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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行政結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2-08 00:28:21

⑴ 簡述韓國的地方政府體系

韓國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和財產管理,並將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范圍內制訂地方自治條例。」(「地方政府」在這里泛指廣域市和道一級政府。)直到1995年進行的全國道政府知事和廣域市長選舉使憲法能夠在30多年之後首次得到完善。 此前,地方政府僅僅是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 地方政府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他們的自治決策權力實際上並不存在。

高度中央集權化的政府一直是韓國的固有傳統,可以追溯到600多年前朝鮮王朝(1392-1910)的建立時期。 此後,雖然開始實施地方分權制和地方政府選舉,但是經過漫長時間的發展才實現了相當於當今眾多先進國家的地方自治程度與范圍。

1995年第一次地方選舉之後的第三年,在1998年6月舉行了第二次全國地方選舉。從1998年選舉之後,開始每四年進行一次地方選舉。

根據憲法選舉出的地方長官其職能包括:中央政府所賦予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的職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和費用的職能;向地方國民提供各種服務和物品的職能;管理各種行政事務的職能。 每個地方政府下設教育委員會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教育文化事務。

行政機制
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以及230個下一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包括75個市政府,86個郡政府和道級廣域市下的69個自治區政府。道級政府盡管具有一些獨立職能,但基本上發揮著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的中間作用。 因此其行政機制也小於中央政府的機制。 事實上,下級政府行政單位組織可與中央政府各部門一一對應,因此中央政府具體部門實行的政策與計劃可以由道政府的相應部門進行處理。 市政府的行政機制與道政府的行政機制類似。 包括市政府下屬的非自治行政區在內,各級政府的行政機制特點都可以用統一與全面兩個詞來概括。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制向國民提供服務。這一機制由郡政府下設的邑與面和市政府所屬的區政府下設的洞組成。每個市政府下面設立數個區,作為處理憲法具體需求的地方辦事處。根據管轄區域范圍的大小,每個區的人口從5,000人到20,000人不等。區辦事處主要具有從事例行和簡單的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還有一些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和公立學校等基本職能將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各區辦事處進行處理。 另外一些公共保健福利等其它職能也由道政府通過單獨的移交機制進行處理。

截至2000年,地方政府公務員占政府公務員總數的約35%,與1998年32%的比例相比略有增加。 行政自治部在人員與預算方面發揮主要的監督與控制功能。地方政府雇員的甄別、錄用、晉升與報酬全部與中央政府官員相同。中央政府確定的政策統一適用於全國。

政府之間關系
地方政府在關於地方政府的作用與職能、組織與人員和預算的決策方面極大地依賴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根據中央政府各部門與機構的指導與導向,落實中央的各項政策與計劃。地方政府不具備司法、執法、警察或教育機制。中央政府制定所有相關政策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在組織與人事方面,根據法律,地方政府次官由中央政府(行政自治部)任命。次官具有管理地方政府全部行政事務的權力。重大組織與人事結構調整需要通過上一級政府批准。包括錄用、提升、業績評估、工作環境與報酬等全部相關政策都由中央統一制定以避免出現差異。

地方政府在財政方面也極大地依賴於中央政府。這主要是由於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渠道分布不均造成的。

改革努力
地方政府問題一直以來是改革的主要領域之一,這一狀況今後數年將繼續存在。由中央政府啟動的重要改革措施將包括下列內容:通過減少人員和機構調整對行政機構、地方公共企業和經濟上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其它組織進行精簡並引入高效管理機制。

根據自治行政部起草的改革計劃,市政府行政區域辦公室(邑、面和洞)將在總數上大量減少並轉換為地區服務中心。電子居民注冊卡制度將很快得到實施,以取代目前的紙制文件系統。 現在由政府進行管理的污水處理廠、文化中心和體育設施也將並入到民營部分。 行政與文職人員、體力勞動者、安保人員、垃圾清理人員、道路清掃人員與道路維護人員等絕大比例的非技術性工作將減少或解約。所採取的全部措施預計將精簡87,000名雇員,佔全國地方政府工作人員的30%。 此外,地方公共企業也將減少工作人員。

除了進行組織與人力縮減外,行政自治部正在計劃引入一系列業績管理新機制。 以提高地方政府的效能。 根據這一計劃,政府將聘用更多專家進行評估,取代此前的年度檢查。

⑵ 韓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

韓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韓國政治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的規定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構成的法院。

韓國的行政部門實行總統制,是韓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體制。韓國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

建國後的韓國在美國的幫助下制定了民主憲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黨制、三權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法律體系建設等在內的制度框架。

(2)韓國行政結構有哪些擴展閱讀

韓國實行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統制,總統是韓國的最高行政首長、國家元首和三軍統帥。大韓民國總統由國民在全國范圍內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為避免任何個人長期掌握國家權力,《大韓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不能連任。

韓國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是總統的行政助手。國務總理一職不能由現役軍人出任。在總統的領導下,國務總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部和國務調度室的工作,參與制定國家重要政策,出席國會會議。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對外政策,修憲、公投法案,條約、法律和總統令,重要財政事項,重要軍事事項,榮譽稱號的授予,赦免、減刑和恢復政治權利,相關任命等重要事項應經國務會議的審議。

首腦辦事機構包括總統管理機構3個、總理管理機構6個。總統管理機構具體是:監查院,國家情報院,廣播通信委員會。總理管理機構具體是:國務總理辦公室,法制處,國家報勛處,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委員會和國民權益委員會。

內閣部門分別是:企劃財政部,教育科學技術部,外交通商部,統一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水產食品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女性部,國土海洋部。

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

檢察機構有大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和地方檢察廳,隸屬法務部。大檢察廳是最高檢察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

東方網-韓國的政治體制

中國機構編制網-韓國中央政府機構

⑶ 韓國國會

韓國國會通過全民選舉產生,有議員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選舉的議員佔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議員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75名議員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謂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些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又稱作「全國區議員」。
國會的構成
韓國國會是由國民選舉出來的國會議員所組成的代議機關和立法機關,具有制定國家法律,監督國家行政和審議國家財政預算等權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韓國由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了制憲國會議員,韓國國會的歷史便從此開始。在從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間,韓國國會歷時十四屆。每屆國會存在的時間平均約3年。 國會按職能分另設立各種委員會。韓國國會有兩種委員會,一是國會常設委員會,二是特別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願,審查並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特別委員會是為了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這個特別委員會也就被解散。因此,這樣的特別委員會也被稱作一般特別委員會。現在又設立了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它們分別是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審查、倫理審查以及審查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韓國國會按職能分設若干個常設委員會,它們是法製法務委員會、外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科學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文教體育委員會、文化公報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商工委員會、保健委員會、勞動委員會、行政委員會、交通遞信委員會、建設委員會和運營委員會。 此外,國會還有專職的工作班子,如記錄局、管理局、公共關系與議會間事務局、國會工作人員培訓所、國會圖書館、立法研究局、提交與辦理局以及海外公報局。這些班子的全體工作人員約有2000餘人。 常設委員會的主席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常設委員會人員數目由國會的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成員。委員會主席受權掌握工作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他領導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就成了調和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意見分歧的主要論壇。 在國會提出議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議員附議的情況下,由1名議員提出。提出需要採取預算措施的議案必須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議員附議。一項議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後,由議長交給有關委員會考慮。為了進行廣泛的審議,委員會可以成立由它管轄的小組委員會。在徵得議長同意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舉行公開聽證會來審查預算案和其他重要議案,如果是涉及專業知識的議案,可以徵求有關人士或專家的意見。 委員會就議案作出決定後,必須把決定報告國會全體會議。被否決的議案可以不提交全體會議,除非議長要求由全體會議處理。全體會議可以對委員會通過的議案進行修改、否決、批准,或者退回該委員會。
編輯本段國會的許可權
國會選舉議長一名,副議長兩名,他們的任期為兩年。議長主持全體會議,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的一切工作。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根據憲法規定,如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主持會議。但在通過或表決某個議案時,則必須由議長主持。由於韓國國會是執政黨和反對黨尖銳斗爭的主要場所,議長和副議長產生過程也是各黨斗爭最激烈的時候。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反對黨只能獲得副議長的職位。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 反對黨和執政黨在國會的斗爭表現不是在議員個人,而是在以議會黨團為中心的黨派之間進行的。這種議會黨團在國會被稱作「交涉團體」。交涉團體是指同屬於一個政黨的議員在國會內組成的一個派別。為了有利於斗爭的統一性,一個政黨由議員組成的交涉團體中進行交涉。根據國會組織法規定,每個擁有20名或20名以上議員的政治團體(黨派)都可以組成一個交涉團體(也被稱作談判小組)。一般來說,各黨派的交涉團負責人由該黨選出的「院內總務」擔任。院內總務一般由該黨總裁任命。院內總務在國會主管本黨事務,如選派該黨在國會的常任委員和特任委員,指定該黨在國會的發言人等。 憲法賦予國會的主要職能有立法權、財政審議權、外交和戰爭權、人事權、監督權、彈劾權。 國會有權對國家政務進行監督和控制。主要有:對總統實行的緊急財政、經濟處理命令及緊急命令有批准權;可以要求總統解除所宣布的戒嚴令;總統進行一般赦免也須經國會同意。 如果總統、總理、內閣成員、各部長官、憲法法院成員、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監察院的成員或者法律規定的政府其他官員被認為在履行職責時違反了憲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國會有權提出強劾動議。彈劾動議必須由國會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而且必須經國會多數通過才能生效。彈劾總統的動議必須由多數議員提出。一旦彈劾議案成立,受彈劾者必須中止行使權力,直至彈劾過程結束。彈劾的效力限於解除公職,然而也不免除被彈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國會有權審批有關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條約,有關國際組織的條約,有關商務、捕魚及和平的條約,有關給國家或人民造成財政負擔的條約,有關外國武裝力量在韓國領土上的地位的條約,以及有關立法問題的條約。國會有批准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武裝力量或在本國境內駐扎外國軍隊的權力。 國會有權審查國家事務或者調查國家事務中的特定問題。在國會或者國會的委員會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總理、國務委員以及行政部門的代表必須到國會回答問題。國會有權通過動議,建議總統解除總理或國務會議任何成員的職務。解除行政部門官員的職務的動議案須由國會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並由半數以上議員通過。國會有權決定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大法官的任命,都須獲得國會的同意。根據規定,在憲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9人中,國會有權分別決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則通過總統任命或協商選舉產生。
編輯本段國會的議事規則
國會大會的法定人數是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國會大會按議事日程進行。議事日程是根據開會時間、付議案件及其順序,由議長同國會管理委員會協議後產生。議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議事整理權的議長掌握。但為了順利地進行議事,議長通常以各交涉團體的院內總務為委員的國會管理委員會協商後制定。 根據憲法規定,需要由國會會議決定的重要議案和其他議案有:法案、預算案、預備費支出的承認,條約、宣戰公告、向外國派遣軍隊及對外國駐軍的同意或反對,以及憲法修正案、彈劾、追訴等。正如前面所述,議案可由議員、政府、委員會發起或提出。議案中,能由議員提議的有法案、決議案、建議案等,預算案、決算案、條約等議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議權。議員要提議法案或其他議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議者本人在內的20人以上的贊成者。對國務總理或國務委員的解職建議案或彈劾總統的提議或憲法修正案的提議,要有過半數以上的議員的贊成。但在實際執行中,一般動議只要有兩名以上議員的贊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議長將其印發給議員,在向大會報告的同時,將其交付有關委員會,作為其議決的判斷資料進行事前審查。 預算案和決算案由各常設委員會進行預備審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國會提出決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案,在交付所屬常設委員會、經過預備審查後報告議長。議長在預算案和決算里加上常設委員會的預備審查報告書,回復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審查結束後交大會表決通過。 各委員會審查完畢的法案要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體系化的審查。所謂體系審查,就是審查法律案內容是否違憲,有沒有與有關法律相抵觸,條款本身有無矛盾之處。 大會的案件審議程序分經過和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而不同。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委員長的審查報告、質疑、討論、表決程序;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說明、質疑、討論、表決等程序。
編輯本段國會會議
國會會議分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根據憲法規定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以根據總統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時間不得超過100天,臨時會議不得超過30天。但是歷屆國會開會的時間都大大延長或者少於規定的時間。 如果總統要求國會召開臨時會議,他必須說明會議的期限以及要求召開會議的原因。根據總統要求召開的臨時會議,在規定的期間內只討論總統提出的議案。 定期會議從每年的9月10日開始。因為韓國的財政年度是從每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在這一時期內召開國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議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國民預算案。 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舉行。凡是在國會會議上審議的議案,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未能過半數,就被視為遭到否定。根據憲法規定,國會會議可向公眾開放,也就是說,當國會開會時,公眾可以去旁聽。但在韓國政憲史上從未實行過這一規定,因為這樣做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或議長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公眾旁聽。 國會通過的有關政府部門的議案,由議長送交政府。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必須向國會提出再議的要求。若在15天內總統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議時,那麼,該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確認。如果此後的5天之內總統仍不公布,可由國會議長頌。
編輯本段國會與總統的關系
韓國的總統是「行政部門之巔」,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能。總統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謀求連任。這種單任制是防止任何個人長時間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保證。在總統因突發事件喪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況下,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根據法律規定暫行總統職責。 總統在所有行政職能方面擁有最高權力。在現行的政治制度下,總統有6項主要職能:第一,總統是國家元首,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方面是整個國家的象徵,代表整個國家。除了尋救和平統一這項獨特責任外,總統還有保護憲法的責任。第二,總統是首席行政長官,因而要執行由國會通過的法律,發布執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總統是武裝力量總司令。在軍事政策方面有廣泛的權力,其中包括宣戰權。第四,總統是全國性主要政黨的領袖。第五,總統是對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總統是首要決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或者以書面形式向議員說明他的觀點。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卻能夠通過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向憲法負責。 此外,在發生內亂、外部威脅、自然災害、嚴重的財政或經濟危機的時候,總統擁有處理國家緊急情況的廣泛權力。在出現這些情況時,只有在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與秩序所需要而又無時間等待國會開會的情況下,總統才能採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財政和經濟行動,或者發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總統事後必須通知國會並得到國會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這一點,總統發布的措施將失去法律效力。總統還有權在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類似的國家緊急情況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宣布處於戒嚴狀態。然而,行使這種緊急權力必須得到國會的批准。總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與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相互制約,以防止獨裁專制和濫用職權謀私利。
編輯本段國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國會與政府的關系中,最重要的是國會的國政監察權和國政調查權。國會為了發揮自身的職能,握有國政全面監察或有關特定的國政事案的調查權。國政監察以所有國家政務為對象進行。國政調查根據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隨時進行。 國政監察是從韓國成立之時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國期間實施的。到了實行「維新體制」的第四共和國,國會對政府的國政監察權被廢除了,削弱了國會的許可權,取消了對政府的牽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國會法,又恢復了國政監察權。 國政監察和國政調查權是為了行使憲法規定的國會許可權,在必要的范圍內就立法事項、財政事項、行政事項、司法事項及國會內部事項進行全面調查。能夠實施國政監察的對象機關由法律明文規定,國會常設委員會不經大會的議決能夠自主選定的機關有政府的院、部、處、廳局等中央行政機關和法院、憲法法院、監察院、國家安全企劃院、檢察廳、陸海空軍等。國政監察由所管常設委員會分別具體實施,時間是從每年定期國會會議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內。 在國會和政府的關系中,賦予國會的第二項許可權是質詢權。國會有權質問全部國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出席國會會議,回答議員們的質問。這樣做旨在使國會和政府間的關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執行政策,保障國會的評判功能和監視功能。另外,為了質問有關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長、監察院長出席。但國會不能要求總統出席聽證會。對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議員提議並經大會決定。要求質問的議員事先必須用質問專用紙將質問的內容提出來,在質問前的24小時前送交政府。 國會在和政府的關系中所擁有的第三個權力是彈劾追訴權。彈劾的原由是以總統為首的政府高級公務員和法官在執行職務時違背憲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為或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行為不構成彈劾理由。國會一旦形成彈劾決議,就將決議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調查。司法委員會的委員長向憲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訴決議書得到過半數議員的贊成時,就算通過彈劾案。 國會對政府執行的第四個許可權是對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長的任命的同意權與否決權。在一般情況下,執政黨佔有國會多數席位時,總統的任命一般都能通過。一旦執政黨處於劣勢時,反對黨議員都要提出對個別人選的否決案。
編輯本段國會與國民的關系
國會是全體國民的代表機構。因此,國會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國民的意見和希望向國家權力機關反映出來。在韓國,這種保障被稱作「國民請願制度」。根據憲法規定,全體國民按法律規定有向國家機關用文書提出請願的權利,國家有對請願進行審查的義務。請願是國民對國家各機關表示一定的意見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國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時才進行,而是可以針對機關的所有事項進行請願。 請願必須經過國會議員一人以上的介紹提出,並經過有關委員會的審查。請願在沒有特殊理由時,應在90天以內進行審查。審查由委員會組成負責請願審查的小委員會進行。請願中的事項有應由政府處理的,也有應由政府採取措施的。這些情況經過審查,交國會大會附議,大會採納的請願中,應由政府處理有就轉交政府,政府處理後要報告國會處理結果。 請願是國會為了聽取國民要求而實行的制度,但實際上形成請願的情況極少。歷屆國會接受和處理請願的情況是,從制憲國會到第十三屆國會,共接受4155件請願案件處理了2578件,處理率為62%。然而,處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數屬於不呈大會附議而廢棄,1577件在一屆國會任期內未處理而自動廢棄。第十三屆國會期間接受的請願被採納的只有170件,採納率僅為4.1%。

⑷ 韓國的行政區劃是怎樣的

韓國是三級行政區劃

第一級:特別市(1個,首爾特別市)、廣域市(6個)、道(8個)、特別自治市(1個,世宗市)、特別自治道(1個,濟州道)

第二級:自治區(69個)、自治市(73個)、郡(86個)

第三級:面、邑、洞。

在第三級下面,還有第四級和第五級存在,不過不是政府部門。

第四級:統、里。

第五級:班。

韓國的行政區劃

1、因為朝鮮韓國本身是一個國家,所以行政區劃的概念相近。韓國角度的「以北五道」由朝鮮控制,分別是咸鏡北道、咸鏡南道、黃海道、平安北道、平安南道。另外朝鮮控制了部分江原道。朝鮮的「道」的劃分比韓國還要細致一些,將黃海道劃分成黃海南道和黃海北道,又進一步拆分出了兩江道和慈江道。

2、朝鮮有「平壤直轄市」,和「道」同級。

3、朝鮮的二級行政區劃和韓國相同,直轄市下面設區,道下面設市和郡。羅先特別市和南浦特別市也是道下屬的市。

(4)韓國行政結構有哪些擴展閱讀:

韓國的行政區劃與中國的行政區劃比較

「道」、「市」、「郡」、「區」、「面」、「邑」、「洞」、「里」、「統」都是韓國劃分行政區域的名稱。 「道」相當於我國的省,「郡」相當於我國的縣,「面」相當於我國的鄉,「邑」相當於我國的鎮,「洞」相當於我國城市的街道,「里」相當於我國農村的村,「統」相當於我國城市的里弄、胡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韓國的行政區劃

⑸ 請問韓國行政區域是怎麼劃分的韓國人經常說的"洞"和我們國家的什麼行政單位相等

韓國行政區劃中,全國劃分為一個特別市(首都)、一個特別自治市、六個廣域市、八個道(不含「以北五道」)及一個特別自治道;以上一級行政區稱為「廣域自治團體」,共有十七個。

廣域自治團體以下之二級行政區則稱為「基礎自治團體」,共有73個自治市、86個郡、69個自治區。基礎自治團體以下又分為面、邑、洞;再分為里、統以及最基層的班。洞相當於區,比如海淀區。

(5)韓國行政結構有哪些擴展閱讀

因為朝鮮韓國本身是一個國家,所以行政區劃的概念相近。韓國角度的「以北五道」由朝鮮控制,分別是咸鏡北道、咸鏡南道、黃海道、平安北道、平安南道。另外朝鮮控制了部分江原道。朝鮮的「道」的劃分比韓國還要細致一些,將黃海道劃分成黃海南道和黃海北道,又進一步拆分出了兩江道和慈江道。

朝鮮有「平壤直轄市」,和「道」同級。朝鮮的二級行政區劃和韓國相同,直轄市下面設區,道下面設市和郡。羅先特別市和南浦特別市也是道下屬的市。

2012年7月1日,韓國「行政中心城市」世宗市正式誕生,成為韓國最年輕的道(省)級城市。包括國務總理室在內的17個政府部門將在自當年9月起的兩年多時間里陸續遷往世宗市辦公。

⑹ 韓國國會的組織結構

組織體系
韓國會分為兩種組織體系:一是由國會議員組成的會議組織,包括1名議長、2名副議長、全體會議、各委員會等;二是國會專職辦事機構,如正部級的國會事務處,下設新聞官、監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國際局等,另有國會圖書館、國會預算政策處、國會立法調查處等3個副部級單位。
常設、特別委員會情況
1.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願,審查並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常設委員會人數由國會的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委員。常設委員會委員長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信息委員長任期4年)。委員長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韓國會下設16個常設委員會:國會運營委員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政務委員會、企劃財政委員會、外交通商統一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安全委員會、教育科技委員會、文化體育觀光放送通信委員會、農林水產食品委員會、知識經濟委員會、保健福祉家庭委員會、環境勞動委員會、國土海洋委員會、信息委員會、女性委員會。除信息委員會外,各常任委員會下設3個常設分組委員會。
2.特別委員會,是為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委員會即告解散。韓國會有兩個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和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道德審查以及處理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議長職權及現任議長簡歷等
議長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工作,主持全體會議。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代為主持會議。議長和副議長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任期均為2年。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當選議長後需放棄黨籍,以保持中立),執政黨和第一在野黨分獲一名副議長職位。

⑺ 韓國最高行政機構叫什麼

大韓民國中央行政機關(朝鮮語:중앙행정기관),是指由韓國總統所領導的政府部門,並由韓國國務總理統籌各部門的運作,共設2院、5室、17部、3處、18廳、5委員會,從2013年9月12日起改定。

⑻ 韓國最高行政機構叫什麼

總統府青瓦台。韓國是總統制國家

⑼ 韓國的政治制度

韓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行政權屬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全民直選舉,任期5年,不能連任,有任命和罷免國務總理和內閣長官、次官、駐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權力。總統主持由國務總理和各內閣部長組成的國務會議,負責決定、協調和處理國家政策和重大事項。直屬總統的機構包括總統秘書室、國務會議、國家情報院、監察院、中央人事委員會、放送通信委員會等。現任總統李明博,為韓國第17屆總統。
立法權屬國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並通過或否決各項法案;審核和批准政府財政預算;檢查政府工作;批准對外條約以及同意宣戰或媾和、彈劾總統和主要政府官員、否決總統的緊急命令等。國會機構包括議長1人、副議長2人及各專門委員會。國會議員在國會外無需對其在國會內所發表意見或所投的票負責。目前韓國主要政黨包括執政的大國家黨和在野的統合民主黨、民主勞動黨、自由先進黨和創造韓國黨等,大國家黨為國會內的第一大黨。
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大法院擁有終審權。大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須取得國會同意,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大法院的法官則由大法院院長推薦,由總統委任。所有下級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長委任,但須取得大法院法官會議同意。韓全國共有5個高等法院,受理對地方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大檢察廳長由總統任命,無需國會同意。大檢察廳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起訴、抗訴等。
內閣由國務總理、企劃財政部、教育科技部、統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食品水產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國土海洋水產部、女性部等18個部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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