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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代理總統怎麼選

發布時間:2022-11-26 13:30:04

1. 韓國有幾個黨派參政(可以選總統的),怎麼選總統

韓國總統由韓國國民通過直接選舉的方式選出,任期為5年,而且不能連任。

大韓民國國會(韓語:대한민국 국회)共有300個議席組成,每屆任期四年。最新的選舉於2016年4月13日舉行,目前最大政黨為新國家黨,第二大黨為共同民主黨。其中的253個席位通過簡單多數制選舉產生,其餘的47席通過比例代表制產生。

新國家黨(129)
共同民主黨(121)
國民之黨(38)
正義黨(6)
無黨籍(6)

2. 韓國總統一般就職幾年

現任的任期為五年...但歷史上很多都不是
任期 總統姓名 任期 說明
第1屆 李承晚 1948年8月15日—1952年8月4日 由國會議員以間接選舉選出
第2屆 李承晚 1952年8月5日—1956年5月14日 直接選舉選出
第3屆 李承晚 1956年5月15日—1960年4月26日
代理職務 許政 1960年4月27日—1960年6月16日 419革命,外務部長官代理總統職務
代理職務 郭尚勛 1960年6月16日—1960年6月23日 修改憲法,由國會議長暫代總統職務
代理職務 許政 1960年6月23日—1960年8月12日
第4屆 尹潽善 1960年8月—1962年3月 由國會議員以間接選舉選出
代理職務 張都暎 1961年5月19日—1961年7月3日 516政變,國家再建最高會議議長
代理職務 朴正熙 1961年7月3日—1963年10月14日 國家再建最高會議議長
第5屆 朴正熙 1963年12月17日—1967年5月2日 直接選舉選出
第6屆 朴正熙 1967年5月3日—1971年4月26日
第7屆 朴正熙 1971年4月27日—1972年12月22日
第8屆 朴正熙 1972年12月23日—1978年7月5日 十月維新,由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經間接選舉選出
第9屆 朴正熙 1978年7月6日—1979年10月26日 被暗殺(史稱10·26事件)
代理職務 崔圭夏 1979年10月26日—1979年12月8日 朴正熙總統任期屆滿
第10屆 崔圭夏 1979年12月8日—1980年8月16日 全斗煥發動軍事政變下台
代理職務 朴忠勛 1980年8月16日—1980年9月1日 在新總統選出前暫代總統
第11屆 全斗煥 1980年9月1日—1981年3月5日
第12屆 全斗煥 1981年3月5日—1988年2月25日 新憲法制定,由國會議員間接選舉選出
第13屆 盧泰愚 1988年2月25日—1993年2月25日 直接選舉選出
第14屆 金泳三 1993年2月25日—1998年2月25日
第15屆 金大中 1998年2月25日—2003年2月24日
第16屆 盧武鉉 2003年2月25日—2004年3月12日
代理職務 高建 2004年3月12日—2004年5月14日 原總統因違法宣傳而被國會彈劾
第16屆 盧武鉉 2004年5月14日—2008年2月24日 彈劾議案被最高法院裁定無效
第17屆 李明博 2008年2月25日—

3. 韓國政體

總統共和制
韓國憲法與政體

 憲法史

大韓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通過。 憲法由法律學家按照兩院制的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體。此後,大韓民國憲法先後經9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憲於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綜合執政黨與反對黨分別提出的修憲議案而進行的修改。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和實行兩院制。

1954年11月,憲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許只有大韓民國的首任總統可以無限期擔任總統。其結果導致1960年3月15日大韓民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尋求第4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要建立議會體制。 第四次修憲是為懲辦那些在李承晚當政時有劣跡的官員鋪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後繼政府沒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導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發動了軍事政變。朴正熙政變成功後進行了第五次修憲。修憲由一個名為國家再建最高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修憲通過了司法護憲復查、立法與憲法一致性的美國式的總統體制。

為競選第三任總統開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訂了第三共和國的憲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憲在「韓國式民主」的旗號下產生了強權總統制體。朴正熙的「復興改革」政權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後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過渡政府和被稱為「漢城之春」的爭取民主的艱苦鬥爭也因軍事政變而告終。政變領導人全斗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屆總統。全三。煥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修憲的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一屆總統,任期為7年。

根據新憲法,全斗煥重新當選總統,下次總統選舉定於1987年舉行。第九次修憲經執政黨和反對黨合作由全民公決通過,修改內容見諸現行的憲法之中。

大韓民國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和總統任期5年而不得連任的規定,並為保護人權而設立了憲法法院。這部憲法至今仍在沿用,並已連續有兩屆政府和平地進行了政權移交。特別在1997年韓國總統大選中,反對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地移交給一個反對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憲法

現行的憲法代表了大韓民國向全面民主化方向邁出了第一步。除了修憲的立法程序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也令世人矚目,其中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權力和進一步保護人權等。特別是創立了新的獨立的憲法法院及其成功的運作,在促使韓國成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項條款和6條補充規定組成,共分為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修憲。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准則包括:國民主權、分權、實現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以法治國和國家有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等。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權力分散和以法治國制度憲法涉及到政體的重要兩點是:第一,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第二,憲法為各政黨提供了特別的權力和保護,同時規定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准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

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利、擇業權利、工人獨立結社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所有這些權利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寫入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能因憲法沒有詳盡列出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此種權利只能在必須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之時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權利的本質不得侵犯。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用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一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共分5個方面:裁定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決定解散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一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裁定有關憲法的伸訴。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與個人在經濟領域里的創造性和享有自由來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整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修憲需要有區別於其它立法的特別程序,只有總統或國會的大多數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修憲方案。只有在國會與全民公決一致通過的情況下,修憲才生效。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全民公決須在半數以上的合法選民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才算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勛;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叫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韓國的和平統一而奮斗。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訓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碌總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國務調整室的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訂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國務總理有權在總統授意下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其本人名義頒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國務會議成員。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務,代表總統山席國會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兩個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和國家情報院。這兩個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於1963年成立,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帳目。 監查院還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盡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結果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匯報。

國家情報院於1961年6月成立,最初為韓國中央情報局(KClA)。它負責搜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共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執政後,新政府一直大膽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組建行政體系,用以在下一世紀滿足國民的需要,以及通過將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給民間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辦法,建立一個小而精乾的政府。

根據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計將在全國裁減87,500名政府部門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員。此外,地方的國營企業也要縮減人員的規模,屆時約有數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屬經濟實體將被關閉。

作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將部級長官的職位由33個減到27個,次官的職位由67個誠至63個。

按照企劃預算處制訂的規劃,到2002年,韓國將對政府投資興辦的19個大企業的55個下屬公司中的40個下屬公司實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13家母公司(現為24家)和8家子公司(現為75家)。

各個領域里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裁減人員和政府組織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國會是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的任期為4年的議員273人。

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六分之五,剩餘的議員席位則在直接選舉中贏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中按比例分配。這些政黨任命的國會議員在議會中代表全國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們被稱為「全國選區的議員。

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一選區以多數票選出一位候選人。目前,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得議員席位227席,政黨間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席位46席。

作為國家的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享有慣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以外對其在國會內發表的言論和在國會內所投的票不負責任。在國會召開期間,除乇—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未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

議員如在國會召開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在國會的要求下,必須將其釋放。

除享有上述特權外,議員也受到一些制約。議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所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其地位和特權。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一些活動外,議員q以在國會外從事有酬勞的活動。但任何時候,議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應總統要求和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特別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和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

除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及所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票同意,國會方能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議案應視為被國會所拒絕。立法會議須向公眾公開,但經半數以上與會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該規定可不予考慮。

憲法賦予國會的很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軍隊、外國軍隊在國內駐軍、監查國事、調查特別國事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經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同意提出。必須有多數議員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彈劾動議。而彈劾總統的動議須經全體議員之多數同意提出,壯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方能成立。

國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任期兩年。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構,爿:負責監督國會的行政。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並布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下述16個常沒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與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統一與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與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與通信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農業、山林、海洋與漁業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環境與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和情報委員會。

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人數按國會規定配置。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商討不同見解的主要論壇。

按現行的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團,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協商團。各協商團指定自己的領袖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它協商團談判和磋商。

協商團領袖開會研究有關國會的工作事宜、全會與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會議日程。

 司法

韓國的法院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各級法院負責有關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監督有關不動產注冊、人口昔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方面的事務。

設在漢城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規定和處置的合法性有最終裁決權。作為最高法庭,大法院審理關於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但65歲必須退位。

高等法院通過行使中級上訴裁判權,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一個中級受理上訴案件的司法機構審查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漢城和以下12個城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庭法院審理有關婚煙、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關行政案件。

除漢城以外的地方法院還在本地區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各類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犯罪的案件。

 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發起了一次民主運動後,根據現行憲法於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憲法的制訂者按歐洲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法院,以充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判定個人提出的有關憲法的申訴,對彈劾作出最終決定,以及對解散政黨進行裁決。

憲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為6年,可連任。

該法院在漢城市內一所5層的圓頂大鋒內辦公,這所大樓曾榮獲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7月31日,該法院共審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與憲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內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為違憲。上述數字表明,該法院一直在積極地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經歷了數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前,曾進行過3次地方選舉。

70和80年代的地方經濟飛速發展使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增加,與此同時要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中央政府於1988年宣布修訂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及郡被指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地方社區領導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管理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地方社區的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個教育委員人處理與各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年3月韓國舉行了第一次地方議會選舉,選出小行政單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年6月選舉了大行政單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議會。修改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在1995年第一次舉行地方選舉的3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自1998年開始,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

道政府介於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下轄數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諸如有關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懲治等一些重大問題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其派出機構直接解決。

4. 歷任韓國總統名單

截止2018年韓國總統名單:李承晚、尹潽善、朴正熙、崔圭夏、全斗煥、盧泰愚、金泳三、金大中、盧武鉉、李明博、朴槿惠、文在寅

1、李承晚(任期1948年——1960年)

李承晚(韓語:이승만,1875年—1965年),韓國近現代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外交家、思想家、獨立運動家,大韓民國首任總統。原名承龍,號雩南,本貫全州李氏,生於黃海道平山郡。

2、尹潽善(任期1960年——1961年)

尹潽善(윤보선,Yun Bo-seon,1897.8.26—1990.7.18),出生於韓國忠清南道牙山市,號海葦,韓國第二任總統(任期1960-1961年)擔任了第4屆短期總統。

3、朴正熙(任期1961年——1979年)

朴正熙(1917年11月14日—1979年10月26日),號中樹,韓國慶尚北道人,又叫高木正雄。1917年11月14日出生。1944年畢業於東京日本陸軍士官學校。

4、崔圭夏(任期1979年——1980年)

崔圭夏(최규하,Choi Kyu-ha,1919年7月16日—2006年10月22日),號玄石(현석),曾用日本姓氏梅原,韓國江原道原州人。1919年7月16日出生。大韓民國第12任總理,第4任、第10屆總統。

5、全斗煥(任期1980年——1988年)

全斗煥(1931年1月18日—),號日海,出生於韓國慶尚南道陝川郡,第11至12屆總統。1988年全斗煥迫於當時的政治壓力宣布不再競選總統,1995年11月16日,全斗煥和盧泰愚兩位前總統相繼因籌集和侵吞秘密政治資金而被逮捕。

6、盧泰愚(任期1988年——1993年)

盧泰愚(노태우,1932年12月4日-),韓國大邱出生,本貫交河盧氏(來自唐代中國的歸化姓氏),是韓國的將軍及政治家,曾於1988年至1993年間任韓國總統,綽號「水泰愚」。

7、金泳三(任期1993年——1998年)

金泳三(김영삼,Kim Young-Sam,1927年12月20日-2015年11月22日),生於韓國慶尚南道。畢業於首爾大學文理學院哲學系,1951年從政,韓國第十四屆總統。上任後,採取比較嚴厲的廉政措施。

8、金大中(任期1998年——2003年)

金大中(1924年1月6日—2009年8月18日),號「後廣」,別名忍冬草,全羅南道荷衣島人。韓國政治家、社會活動家,曾任韓國總統,韓國民主鬥士的象徵,被譽為「亞洲的曼德拉」。

9、盧武鉉(任期2003年——2008年)

盧武鉉(1946年9月1日—2009年5月23日),曾任第16屆韓國總統(2003年2月至2008年2月在任)。出生於韓國慶尚南道金海市峰下村一個農民家庭,青年時代曾就讀於韓國釜山商業高等學校。

10、李明博(任期2008年——2013年)

李明博(이명박),1941年12月19日出生於日本大阪中河內郡加美村,本貫「慶州李氏」,韓國政治家,號一松、清溪,曾任第17屆韓國總統,漢城特別市(今首爾)市長。

11、朴槿惠(任期2013年——2017年)

朴槿惠(韓語:박근혜;英語:Park Geun-hye,1952年2月2日―),第18屆韓國總統(2013年2月25日—2017年3月10日),曾任新國家黨代表(黨首)、國會議員。

12、文在寅(任期2017——)

文在寅(문재인,Moon Jae-in,1953年1月24日―),男,1953年出生於韓國慶尚南道巨濟郡(現巨濟市),畢業於慶熙大學法學專業,信仰天主教,曾擔任民主統合黨常任顧問、第19屆國會議員,現任第19屆韓國總統。

5. 韓國現任總統是誰

韓國現任總統是尹錫悅。
尹錫悅(___/Yoon Seok-Youl), 1960年12月18日出生於韓國首爾市(舊譯「漢城」),韓國政治家,國民力量黨黨員,畢業於首爾大學法學院。曾任律師、檢察官, 現任第20屆韓國總統。
2003年參與安熙正收受「政治秘密資金」事件的調查;2006年負責調查現代汽車秘密資金事件;2008年參與「BKK證券公司違規操縱股價案件」的調查;2011年主導釜山儲蓄銀行事件調查;2017年被提拔為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廳長,他拘捕了朴槿惠、崔順實和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_等人,後又負責處理「李明博貪腐案」,將李明博送入監獄;2019年6月被提名為韓國檢察總長;2020年尹錫悅在對抗文在寅政府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強硬形象使他受到廣泛關注;2021年3月辭去韓國檢察總長職務,6月正式宣布參加韓國總統競選, 7月加入韓國國民力量黨。11月5日贏得黨內初選,成為國民力量黨總統候選人。2022年3月10日,當選第20屆總統 ,並於5月10日起開始總統任期。

6. 韓國什麼時候換總統

韓國憲法規定,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國務總理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要彈劾總統,由國會議員提出彈劾動議,並必須要有過半數的國會議員贊成。投票必須於動議提出後的24小時之後,至72小時以前,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若投票時間超過則作無效論。若投票結果顯示,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投贊成票,彈劾議案就通過,總統的職能會被暫時凍結,並由總理代理總統職務。之後彈劾議案會交由憲法法庭審理。若憲法法庭通過,則總統就必須下台。

7. 韓國的現任總統是誰

由國務總理黃教安暫時代理總統職務,為韓國代總統。朴槿惠只保留總統頭銜,沒有權利,直到韓國大選為止。

8. 韓國的總統制如何形成

雙首長制,一般系指有兩位行政首長分享行政權的體制,與內閣制、總統制等單一首長制不同。總統制國家,包括美國、菲律賓、多數中南美洲國家,沒有設國務總理。可是也有國家傾向總統制,卻設置國務總理,例如韓國;也有國家傾向內閣制,但是總統民選,並非完全虛位化,例如新加坡、奧地利,這些國家有時也被視為雙首長制。法國第五共和、芬蘭等國家,總統與國務總理分享行政權,則是比較典型的雙首長制。

根據義裔美國知名學者薩托里(G.Sartori)的研究,雙首長制主要特徵有五:一、總統為國家元首,由公民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
二、總統與閣揆共同享有行政權力,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三、在二元結構下,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即國會不能以不信任或罷免方式逼迫總統下台;同時總統必須經由政府(內閣)治理國事,總統之下無執行機關,仍須由閣揆領導下的各部會執行。
四、閣揆與內閣是對總統獨立,對國會依賴,因國會多數之信任與支持而任職,亦因國會之不信任而去職,其去留均由國會多數來決定,故有「左右共治」出現。
五、行政部門的二元各有「獨立行事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且容許有不同的安排,即兩位首長的權力大小是變動的。當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與總統同黨時,由總統主導決策;不同黨時,則實施「左右共治」,由閣揆主導決策,閣揆成為政府「第一個頭」或「第一首長」(the first head),唯總統仍保有一些獨立行使之職權,並非虛位元首,可見法國雙首長制是在總統優勢或閣揆優勢間擺湯,而非總統制與內閣制間之交替更換。

法國第五共和被視為典型的雙首長制,總統負責國防、外交、憲政政策,國務總理負責其他政策,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憲法雖未規定須由國會同意,目前則由國會行使同意權,總統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將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權力時不必總理副署。法國第五共和實施將近三十五年,最近十餘年出現兩次左右共治局面,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以及一九九三年迄今。法國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派人士出任總理,因此,可能出現總統與總理不同黨派。雖然憲法明定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可是實際上有些職權無法完全區分,例如外交與經濟密不可分,無法一分為二。總理所屬政黨如果在國會佔了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派,總統的權力式微,總理權力上升。總統與總理同一黨派,總統的權力則高度集中。法國雙首長制,被部分學者視為一種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擺湯的體制,必須視國會政黨分配而定。

雙首長制理論上有兩大困難:第一,行政首長之間的職權區分不易釐清;第二,兩位行政首長何者須向國會負責,不易設計,形成權責不一的弊端。從比較政府的觀點分析,包括內閣制或總統制等單一行政首長制,應較雙首長制為佳,行政部門由單一行政首長領導,並向代表民意的國會負責,比較符合政治權力的運作邏輯。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系報

9. 韓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歷史

韓國總統大選交替著直接選舉制度與間接選舉制度

從1987年開始,在經歷了民主之後,制定了現行《憲法》,規定總統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制度。從那個時候開始,韓國總統選舉才建立了健全的選舉法,朝野雙方能夠公平地展開競爭。從1948年韓國建國之後,李承晚以及朴正熙都曾夢想過實現長期執政。李承晚前總統為了能夠讓國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自己出任總統不惜改變《憲法》。李承晚前總統雖然已經年老,但是依然保有著無窮無盡的執政慾望。先後通過「拔萃改憲」、「四捨五入改憲」以及「三選改憲」等鬧劇重新取得政權。最終,李承晚的所作為惹怒了國民,被趕下政壇,不得不流亡海外。

1960年「4·19」革命之後,韓國採取了議員內閣制度,總統作為象徵性的國家首腦沒有實際權力。當時張勉出任內閣總理。在民眾議員以及參議員共同會議上,通過間接方式選舉尹潽善出任總統。但是,第二年發生了「5·16」軍事政變,這一制度宣告終結。此後,在掌握政權的朴正熙的主導下,韓國又引入了強力的總統制度以及直接選舉制度。總統被賦予幾乎無限制的強大權力。後來朴正熙總統通過直接選舉先後戰勝了尹潽善以及金大中。但是,事實上當時的總統選舉並不是公平的游戲。情報機關比司法部及立法部門的力量都更為強大,官權與稽查政治大行其道,執政黨壟斷了情報,占據著絕對有利的地位。

直接選舉制度在遭受1969年「三選改憲」的蹂躪之後,最終由於1972年的「維新運動」被完全廢棄。「三選改憲」廢除了對於總統連任的限制,這導致朴正熙總統在3年之後宣布實行「維新運動」,從而掌握了絕對的權力。1972年開始實施的《維新憲法》通過所謂的「體育館選舉」(統一主體國民會議代議員選舉)這一間接的方式選舉產生總統,而在所有的代議員當中有三分之一是由總統提名的。彈簧壓得越緊反彈時就越加厲害。最終,朴正熙的民眾支持率幾乎下跌到最低,其本人被心腹槍殺,「維新政權」也就此終結。

在朴正熙總統去世之後,通過武力取得政權的新軍部政權沿襲了「體育館選舉」制度。唯一不同的是,在新軍部執政時期,選舉人團代替了此前的「統一民主國民會議」來完成選舉。但是,反對勢力仍然不可能挑戰總統寶座。新軍部執政時期,總統全斗煥宣稱為了消除國民們對於長期執政的不安感將總統任期改為7年。

1985年,以國會選舉為契機新民黨成為了最大的在野黨。該黨要求修改憲法,採用直接方式選舉總統。1987年,全斗煥總統在任期結束之前試圖通過「護憲戰略」強行選舉民政黨候選人盧泰愚出任總統。但是,由於遭到了國民們強烈的反對,最終盧泰愚候選人發表了「6·29」宣言,表示將修訂憲法,在總統大選中採取直接選舉制度。

此後,朝野雙方通過協商制訂了包含有不設立副總統、總統任期為5年、總統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制度等內容的憲法修訂案。盧泰愚總統候選人通過1987年的直選制修憲參加選舉,最終當選。當時在一盧三金(盧泰愚、金泳三、金大中、金鍾泌)的角逐中,由於兩金的單一化流產,盧泰愚得以坐收漁翁之利。

此後每過5年時間,韓國就通過直接方式選舉出一位新的總統。盧泰愚總統之後,金泳三、金大中、盧武鉉以及李明博分別在1993年、1998年、2003年以及2008年當選韓國總統。金泳三政權被稱為「文人政府」,作為政治改革的一環當時對於總統選舉法做了部分修改。大選日期被確定為在任總統任期最後70天以內的第一個星期四。另外無論任何黨派或者無黨派總統候選人,接受政治捐款的上限提高到了3億韓元。雖然偶爾有一些黨派提出施行總統連任制以及二元執政制度,但是直到現在,韓國總統選舉仍然採取單一5年任期的直接選舉制度。

10. 英、美、日、韓、德、澳大利亞國家性質及採取何種方式選舉國家元首

英國的國家元首是女皇,日本的國家元首是天皇,都是世襲制。

澳大利亞是英聯邦國家,它的國家元首是總督由英國任命。

德國總統不是由選民選出的,而是由專門成立的聯邦大會來選舉。聯邦大會是由612名聯邦議員以及德聯邦16個州地方議會選派的612名代表組成。

上述國家的國家元首都是無實際行政權利的象徵性的職位。

美國總統則由參選黨派(主要為 共和黨、民主黨)通過各自的全國代表會提出
各自的候選人,分別在各州競選,勝利者獲得該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全國共有800選舉人票。誰得了多數,誰就是下屆美國總統。

韓國總統選舉1987年開始,在經歷了民主之後,制定了現行《憲法》,規定總統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制度,採取單一5年任期的直接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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