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反壟斷法
一、 制定《反壟斷法》的意義及緊迫性
第一,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一般來說,自由竟爭狀態下,各廠商均未具有控制價格及產量的壟斷力量,為了獲得利潤,各廠商必須採取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價格、提高產品及服務質量的方式,來擴大市場份額獲得更大利潤,在這個過程中,由於優勝劣汰機制,資源將得以自由流動,從而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而在壟斷,尤其是完全壟斷狀態下,由於供給的唯一性,使壟斷者可以自由定價,找到生產數量和價格的最佳結合點,實現壟斷利潤的最大化。同時,為維護自己的超額壟斷利益,壟斷者必定採取措施阻礙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這樣,將不利於整個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利於科技進步,不利於生產效率的提高 ,不利於居民生活的改善。所以說,競爭帶來效率。
第二, 從入世對我國各行業的沖擊來看。
為加入WTO,中國在與美國及歐盟的談判中,承諾對關稅進行大幅度減讓,並取消了大量進口商品的進口許可證或配額限制,同時對服務貿易市場的准入也作了較大讓步。這樣,進口關稅的降低和非關稅壁壘的削減、服務貿易的放開,將使外國產品更多的進入國內市場或者外國直接投資的更多湧入。這必將對我國相對脆弱的工業、服務業造成很大的沖擊。與工藝落後、效率低下、資金匱乏的一些國內產業相比,外國廠商或外資廠商更容易在我國占據壟斷地位,甚至成為寡頭。僅就目前,在若干行業中,外商直接投資的生產和銷售的集中就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譬如,轎車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佔68%;電梯行業佔70%;程式控制交換機佔90%;行動電話通訊設備佔90%......可見,在我國某些行業,外資(實質是少數幾家大型跨國公司)已經佔有支配性的市場份額。並且,隨著我國加入WTO,至少在相當時期內,這種現象將會加劇。在追求利潤的本質驅使下,佔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必將會有意無意濫用或利用其支配權,爭取高額利潤,壓制國內投資者。這不僅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阻礙國內生產效率提高,損害消費者的長遠利益,更為嚴重的是,它將不利於我國民族產業的建立強大,嚴重阻礙入世後我國各行業對沖擊作出反應,迎接挑戰。從而使弱者更弱、強者更強。這將會抵消入世給我國帶來的利益與機遇。
綜上所述,我國有必要制定我國的《反壟斷法》,以與WTO的自由貿易規則相適應,並更好的維護WTO的自由竟爭秩序,充分發揮WTO給我國帶來的長遠利益,使入世真正成為我國產業騰飛的一個契機。
二、 我國的競爭法現狀
1994年,我國制定了我國的第一部競爭法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有力的規范了國內的競爭行為,但該法內容過於簡單。1997年,我國又制定了《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成為我國第一部規范國際貿易競爭行為的法規,並依此開展了對新聞紙、冷軋鋼等數宗傾銷案的調查及處理,有效的打擊了外國廠商對我國的低價傾銷行為,保護了我國的國內產業。除此之外,我國尚存在許多規范競爭行為的法規規章。但是,我國的競爭法並沒有形成體系。隨著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以及在入世後我國經濟領域的重大變化,我國的競爭法已開始相形見絀。這其中很關鍵的一點便是我國的競爭法缺少《反壟斷法》這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反壟斷方面,我國的法律還是一片空白,這種狀況已嚴重滯後於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
⑵ 為什麼說即使沒有反壟斷法,在某行業擁有壟斷能
推行反壟斷法的利弊分析在中國,在對於反壟斷法推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討論不充分的情況下,學者和媒體基本上是基於理論,贊成多反對少。不過這些看法絕大部分不是深入研究的結果。本文亦無法對這個問題給出確切的答案。僅就國際上文獻中關於各國推行競爭法所涉及的問題和議題羅列一下,為我們進一步的討論提供一些線索。關於推行反壟斷法的意見可以分為兩種:贊成和不贊成。這個問題在發達國家目前已不成問題,但是,一談到發展中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就出現了分歧。贊成的意見中,認為反壟斷法符合經濟學理論等看法盡人皆知,這里不再贅述。但有兩個意見基於實證,值得重視:第一,反壟斷法的推行可以有效地阻斷寡頭之間的勾結。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由於存在政府扶植的企業,因此,經濟集中程度往往比較高。而寡頭的存在是反競爭行為的土壤。有效的法律和強有力的機構可以規避這種風險。韓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後加強反壟斷當局的權力,其經驗和取得的成效值得重視。第二,可以有效應對國際卡特爾集團的盤剝。中國2004年引起轟動的兩個報告針對的就是這種現象。相關說法被一些人指為民族主義,對於報告作者的本意是體現委託者的意見還是獨立見解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本文不做懸揣,但是所談之事似乎並非空穴來風。Lewenstien和Suslows研究了十六個卡特爾化的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狀況,指出,因為這些國際卡特爾的存在,這些發展中國家為此多支付了160億~320億美元。顯然,一些學者認為建立反壟斷機制是應對國際壟斷現象的一個有力措施。不過,關於發展中國家採用反壟斷法的疑問也廣泛存在:第一種意見是不必要。這種觀點指出,一個國家的市場只要是向國際市場有效開放,進口產品所帶來的競爭就足以消除一國的壟斷現象。[9]這被稱為進口威脅(Treatofimport)。這種看法並非無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很多行業的經驗說明了市場開放對於激發競爭、消除壟斷的作用。不過,學者們指出,這種進口威脅僅僅在小國是有效的,對於中國這樣的大國,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從中國自身的經驗上看,畢竟存在很多沒有開放或者無法替代的行業,如果沒有反壟斷法的規制,全社會為這些企業埋單的現象就無法消除。第二種意見是不急迫。這部分學者認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結構和發展水平不同於發達國家,有比競爭法的建立和推廣更為重要和迫切的問題需要解決。從歷史經驗看,發達國家也是在經濟發展到相當程度以後,才把有限的立法資源轉移到反壟斷問題上來。基於這種歷史經驗,提出立法迫切性問題也不是毫無道理。不過,發達國家尤其是轉型國家主動採取競爭法的經驗說明,一個好的競爭法體系對於推行更廣泛的經濟改革和市場開放計劃是有幫助的。第三種意見是不放心。在發展中國家中濫用法律的現象嚴重,某些特權企業可能會利用相關法律打擊競爭對手。當競爭法無法覆蓋某些重要領域時,會引起更大的不平等。這種擔心不無道理。對一項法律在不同社會情況下實施的後果應當慎重評估。反壟斷法從誕生之日起就不僅僅針對經濟領域中的不平等,更直接針對社會領域中的不公正。不過,立法目的高尚並不能保證一個為了捍衛公正的法律不被不公正地濫用。尤其是在中國目前的條件下,這種後果出現的可能性必須被清醒地認識到。對反壟斷法推行的艱難性要有充分的估計。另外一個對發展中國家推行競爭法的擔心是缺乏訓練有素的法官、律師和學者。反壟斷法的推行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過程,雖然是法律問題,但是涉及經濟結構,必須有法律、經濟以及企業等方面的人士參與,而這些參與者必須受過很好的訓練。發展中國家往往缺乏這些人才。
⑶ 韓國財閥進行的壟斷經營,對韓國來講到底有何弊端
韓國財閥的壟斷經營,對於韓國來講有著很大的弊端,首先財閥對於政界的干預,財閥從政也本無可厚非,就像我們國內的企業家擔任政協委員,參與國家管理一樣很正常。五大財閥也不是都直接進入了政界, 但是韓國的財閥基本壟斷了國家的經濟命脈,使國家的決策不得不被他們左右。財閥的壟斷,也讓他們缺少能與他們競爭的對手。企業沒有了生存危機,往往這個企業就會安於現狀,結果就是缺乏創新的動力,無法推動科技的進步。許多韓國年輕人,寧願選擇不與財斗,而將到大財閥上班當成是自己終生的志業與目標。而想要到大財閥上班,不僅要通過層層關卡的激烈競爭,還要通過大財閥所訂定的忠誠考核,也就是必須在過去的就學期間,不能有任何批判大財閥的言論與行為,否則就算能力再好大財閥也不會錄取。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壟斷經濟存在著很大的弊端,這也是很多國家提出反壟斷的原因。
⑷ 8.2反壟斷法概述
第三節反壟斷法概述
一、壟斷和反壟斷法概述
(一)壟斷概述
壟斷有廣、狹義理解。狹義的壟斷專指經濟壟斷,即發生在商品生產和交換過程中的壟斷行為,即商品經營者通過聯合方式,或者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控制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行為的活動。壟斷可以產生限制、排除自由競爭的效果。
壟斷的表現與一國的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傳統、科技進步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在政府實施產業管制的的國家、地區或者特定時期,壟斷一般表現為政府主導下的壟斷,比如政府投資經營郵政、航空、能源產品等事業,這種壟斷有立法作保障,屬於「法定壟斷」。我國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政府有時會利用其行政權力不適當地干預經濟生活、妨礙公平競爭,比如本地政府限制外地產品在本地銷售,這種現象被稱為「行政性壟斷」。
壟斷並非都是非法的。政府對某些壟斷行為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的,屬於「反壟斷」;對某些壟斷採取許可措施的,則屬於「反壟斷除外適用」。
(二)反壟斷法概述
反壟斷法是規定反壟斷對象、適用范圍、執法機構、調查程序以及管理措施等內容的立法。在西方,反壟斷立法是隨著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制而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學界公認的最早的反壟斷法是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即《抵制非法限制與壟斷保護商業和貿易法》。之後,美國還頒布了《克萊頓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塞勒·凱弗維爾法》、《威廉斯法》等。其他國家的反壟斷立法有:英國的《限制性貿易法》、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日本的《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韓國的《限制壟斷及公平交易法》、印度的《壟斷與限制性貿易行為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簡稱「《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國務院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出台一些規范壟斷的規章、政策,比如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家發改委2003年頒布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1993年頒布的《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等。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也有關於反壟斷的相關條文。
我國《反壟斷法》的宗旨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二、壟斷行為
(一)壟斷行為概述
《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限制、排除競爭效果的壟斷行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這三種行為是否對影響有效的競爭機制,是否採取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需要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調查後作出決定。
《反壟斷法》還專門規定了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這類行為屬於政府機構濫用職權的行為,而不是商品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原則上不能對其直接進行查處,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有關政府機構改正並依法處分相關責任人員。
(二)壟斷協議
《壟斷法》規定,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根據協議產生的特點,壟斷協議可以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1.橫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協議。這些經營者通常生產經營相同或者類似的產品、服務,為了避免競爭中的兩敗俱傷,可能會聯合起來形成同盟。《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包括以下形式:(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比如某地餐館統一提高牛肉麵價格、某地婚姻介紹所統一確定中介費用等;(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禁止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屬於橫向壟斷協議。
2.縱向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產品供應、服務關系的上下游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可能會造成上游企業對下游企業的控制,不利於下游企業的有效競爭。《反壟斷法》禁止商品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縱向壟斷協議:(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比如搭售協議、強制下游企業購買最低數量產品的協議。
3.適用除外的情形
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如果符合國家鼓勵或者許可的產業政策的,可以適用豁免制度,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對其採取調查和處理措施,比如訂立壟斷協議是為了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力,或者是為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等目的。
4.行業協會的禁止行為
行業協會作為非政府組織機構,是由同行業內的全部或者部分企業按照自願原則組成的自律性組織。行業協會的基本功能是為本行業企業提供信息溝通平台,為本行業發展提供規劃和咨詢服務,協調行業內企業之間的關系。同時,行業協會也是聯結企業與政府的「橋梁」,政府可以通過行業協會促進其立法政策的實施。
為防止行業協會片面強調行業利益,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反壟斷法》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立法禁止的壟斷協議。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採用不正當的方式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競爭實力雄厚的經營者或者政府特許的商品經營者才有可能實施該行為,比如美國微軟公司在銷售其windows操作系統時「捆綁」銷售瀏覽器。
1.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反壟斷法》規定了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基本因素,比如經營者的市場份額、控制銷售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技術條件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但是,前述第(2)、(3)項規定的情形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
《反壟斷法》規定了下列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即不當高價(或暴利)、不當低價;(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即不當低價銷售;(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即不當拒絕交易;(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即不當限制交易;(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即不當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即不當差別待遇;(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包括限購行為、搭售行為、壓價銷售行為等。
(四)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商品經營者通過產權結構調整或者企業組織形式變化等方式提高企業競爭力的活動。《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經營者集中形式:(1)經營者合並;(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集中可以使企業形成規模經濟,可以擴大企業的市場佔有份額。所以,經營者集中並不當然構成立法上禁止的壟斷行為。為防止經營者集中限制、排除競爭,《反壟斷法》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制度,即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經過初次審查或者再次審查後,作出禁止或者許可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 涉及國家安全的,除按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
(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利用其擁有的社會經濟管理權,對經營者、消費者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限制或者控制,從而影響有效競爭秩序、影響政府公信力的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禁止下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1.限定交易。即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阻礙商品跨地區流通。即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行為:(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阻礙跨地區招投標。即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阻礙跨地區投資。即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即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三、反壟斷的實施機制
(一)反壟斷執法機構
反壟斷執法機構是依法行使反壟斷調查和審查權力,並對違法壟斷行為進行制裁的行政機構。目前,國務院執行反壟斷執法事務的機關有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內設的價格監督部門負責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內設的條法司負責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的反壟斷調查,國家工商總局內設的公平交易局負責市場交易中的壟斷行為。此外,一些行業監管部門也擁有一定的反壟斷執法權,比如銀監會、電監會等。為減少多元執法沖突,提高反壟斷效率,《反壟斷法》對反壟斷機構的設置作出了切合實際的規定:一是設立反壟斷委員會,二是確立兩級反壟斷執法機構。
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設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法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二)反壟斷調查
反壟斷調查是由一系列環節有機組成的執法過程。
1.反壟斷調查的啟動
反壟斷調查可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職權啟動或者依舉報啟動。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2.反壟斷調查措施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3.反壟斷調查的中止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4.反壟斷調查的決定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三)《反壟斷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1.違法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2.違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⑸ 什麼是壟斷為什麼要進行反壟斷
壟斷就是指一個行業基本上只有一個公司了,這是經濟學方面的一個術語,不利於合理競爭,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這個是現在世界各國都反對的經濟行為。
好的市場環境應該是競爭和合作並存,好的競爭結果是共贏。最近國家一直在約談互聯網大廠,禁止鏈接屏蔽,這就是國家在整頓壟斷行業的一個動作,必須優化競爭環境,讓各個企業在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中,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不是各個企業關起門來干自己的事情,各家可能都在搞一個項目,造成資源的浪費,如果是集各家之力,共同開發研究,無論是在人才、資金、新理念等方面,合作就更有成功機會。
⑹ 韓國為什麼要限制三星
對於本國企業進行扶持,這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如果一家企業做得太大了,形成了壟斷影響了市場,就不可以了。就必須採取反壟斷措施對其加以限制了。
⑺ 蘋果在韓支付6億元免受罰,蘋果與韓國之間有什麼糾紛
這一次,蘋果公司表示將會向韓國支付6億元免受處罰。不過目前這只是蘋果公司的表態,韓國政府還沒有接受他們這個提議。其實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處罰,主要就是因為韓國政府認為蘋果公司存在的壟斷的現象。但是蘋果公司卻表示他們可以接受罰款,但是卻不認可韓國政府對他們的指控。認為自己只需要繳納罰款就可以,但是千萬不能被扣上壟斷的帽子。而這個消息被報道出來之後,很多蘋果的粉絲都認為蘋果為什麼在全世界范圍內都不斷地被認為存在壟斷。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蘋果與韓國的糾紛。
第三,如何看待壟斷現象?
壟斷現象是一種非常正常的商業現象,但是在後期也會嚴重影響到正常的經營發展,特別是對相關行業。蘋果依靠著其巨大的用戶群體不斷的壓榨的其他的手機廠商。可以說已經影響到了他們的正常運行。在這樣的情況下,肯定是不能夠讓蘋果繼續這樣下去,所以才會對他們提起反壟斷調查。而像這樣的現象其實不僅僅局限於蘋果公司,同時也是針對其他的互聯網大廠。壟斷與反壟斷是一個不斷糾結同時又互相成就的兩個現象。
⑻ 銀保監會稱反壟斷不針對某一家企業,支持政策會有所改變嗎
銀保監會稱反壟斷政策不會針對於某一家企業,而是對於整個行業而言的。這種政策的實施目的是避免在行業當中的惡性競爭。壟斷對於每一個行業而言都是有可能存在的,一旦出現壟斷的現象,對於行業的發展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出現壟斷的現象就需要通過內部和外部的方式對壟斷現象進行遏制。首先,國家會頒布相關的政策,對行業當中的壟斷企業進行經管,並且減少行業當中的壟斷現象發生。壟斷現象對於行業發展不利在於壟斷現象的出現會使得行業的經濟發展遭受了重要的阻撓,因此支持政策並不會有相關的改變。無論是對於一個國家還是對於一個市場而言,反壟斷措施都是非常重要的。
之所以要制定相關的反壟斷措施,目的是希望通過這些措施規定企業在市場當中的佔有份額。不排除有一定的企業在市場當中能夠占據較大的份額,但是絕不能出現壟斷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