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公司派往韓公司因工傷,韓國公司沒有給工人買保險,所以在韓國申請了產災後回國了可以起訴中國該公司
摘要 韓國把工傷稱為「產業災害(,簡稱產災)」。遇到產災的勞動者向勤勞福祉公團()申請產災理賠後,得到公團的認定就能得到相應的賠償。由於公團給的理賠金額是最全的,所以沒有必要跟公司談賠償的事情。跟公司只談幫忙報產災就行,不給報的話自己去公團報即可。去公團報產災的時候,他們會讓勞動者提交有關產災的事實證明。以前上班途中受傷的話,要想報產災需要先去警察局開《交通事故證明》。但現在韓國各政府部門系統實現聯動之後,上班時遇到交通事故報產災,直接到勤勞福祉公團就行。到時候警察廳會自動把事故證明材料發送到公團。除了上班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之外,下半時遇到交通事故也屬於產災。而且像購買日用品、接送孩子等日常范圍內臨時脫離上下班路線遇
⑵ 在一家韓國工廠干十年沒有養老保險怎麼辦
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⑶ 公司不給上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⑷ 外企沒有買保險怎麼辦
沒簽合同和不交社保都是違法的
單位必須從你工作的次月開始支付你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給你補交社保,解僱你,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准備好證據,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應得賠償
⑸ 公司一直不給上保險怎麼辦
1.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仲裁以後,估計會辭退你;
2.如果想留下,又想今後拿到相應的保險,最好是保存好收入憑據和單據;
3.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知有無對你不利的方面,回憶一下,將來索要各種保險時不會被動;
4.抓緊時間查詢別的招聘,有合適的單位及時應聘,成功後,立即辭職,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現在的公司或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正當權益。
⑹ 公司不給上保險怎麼辦
可以到社保局進行仲裁。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⑺ 韓國公司不給上四大保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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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國民年金和醫療保險等四大保險嗎?韓國不是所有公司都給的,你得在進公司的時候就得搞清楚,你簽得是合約職還是正式職,如果你的合同上沒有寫四大保險的內容,人家當然不給你了,你告也是告不贏的,不過你可以要求他們支付退職金
⑻ 公司不給上保險如何處理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按照規定社保部門會要求公司在規定的時間繳納費用或者補足費用。公司逾期還不繳納或者補足的,則社保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上級行政部門劃撥公司在銀行戶口中的錢作為社保費。要是公司銀行賬戶金額不夠社保費,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擔保,同時簽訂延期繳費的協議。
員工不交社會保險的處理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的處理方式: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