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喝醉酒犯罪法律責任咋么算
1、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醉酒不是法定的免除責任事由,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醉酒也不是從輕處罰的理由,法律在處理時,會按正常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理。
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B. 韓國 嚴重酒後駕駛怎麼辦
韓國《道路交通法》於2005年5月31日對「禁止飲酒駕駛」相關條款作出修訂。2009年4月1日再次對該條款進行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是提高刑法處罰力度,把原「飲酒駕駛及拒絕酒精檢測」處罰規定由此前的2年以下徒刑和500萬元罰金提高至3年以下徒刑和1000萬元(相當於我國5萬6千元人民幣)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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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作為參考。
一、韓國交通事故相關法律規定
韓國規制道路交通的法令主要有《刑法》、《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和《道路交通法實施細則》、《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等。
(一)刑法
刑法第268條(業務上過失、重大過失致人傷亡):因業務過失或重大過失致人傷害的處5年以下監禁或2千萬以下罰金。
(二)道路交通法(相關罰則規定)
《道路交通法》(法律第9580號)於2009年4月1日進行了部分修訂,並於2009年10月2日實施。《道路交通法》第13章對違反道路交通法行為作了相應處罰規定。
第148條: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對受害人採取救護措施者處5年以下徒刑或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48條之2:違反第44條第1項規定醉酒駕駛者處3年以下徒刑或1000萬元以下罰金。交通警察在有相當理由認為駕駛人員處於醉酒狀態而駕駛人員拒絕酒精呼吸檢測的處3年以下徒刑或100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於2009年4月1日新增,並於2009年10月2日施行)
第149條:隨意操作信號設施或移除或損壞交通安全設施者處3年以下徒刑或700萬元以下罰金。因上述行為造成交通危險的處以5年以下徒刑或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50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徒刑或500萬元以下罰金。(2009年4月1日修訂)
1、違反第45條規定因葯物等不能正常駕駛情形下駕駛車輛的
4、違反第77條第1項規定交通安全教育講師對授課內容作虛假報告的
5、違反第77條第2項規定交通安全教育責任人向未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或未達到標准者交付教育憑證的
6、採取虛假或其它不正當方法獲得第99條規定的學院登記或第104條第1項規定的指定為專門學校的
7、未取得第104條第1項規定專門學院指定資格違法發放第108條第5項規定的結業證或畢業證的
8、違反第116條規定接受相應的財物進行車輛駕駛培訓者
(2009年10月2日施行)
第151條:車輛駕駛人因疏於注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建築物或其它財物損壞的處2年以下監禁或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5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徒刑或300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43條規定未取得第80條規定的駕駛證(包括駕駛證效力停止情形)或第96條規定的國際駕駛證(包括禁止駕駛的情形和經過有效期等情形)駕駛車輛的
2、違反第56條第2項規定僱主僱傭未取得駕駛證者(包括駕駛證效力停止情形)駕駛車輛的
3、通過虛假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或提供駕駛證或提供換取駕駛證的證明書的
4、違反第68條第2項規定隨意向道路扔棄妨礙交通物品的
5、違反第76條第4項規定指定非交通安全教育教師實施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安全教育機構責任人
6、違反第117條規定使用類似名稱的
第152條之2:違反第46條規定因交通危險行為給他人帶來危害或發生交通危險者處1年以下徒刑或300萬元以下罰金或拘留。
第153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或拘留。
1、違反第40條規定使駕駛人員駕駛車況不良車輛者
2、違反第41條、第47條或第58條拒絕或妨礙警察的要求、採取的措施或不服從命令的
3.刪除(2007年12月21日)
4、違反第55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妨礙採取措施或進行申訴的
5、違反第68條第1項規定隨意設置交通安全設施或其它類似交通設施的
6、違反第80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的條件駕駛車輛者
第15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0萬元以下罰金或拘留。
1、違反第42規定製作圖章或標志或使用上述圖章或標志駕駛車輛的
2、違反第43條規定未取得第80條規定的動力裝置自行車駕駛證而駕駛動力裝置自行車的
3、違反第45條規定疲勞、疾病不能正常駕駛情形下駕駛車輛的
4、違反第54條第2項規定未申報事故發生時採取措施事項的
5、違反第56條第2項規定僱傭未取得動力裝置自行車駕駛證的人使用動力裝置自行車者
6、違反第63條規定在高速公路通行或橫行穿越的
7、違反第69條第1項規定未向道路交通公社申報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的措施或同條第3項規定未設置交通安全設施或同條第4項未恢復交通安全設施的
8、違反第71條第1項規定警察署長命令的
第155條:違反第92條第2項規定未向警察出示駕駛證的處以20萬以下罰金或拘留。
第156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20萬元以下罰金或拘留或罰款。
1、違反第5條,第13條第1項至第第3項及第5項,第14條第2項至第4項,第15條第3項(包括准用第61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第16條,第17條第3項,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第25條至第28條,第32條,第33條,第37條,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至第4項,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4項、第5項,第51條,第53條第1項及第2項,第62條,第73條第2項(限於第第2號及第3號)或第92第1項規定駕駛人員
2、違反第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7條規定的禁止限制措施的
3、違反第22條,第23條,第29條第4項、第5項、第53條第3項,第60條,第64條,第65條或第66條規定的
4、違反第31條、第34條或第52條第2項、第4項規定或第35條第1項規定的命令的
5、違反第39條第5項規定的地方警察廳長限制的
6、違反第5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未系安全帶的或未使用人身防護裝置的
7、違反第67條第2項規定的違反高速公路遵守事項的
8、違反第87條第1項或第88條第1項規定不接受例行檢查或隨時檢查的
9、違反第95條第1項規定未上繳駕駛證者
第157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20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5條、8條、10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或第5項規定的步行者
2、違反第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7條規定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步行者
3、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或本條第3項規定的警察採取的措施的步行者或指揮者
4、違反第11條第1項疏於兒童保護者
5、違反第68條第3項規定實施道路上禁止行為者
(三)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
《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第5條之3有關「逃逸車輛駕駛人員加重處罰」規定:道路交通肇事人未依《道路交通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對被害者採取救護措施的按以下情形加重處罰。
1、致被害人死亡逃逸或逃逸後致被害人死亡的處無期或5年以上徒刑。
2、致被害人受傷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以上3000萬以下罰金。
交通事故肇事人將事故受害人從事故現場帶離遺棄並逃逸後按以下情形加重處罰。
1、致受害人死亡逃逸或逃逸後致受害人死亡的處以死刑、無期或5年以下徒刑。
2、致受害人受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
韓國《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法8718號)第3條修訂於2007年12月21日,該條將於公布後2年即2009年12月22日開始施行。
主要內容如下:
第3條①車輛駕駛人員因交通事故違犯刑法第268條規定之罪【刑法第268條:因業務過失或重大過失致人傷害的處5年以下監禁或2千萬以下罰金】的處5年以下監禁或2千萬元以下罰金。②第①規定的罪中對業務上過失致傷罪或重大過失致傷罪和道路交通法第151條【道路交通法第151條(罰則)車輛駕駛者因疏於車輛駕駛注意義務或因重大過失致他人受傷或損壞建築物或其它財物的處2年以下監禁或50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的罪行,除受害者明確表示反對外可不提起公訴。但,車輛駕駛人員在過失致傷罪或重大過失致傷罪中未採取道路交通法第54條第1項【道路交通法第54條(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措施) ①車輛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或財物毀損時車輛駕駛人員或其它同車人員應立即停車對交通事故傷亡人員進行必要的救護】規定的對被害者進行救護等行為或逃遺或把被害者從事故現場帶離後遺棄並逃離及因具有下列行為而違犯前述罪行的除外。(2007年12月21日再次修訂)
1、違反道路交通法第5條【道路交通法第5條(遵守信號或指示義務)】規定的信號燈或交通警察等的指揮信號或禁止通行或暫時停止等安全標志的指示駕駛車輛的
2、違反道路交通法第13條第3項【道路交通法第13條(車輛通行規定)】規定越過中間線或道路交通法第62條【車輛通行禁止橫越,U-TURN、倒行】規定橫越、U-TURN、或倒行的
3、違反道路交通法第17條【車輛行駛速度】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每小時20公里限速的
4、違反道路交通法第21條【超車方法】第1項、第22條、第23條或第60條第2項規定的禁止超車方法、禁止期間、禁止場所或強行插車的
5、違反道路交通法第24條【交叉路口通行】的規定交叉路口通行方法駕駛車輛的
6、違反道路交通法第27條【步行者的保護: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在過通人行橫道時應在人行橫道停止線前停車不得妨礙步行者通行或給步行者通行帶來危險;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在實施交通指揮的交叉路口向左或向右通行時應遵守信號燈或交通警察的信號或指揮而不得妨礙步行者通行;所在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妨礙在未實施交通指揮的交叉路口或橫越附近道路的步行者通行;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在經過有步行者通行的道路安全地帶或未設置安全地帶的較為狹窄路段時應緩慢行駛;所在車輛駕駛人員在步行者通過未設置有斑馬線的道路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停車以使步行者安全通過】第1項【步行者的保護:①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在過通人行橫道時應在人行橫道停止線前停車不得妨礙步行者通行或給步行者通行帶來危險】規定違反保護人行步道(斑馬線)行人的義務駕駛車輛的
7、違反道路交通法第43條【禁止無證駕駛】第1項、建設機械管理法第26條或道路交通法第96條規定未取得車輛駕駛執照或建設機械操作證或國際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的。駕駛執照或建設機械操作證效力處於中止中或禁止駕駛之中時,視為沒有取得車輛駕駛執照或建設機械操作證或未持有國際駕駛執照。
8、違反道路交通法第44條【禁止醉酒駕駛(該條規定從2009年10月2日開始施行)】第1項規定醉酒駕車或第45條【車輛駕駛人員除第44條規定的禁止醉酒駕車外,不得在疲勞、疾病或葯物(指毒品、大麻及類精神性葯物及其它行政安全部規定葯物)及困其它事由致不能正常駕駛車輛的情形時駕駛車輛】規定的因葯物影響而可能處於不能正常駕駛車輛的
9、違反道路交通法第13條【車輛通行規則】第1項規定侵犯人行步道或第13條第2項規定的人行步道通行方法駕駛車輛的
10、違反道路交通法第39條【乘車或裝載的方法和限制】第2項規定防止乘客跌落義務駕駛車輛的
11、違反在《道路交通法》第12條【兒童保護區的指定及管理】第3項規定的兒童保護區域應遵守該條第1項規定的措施注意兒童安全的義務致兒童身體傷害的
二、交通事故刑事立案條件和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人在非故意的過失狀態下發生的交通事故經與交通事故受害人協商或加入綜合保險、共濟組合的可免除刑事責任。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或有10項重大過失等符合《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的例外規定情形的不管是否與受害人協商或加入汽車保險均應接受刑事處罰。
1、致死事故(死亡事故):依《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第3條第1項規定進行刑事立案。
2、致傷事故(受傷事故):受害人具有同意不處罰的意思表示,參加車輛綜合保險時,並與受害人達成協議的,依《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規定可不提起公訴;受害人未作出同意不處罰的意思表示,參加車輛綜合保險,但未與受害人達成協議的,依《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第3條第1項規定進行刑事立案;具有10大重過失事故(不管是否與受害人達成協議),依《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第3條第1項規定進行刑事立案。
3、財物受損事故:受害人作出不予處罰意思表示的,參加車輛綜合保險,與受害人達成協議,依《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第3條第2項規定,沒有刑事起訴權;受害人沒有作出不予處罰意思表示的,參加車輛綜合保險,但未與受害人達成協議的,予以刑事立案。
4、逃逸事故(交通肇事後逃逸):造成人員傷害的,予以刑事立案;造成財物損壞的,予以刑事立案;未予申報的,予以刑事立案。
5、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如附表規定
交通事故
警察申告 輕傷害 參加綜合保險 刑事免責
未參加綜合保險 經與受害者協議可以免去刑事責任
重傷害 參加綜合保險 非重大過失可免去刑事責任
未參加綜合保險 經與受害者協議可以免去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