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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國會議員選舉怎麼投票

發布時間:2022-08-26 18:49:48

❶ 韓國選舉是否每個公民必須投票

沒有任何國家是選民必須投票的,都是自願的。韓國這次投票率在70%左右

❷ 韓國的政治制度

韓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行政權屬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全民直選舉,任期5年,不能連任,有任命和罷免國務總理和內閣長官、次官、駐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權力。總統主持由國務總理和各內閣部長組成的國務會議,負責決定、協調和處理國家政策和重大事項。直屬總統的機構包括總統秘書室、國務會議、國家情報院、監察院、中央人事委員會、放送通信委員會等。現任總統李明博,為韓國第17屆總統。
立法權屬國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並通過或否決各項法案;審核和批准政府財政預算;檢查政府工作;批准對外條約以及同意宣戰或媾和、彈劾總統和主要政府官員、否決總統的緊急命令等。國會機構包括議長1人、副議長2人及各專門委員會。國會議員在國會外無需對其在國會內所發表意見或所投的票負責。目前韓國主要政黨包括執政的大國家黨和在野的統合民主黨、民主勞動黨、自由先進黨和創造韓國黨等,大國家黨為國會內的第一大黨。
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大法院擁有終審權。大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須取得國會同意,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大法院的法官則由大法院院長推薦,由總統委任。所有下級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長委任,但須取得大法院法官會議同意。韓全國共有5個高等法院,受理對地方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大檢察廳長由總統任命,無需國會同意。大檢察廳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起訴、抗訴等。
內閣由國務總理、企劃財政部、教育科技部、統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食品水產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國土海洋水產部、女性部等18個部門組成。

❸ 韓國國會議員的權利有多大成為議員需要什麼

韓國國會議員的權利有多大?成為議員需要什麼?韓國國會議員有很多權力,能夠影響到國家政治和經濟的方方面面,下面分幾個方面給大家分別說明韓國國會議員的情況,朋友們可以作為一個參考:

三、韓國國會議員制度,其實效率非常的地下:

通過上面的這些介紹,大家應該明白韓國國會議員的權利,以及成為議員需要什麼。但是總結一句話,那就是由於參與人數眾多,導致韓國國會議員制度,效率十分低下。

❹ 韓國有幾個黨派參政(可以選總統的),怎麼選總統

韓國總統由韓國國民通過直接選舉的方式選出,任期為5年,而且不能連任。

大韓民國國會(韓語:대한민국 국회)共有300個議席組成,每屆任期四年。最新的選舉於2016年4月13日舉行,目前最大政黨為新國家黨,第二大黨為共同民主黨。其中的253個席位通過簡單多數制選舉產生,其餘的47席通過比例代表制產生。

新國家黨(129)
共同民主黨(121)
國民之黨(38)
正義黨(6)
無黨籍(6)

❺ 韓國選舉制度包括什麼呢

現代韓國選舉制度始於1948年5月10日實行的普選。到目前,共經歷了16屆國會議員選舉。1994年以前韓國選舉法體系主要包括《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法》。為了保證選舉的公正性與選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選舉不公正及選舉過程中存在的各種腐敗現象,同時為了創造一種健康、民主而和諧的選舉文化,第十四屆國會於1994年3月16日制定並頒布了統一的《公職選舉及選舉不正當防止法》 (簡稱選舉法),現行選舉制度即依此法而確立。

一、選舉方法和議員定員

目前韓國採用的選區制是小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用的制度,以小選區制為主,比例代表制為輔。全國區國會議員的選舉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即政黨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按照政黨所獲得票的比例分配議員名額。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政黨可獲得全國區國會議員議席:(1)在地區國會議員選舉中獲5席以上席位; (2)獲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數; (3)獲0.3%-5%得票時分配一個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舉行的本屆(第十六屆)國會選舉為例,大國家黨共得到38.96%的有效選票,因此在國會273個席位中佔133席;金大中總統所在的新千年民主黨獲得35.86%的有效選票,在國會擁有115席;自由民主聯盟得到9.8%的選票,在國會擁有17席。在全部273名國會議員中,以小選區制選出的地區國會議員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全國區國會議員為46名。地域選區選舉國會議員採用小選區制。漢城特別市、6個廣域市和道一級的議員選舉同國會議員選舉一樣,也採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議會的議員則全部由小選區選舉產生。

市、道議會議員人數的規定是,國會議員地域選區或自治區、市、郡的基數是3名,超過30萬人口的區域,每增加20萬,增加1名。1991年選舉時,市、道議會議員總人數為866名,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的人數是,每個邑、面、洞基數為 1名,超過2萬人口的邑、面、洞,每超過2萬,增加1名。

二、選舉的基本程序

(一)選民登記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20周歲的國民享有選舉總統與國會議員的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者必須按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選區內的公民被列入選民名單,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選舉權。選民名單的具體製作時間因選舉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是選舉日前的一個月之內。

(二)選區劃分

在地方(自治區、市、郡)議會選舉中一個選區所選議員人數沒有統一的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根據條例來確定。一般來說,80%的地方採用一選區選一人的小選區制。有關選區劃分的具體規定是:總統與全國選區國會議員以全國為單位;地域選區國會議員及地方議會議員以該議員所在的選區為單位;地方自治團體首長的選舉以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區域為單位。每個選區必須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濟州道的濟州市為例:該市共有 19個洞,其中兩個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與其他洞合並組成選區,因此全市有17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議員,共17名。

(三)候選人制度

長期以來,在韓國選舉制度的發展中,候選人制度民主化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一些特定政黨和政治家操縱候選人的提名與推薦,使候選人提名制度成為只為特定政治利益服務的工具。近年來,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執政黨與在野黨對候選人制度的民主化問題給予了一定的關注,特別是在1995年的選舉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候選人制度。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候選人必須得到政黨或選民的推薦。其中市以下地方選舉中只有選民推薦一種形式,道以上才有政黨和選民推薦兩種形式。一般來說,候選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選區參選。但若有其他選區200名以上的選民聯名推薦,也可在該選區參選。

在實行多黨制的韓國,政黨在國會議員候選人的產生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韓國政治現實看,國會議員推薦的決定權主要由在中央黨的幹部會議與地區的黨大會掌握。前幾年,韓國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內部出現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於候選人推薦問題上黨內不同派別之間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最後導致政黨內部的分裂。

候選人應按照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保證金,其目的是防止亂提名候選人和保證候選人的誠實性。繳付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是:總統選舉3億元;國會議員選舉及自治區、市、郡長選舉1 0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選舉400萬元;市、道知事選舉5 000萬元;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選舉200萬元。如有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返還保證金:在總統和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中候選人得票數為有效投票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地區國會議員選舉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中該選區每一名候選人平均得票數為50%以上時;在全國區國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當選時;候選人死亡時。符合返還條件時,可在選舉結束後的30天以內辦理返還手續,但應扣除選舉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不符合返還條件時,保證金歸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使用。

(四)競選活動

在韓國選舉制度發展史上,競選活動自由的限制與保障始終是影響國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問題之一。

《憲法》第116條對競選活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兩項,即機會均等和選舉公營制。選舉法把憲法原則進一步具體化,規定了競選活動自由原則、無報酬競選活動原則與自由的競選活動方法原則。

過去的選舉法規定,只有選舉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競選活動員才能進行競選活動,而現行選舉法中取消了對競選活動員資格過於嚴格的限制,使黨員、選民都有可能依法參加競選活動。但現行選舉法減少了一個候選人可動員的競選活動員人數,並規定競選活動員不能接受報酬,使競選活動成為一種自願服務性質的活動。同過去的選舉法相比,現行選舉法還擴大了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機會與形式,規定候選人可進行個人演說及討論會。這就給廣大選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機會,擴大了選舉的民主基礎。

競選活動自該候選人結束登錄之日起到選舉日前一天進行。法律禁止事前進行競選活動。選舉法對競選活動中採用的不同競選活動方法也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主要有:宣傳壁報、選舉公報、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傳品;利用新聞廣告,宣傳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綱、政策及候選人的政見;利用集會如政黨演說會與公開場所的演說、座談等形式進行競選活動。

在競選活動主體方面的主要限制是:無所屬候選人不得從特定政黨得到支持或推薦;公務員不得利用其地位進行競選活動;公務員不得對選舉施加影響;社團、財團等團體在競選活動中不得以團體或團體代表的名義表示對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意見等。除法律規定的選舉事務所、選舉聯絡所外,不得設立支持特定政黨、特定候選人的選舉促進委員會、後援會等機關和設施。任何人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得為競選活動進行著書、上映、演出等活動。除選舉法規定外,不得利用廣播、新聞、通訊、雜志及其他刊物進行廣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選舉法嚴格禁止挨戶訪問、禁止簽名運動、提供飲食品及對他人進行誹謗等行為。

選舉法對政黨參與競選活動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黨通過黨內的定期刊物而進行的政綱、政策宣傳,黨員與候選人志願者的集中等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採用廣告時,廣告次數受限制,在總統選舉中不得超過150次,並對廣告的標准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在競選活動中製作的宣傳候選人的宣傳品的規格、發給黨員的有關政策、政綱的宣傳品的規格與分發的次數也要遵循選舉法的有關規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韓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計票、開票、當選、宣布當選結果等步驟。

從第一屆到第十五屆國會議員的平均投票率是78.7%。歷屆投票率變化情況如下圖所示。

除總統和國會選舉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級選舉都是按照選舉法的統一規定進行的,每4年舉行一次,而且在選舉各個方面都具有相當的一致性。

歷屆國會選舉

三、選舉的管理

(一)選舉管理機構

為了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有關選舉事務,韓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分為以下幾種:

1.中央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該委員會統轄和管理有關選舉的一切事務,有權取消和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不當處分。

2.特別市、廣域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在國會中組成交涉團體的政黨可推薦3人,由管轄該地區的地方法院院長推薦3人(其中必須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職責是指揮、監督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選舉費用限制額,處理選舉後提起的選舉訴請。

3.區、市、郡選舉管理委員會。

4.投票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法》的規定,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與選舉有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或上一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管理區域內選舉管理委員會所管轄的選舉事務的范圍,或者命令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委員履行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經費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二)選舉爭訟制度

對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與選民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起爭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韓國,提起爭訟的方法有兩種,即選舉訴請與選舉訴訟。

在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自治團體和首長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有異議時,選民、政黨與候選人可自選舉之日起,14日內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請。如果對當選效力有異議時,政黨、候選人可以當選人或選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訴請。接受訴請狀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相同)應及時將被訴請人的訴請狀副本送至被訴請人。被訴請人應在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針對訴請狀的答辯狀。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接到答辯狀後,將答辯狀副本送至訴請人,並從接受訴請狀之日起60天以內對其訴請作出決定。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訴訟包括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在總統選舉及國會議員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或當選效力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選民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判決保護其權益。二是對選舉訴請的決定不服時,以該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選舉訴訟應優先作出決定或作出判決,受訴法院應從提起訴訟之日起180天以內作出處理。管轄選舉訴訟的法院在訴訟提起、訴訟中斷、判決確定之後,應將結果向國會、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

(三)選舉經費

選舉法對選舉費用的使用情況作了嚴格限制,規定了不同類型選舉中使用選舉費用的最高限額,如總統選舉的選舉費用是 50億元,地區國會議員選舉的選舉費用是3 5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的選舉費用是1 800萬元。為了加強對選舉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選舉法規定,政黨或者候選人進行候選人登錄申請後,應及時指定專門負責選舉費用收支情況的會計人員,並把會計人員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告。如果選舉費用的支出超過法律規定限制額的1/200以上時,候選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的勞役或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因違反選舉法而受到處罰時,候選人的當選結果無效,與候選人有關系者則適用連坐制。對選舉費用的嚴格管理是保持選舉公正性的重要條件。

❻ 韓國市長和議長什麼關系誰的職位大

韓國市長和議長是兩個行政系統的,議長的職位更高,在韓國的政治劃分中,市長是歸屬於韓國總統那一系統的。議長則是主持國會的第一負責人,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以利用彈劾程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憲法負責。

組織體系

韓國會分為兩種組織體系:一是由國會議員組成的會議組織,包括1名議長、2名副議長、全體會議、各委員會等;二是國會專職辦事機構,如正部級的國會事務處,下設新聞官、監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國際局等,另有國會圖書館、國會預算政策處、國會立法調查處等3個副部級單位。

(6)韓國國會議員選舉怎麼投票擴展閱讀:

議長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工作,主持全體會議。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代為主持會議。

議長和副議長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任期均為2年。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當選議長後需放棄黨籍,以保持中立),執政黨和第一在野黨分獲一名副議長職位。

❼ 韓國第7屆地方選舉投票什麼時候開始啟動

據韓媒體報道,韓國第七屆地方議員和地方政府各級領導選舉(地方選舉)於當地時間13日上午6時正式啟動,投票截至當天下午6時,在全國14134個票站同時進行。

報道指出,正式投票與缺席投票不同的是,選民需持有效證件(身份證、駕駛執照、護照等)在身份證登記所在地進行投票。投票站點位置可登錄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網站或門戶網站等查詢。

在投票結束後,選管委在警察的護送下將票箱送至254處開票站,開票結果通過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網站和智能手機應用程序「選舉信息」實時公開。

來源:中國新聞網

❽ 韓國國會制度相較於歐美國會有什麼不同

一,國會的組成不同:

1. 韓國國會採取一院制,也就是說韓國的國會只設一個院 ,這樣的制度使得國會機構單一,責任明確,立法和通過議案程序較為簡便,機關內沒有沖突,故不易產生僵局,但是由於權力過於集中,單一的立法機構容易為野心所左右或為賄賂所腐蝕。

2. 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採取的是兩院制,各國名稱有所不同。在英國挪威等國,國會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而在美國和西班牙等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制,顧名思義是由兩個不同的團體共同分擔議會職能,這樣的制度能制約民選議院的過激與沖動,防止其為幫派頭子所操縱而通過過分的和有害的決議,但是有時會造成行政浪費。

三,國會議員的任期不同:

1. 韓國國會議員任期四年,每四年重選一次。

2. 美國參議院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院任期兩年,期滿全部改選。在總統選舉年的兩年之後進行的國會選舉稱為中期選舉 。

❾ 韓國國會

韓國國會通過全民選舉產生,有議員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選舉的議員佔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議員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75名議員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謂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些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又稱作「全國區議員」。

韓國國會 Korean National Assembly 【國會簡史】1945年,李承晚成立了韓國的「第一共和國」。1960年,李承晚被韓國人民趕出了韓國,張勉建立了「第二共和國」,推行英國式的議會內閣制。總統的權力是象徵性的,行政權掌握在以總理為首的內閣手中,內閣集體向下院負責,這也是韓國政憲史上惟一的「兩院制」。 韓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頒布實施。根據當時的憲法規定,每人以全民選舉為基礎的地方政府都有地方自治權。但是,當時由於韓國人民一致反對美國支持下的個人獨裁統治的斗爭不斷,危機四伏,憲法根本就沒有得到實施。 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搞軍事政變接管了政府,成立了「軍事革命最高建國委員會」。他直接掌管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權,並對第一部憲法進行了修改。1963年舉行了「大選」,建立了「第三共和國」。根據「第三共和國」憲法,行政權力集中於總統之手,總統作為陽高行政首腦領導國務會議。1972年11月,朴正熙為了連任總統,又對憲法進行了修改,推出了鞏固自己地位的「維新憲法」。 1980年8月16日,全斗煥通過軍事政變上台。並於同年10月27日頒布了新憲法,將總統的任期由原來的5年延長到了7年。到1985年2月的國會選舉後,反對黨開始強烈要求修改憲法,要求總統的選舉由過去的間接選(通過選舉人團選舉總統)改為直接選舉。盡管遭殘酷鎮壓,但斗爭從未中斷過。到1987年6月29日,全斗煥指定的總統接班人盧泰愚被迫同意進行廣泛的政治改革,其中包括修改憲法,使韓國歷史第一次出現了在修改憲法問題上達成了超越黨派的共識。 【國會的構成】韓國國會是由國民選舉出來的國會議員所組成的代議機關和立法機關,具有制定國家法律,監督國家行政和審議國家財政預算等權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韓國由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了制憲國會議員,韓國國會的歷史便從此開始。在從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間,韓國國會歷時十四屆。每屆國會存在的時間平均約3年。 國會按職能分另設立各種委員會。韓國國會有兩種委員會,一是國會常設委員會,二是特別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願,審查並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特別委員會是為了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這個特別委員會也就被解散。因此,這樣的特別委員會也被稱作一般特別委員會。現在又設立了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它們分別是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審查、倫理審查以及審查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韓國國會按職能分設若干個常設委員會,它們是法製法務委員會、外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科學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文教體育委員會、文化公報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商工委員會、保健委員會、勞動委員會、行政委員會、交通遞信委員會、建設委員會和運營委員會。 此外,國會還有專職的工作班子,如記錄局、管理局、公共關系與議會間事務局、國會工作人員培訓所、國會圖書館、立法研究局、提交與辦理局以及海外公報局。這些班子的全體工作人員約有2000餘人。 常設委員會的主席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常設委員會人員數目由國會的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成員。委員會主席受權掌握工作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他領導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就成了調和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意見分歧的主要論壇。 在國會提出議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議員附議的情況下,由1名議員提出。提出需要採取預算措施的議案必須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議員附議。一項議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後,由議長交給有關委員會考慮。為了進行廣泛的審議,委員會可以成立由它管轄的小組委員會。在徵得議長同意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舉行公開聽證會來審查預算案和其他重要議案,如果是涉及專業知識的議案,可以徵求有關人士或專家的意見。 委員會就議案作出決定後,必須把決定報告國會全體會議。被否決的議案可以不提交全體會議,除非議長要求由全體會議處理。全體會議可以對委員會通過的議案進行修改、否決、批准,或者退回該委員會。 【國會的許可權】國會選舉議長一名,副議長兩名,他們的任期為兩年。議長主持全體會議,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的一切工作。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根據憲法規定,如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主持會議。但在通過或表決某個議案時,則必須由議長主持。由於韓國國會是執政黨和反對黨尖銳斗爭的主要場所,議長和副議長產生過程也是各黨斗爭最激烈的時候。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反對黨只能獲得副議長的職位。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 反對黨和執政黨在國會的斗爭表現不是在議員個人,而是在以議會黨團為中心的黨派之間進行的。這種議會黨團在國會被稱作「交涉團體」。交涉團體是指同屬於一個政黨的議員在國會內組成的一個派別。為了有利於斗爭的統一性,一個政黨由議員組成的交涉團體中進行交涉。根據國會組織法規定,每個擁有20名或20名以上議員的政治團體(黨派)都可以組成一個交涉團體(也被稱作談判小組)。一般來說,各黨派的交涉團負責人由該黨選出的「院內總務」擔任。院內總務一般由該黨總裁任命。院內總務在國會主管本黨事務,如選派該黨在國會的常任委員和特任委員,指定該黨在國會的發言人等。 憲法賦予國會的主要職能有立法權、財政審議權、外交和戰爭權、人事權、監督權、彈劾權。 國會有權對國家政務進行監督和控制。主要有:對總統實行的緊急財政、經濟處理命令及緊急命令有批准權;可以要求總統解除所宣布的戒嚴令;總統進行一般赦免也須經國會同意。 如果總統、總理、內閣成員、各部長官、憲法法院成員、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監察院的成員或者法律規定的政府其他官員被認為在履行職責時違反了憲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國會有權提出強劾動議。彈劾動議必須由國會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而且必須經國會多數通過才能生效。彈劾總統的動議必須由多數議員提出。一旦彈劾議案成立,受彈劾者必須中止行使權力,直至彈劾過程結束。彈劾的效力限於解除公職,然而也不免除被彈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國會有權審批有關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條約,有關國際組織的條約,有關商務、捕魚及和平的條約,有關給國家或人民造成財政負擔的條約,有關外國武裝力量在韓國領土上的地位的條約,以及有關立法問題的條約。國會有批准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武裝力量或在本國境內駐扎外國軍隊的權力。 國會有權審查國家事務或者調查國家事務中的特定問題。在國會或者國會的委員會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總理、國務委員以及行政部門的代表必須到國會回答問題。國會有權通過動議,建議總統解除總理或國務會議任何成員的職務。解除行政部門官員的職務的動議案須由國會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並由半數以上議員通過。國會有權決定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大法官的任命,都須獲得國會的同意。根據規定,在憲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9人中,國會有權分別決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則通過總統任命或協商選舉產生。 【國會的議事規則】國會大會的法定人數是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國會大會按議事日程進行。議事日程是根據開會時間、付議案件及其順序,由議長同國會管理委員會協議後產生。議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議事整理權的議長掌握。但為了順利地進行議事,議長通常以各交涉團體的院內總務為委員的國會管理委員會協商後制定。 根據憲法規定,需要由國會會議決定的重要議案和其他議案有:法案、預算案、預備費支出的承認,條約、宣戰公告、向外國派遣軍隊及對外國駐軍的同意或反對,以及憲法修正案、彈劾、追訴等。正如前面所述,議案可由議員、政府、委員會發起或提出。議案中,能由議員提議的有法案、決議案、建議案等,預算案、決算案、條約等議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議權。議員要提議法案或其他議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議者本人在內的20人以上的贊成者。對國務總理或國務委員的解職建議案或彈劾總統的提議或憲法修正案的提議,要有過半數以上的議員的贊成。但在實際執行中,一般動議只要有兩名以上議員的贊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議長將其印發給議員,在向大會報告的同時,將其交付有關委員會,作為其議決的判斷資料進行事前審查。 預算案和決算案由各常設委員會進行預備審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國會提出決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案,在交付所屬常設委員會、經過預備審查後報告議長。議長在預算案和決算里加上常設委員會的預備審查報告書,回復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審查結束後交大會表決通過。 各委員會審查完畢的法案要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體系化的審查。所謂體系審查,就是審查法律案內容是否違憲,有沒有與有關法律相抵觸,條款本身有無矛盾之處。 大會的案件審議程序分經過和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而不同。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委員長的審查報告、質疑、討論、表決程序;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說明、質疑、討論、表決等程序。 【國會會議】國會會議分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根據憲法規定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以根據總統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時間不得超過100天,臨時會議不得超過30天。但是歷屆國會開會的時間都大大延長或者少於規定的時間。 如果總統要求國會召開臨時會議,他必須說明會議的期限以及要求召開會議的原因。根據總統要求召開的臨時會議,在規定的期間內只討論總統提出的議案。 定期會議從每年的9月10日開始。因為韓國的財政年度是從每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在這一時期內召開國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議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國民預算案。 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舉行。凡是在國會會議上審議的議案,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未能過半數,就被視為遭到否定。根據憲法規定,國會會議可向公眾開放,也就是說,當國會開會時,公眾可以去旁聽。但在韓國政憲史上從未實行過這一規定,因為這樣做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或議長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公眾旁聽。 國會通過的有關政府部門的議案,由議長送交政府。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必須向國會提出再議的要求。若在15天內總統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議時,那麼,該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確認。如果此後的5天之內總統仍不公布,可由國會議長頌。 【國會與總統的關系】韓國的總統是「行政部門之巔」,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能。總統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謀求連任。這種單任制是防止任何個人長時間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保證。在總統因突發事件喪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況下,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根據法律規定暫行總統職責。 總統在所有行政職能方面擁有最高權力。在現行的政治制度下,總統有6項主要職能:第一,總統是國家元首,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方面是整個國家的象徵,代表整個國家。除了尋救和平統一這項獨特責任外,總統還有保護憲法的責任。第二,總統是首席行政長官,因而要執行由國會通過的法律,發布執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總統是武裝力量總司令。在軍事政策方面有廣泛的權力,其中包括宣戰權。第四,總統是全國性主要政黨的領袖。第五,總統是對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總統是首要決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或者以書面形式向議員說明他的觀點。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卻能夠通過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向憲法負責。 此外,在發生內亂、外部威脅、自然災害、嚴重的財政或經濟危機的時候,總統擁有處理國家緊急情況的廣泛權力。在出現這些情況時,只有在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與秩序所需要而又無時間等待國會開會的情況下,總統才能採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財政和經濟行動,或者發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總統事後必須通知國會並得到國會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這一點,總統發布的措施將失去法律效力。總統還有權在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類似的國家緊急情況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宣布處於戒嚴狀態。然而,行使這種緊急權力必須得到國會的批准。總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與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相互制約,以防止獨裁專制和濫用職權謀私利。 【國會與政府的關系】在國會與政府的關系中,最重要的是國會的國政監察權和國政調查權。國會為了發揮自身的職能,握有國政全面監察或有關特定的國政事案的調查權。國政監察以所有國家政務為對象進行。國政調查根據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隨時進行。 國政監察是從韓國成立之時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國期間實施的。到了實行「維新體制」的第四共和國,國會對政府的國政監察權被廢除了,削弱了國會的許可權,取消了對政府的牽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國會法,又恢復了國政監察權。 國政監察和國政調查權是為了行使憲法規定的國會許可權,在必要的范圍內就立法事項、財政事項、行政事項、司法事項及國會內部事項進行全面調查。能夠實施國政監察的對象機關由法律明文規定,國會常設委員會不經大會的議決能夠自主選定的機關有政府的院、部、處、廳局等中央行政機關和法院、憲法法院、監察院、國家安全企劃院、檢察廳、陸海空軍等。國政監察由所管常設委員會分別具體實施,時間是從每年定期國會會議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內。 在國會和政府的關系中,賦予國會的第二項許可權是質詢權。國會有權質問全部國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出席國會會議,回答議員們的質問。這樣做旨在使國會和政府間的關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執行政策,保障國會的評判功能和監視功能。另外,為了質問有關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長、監察院長出席。但國會不能要求總統出席聽證會。對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議員提議並經大會決定。要求質問的議員事先必須用質問專用紙將質問的內容提出來,在質問前的24小時前送交政府。 國會在和政府的關系中所擁有的第三個權力是彈劾追訴權。彈劾的原由是以總統為首的政府高級公務員和法官在執行職務時違背憲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為或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行為不構成彈劾理由。國會一旦形成彈劾決議,就將決議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調查。司法委員會的委員長向憲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訴決議書得到過半數議員的贊成時,就算通過彈劾案。 國會對政府執行的第四個許可權是對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長的任命的同意權與否決權。在一般情況下,執政黨佔有國會多數席位時,總統的任命一般都能通過。一旦執政黨處於劣勢時,反對黨議員都要提出對個別人選的否決案。 【國會與國民的關系】國會是全體國民的代表機構。因此,國會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國民的意見和希望向國家權力機關反映出來。在韓國,這種保障被稱作「國民請願制度」。根據憲法規定,全體國民按法律規定有向國家機關用文書提出請願的權利,國家有對請願進行審查的義務。請願是國民對國家各機關表示一定的意見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國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時才進行,而是可以針對機關的所有事項進行請願。 請願必須經過國會議員一人以上的介紹提出,並經過有關委員會的審查。請願在沒有特殊理由時,應在90天以內進行審查。審查由委員會組成負責請願審查的小委員會進行。請願中的事項有應由政府處理的,也有應由政府採取措施的。這些情況經過審查,交國會大會附議,大會採納的請願中,應由政府處理有就轉交政府,政府處理後要報告國會處理結果。 請願是國會為了聽取國民要求而實行的制度,但實際上形成請願的情況極少。歷屆國會接受和處理請願的情況是,從制憲國會到第十三屆國會,共接受4155件請願案件處理了2578件,處理率為62%。然而,處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數屬於不呈大會附議而廢棄,1577件在一屆國會任期內未處理而自動廢棄。第十三屆國會期間接受的請願被採納的只有170件,採納率僅為4.1%。

❿ 韓國政體

總統共和制
韓國憲法與政體

 憲法史

大韓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通過。 憲法由法律學家按照兩院制的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體。此後,大韓民國憲法先後經9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憲於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綜合執政黨與反對黨分別提出的修憲議案而進行的修改。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和實行兩院制。

1954年11月,憲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許只有大韓民國的首任總統可以無限期擔任總統。其結果導致1960年3月15日大韓民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尋求第4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要建立議會體制。 第四次修憲是為懲辦那些在李承晚當政時有劣跡的官員鋪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後繼政府沒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導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發動了軍事政變。朴正熙政變成功後進行了第五次修憲。修憲由一個名為國家再建最高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修憲通過了司法護憲復查、立法與憲法一致性的美國式的總統體制。

為競選第三任總統開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訂了第三共和國的憲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憲在「韓國式民主」的旗號下產生了強權總統制體。朴正熙的「復興改革」政權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後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過渡政府和被稱為「漢城之春」的爭取民主的艱苦鬥爭也因軍事政變而告終。政變領導人全斗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屆總統。全三。煥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修憲的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一屆總統,任期為7年。

根據新憲法,全斗煥重新當選總統,下次總統選舉定於1987年舉行。第九次修憲經執政黨和反對黨合作由全民公決通過,修改內容見諸現行的憲法之中。

大韓民國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和總統任期5年而不得連任的規定,並為保護人權而設立了憲法法院。這部憲法至今仍在沿用,並已連續有兩屆政府和平地進行了政權移交。特別在1997年韓國總統大選中,反對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地移交給一個反對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憲法

現行的憲法代表了大韓民國向全面民主化方向邁出了第一步。除了修憲的立法程序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也令世人矚目,其中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權力和進一步保護人權等。特別是創立了新的獨立的憲法法院及其成功的運作,在促使韓國成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項條款和6條補充規定組成,共分為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修憲。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准則包括:國民主權、分權、實現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以法治國和國家有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等。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權力分散和以法治國制度憲法涉及到政體的重要兩點是:第一,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第二,憲法為各政黨提供了特別的權力和保護,同時規定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准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

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利、擇業權利、工人獨立結社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所有這些權利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寫入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能因憲法沒有詳盡列出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此種權利只能在必須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之時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權利的本質不得侵犯。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用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一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共分5個方面:裁定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決定解散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一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裁定有關憲法的伸訴。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與個人在經濟領域里的創造性和享有自由來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整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修憲需要有區別於其它立法的特別程序,只有總統或國會的大多數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修憲方案。只有在國會與全民公決一致通過的情況下,修憲才生效。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全民公決須在半數以上的合法選民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才算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勛;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叫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韓國的和平統一而奮斗。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訓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碌總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國務調整室的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訂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國務總理有權在總統授意下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其本人名義頒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國務會議成員。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務,代表總統山席國會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兩個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和國家情報院。這兩個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於1963年成立,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帳目。 監查院還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盡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結果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匯報。

國家情報院於1961年6月成立,最初為韓國中央情報局(KClA)。它負責搜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共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執政後,新政府一直大膽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組建行政體系,用以在下一世紀滿足國民的需要,以及通過將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給民間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辦法,建立一個小而精乾的政府。

根據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計將在全國裁減87,500名政府部門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員。此外,地方的國營企業也要縮減人員的規模,屆時約有數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屬經濟實體將被關閉。

作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將部級長官的職位由33個減到27個,次官的職位由67個誠至63個。

按照企劃預算處制訂的規劃,到2002年,韓國將對政府投資興辦的19個大企業的55個下屬公司中的40個下屬公司實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13家母公司(現為24家)和8家子公司(現為75家)。

各個領域里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裁減人員和政府組織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國會是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的任期為4年的議員273人。

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六分之五,剩餘的議員席位則在直接選舉中贏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中按比例分配。這些政黨任命的國會議員在議會中代表全國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們被稱為「全國選區的議員。

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一選區以多數票選出一位候選人。目前,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得議員席位227席,政黨間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席位46席。

作為國家的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享有慣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以外對其在國會內發表的言論和在國會內所投的票不負責任。在國會召開期間,除乇—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未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

議員如在國會召開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在國會的要求下,必須將其釋放。

除享有上述特權外,議員也受到一些制約。議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所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其地位和特權。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一些活動外,議員q以在國會外從事有酬勞的活動。但任何時候,議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應總統要求和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特別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和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

除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及所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票同意,國會方能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議案應視為被國會所拒絕。立法會議須向公眾公開,但經半數以上與會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該規定可不予考慮。

憲法賦予國會的很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軍隊、外國軍隊在國內駐軍、監查國事、調查特別國事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經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同意提出。必須有多數議員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彈劾動議。而彈劾總統的動議須經全體議員之多數同意提出,壯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方能成立。

國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任期兩年。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構,爿:負責監督國會的行政。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並布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下述16個常沒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與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統一與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與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與通信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農業、山林、海洋與漁業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環境與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和情報委員會。

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人數按國會規定配置。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商討不同見解的主要論壇。

按現行的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團,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協商團。各協商團指定自己的領袖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它協商團談判和磋商。

協商團領袖開會研究有關國會的工作事宜、全會與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會議日程。

 司法

韓國的法院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各級法院負責有關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監督有關不動產注冊、人口昔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方面的事務。

設在漢城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規定和處置的合法性有最終裁決權。作為最高法庭,大法院審理關於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但65歲必須退位。

高等法院通過行使中級上訴裁判權,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一個中級受理上訴案件的司法機構審查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漢城和以下12個城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庭法院審理有關婚煙、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關行政案件。

除漢城以外的地方法院還在本地區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各類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犯罪的案件。

 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發起了一次民主運動後,根據現行憲法於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憲法的制訂者按歐洲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法院,以充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判定個人提出的有關憲法的申訴,對彈劾作出最終決定,以及對解散政黨進行裁決。

憲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為6年,可連任。

該法院在漢城市內一所5層的圓頂大鋒內辦公,這所大樓曾榮獲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7月31日,該法院共審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與憲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內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為違憲。上述數字表明,該法院一直在積極地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經歷了數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前,曾進行過3次地方選舉。

70和80年代的地方經濟飛速發展使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增加,與此同時要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中央政府於1988年宣布修訂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及郡被指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地方社區領導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管理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地方社區的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個教育委員人處理與各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年3月韓國舉行了第一次地方議會選舉,選出小行政單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年6月選舉了大行政單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議會。修改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在1995年第一次舉行地方選舉的3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自1998年開始,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

道政府介於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下轄數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諸如有關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懲治等一些重大問題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其派出機構直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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