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韓民國憲法的憲法特點
1.最高基本法
從國內法角度,憲法優於其他法,具有最高地位。因此韓國憲法發揮著最高法的作用,憲法與一般法律規定相沖突時優先適用憲法。韓國憲法並沒有採取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日本憲法(第98條第一款)、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做法,明確規定憲法為最高法。但與一般法律相比,要求經過更為嚴格的程序,通過違憲法律審查間接承認了最高基本法的地位。違憲法律審查制度是體現憲法最高性質的代表制度。
2.成文憲法
大多數國家憲法都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以《憲法典》的形式存在,與英國等採取不成文形式或習慣憲法形式的國家明顯不同。韓國憲法裁判所在新行政首都法違憲確認決定中指出,基本憲法事項在國內法中具有與成文憲法相同效力,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措施法違背以首爾為首都的習慣憲法,遷移首都需要經過成文憲法的改憲程序,從而間接認可了韓國習慣憲法的存在。
3.硬性憲法
韓國憲法的修改及制定程序與一般法律的修改和制定相比,其程序更加細致和嚴格。一般法律通過國會的決議制定和修改,與此相反,憲法則需要國會在籍議員半數以上或總統提議才能提出修正案(憲法第128條),國會議決須獲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同意。
(二)憲法修正案經國會議決後,應於三十日內交國會投票,經過半數國會議員選舉者的投票,且應獲過半數投票參加者的同意。
經過半數國會議員選舉者的投票,並獲過半數投票參加者的同意(憲法第130條),這是為了憲法得以明確規定國家基本秩序,使其具有穩定性而作出的規定。
㈡ 韓國審判制度簡介
韓國與中國的司法制度在體繫上雖沒有太大差別,但其構成和內容上卻存在著相當多的不同點。
司法制度
一般來說,狹義的司法制度是指有關對法律秩序違反行為具有判斷能力的法院的構成、職能及運用的制度。廣義的司法制度包括狹義的司法制度以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檢察制度和辯護士制度。
韓國的司法制度分為法院、檢察庭、辯護士三個職責領域,這方面與中國是一樣的。但是,韓國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還設有被賦予違憲審查權等一定審判權的憲法裁判所;另外,與裁判管轄相聯系來認定土地管轄以外的事物管轄等的體系與運用方面,與中國有很大的差異。
憲法裁判
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大法院,或應屬於另設的第三機構的問題,各國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律核心,因此下位法對上位法的違反與否的解釋也應屬於大法院的許可權,從而完善法律解釋的統一性;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另設的第三機構的理由是:大法院是對具體案件擁有最高法律適用解釋權的機構,對與具體案件少有直接牽連、政治傾向濃厚的違憲與否的問題,應由另設的第三機構來專門處理,這有利於堅持司法權的中立性。
韓國施行由另設的第三機構——憲法裁判所對法律的違憲與否的問題進行審判的制度。
憲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資格的9名裁判官組成,裁判官由總統任命。憲法裁判所所長作為憲法裁判所的負責人,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在9名裁判官中選任。憲法裁判所所長代表憲法裁判所,統一管理憲法裁判所的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若憲法裁判所所長缺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根據憲法裁判所規則所規定的順序,由其他裁判官代為執行。
總統任命憲法裁判所裁判官時,其中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總統可自己任命剩餘3人。由於憲法裁判所具有高層次政治判斷的機構性質,這種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義。
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從下列任意一項的職位上任職15年以上的、40歲以上的人員中選任。但,任職於下列任意兩項以上職務的人員的在職期限,則累計計算。1.法官、檢察官、辯護士;2.具有辯護士的資格,並在國家機關、國/公營企業、政府投資機關以及其他法人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3.具有辯護士資格,並在公認的大學中擔任助教授以上職務的人員。具有上述資格的人員,若有下列各項事由時,不得被任命為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1.根據其他法律無法被任命為公務員者;2.被處於禁錮以上刑罰者;3.被彈劾罷免後未過5年期限者。
憲法裁判官的任期為6年,可連任。若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憲法裁判官不得違反其本人意志而被解任。1.彈劾已經決定的;2.被處於禁錮以上的刑罰的。
憲法裁判所掌管下列事項:1.關於法院提出的、法律違憲與否的審判;2.有關彈劾的審判;3.政黨解散的審判;4.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對許可權爭議的審判;5.有關憲法訴請的審判。
若沒有特殊情況,案件由憲法裁判所裁判官全員組成的裁判部審判。憲法裁判所所長為裁判長。裁判部須有7人以上裁判官出席,方可審理案件;對案件的最終決定,須經參與案件最終審理的裁判官半數以上通過。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須經6人以上裁判官的同意。1.作出法律的違憲決定、彈劾決定、政黨解散決定,或者對憲法訴請作出引用決定的情形;2.變更憲法裁判所已判決並公布的、有關憲法或法律的適用解釋的意見的情形。
憲法裁判所必須公開審判的辯論與決定的宣告,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80日內,必須宣告最終決定。但由於裁判官的缺位,7人以上的裁判官無法出席時,其缺位期間不得算入審判期間。
憲法裁判所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對此不得有異議。
審判制度
韓國採用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高等法院為二審法院(抗訴審法院)、大法院為三審法院,在各審級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上級法院。在一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抗訴於上級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最高法院——大法院,從而完成分為三個階段的司法審判。
韓國這樣的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與中國的四級二審制是有區別的。
韓國一方面為了上述三級三審制度的有效實行,另一方面為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的便利,在全國設置了1個大法院、5個高等法院、13個地方法院、3個特殊地方法院、45個地方法院的支院,並用法律規定了管轄區域。其法律依據有《有關各級法院的設置與管轄區域的法律》。
大法院制
大法院為韓國最高裁判所,位於漢城特別市瑞草區瑞草洞。大法院的構成、職能及審判權如下:
(A)大法院的構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組成,其中包括大法院院長。大法院院長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任命,任期為6年,不得重任。大法官由總統根據大法院院長的提請,並經國會的同意任命,任期為6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可連任。
大法院為了審判的便利可設立「部」。根據此規定設立的3個部,由14名大法官(除不負責審判業務的大法院院長和法院行政處處長的12名裁判官)組成,並處理審判業務。
(B)大法院的審判權
大法院作為韓國的最高法院,對以下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
1.對高等法院或抗訴法院、特許法院作出的判決的上訴案件;2.對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者抗訴法院、特許法院的決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3.根據其他法律,屬於大法院許可權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決或決定為最終判決,當事人不得對大法院的判決不服而要求重審,必須服從此判決。
就大法院的判決,若有大法官提出與其不同的意見,必須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判決書中,使全體大法官的意見得到明確表述。
(C)裁判研究官
大法院為了協助大法官的審判業務,從地方法院法官中選任裁判研究官。各大法官下分別設有數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長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負責與案件的審理及審判有關的研究、調查業務。一般,主審法官受理案件後,裁判研究官根據主審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爭議點與有關判例的變遷過程、與爭議點有關的外國法制度及業界的慣例等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向主審大法官報告。主審大法官參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報告來辦理審判業務。
(D)大法官會議
大法院為了有效處理除審判業務以外的、應由大法院處理的行政義務和法律或規則的修訂業務,設立大法官會議這一決議機構。
大法官會議是由大法官組成的決議機構,大法院院長擔任大法官會議的主席。大法官會議對事項的決議,須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法官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產生。
(E)法院行政處
大法院為了處理審判業務以外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務,設立法院行政處。法院行政處處長由大法院院長從大法官中選任。被任命為法院行政處處長的大法官,由於其業務比起審判業務更趨向於作為法院行政處處長的職務履行,因此不負責審判業務。
法院行政處負責處理有關法院的人事、預算、會計、設施、統計、訴訟業務、登記、戶籍、提存、執行官、法務士、法令調查及司法制度的事務。
(F)司法研修院
大法院為了法官、預備法官的研修和司法考試合格者的研修,設立司法研修學院。在韓國,司法考試合格者必須入學司法研修學院,完成為期2年的進修過程,並根據研修過程中的成績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
目前,韓國每年產生700至800名的司法考試合格者,其中能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的人數不超過300至400人。
(G)法院公務員教育院
大法院一方面設有司法研修學院作為法官或預備法官及司法考試合格者的研修設施,另一方面為法院的職員(除法官以外的職員)設立法院公務員教育院。大法院每年面向全國各法院的一般職員安排進修教育過程,定期進行教育,致力於提高他們的素質。
(H)法官人事委員會
為確保對全國法官的人事公正性,大法院設立法官人事委員會,處理關於大法院院長的法官人事的咨詢業務。法官人事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任命若干名法官為委員來組成。為保障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員會制定全國法官業務評價制度和人事評價標准,實行大法院院長的人事咨詢業務。
(I)大法院院長秘書室
大法院為了輔佐大法院院長的業務處理,設立大法院院長秘書室。大法院院長秘書室設有室長。室長在法官中選任或者大法院院長選擇任命非法官為室長。
大法院秘書室室長遵照大法院院長的命令,管理秘書室的事務,指揮和監督秘書室所屬公務員。大法院院長秘書室除室長外,另設有大法官秘書官。
(J)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
大法院院長認為必要的時候,可設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為其咨詢機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可由大法院院長來決定設立與否。
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委託的、對司法政策有極高學識並德高望重的7人以內的委員組成,其組織與運營事項以大法院規則規范。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審理對地方法院或其支院的一審判決不服而提出的抗訴案件的二審法院。韓國現於漢城等5個城市各設一個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為高等法院的負責人,由大法院院長從法官中選任。高等法院院長管理其管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高等法院院長缺位或因故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以首席部長法官、選任部長法官的順序代為履行其職責。
高等法院為了有效辦理審判業務,設立「部」,各部設有部長法官。部長法官為該部的審判長,按照大法院院長的指示對該部的一般事務進行管理。
㈢ 韓國的法律體系是什麼 和中國有何區別
你好。韓國法為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受美國法律影響較深。中國自己定位是社會主義法系,不過學術界一般界定為大陸法系的傳統。
㈣ 韓國法律主要有哪些
韓國刑事法律研究現狀及刑法內容概述(一)
引言我國刑法學界以韓國刑事法學的研究成果較多,本文擬通過我國對韓國刑事法學法研究進行框架性綜述,同時對韓國相關刑事法律條文予以整理,以期對之作進一步研究之需。一、韓國刑法研究現狀我國目前有關韓國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師刑事法治網的「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系列研究和「中韓刑事司法理論研討會」專題研究等兩種形式。(一)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概況「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於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與韓國比較刑事法學會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協議》,研討會旨在加強中韓兩國刑法學界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和研究韓國刑法理論與實務的主要內容及其進展,並全面梳理與總結中國刑法學術研究,促進刑法理論發展。「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目前分別在中韓兩國的北京、漢城、重慶和全州、北京和嶺南等地舉行了六屆。
第一屆「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於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舉行。討論會主要對刑法立法問題、刑事政策問題、刑法總論爭議問題、特別刑法問題、刑法各論爭議問題、死刑問題、外國人犯罪問題、國際刑法問題等八個方面議題進行討論。
第二屆「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於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韓國漢城(現首爾)舉行。研討會主題是「中韓刑事制裁的新動向研究」。
第三屆「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於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慶舉行。研討會主題是「中韓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及相關犯罪研究。
第四屆「中韓刑法學研討會」於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韓國全州舉行。研討會主題是「中韓經濟刑法比較研究」。
第五屆「中韓刑法學研討會」於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研討會主題是「中韓死刑制度比較研究」。
第六屆「中韓刑法國際學術研討會」於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韓國嶺南大學舉辦。研討會的主題是「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二)中韓刑事司法理論研討會概況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學韓國法研究中心會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及韓國韓中刑事法律研究會聯合舉辦首屆「中韓刑事司法改革的新進展」研討會。研討會圍繞偵查程序中訊問錄音錄像制度、偵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偵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與發展、起訴裁量權問題等五個刑事司法前沿領域展開有關韓國刑法的著作或學術研究。
第二屆「中韓刑事訴訟法理論研討會」計劃於2009年8月份在韓國東亞大
㈤ 韓國的司法制度和中國有哪些不同
韓國的司法制度屬大陸法系,但受美國法律的影響較深。韓國的司法系統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實行三級三審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設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審判任務,不作為一個審級。韓國司法系統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是憲法裁判所。憲法裁判所獨立於普通法院,有獨立的地位。憲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務是對法律的違憲審查、彈劾審判、對違憲政黨的解散審判等與憲法有關的案件審理。提請憲法裁判所的違憲審查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一部法律違憲與否成為審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審理法官作出該法律違憲的判斷時,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向憲法裁判所提出違憲審查。二是當當事人提出違憲審查的申請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絕,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憲法裁判所提出申請。因此,憲法裁判所一年須審理的案件達到數千件。 而我國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檢警配合的超強勢地位
2法院並未做到司法獨立
3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
4立法機關對司法的監督
5以四級兩審終審加之生判監督程序製成的三大訴訟體系 希望樓主滿意.
㈥ 韓國刑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第1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相關條文為第1至第8條。
第1條規定了「犯罪的成立和處罰」。犯罪的成立和處罰么行為時法律為准,犯罪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再構成犯罪的如果刑罰與舊刑相比較輕的適用新法規定,判決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則免除處罰。
第2條對「國內犯」予以規定,本法適用於在韓國領域內犯罪的內國人和外國人。
第3條規定了「內國人的國外犯」;第4條外國人在韓領域外韓國船舶上犯罪予以規定;第5條「外國人的國外犯」,包括內亂罪、外患罪、有關國旗的犯罪、有關貨幣的犯罪、有關有價證券、郵票和印鑒罪、有關文書的罪中的第225條至第230條、有關印章的罪中的第238條;第6條對「大韓民國和大韓民國國民的國外犯」予以規定;第7條規定了「國外處刑的執行」;第8條規定了「總則」的適用,即本總則同樣適用於其它法令規定的犯罪,但其它法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第2章 罪
第1節對「罪的成立和刑的減免」予以規定。相關條文為第9條至第24條。第9條規定未滿14歲者不受刑事處罰;第10條規定身心障礙而不能辨別事物或沒有意思表達能力者不受刑事處罰;有辨別能力者減輕處罰;故意挑逗前述身心障礙者而實施犯罪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第11條規定聾啞人減輕刑罰;第12條規定了強制行為,因暴力或遭受無法對自身或親屬進行保護的脅迫而實施強迫行為不受處罰;第13條對犯意予以規定;第14條對過失予以規定;第15條對事實錯誤予以規定;第16條對法律錯誤予以規定;第17條對因果關系予以規定;第18條對不作為犯予以規定;第19條對獨立行為的競合予以規定,即對同時或非同時獨立行為結合無法辨別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的對各自行為以未遂犯處罰;第20條對正當行為予以規定;第21條對正當防衛予以規定;第22條對緊急避險予以規定;第23條對自救行為予以規定;第24條對受害人的承諾予以規定。
第2節對「未遂犯」予以規定。第25條規定了未遂犯的定義;第26條規定了中止犯的定義;第27條規定了不能犯的定義;第28條對陰謀和預備予以規定;第29條規定對未遂犯處罰依相關法條規定確定。
第3節對「共犯」予以規定。第30條對共同正犯予以規定;第31條對教唆犯予以規定;第32條對從犯予以規定;第33條對共犯和身份予以規定;第34條對間接正犯、特殊教唆及幫助行為加重處罰。
第4節對「累犯」予以規定。第35條明確了累犯的定義,即受過禁錮以上刑罰其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後3年內再犯應受禁錮以上刑處罰者按累犯處罰;第26條規定了判決宣告後發現累犯的處理。
第5節對「競合犯」予以規定。第37條規定了競合犯的定義;第38條規定了競合犯的處罰原則;第39條對未予判決的競合犯,數個判決和競合犯,刑罰執行和競合犯予以規定;第40條規定了想像競合。
(三)第3章 刑
第1節對「刑的種類和輕重」予以規定。第41條規定了刑的種類,即死刑、徒刑、禁錮、喪失資格、停止資格、罰金、拘留、罰款和沒收共9類刑種。第42條規定了徒刑或禁錮的期間,徒刑和禁錮分為有期和無期兩種。有期徒刑和禁錮的期間為1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加重處罰的刑期可達25年;第43條對刑的宣告,資格喪失及資格停止予以規定。即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刑者同時喪失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法人的理事、監事或支配人或其它有關法人業務的監察或財產管理人資格。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在判決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前停止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第44條規定了資格停止,即第43條規定的資格停止期間為1年以上15年以下;第45條規定罰金刑的起點為5萬元以上。但減輕處罰的可為5萬元以下;第46條規定拘留的期間為1天以上30天以下;第47條規定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第48條規定了沒收對象和追征;第49條規定沒收刑即可附加適用也可單獨適用;第50條規定了刑的輕重。
(四)第4章 期間
期間1章由第83條至第86條共4個條文予以規定。其中第83條對期間的計算予以規定;第84條對刑期的起算時間予以規定;第85條對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予以規定,即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按1日計算;第86條規定了釋放日,即刑期完成之日應予釋放。
㈦ 韓國通過「具荷拉法」,這究竟是一種怎樣的法律
韓國最近出布了一部法律叫做具荷拉法,具荷拉法是指對父母或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時候,禁止其繼承財產的法律,主要的內容為直系長輩或直系晚輩在明確解除了撫養和或贍養義務的同時情況下這件事情的曝光對她來說簡直就是致命的打擊,在審判的時候對於男方的這種行為都會有或大或小的阻礙,也可能說男方獲得的懲罰將會是很小的。聚合拉最後離去,大家粉絲都是非常傷心的,但是在傷心過後又有一件令人感到惋惜和痛恨的事情發生了,那就是在具荷拉離世之後,她的母親從未養育過具荷拉,卻分得了具荷拉40%的財產。所以當時很多人都是憤憤不平的,身為人母卻沒有養育子女,各個網友對於他母親的惡意也是非常大的,覺得他母親根本不配去繼承具荷拉的財產,包括具荷拉的哥哥也認為母親是沒有資格去繼承具荷拉的財產,但具荷拉的母親仍然繼承了具荷拉的財產。
㈧ 韓國法律通常是怎樣的
可以。韓國法學最權威的三個學校分別是:首爾大學、高麗大學、延世大學(按照級別優先排名)首爾大學:首爾大學在2014年QS世界大學排名中排名韓國第1位,亞洲第5位,世界第31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聲譽排名韓國第1,亞洲第8位,世界51-60位;世界大學學術排名全球大學排名102-150位。在2009年法國國立巴黎高等礦業學校(EMP)(基於各校畢業生在《財富》雜志發布的世界500強企業中擔任首席執行官的人數指標)世界大學排名中,位列韓國第1位。高麗大學:高麗大學(Korea University),簡稱高麗大,是韓國最大的綜合大學之一,世界大學200強之一,它始建於1905年,原名為普成大學。韓國高麗大學歷史悠久,規模龐大,目前在韓國大學排名第二位,與中國"北京大學"建立友好院校關系。高麗大學對韓國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高麗大學依據韓國特性,繼承、發展和獨創了各學科教育,以國際化、情報化等未來發展前沿學科為目標,努力致力於各國學術間的交流。延世大學(Yonsei University)位於韓國首爾市中心地段,成立於1885年,是一所以基督教精神為准則而設立的高校,以悠久的歷史以其國際化的聲譽而聞名。延世大學的教育理念是真理與自由,正如學校簡介中校長對學生們的寄語——願上帝的恩惠與你同在。
㈨ 韓國的司法制度和中國有哪些不同只說大的方面就行
韓國的司法制度屬大陸法系,但受美國法律的影響較深。韓國的司法系統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實行三級三審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設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審判任務,不作為一個審級。韓國司法系統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是憲法裁判所。憲法裁判所獨立於普通法院,有獨立的地位。憲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務是對法律的違憲審查、彈劾審判、對違憲政黨的解散審判等與憲法有關的案件審理。提請憲法裁判所的違憲審查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一部法律違憲與否成為審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審理法官作出該法律違憲的判斷時,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向憲法裁判所提出違憲審查。二是當當事人提出違憲審查的申請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絕,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憲法裁判所提出申請。因此,憲法裁判所一年須審理的案件達到數千件。 而我國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檢警配合的超強勢地位
2法院並未做到司法獨立
3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
4立法機關對司法的監督
5以四級兩審終審加之生判監督程序製成的三大訴訟體系 希望樓主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