企劃財政委員會、外交通商統一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安全委員會、教育科技委員會、文化體育觀光放送通信委員會、農林水產食品委員會、知識經濟委員會、保健福祉家庭委員會、環境勞動委員會、國土海洋委員會、信息委員會、女性委員會。除信息委員會外,各常任委員會下設3個常設分組委員會。
2.特別委員會,是為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委員會即告解散。韓國會有兩個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和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道德審查以及處理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議長職權及現任議長簡歷等
議長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工作,主持全體會議。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代為主持會議。議長和副議長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任期均為2年。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當選議長後需放棄黨籍,以保持中立),執政黨和第一在野黨分獲一名副議長職位。

⑺ 韓國政府收回「父母懲戒權」是怎麼回事

為杜絕父母虐待兒童的現象,韓國政府決定刪除民法中「父母懲戒權」相關條款,並將虐待兒童視為重罪,積極討論深化處罰力度方案及量刑標准,未來將向量刑委員會上交相關提案。

韓國現行《民法》第915條中規定,出於保護教育子女的目的,監護人可行使必要的懲戒權。該條約自1958年制定至今已62年。有觀念認為,此條約是父母將子女視為自己的「附屬品」、將虐待行為正當化的「禍因」。

(7)韓國懲戒委是什麼擴展閱讀

韓國政府推出多項舉措保護兒童:

1、禁止施虐者在醫療領養機構等兒童相關機構工作;

2、成立專職組幫助受虐兒童早日脫離問題家長;

3、定期向學校、幼兒園、託管所公布受害兒童記錄和虐待者信息,以及可能有危險的兒童的信息;

4、疫情期建議學校通過電話或視頻等方式與學生保持聯絡。

⑻ 史上首位受懲戒處分的韓國檢察總長受熱議,這一職位有多大權力

韓國檢查總長基本就是韓國檢察院最高的官員,他可以對任何人提起檢查訴訟。近日,據韓國媒體報道,韓國法務部懲戒委員會對總檢察長尹錫悅的懲戒議案進行審理,最終判定該檢查總長的四項懲戒理由正式成立,最終對其處以停止兩個月的處分。根據韓國媒體的報道,這是韓國有史以來第一位被懲戒的檢查總長,不過該懲戒雖然已經被判定,還需要韓國總統文在寅進一步批准。其實這幾年來,韓國法院和檢察院矛盾不斷,這次的懲戒議案也是韓國法務部秋美愛提出的。

之後文在寅就這起法務部和檢察院的矛盾向國民表示公開道歉,並表示自己明白檢察院的職責重大,並且希望在此之後,檢察院能夠朝著正確的發面去發展。也希望法務部和檢查廳在這起分波之後,能重新彌合矛盾,再度重新出發。

⑼ 韓國憲政史上檢察總長首受懲戒處分,他是因為什麼過錯受罰

主要是他被指責越權調查法官,還干預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和調查。近些年以來,韓國國內法務和檢查廳的矛盾一直不斷,早前韓國法務部長邱美愛正式宣布,將檢查總長尹錫悅正式停職,並且向上級部門要求對該檢查總長進行懲戒,據悉,檢查總長被停職,這在韓國史上還是第一次。隨時該監察總長提請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這項命令,並且隨時韓國全國的檢察官對此表示抗議。而隨後韓國法務部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經常討論,認定該檢察總長的四項懲戒理由成立,並且對其處以停止兩個月的處罰。

雖然這次的爭斗結束了,邱美愛也以辭職為這起事件畫上了句號,但長期來看,檢察廳和法務部的矛盾並沒有得到緩解,停止結束後的檢察總長可能會加深對法務部的報復,未來韓國法務和檢察廳之間的矛盾可能越來越大。

⑽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什麼意思 《法語助手》法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職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人員或常任文官,均由本會依法審判。另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而就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提起情形,《公務員懲戒法》中有明文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運行職務、怠於運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運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其提起的機關,依據該法第23條之規定,可以透過監察院主動彈劾;或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由該院、部會和地方政府之長官或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就簡任10職等以上之部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彈劾,至於薦任9職等以下之所屬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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