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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有什麼刑

發布時間:2022-10-11 23:50:57

Ⅰ 韓國最恐怖的監獄獨創了「針箱」,這到底是什麼酷刑

我覺得這是讓人生不如死的酷刑。

為了防止囚犯與囚犯之間發生任何接觸,在地板的角落有一個小孔,尿液和糞便通過該小孔排出。然後來到整個監獄中最恐怖的地方:酷刑室。它充滿了折磨的手段。第一種酷刑方法是心理酷刑,嫌犯在審判前受到精神壓迫,使他們能夠聽到其他遭受酷刑的人的痛苦哭泣。第二種方法是將囚犯放在一個裝滿刺傷他的釘子的盒子里,然後搖晃盒子折磨囚犯。另一種酷刑是將人關在狹窄的房間里,以使囚犯不能坐下並不能站立得好。水刑通常包括將濕布放在囚犯身上,然後不斷向他們的頭上倒水,以引起本能的溺水恐懼。

Ⅱ 韓國有沒有死刑

您好:韓國目前是沒有死刑的,
1997年12月起至今,韓國已經20年間沒有執行死刑,但政府尚未正式對外宣布廢除死刑。目前,在韓國被判處死刑的死囚共有61人,國際社會不斷要求韓國政府廢除死刑。為凝聚社會有關廢除死刑的共識,委員會計劃9月舉行有關廢除死刑的討論會,10月就廢除死刑與替代刑罰進行問卷調查,並在10月10日「世界反對死刑日」發表聲明,並同民間團體、宗教界人士積極開展合作。2013年3月25日韓國大法院量刑委員會召開第47次會議,確定了含有提高殺人罪量刑基準等內容的草案。草案規定,將因怨恨、家庭不和、財務關系等引起的「一般動機殺人」的基本量刑由9~13年提升至了10~16年;將報復殺人、盲目性殺人等「譴責動機殺人」的量刑標准由12~16年提升至了15~20年;將伴有性暴行、搶劫等的「重大犯罪結合殺人」 的量刑標准由17~22年提升至了2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並殺害很多人的「極端輕視人命殺人」的量刑標准由22~27年提升至了23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量刑委員會表示,存在重判及輕判事由時的量刑標准也略有提高。 其實雖然韓國法律上仍保留死刑制度,但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至今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不存在積極的證據證明死刑有威懾力。」我們無法根據統計的資料精確的證明死刑對所有的犯罪都沒有威懾力,但迷信死刑的威懾力至少是值得懷疑的。在某些廢除死刑的國家,普通刑事犯罪率並沒有上升,至少說明了這種懷疑的合理性。如果把人看作社會的目的話,無論如何也不能設置一個公共的殺人犯。我國有死刑,而且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的行為。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不能簡單的否定死刑的威懾力,因為如果認為死刑沒有威懾力,那麼就說明所有的刑罰都沒有威懾力,這顯然是不科學的,只能說死刑有沒有特有的威懾力。就一般預防而言,世界上針對死刑問題所進行的科學研究一直未能證明死刑相對於其他刑種有特殊的威懾力,最新一次的調查,即聯合國在1988——1996年所作的調查表明「研究不能提供死刑對無期徒刑更有威懾力。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Ⅲ 韓國法律中對殺人犯怎麼判刑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 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3)韓國有什麼刑擴展閱讀:

故意殺人罪的判斷方法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Ⅳ 韓國古代刑罰有哪些

朝鮮時代:조선시대의 형벌은 고려와 마찬가지로 태형(笞刑), 장형(杖刑), 도형(徒刑), 유형(流刑), 사형(死刑)의 5형을 기본
會韓文的參考:http://www.reportshop.co.kr/data/data_view.html?rpID=173943
高句麗時代:고려시대의 형벌

당률(唐律)을 모방한 71조의 법률과 보조법률이 있었으나 일상생활과 관계되는 관습법을 중심으로 자치 질서를 인정하였다. 형벌은 태(笞)·장(杖)·도(徒:징역)·유(流:귀양) ·사(死:사형)의 5형으로 나누었고, 죄의 종류는 모반죄·대역죄·악역죄·불효죄·살인죄·강도죄·절도죄 등이 있어, 그 중 모반죄·대역죄·악역죄·불효죄를 중죄로 다스렸으며, 관리의 독직(瀆職)은 과전(科田)을 몰수하고 장·도형에 처하였다.

三國時期:
http://kdaq.empas.com/qna/view.html?n=5856159&ht=p

Ⅳ 誰能告訴我古代韓國這種刑罰是什麼

是夾棍嗎?
古代拷囚之具。清王棠《知新錄》:「夾棍之說,唐世未聞,其制起於宋理宗之世。以木索並施,夾兩股(即大腿),名曰『夾幫』。又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合二者思之,當即今之夾棍也。」按王棠所引宋制,見《宋史·刑法志二》。明、清兩代均有此種刑具。《清史稿·刑法志》:「強盜人命,酌用夾棍,婦人拶指。」

Ⅵ 韓國有死刑嗎

韓國目前是沒有死刑的,在我國有死刑,而且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的行為。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韓國法律上並沒有廢除死刑,但是從1997年12月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再也沒有執行死刑。於是,韓國被納入了「實際上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

Ⅶ 韓國刑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第1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相關條文為第1至第8條。
第1條規定了「犯罪的成立和處罰」。犯罪的成立和處罰么行為時法律為准,犯罪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再構成犯罪的如果刑罰與舊刑相比較輕的適用新法規定,判決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則免除處罰。
第2條對「國內犯」予以規定,本法適用於在韓國領域內犯罪的內國人和外國人。
第3條規定了「內國人的國外犯」;第4條外國人在韓領域外韓國船舶上犯罪予以規定;第5條「外國人的國外犯」,包括內亂罪、外患罪、有關國旗的犯罪、有關貨幣的犯罪、有關有價證券、郵票和印鑒罪、有關文書的罪中的第225條至第230條、有關印章的罪中的第238條;第6條對「大韓民國和大韓民國國民的國外犯」予以規定;第7條規定了「國外處刑的執行」;第8條規定了「總則」的適用,即本總則同樣適用於其它法令規定的犯罪,但其它法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第2章 罪
第1節對「罪的成立和刑的減免」予以規定。相關條文為第9條至第24條。第9條規定未滿14歲者不受刑事處罰;第10條規定身心障礙而不能辨別事物或沒有意思表達能力者不受刑事處罰;有辨別能力者減輕處罰;故意挑逗前述身心障礙者而實施犯罪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第11條規定聾啞人減輕刑罰;第12條規定了強制行為,因暴力或遭受無法對自身或親屬進行保護的脅迫而實施強迫行為不受處罰;第13條對犯意予以規定;第14條對過失予以規定;第15條對事實錯誤予以規定;第16條對法律錯誤予以規定;第17條對因果關系予以規定;第18條對不作為犯予以規定;第19條對獨立行為的競合予以規定,即對同時或非同時獨立行為結合無法辨別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的對各自行為以未遂犯處罰;第20條對正當行為予以規定;第21條對正當防衛予以規定;第22條對緊急避險予以規定;第23條對自救行為予以規定;第24條對受害人的承諾予以規定。
第2節對「未遂犯」予以規定。第25條規定了未遂犯的定義;第26條規定了中止犯的定義;第27條規定了不能犯的定義;第28條對陰謀和預備予以規定;第29條規定對未遂犯處罰依相關法條規定確定。
第3節對「共犯」予以規定。第30條對共同正犯予以規定;第31條對教唆犯予以規定;第32條對從犯予以規定;第33條對共犯和身份予以規定;第34條對間接正犯、特殊教唆及幫助行為加重處罰。
第4節對「累犯」予以規定。第35條明確了累犯的定義,即受過禁錮以上刑罰其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後3年內再犯應受禁錮以上刑處罰者按累犯處罰;第26條規定了判決宣告後發現累犯的處理。
第5節對「競合犯」予以規定。第37條規定了競合犯的定義;第38條規定了競合犯的處罰原則;第39條對未予判決的競合犯,數個判決和競合犯,刑罰執行和競合犯予以規定;第40條規定了想像競合。

(三)第3章 刑

第1節對「刑的種類和輕重」予以規定。第41條規定了刑的種類,即死刑、徒刑、禁錮、喪失資格、停止資格、罰金、拘留、罰款和沒收共9類刑種。第42條規定了徒刑或禁錮的期間,徒刑和禁錮分為有期和無期兩種。有期徒刑和禁錮的期間為1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加重處罰的刑期可達25年;第43條對刑的宣告,資格喪失及資格停止予以規定。即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刑者同時喪失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法人的理事、監事或支配人或其它有關法人業務的監察或財產管理人資格。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在判決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前停止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第44條規定了資格停止,即第43條規定的資格停止期間為1年以上15年以下;第45條規定罰金刑的起點為5萬元以上。但減輕處罰的可為5萬元以下;第46條規定拘留的期間為1天以上30天以下;第47條規定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第48條規定了沒收對象和追征;第49條規定沒收刑即可附加適用也可單獨適用;第50條規定了刑的輕重。
(四)第4章 期間
期間1章由第83條至第86條共4個條文予以規定。其中第83條對期間的計算予以規定;第84條對刑期的起算時間予以規定;第85條對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予以規定,即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按1日計算;第86條規定了釋放日,即刑期完成之日應予釋放。

Ⅷ 韓國殺人罪怎麼判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8)韓國有什麼刑擴展閱讀

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Ⅸ 韓國古代刑罰有哪些

有很多呢,從最輕的杖刑,到砍頭,五花八門,不過跟中國比算少得了
http://www.koreaxin.com/html/zhonghanzixun/tupianzhongxin/20080428/1365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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