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BIGBANG前成員勝利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他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韓國男團BIGBANG前成員勝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的消息得到了廣泛關注,2019年1月底,韓國媒體報道了李勝利投資的夜店,發生了暴力毆打客戶,以及下葯性侵女性的事情,這件事情引發了大量韓國網友都關注。
在當時有超過大約20萬的韓國民眾要求警方徹查李勝利的夜店,經過調查發現,這起案件比想像中的性質還要惡劣,整個韓國的娛樂圈,政界,財團通通一網打盡,李勝利舉辦過大名鼎鼎的“海天盛筵”。
㈡ 韓國刑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第1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相關條文為第1至第8條。
第1條規定了「犯罪的成立和處罰」。犯罪的成立和處罰么行為時法律為准,犯罪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再構成犯罪的如果刑罰與舊刑相比較輕的適用新法規定,判決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則免除處罰。
第2條對「國內犯」予以規定,本法適用於在韓國領域內犯罪的內國人和外國人。
第3條規定了「內國人的國外犯」;第4條外國人在韓領域外韓國船舶上犯罪予以規定;第5條「外國人的國外犯」,包括內亂罪、外患罪、有關國旗的犯罪、有關貨幣的犯罪、有關有價證券、郵票和印鑒罪、有關文書的罪中的第225條至第230條、有關印章的罪中的第238條;第6條對「大韓民國和大韓民國國民的國外犯」予以規定;第7條規定了「國外處刑的執行」;第8條規定了「總則」的適用,即本總則同樣適用於其它法令規定的犯罪,但其它法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第2章 罪
第1節對「罪的成立和刑的減免」予以規定。相關條文為第9條至第24條。第9條規定未滿14歲者不受刑事處罰;第10條規定身心障礙而不能辨別事物或沒有意思表達能力者不受刑事處罰;有辨別能力者減輕處罰;故意挑逗前述身心障礙者而實施犯罪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第11條規定聾啞人減輕刑罰;第12條規定了強制行為,因暴力或遭受無法對自身或親屬進行保護的脅迫而實施強迫行為不受處罰;第13條對犯意予以規定;第14條對過失予以規定;第15條對事實錯誤予以規定;第16條對法律錯誤予以規定;第17條對因果關系予以規定;第18條對不作為犯予以規定;第19條對獨立行為的競合予以規定,即對同時或非同時獨立行為結合無法辨別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的對各自行為以未遂犯處罰;第20條對正當行為予以規定;第21條對正當防衛予以規定;第22條對緊急避險予以規定;第23條對自救行為予以規定;第24條對受害人的承諾予以規定。
第2節對「未遂犯」予以規定。第25條規定了未遂犯的定義;第26條規定了中止犯的定義;第27條規定了不能犯的定義;第28條對陰謀和預備予以規定;第29條規定對未遂犯處罰依相關法條規定確定。
第3節對「共犯」予以規定。第30條對共同正犯予以規定;第31條對教唆犯予以規定;第32條對從犯予以規定;第33條對共犯和身份予以規定;第34條對間接正犯、特殊教唆及幫助行為加重處罰。
第4節對「累犯」予以規定。第35條明確了累犯的定義,即受過禁錮以上刑罰其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後3年內再犯應受禁錮以上刑處罰者按累犯處罰;第26條規定了判決宣告後發現累犯的處理。
第5節對「競合犯」予以規定。第37條規定了競合犯的定義;第38條規定了競合犯的處罰原則;第39條對未予判決的競合犯,數個判決和競合犯,刑罰執行和競合犯予以規定;第40條規定了想像競合。
(三)第3章 刑
第1節對「刑的種類和輕重」予以規定。第41條規定了刑的種類,即死刑、徒刑、禁錮、喪失資格、停止資格、罰金、拘留、罰款和沒收共9類刑種。第42條規定了徒刑或禁錮的期間,徒刑和禁錮分為有期和無期兩種。有期徒刑和禁錮的期間為1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加重處罰的刑期可達25年;第43條對刑的宣告,資格喪失及資格停止予以規定。即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刑者同時喪失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法人的理事、監事或支配人或其它有關法人業務的監察或財產管理人資格。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在判決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前停止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第44條規定了資格停止,即第43條規定的資格停止期間為1年以上15年以下;第45條規定罰金刑的起點為5萬元以上。但減輕處罰的可為5萬元以下;第46條規定拘留的期間為1天以上30天以下;第47條規定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第48條規定了沒收對象和追征;第49條規定沒收刑即可附加適用也可單獨適用;第50條規定了刑的輕重。
(四)第4章 期間
期間1章由第83條至第86條共4個條文予以規定。其中第83條對期間的計算予以規定;第84條對刑期的起算時間予以規定;第85條對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予以規定,即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按1日計算;第86條規定了釋放日,即刑期完成之日應予釋放。
㈢ 在韓國被非法拘禁半年能起訴嗎
這個涉及到《刑法》追訴期、 追訴期是指依法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在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你所犯的罪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以後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非法拘禁罪最高刑期10年,公安機關在未發現前題下過15年後就不予追訴了
㈣ 韓國無期徒刑有機會出來嗎
有機會。
因為一般韓國總統都愛進行大赦獵人,而韓國總統硬性規定只能任一期,四年必須一換,所以遇到新總統上台,一高興就大赦。
㈤ 韓國連環強奸犯金根植快出獄了,針對他的惡行,為什麼只判了15年呢
韓國惡名昭著、犯下連環強奸案件的金根植不日將出獄,這一個消息讓韓國民眾憤怒,但是無可奈何,這個犯下累累罪行的金根植只被判處了十五年有期徒刑。目前被關押在大田監獄。這也是最令人不解的部分,這一個金根植是性侵了十一名未成年女生的犯罪,但是居然刑期是這么輕,這是為什麼呢?
㈥ 中國人在韓國犯罪判刑三年怎麼能快點出來
判刑三年最快一年半才能出獄。依據相關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刑三年的犯罪分子只有滿足減刑的條件,才能以最快的時間出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㈦ 韓國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嗎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減刑須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予以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㈧ 韓國無屍殺人案宣判,最終的結果是什麼
起韓國的刑事案件實在是太多了,素媛案還未完結就又冒出新的事件,你可能會反問我素媛暗都還沒有完結嗎?那不是已經是10年前的事情了嗎?
是的,那確實是10年前的事情了,但現在那個施害者已經出來了,並且經過10年來的勞動教導,他完全是一點沒變呀,經過很多的心理測試,得出的結論都是他繼續犯罪的概率是非常高的,你說這件事情可能會這么完結嗎?現在這件事情就已經鬧得韓國人心惶惶的了。
知識普及: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1] 。
㈨ 韓國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可以減刑,但無期徒刑刑罰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或者在境外對我國公民和國家犯罪,可以適用我國刑法。所以,如果是韓國人在中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可以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