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韓國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韓國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檢察廳屬於行政機關,隸屬司法部,是相對獨立的體系,各個檢察廳的轄區與行政區域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聽到韓國前總統盧武鉉墜崖身亡的消息時,非常錯愕,雖然覺得其被調查是無法避免之事,但採取這種極端手段結束自己的生命卻怎麼也無法想到。
1948年大韓民國政府成立至今共有10位總統,除了在任的李明博總統外,卸任的總統中鮮有善終的。首任總統李承晚因「4·19」革命被迫下台最後客死異鄉,朴正熙遭部下刺殺身亡,全斗煥、盧泰愚因軍事叛亂和非法政治資金而被判刑入獄。金泳三前後兩次接受調查,第一次是1998年因金融危機被以參考人的身份接受書面調查,但免於起訴;第二次是2004年因用安全企劃部的預算進行選舉的嫌疑被列為證人,但金泳三拒絕出庭。以韓國民主鬥士的身份登上總統大位的金大中在卸任之後也遭到調查。2003年金大中剛剛卸任,就因向朝鮮提供巨額資金事件被調查,後以向朝鮮提供資金為執政行為的理由免於被起訴。最後卸任的總統盧武鉉在接受調查的過程中自殺身亡。
韓國歷任總統的這種悲劇性的最終命運一直以來就像謎一樣困擾著不少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但冷靜分析大韓民國政府成立之後的政治生態就會發現這並不難理解。
1948年大韓民國政府成立時,對外標榜是民主政體,但事實上截至盧泰愚之前,可以說韓國是披著民主外衣的獨裁政體,特別是在李承晚和朴正熙時期,為了延長任期,作為國家基本大法的憲法被改來改去,就像兒戲一樣。雖然標榜是三權分立,但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權始終凌駕於立法、司法權力之上,根本看不到民主體制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相互牽制、相互制衡的一點點跡象。盧泰愚上台前夕,韓國再次修改了憲法,這次修憲雖然過程非常曲折,但仍以三權分立下的民主制度為基本的政治體制。
此後經過盧泰愚、金泳三時期,曾被破壞得體無完膚的韓國民主制度逐漸得到治癒,但行政權凌駕於立法、司法權力之上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在這種並非完善的民主制度下,可以說總統和執政黨掌握了幾乎所有的資源,無論是國會、大法院、憲法裁判所(相當於憲法法院)還是在野黨,根本無法起到牽制總統或行政權的作用。在行政權占絕對優勢的情況下,總統就是權力的化身,總統的每一次發言,每一個指示都會被當作法律來執行。在權力空前膨脹且沒有任何力量制衡的情況下,作為權力化身的總統就有可能因主觀或客觀的因素在執政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不僅如此,由於總統權力過於強大,這也使得那些能夠接近總統的人在這一權力的背景下干一些非法的勾當,而最終的罪名也歸屬於總統。
上世紀80年代後卸任的韓國總統無一例外地受到了司法調查,雖然被調查的原因各種各樣,但大部分都存在著經濟問題。之所以如此,與韓國政經不分、政商勾結的生態有著密切的聯系。韓國的經濟是從朴正熙時期開始發展起來的,雖說是在「民主」制度下發展的,但是以計劃經濟、而非市場經濟的模式發展起來的。
在這種經濟發展模式下,政府的經濟發展計劃左右著經濟發展的方向,各領域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靠市場的調節,而是靠政府的扶持,在韓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風雲一時的所謂10大集團、30大集團都是靠政府的扶植發展壯大起來的。在扶植這些集團成長的過程中,韓國政府在政策取向、資源配置、融資等方面都給予了幾乎是毫無保留的扶持。反過來,集團或公司為了獲得政府的這種扶持,也不斷地向政界特別是掌握權力的政界人士進行利益輸出。這樣長期下來就形成了政經不分、政商勾結的畸形生態。這種在韓國經濟起飛過程中形成的畸形政經生態在韓國民主體制逐漸完善後也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
在韓國的這種特殊的政經生態之下,總統及其親近人士、有影響力的政界巨人都存在著接受利益捐贈的可能性。俗話說沒有不透風的牆,一旦這種利益捐贈被曝光,作為逐漸健全的韓國司法體系介入並進行調查於法於情都是理所應當之事。由於在任總統享有司法豁免權,因此即便是有什麼問題也只能在其卸任之後才能進行調查。這樣就出現了韓國總統在卸任之後都遭到司法調查的怪圈,這似乎成了韓國總統無法避免的宿命。
盧武鉉的這種結局有著個人方面的原因,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韓國政經生態是導致其走上絕路的最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說他是這種政經生態的犧牲品。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採用這種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也受到沖擊。盡管如此,這個制度迄今仍然是資本主義國家機關進行組織與活動的一項基本制度。
雖無法找到你所需的正確答案,但從以上文字中可看出一些有關於你問的內容的答案.
我不知道你要的是簡答題,現在你就把講美國的那兩段文字記下就行,它講的就是你要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內容及它的意義。具體的見下:
三權分立制度 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三權分立制度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採用這種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也受到沖擊。盡管如此,這個制度迄今仍然是資本主義國家機關進行組織與活動的一項基本制度。三權分立制度對中國曾經產生過一定影響。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運用西方的分權學說,結合中國歷史上的統治經驗,創立了五權憲法理論,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加入監察、考試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體制上根本否定並排斥三權分立制度,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制。
共三段,這就是標准答案。
『貳』 韓國是什麼制度
韓國是一個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是APEC、世界貿易組織和東亞峰會的創始成員國,也是經合組織、二十國集團和聯合國等重要國際組織成員。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後,韓國經濟進入中速增長期。產業以製造業和服務業為主,半導體、電子、汽車、造船、鋼鐵、化工、機械、紡織、化妝品等產業產量均進入世界前10名。大企業集團在韓國經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的大企業集團有三星、現代集團、SK集團、LG、浦項制鐵、韓華集團等。
『叄』 韓國政治制度是什麼
韓國目前實行的政治體制是「 韓國目前實行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 立」制。韓國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 為首的政府,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 司法權屬於由法官組成的法院。但總的來說,仍是以總統為核心的體制。韓國是政黨政治國家,實行多黨制。韓國政黨的組織分為 黨組織和國會內組織。 目前,韓國主要的政黨有執政的大國家黨和在野黨的統合民 主黨,此外還有自由先進黨、親朴聯黨、民主勞動黨等。
『肆』 韓國的政體是什麼
不存在啊 。韓國是總統制的。沒有皇帝,那和我們的清宮片是有個1道理.
韓國憲法與政體
憲法史
大韓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通過。 憲法由法律學家按照兩院制的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體。此後,大韓民國憲法先後經9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憲於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綜合執政黨與反對黨分別提出的修憲議案而進行的修改。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和實行兩院制。
1954年11月,憲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許只有大韓民國的首任總統可以無限期擔任總統。其結果導致1960年3月15日大韓民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尋求第4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要建立議會體制。 第四次修憲是為懲辦那些在李承晚當政時有劣跡的官員鋪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後繼政府沒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導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發動了軍事政變。朴正熙政變成功後進行了第五次修憲。修憲由一個名為國家再建最高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修憲通過了司法護憲復查、立法與憲法一致性的美國式的總統體制。
為競選第三任總統開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訂了第三共和國的憲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憲在「韓國式民主」的旗號下產生了強權總統制體。朴正熙的「復興改革」政權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後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過渡政府和被稱為「漢城之春」的爭取民主的艱苦鬥爭也因軍事政變而告終。政變領導人全斗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屆總統。全三。煥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修憲的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一屆總統,任期為7年。
根據新憲法,全斗煥重新當選總統,下次總統選舉定於1987年舉行。第九次修憲經執政黨和反對黨合作由全民公決通過,修改內容見諸現行的憲法之中。
大韓民國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和總統任期5年而不得連任的規定,並為保護人權而設立了憲法法院。這部憲法至今仍在沿用,並已連續有兩屆政府和平地進行了政權移交。特別在1997年韓國總統大選中,反對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地移交給一個反對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憲法
現行的憲法代表了大韓民國向全面民主化方向邁出了第一步。除了修憲的立法程序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也令世人矚目,其中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權力和進一步保護人權等。特別是創立了新的獨立的憲法法院及其成功的運作,在促使韓國成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項條款和6條補充規定組成,共分為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修憲。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准則包括:國民主權、分權、實現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以法治國和國家有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等。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權力分散和以法治國制度憲法涉及到政體的重要兩點是:第一,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第二,憲法為各政黨提供了特別的權力和保護,同時規定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准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
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利、擇業權利、工人獨立結社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所有這些權利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寫入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能因憲法沒有詳盡列出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此種權利只能在必須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之時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權利的本質不得侵犯。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用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一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共分5個方面:裁定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決定解散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一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裁定有關憲法的伸訴。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與個人在經濟領域里的創造性和享有自由來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整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修憲需要有區別於其它立法的特別程序,只有總統或國會的大多數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修憲方案。只有在國會與全民公決一致通過的情況下,修憲才生效。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全民公決須在半數以上的合法選民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才算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勛;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叫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韓國的和平統一而奮斗。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訓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碌總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國務調整室的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訂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國務總理有權在總統授意下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其本人名義頒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國務會議成員。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務,代表總統山席國會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兩個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和國家情報院。這兩個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於1963年成立,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帳目。 監查院還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盡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結果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匯報。
國家情報院於1961年6月成立,最初為韓國中央情報局(KClA)。它負責搜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共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執政後,新政府一直大膽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組建行政體系,用以在下一世紀滿足國民的需要,以及通過將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給民間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辦法,建立一個小而精乾的政府。
根據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計將在全國裁減87,500名政府部門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員。此外,地方的國營企業也要縮減人員的規模,屆時約有數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屬經濟實體將被關閉。
作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將部級長官的職位由33個減到27個,次官的職位由67個誠至63個。
按照企劃預算處制訂的規劃,到2002年,韓國將對政府投資興辦的19個大企業的55個下屬公司中的40個下屬公司實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13家母公司(現為24家)和8家子公司(現為75家)。
各個領域里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裁減人員和政府組織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國會是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的任期為4年的議員273人。
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六分之五,剩餘的議員席位則在直接選舉中贏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中按比例分配。這些政黨任命的國會議員在議會中代表全國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們被稱為「全國選區的議員。
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一選區以多數票選出一位候選人。目前,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得議員席位227席,政黨間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席位46席。
作為國家的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享有慣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以外對其在國會內發表的言論和在國會內所投的票不負責任。在國會召開期間,除乇—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未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
議員如在國會召開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在國會的要求下,必須將其釋放。
除享有上述特權外,議員也受到一些制約。議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所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其地位和特權。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一些活動外,議員q以在國會外從事有酬勞的活動。但任何時候,議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應總統要求和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特別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和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
除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及所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票同意,國會方能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議案應視為被國會所拒絕。立法會議須向公眾公開,但經半數以上與會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該規定可不予考慮。
憲法賦予國會的很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軍隊、外國軍隊在國內駐軍、監查國事、調查特別國事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經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同意提出。必須有多數議員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彈劾動議。而彈劾總統的動議須經全體議員之多數同意提出,壯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方能成立。
國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任期兩年。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構,爿:負責監督國會的行政。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並布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下述16個常沒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與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統一與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與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與通信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農業、山林、海洋與漁業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環境與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和情報委員會。
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人數按國會規定配置。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商討不同見解的主要論壇。
按現行的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團,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協商團。各協商團指定自己的領袖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它協商團談判和磋商。
協商團領袖開會研究有關國會的工作事宜、全會與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會議日程。
司法
韓國的法院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各級法院負責有關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監督有關不動產注冊、人口昔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方面的事務。
設在漢城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規定和處置的合法性有最終裁決權。作為最高法庭,大法院審理關於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但65歲必須退位。
高等法院通過行使中級上訴裁判權,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一個中級受理上訴案件的司法機構審查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漢城和以下12個城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庭法院審理有關婚煙、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關行政案件。
除漢城以外的地方法院還在本地區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各類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犯罪的案件。
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發起了一次民主運動後,根據現行憲法於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憲法的制訂者按歐洲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法院,以充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判定個人提出的有關憲法的申訴,對彈劾作出最終決定,以及對解散政黨進行裁決。
憲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為6年,可連任。
該法院在漢城市內一所5層的圓頂大鋒內辦公,這所大樓曾榮獲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7月31日,該法院共審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與憲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內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為違憲。上述數字表明,該法院一直在積極地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經歷了數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前,曾進行過3次地方選舉。
70和80年代的地方經濟飛速發展使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增加,與此同時要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中央政府於1988年宣布修訂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及郡被指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地方社區領導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管理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地方社區的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個教育委員人處理與各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年3月韓國舉行了第一次地方議會選舉,選出小行政單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年6月選舉了大行政單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議會。修改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在1995年第一次舉行地方選舉的3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自1998年開始,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
道政府介於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下轄數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諸如有關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懲治等一些重大問題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其派出機構直接解決。
『伍』 韓國是什麼政治體制
韓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制共和制。
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
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
『陸』 韓國和日本實行多黨制嗎
韓國是多黨制,但日本是一黨優勢制。
一黨優勢制是指雖然實施選舉制度,但某一黨總是以大優勢勝出,例如日本就是。韓國是真的是多黨制。
『柒』 韓國政治情況
二戰以來,韓國政黨政治穩步發展,自出現第一個政黨——大韓女子國民黨開始,已發展到300多個自稱為政黨的政治團體,其中具備政黨基本屬性的有88個。目前,韓國的政黨主要有大國家黨、新千年民主黨、民主勞動黨、開放國民黨和自由民主聯合黨等。到20世紀90年代時,韓國政黨政治制度已基本完善,政黨活動程序得到了規范,並由長期的輩人執掌政權向多黨輪流執政過渡。政局較為穩定。作為資本主義國家,韓國政黨在發展中不僅具有一般資產階級政黨的共同屬性,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捌』 求英國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的政黨制度介紹
英國是內閣制。它的中央行政機關就是內閣,行政首腦首相由議會提名和通過,其內閣成員則由首相提名,議會通過而由國王任命。但這只是一種形式,內閣都是由多數黨組織,首相一般是由多數黨領袖擔任。議會和內閣彼此制約。盡管議會是定期直接選舉,但內閣任期沒有限制。議會隨時對內閣有人事否決權--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罷免內閣。反之首相為避免不信任案也有權解散議會,要求提前大選。內閣成員通常都必須是國會議員。
美國是標準的總統制國家。美國的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行政首腦,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原來只是傳統,自從小羅斯福連任四屆總統死在總統任上後,美國於1951年修正憲法,明文規定總統任期為二屆八年。總統制下的總統只對選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盡管總統的閣員要通過議會任命,但除非候
選人有明顯的個人操守問題,既使是反對黨佔多數,議會通常也不會認真杯葛總統的內閣人事。這種尊重總統的行政人事權的態度是總統制的必要倫理。除非有嚴重犯罪行為,總統任期不受議會干涉。美國第三十六位總統、共和黨人尼古松因為竊聽競選對手被新聞記者揭露,料到一定會遭到國會彈劾,只得自動辭職以逃脫法律制裁,尼氏也成為第一位因政治丑聞而未完成任期的美國總統。相反,美國第四十位總統、民主黨人柯林頓因為涉嫌在法庭上做偽證而幾乎被國會彈劾,但他很幸運,因為當時美國經濟形勢大好,各種獨立的公眾調查機構的調查顯示,多數美國公眾並不支持彈劾總統。因此,盡管反對黨(共和黨)占據了國會的優勢地位,卻顧慮選民的意見,最終竟沒敢提出彈劾案,柯林頓才得以繼續其任期。總統制下總統代表的政黨是執政黨,而議會中的多數黨卻可以是在野黨。相反內閣制下議會中的多數黨卻總是執政黨。受美國影響較大的拉丁美洲國家,現在的東歐國家和多數亞非國家都採取總統制。
日本實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國家象徵,無權參與國政。國會是最高權力和唯一立法機關,分眾、參兩院。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首相(亦稱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選舉產生,天皇任命。現行《日本國憲法》於1947年5月3日頒布實施。憲法規定: 實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 天皇為日本國和日本國民總體的象徵, 無權參與國政;「永遠放棄把利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第9條)。
日本國會
日本國會是日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唯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構成,兩院議員均從國民中選舉產生。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參議院議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議員。國會有立法權、對政府的財政監督權、條約的批准權、內閣總理大臣的提名權,議院有國政調查權、對法官的彈劾裁判權等。雖然一切法案都由國會審議,但內閣也有提案權,內閣提出的法案佔80%以上。眾議院權力大於參議院。如參議院對眾議院已經通過的法律作出不同決議時,眾議院再次以出席議員2/3以上的多數通過即成法律。眾議院有權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或否決信任票,但內閣總理大臣可以建議天皇宣布解散眾議院。國會的常會每年召開1次。內閣可以決定召集國會臨時會議,一定數額的議員也可要求內閣決定召集臨時會議。會期及延長事宜由國會本身決定。眾議院被解散時,參議院也同時閉會。如有需要,內閣可要求參議院緊急集會。緊急集會所採取的臨時措施,如在下屆國會開會後10日內不能得到眾議院同意,即失去效力.
1955年起,原稱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黨(自民黨)一直長期執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間短暫被對手社民黨取得政權並短期執政。1996年,自民黨重新執政後就一直執政到今天。
除了社民黨之外,日本國會的主要在野政黨尚有日本民主黨、日本共產黨等,而今日本國會乃是由自民黨及公明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執政。
日本的政黨
戰後日本政權曾長期把持在自民黨這一資產階級保守政黨手中。從1955年到1993年38的年裡,自民黨控制著國會中眾參兩院的大多數席位,黨內派系間對總裁位子的角逐事實上取代了政黨間的奪權斗爭。與之相對的社會黨、共產黨等革新政黨則作為在野勢力,「保革對立」是為冷戰時期日本政治斗爭的主線。
自民黨、民主黨 、公明黨、日本共產黨、社民黨、保守新黨等.
戰後日本實行「政黨政治」,代表不同階級、階層的各種政黨相繼恢復或建立。目前參加國會活動的主要政黨有自民黨、民主黨、公明黨、日本共產黨、社民黨、保守黨等。
自由民主黨(簡稱自民黨,Liberal Democratic Party -- LDP):1955年11月由原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並而成,1955年起連續執政38年。1993年8月淪為在野黨,1994年6月底參加三黨聯合政權,重返執政地位。1996年11月恢復單獨組閣。1999年1月與自由黨組成聯合政權,10月與自由黨和公明黨組成三黨聯合政權。2000年4月與公明黨、保守黨建立聯合政權。自民黨是歷史較長的傳統保守政黨,在中小城市和農村勢力較強。黨首為總裁,任期2年,原則上只能連任1次,可酌情適當延長。
民主黨(Democratic Party):僅次於自民黨的第二大政黨。1998年4月27日成立,由原民主黨、民政黨、新黨友愛和民主改革聯合四黨組建而成。1998年7月參議院選舉和2000年6月眾議院選舉後實力大增。該黨主張推行民主、穩健的政治路線,構築新自由社會。2003年9月,民主黨和自由黨在東京簽署合並協議書,正式將兩黨合並為一個新的民主黨。根據合並協議,自由黨解散。合並後的民主黨在國會佔有204席。
公明黨(Komei Party):1964年11月成立,其母體為宗教團體創價學會。1970年6月實行政教分離,93年8月參加非自民聯合政權。但自94年底以後,為參與日政界分化改組,公明黨分出一部分力量參加新進黨,新進黨解散後,組成「和平新黨」。未分出去的部分則重組為「公明」。1998年11月7日,「和平新黨」和「公明」宣布合並,並恢復原黨名。1999年10月,公明黨加入自民黨和自由黨的聯合政權,成為執政黨,2000年4月,公明黨與自民黨、保守黨組成聯合政權。該黨基本政策主張總體上仍沿襲了過去公明黨「中道路線」的傳統,堅持穩健的政治路線,提倡和平主義。
日本共產黨(Communist Party of Japan -- Nippon Kyosanto):1922年7月15日成立的左翼政黨。戰後獲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現發展的高峰期。進入九十年代,日共根據冷戰後新形勢,對政策主張再次進行調整。2000年11月,日共召開第二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改黨章,把黨的性質由「工人階級的先鋒政黨」改為「工人階級政黨」和「全體日本國民的政黨」。該黨支持階層比較穩固,基層組織健全。
社會民主黨(Social Democratic Party):簡稱「社民黨」,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由社會黨易名為社會民主黨。該黨主要成分是工會和農協的活動家、中小企業主和知識分子。冷戰期間,該黨作為革新派政黨與保守的自民黨長年對峙。93年日本政局劇變,社會黨先是加入多黨聯合政權,後又與自民黨聯合執政。該黨委員長村山富市出任首相。98年5月,該黨退出聯合政權。近年來實力大減。
保守黨:2000年4月由自由黨26名成員脫黨組成。成立伊始即與自民、公明兩黨組成新的聯合政權。6月眾議院大選後席位減少。該黨主張要體現「保守主義」的真正含義,維護國家、社會的安定及和諧。
政府
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免,天皇認證。日本政府實施行政改革後政府機構為1府12省廳。
日本實行以天皇為國家象徵的議會制。日本的憲法規定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天皇的許可權只在形式上。天皇雖有任命總理大臣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但前者須經國會提名,後者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天皇的有關國事活動必須由內閣建議和承認。天皇只能按內閣的決定,作禮儀上或形式上的活動。
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議員均由國民選舉產生。眾議院有議員511名,任期4年;參議院有議員252名,任期6年,其中參議員每3年改選一半。憲法規定,國會職權有立法權、對政府的監督權以及外交、財政和司法的監督權。1994年1月,日本國會通過了政治改革方案,據此眾議院實行「小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立」,改變中選區制度,小選區選300名議員,比例代表區選200名議員,公費資助得票率超過2%的政治家才能得到眾議院議席。投票方法是記號式的兩票制,總理府設為劃定參議院選區的第三者機構。
內閣是日本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內閣由國會中議席佔半數以上的多數黨進行組閣。根據慣例,議會中多數黨首腦一般是內閣總理的當然候選人。如果沒有一個政黨議席在國會中佔多數,就由國會中議席占最多的兩個以上政黨組閣,由席位最多的政黨領袖任內閣總理大臣。
法院是日本的司法機構,行使司法權,所有法官「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日本憲法及法律約束」。
日本是多黨制國家,參加日本政治活動的政黨有自民黨、社會黨、公明黨、民社黨、共產黨、新生黨、新黨等。自1955年以來,日本內閣一直由自民黨執政,總理大臣也一直由自民黨總裁擔任。1993年7月,日本自民黨在大選中失利。執政38年後下台,轉向社會黨、公明黨、民社黨、新黨等7黨組成的聯合內閣,細川護熙任內閣總理大臣。自民黨氏期執政,卻在瞬息之間垮台,其原因是由於「金權政治」的作用。用金錢換地位和用地位換金錢的「金權政治」導致自民黨內部腐敗,直至垮台。要成為自民黨總裁的第一個條件就是「籌措資金的能力」,只有得到財界的「政治捐款」,才能在國會大選中獲勝,才能執掌政權,才能給財界回報。這使金錢與政治緊密結合,貪污受賄案件層出不窮。70年代的洛克希德賄賂案使田中角榮下台;80年代的里庫路特賄賂案斷送了中曾根和竹下登;90年代的佐川快件公司行賄案又使自民黨副總裁金丸信被捕。這些丑聞,使日本對自民黨失去了信任,黨內也發生分裂,最終導致1993年7月大選的敗北。
民主德國政黨制度 在德國統一社會黨領導下實行多黨合作制或多
黨參政制度是民德政黨制度的基本特徵。這一制度在所有國家機構中都
得到體現。1986年6月8日產生的第九屆人民議院的500個議席是這樣
分配的:德國統一社會黨佔127席,4個民主黨派各佔52席,其餘分配給
各群眾組織。各個政黨在人民議院中均組成獨立的議會黨團,以便參與國
家的立法和管理。在國務委員會的8位副主席中,4個民主黨派各佔1
位;部長會議的11名副主席中4個民主黨派也各佔1名。在民德,各民主
黨派參與立法和管理的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各級地方代表機構和行政管理
機構。到80年代初,4個民主黨派在各級代表機構中的代表共有44348
人。按照1989年12月修改後的憲法民主德國的政黨制度發生了根本變
化,開始實行多黨議會制。1990年3月18日選舉產生的人民議院其席位
分配如下:在400個議席中基民盟佔163席,德國社民黨佔88席,民主社
會主義黨佔66席,德國社會聯盟佔25席,自民黨21席,其他小黨派共35
席。各人民團體不再佔有議席。
韓國實行的是多黨執政的資產階級政權。
『玖』 韓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歷史
韓國總統大選交替著直接選舉制度與間接選舉制度
從1987年開始,在經歷了民主之後,制定了現行《憲法》,規定總統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制度。從那個時候開始,韓國總統選舉才建立了健全的選舉法,朝野雙方能夠公平地展開競爭。從1948年韓國建國之後,李承晚以及朴正熙都曾夢想過實現長期執政。李承晚前總統為了能夠讓國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自己出任總統不惜改變《憲法》。李承晚前總統雖然已經年老,但是依然保有著無窮無盡的執政慾望。先後通過「拔萃改憲」、「四捨五入改憲」以及「三選改憲」等鬧劇重新取得政權。最終,李承晚的所作為惹怒了國民,被趕下政壇,不得不流亡海外。
1960年「4·19」革命之後,韓國採取了議員內閣制度,總統作為象徵性的國家首腦沒有實際權力。當時張勉出任內閣總理。在民眾議員以及參議員共同會議上,通過間接方式選舉尹潽善出任總統。但是,第二年發生了「5·16」軍事政變,這一制度宣告終結。此後,在掌握政權的朴正熙的主導下,韓國又引入了強力的總統制度以及直接選舉制度。總統被賦予幾乎無限制的強大權力。後來朴正熙總統通過直接選舉先後戰勝了尹潽善以及金大中。但是,事實上當時的總統選舉並不是公平的游戲。情報機關比司法部及立法部門的力量都更為強大,官權與稽查政治大行其道,執政黨壟斷了情報,占據著絕對有利的地位。
直接選舉制度在遭受1969年「三選改憲」的蹂躪之後,最終由於1972年的「維新運動」被完全廢棄。「三選改憲」廢除了對於總統連任的限制,這導致朴正熙總統在3年之後宣布實行「維新運動」,從而掌握了絕對的權力。1972年開始實施的《維新憲法》通過所謂的「體育館選舉」(統一主體國民會議代議員選舉)這一間接的方式選舉產生總統,而在所有的代議員當中有三分之一是由總統提名的。彈簧壓得越緊反彈時就越加厲害。最終,朴正熙的民眾支持率幾乎下跌到最低,其本人被心腹槍殺,「維新政權」也就此終結。
在朴正熙總統去世之後,通過武力取得政權的新軍部政權沿襲了「體育館選舉」制度。唯一不同的是,在新軍部執政時期,選舉人團代替了此前的「統一民主國民會議」來完成選舉。但是,反對勢力仍然不可能挑戰總統寶座。新軍部執政時期,總統全斗煥宣稱為了消除國民們對於長期執政的不安感將總統任期改為7年。
1985年,以國會選舉為契機新民黨成為了最大的在野黨。該黨要求修改憲法,採用直接方式選舉總統。1987年,全斗煥總統在任期結束之前試圖通過「護憲戰略」強行選舉民政黨候選人盧泰愚出任總統。但是,由於遭到了國民們強烈的反對,最終盧泰愚候選人發表了「6·29」宣言,表示將修訂憲法,在總統大選中採取直接選舉制度。
此後,朝野雙方通過協商制訂了包含有不設立副總統、總統任期為5年、總統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制度等內容的憲法修訂案。盧泰愚總統候選人通過1987年的直選制修憲參加選舉,最終當選。當時在一盧三金(盧泰愚、金泳三、金大中、金鍾泌)的角逐中,由於兩金的單一化流產,盧泰愚得以坐收漁翁之利。
此後每過5年時間,韓國就通過直接方式選舉出一位新的總統。盧泰愚總統之後,金泳三、金大中、盧武鉉以及李明博分別在1993年、1998年、2003年以及2008年當選韓國總統。金泳三政權被稱為「文人政府」,作為政治改革的一環當時對於總統選舉法做了部分修改。大選日期被確定為在任總統任期最後70天以內的第一個星期四。另外無論任何黨派或者無黨派總統候選人,接受政治捐款的上限提高到了3億韓元。雖然偶爾有一些黨派提出施行總統連任制以及二元執政制度,但是直到現在,韓國總統選舉仍然採取單一5年任期的直接選舉制度。
『拾』 韓國的政治制度
韓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行政權屬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全民直選舉,任期5年,不能連任,有任命和罷免國務總理和內閣長官、次官、駐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權力。總統主持由國務總理和各內閣部長組成的國務會議,負責決定、協調和處理國家政策和重大事項。直屬總統的機構包括總統秘書室、國務會議、國家情報院、監察院、中央人事委員會、放送通信委員會等。現任總統李明博,為韓國第17屆總統。
立法權屬國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並通過或否決各項法案;審核和批准政府財政預算;檢查政府工作;批准對外條約以及同意宣戰或媾和、彈劾總統和主要政府官員、否決總統的緊急命令等。國會機構包括議長1人、副議長2人及各專門委員會。國會議員在國會外無需對其在國會內所發表意見或所投的票負責。目前韓國主要政黨包括執政的大國家黨和在野的統合民主黨、民主勞動黨、自由先進黨和創造韓國黨等,大國家黨為國會內的第一大黨。
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大法院擁有終審權。大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須取得國會同意,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大法院的法官則由大法院院長推薦,由總統委任。所有下級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長委任,但須取得大法院法官會議同意。韓全國共有5個高等法院,受理對地方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大檢察廳長由總統任命,無需國會同意。大檢察廳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起訴、抗訴等。
內閣由國務總理、企劃財政部、教育科技部、統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食品水產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國土海洋水產部、女性部等18個部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