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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死刑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0-07 00:31:06

Ⅰ 韓國法律中對殺人犯怎麼判刑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 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1)韓國的死刑是什麼擴展閱讀:

故意殺人罪的判斷方法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Ⅱ 韓國法律有死刑嗎

法律分析:韓國目前是沒有死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Ⅲ 韓國有沒有死刑

1997年12月起至今,韓國已經20年間沒有執行死刑,但政府尚未正式對外宣布廢除死刑。目前,在韓國被判處死刑的死囚共有61人,國際社會不斷要求韓國政府廢除死刑。為凝聚社會有關廢除死刑的共識,委員會計劃9月舉行有關廢除死刑的討論會,10月就廢除死刑與替代刑罰進行問卷調查,並在10月10日「世界反對死刑日」發表聲明,並同民間團體、宗教界人士積極開展合作。2013年3月25日韓國大法院量刑委員會召開第47次會議,確定了含有提高殺人罪量刑基準等內容的草案。草案規定,將因怨恨、家庭不和、財務關系等引起的「一般動機殺人」的基本量刑由9~13年提升至了10~16年;將報復殺人、盲目性殺人等「譴責動機殺人」的量刑標准由12~16年提升至了15~20年;將伴有性暴行、搶劫等的「重大犯罪結合殺人」 的量刑標准由17~22年提升至了2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並殺害很多人的「極端輕視人命殺人」的量刑標准由22~27年提升至了23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量刑委員會表示,存在重判及輕判事由時的量刑標准也略有提高。 其實雖然韓國法律上仍保留死刑制度,但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至今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

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不存在積極的證據證明死刑有威懾力。」我們無法根據統計的資料精確的證明死刑對所有的犯罪都沒有威懾力,但迷信死刑的威懾力至少是值得懷疑的。在某些廢除死刑的國家,普通刑事犯罪率並沒有上升,至少說明了這種懷疑的合理性。如果把人看作社會的目的話,無論如何也不能設置一個公共的殺人犯。我國有死刑,而且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的行為。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不能簡單的否定死刑的威懾力,因為如果認為死刑沒有威懾力,那麼就說明所有的刑罰都沒有威懾力,這顯然是不科學的,只能說死刑有沒有特有的威懾力。就一般預防而言,世界上針對死刑問題所進行的科學研究一直未能證明死刑相對於其他刑種有特殊的威懾力,最新一次的調查,即聯合國在1988——1996年所作的調查表明「研究不能提供死刑對無期徒刑更有威懾力。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Ⅳ 韓國 絞刑

韓國有死刑啊,現在執行的是絞刑沒錯,因為我現在就生活在韓國,聽說過很多這類事情,韓國的電視上也有說啊。行刑地點是在室內,在施行之前要再次核實身份並將其所犯罪行重新宣布一遍,最後由檢察官(宣布的人是不是檢察官我不記得了)宣布絞刑開始,被行刑者在被實施絞刑之前會被戴上寬松的頭套等等。我個人覺得比中國的槍斃更殘忍,因為受絞刑的人好像在死前經受的痛苦時間更長,唯一不同的是,韓國允許死刑犯留下遺言,中國的死刑犯有沒有這種機會我就不清楚了。

Ⅳ 韓國有沒有死刑

法律分析:韓國目前是沒有死刑的,在我國有死刑,而且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Ⅵ 韓國殺人罪怎麼判

韓國法律規定,故意殺人切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韓國自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有12年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

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而在近期,韓國的法院裁定死刑並不違反國家憲法而未被真正廢止,同時間韓國也出現空前的民意壓力要求恢復死刑制度。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復雜。



(6)韓國的死刑是什麼擴展閱讀: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Ⅶ 韓國殺人罪怎麼判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7)韓國的死刑是什麼擴展閱讀

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Ⅷ 韓國有死刑嗎

韓國法律上仍保留死刑制度,但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至今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

韓國是「實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雖然法律上仍保留死刑制度,但自金泳三總統執政時期(1997年12月30日)處決23名死囚後,韓國在此後從未執行過死刑,因此可以說韓國實際已廢除了死刑制度。

韓國沒有廢除死刑制度的原因是,大多數國民依然支持保留死刑制度。此前,韓國國家的一項民意調查,86.8%的國民反對廢除死刑制度。韓國社會民意調查,66.3%的應答者贊成保留死刑制度。

我國憲法保留死刑

在我國有死刑,而且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的行為。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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