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陪審員是干什麼的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一、陪審員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忠於憲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辦案,遵守廉政紀律,保守審判秘密,模範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2、參與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應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的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審不少於5件;
3、依法參加人民法院案件審判前接受崗前培訓,根據陪審工作的實際需要接受審判業務專項培訓;
4、在審判活動中,認真查閱參審案件材料,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
5、審核參審案件裁判文書,對參審案件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按時參加案件開庭、合議、調解、宣判等審判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職責。
二、人民陪審員任職崗位條件如下: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6、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7、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①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被開除公職的。
『貳』 陪審團是做什麼的
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並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並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
做陪審團一般都是從陪審員的國籍、年齡、住所、交流能力、有沒有重罪前科和職業的性質等幾個方面進行限定,比如審判時未滿18周歲,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曉英語,聽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沒有資格當陪審員。另外像律師,法官,醫生,牙科醫生,消防隊員,教師和政府官員也不能充當陪審員。
陪審團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一方面陪審團制度通過人民分享司法審判權,以權力制約權力,保障公民自由。現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徵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但因現代國家由於地域遼闊、人囗眾多、政治與經濟相分離等原因,現代民主都是間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經常地行使自己的權力,而是選舉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這意味著政治權力的主體與政治權力的行使主體之間存在某種分離。
『叄』 韓國有陪審團嗎
依據韓國憲法,韓國司法體系中沒有陪審制度,但自2008年2月2日起,針對刑事案件和環境案件引入了有限的咨詢陪審團條款,但所有的法律和事實問題仍由法官決定。這是對海洋法系的有限吸收,本質上看並不影響司法審判。
『肆』 陪審員是干什麼的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4)在韓國陪審員干什麼擴展閱讀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作為全面推進司法改革、促進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舉措,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首先,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弘揚司法民主。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人民群眾在司法領域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
通過陪審橋梁,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以陪審員的身份參與審判活動,讓群眾協助司法、見證司法、掌理司法,充分體現司法的民主功能,在更大程度上實現人民民主。
其次,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促進司法的「公正與效率」。人民陪審員注重從社會道德標准等方面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裁判公正。
同時,通過人民陪審員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說服當事人息訴服判,及時化解糾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再次,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保證司法廉潔。陪審員參與法院的案件審判,對於提高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促進司法公開,在合議庭內部形成自我約束機制,保證司法廉潔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還有助於抵禦各種外界因素對司法審判的干預,有助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最後,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廣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觀念向社會滲透的重要渠道。
公民作為陪審員直接了解具體案件的裁判過程,對法院工作會有全面、深入、客觀的了解,並通過他們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對於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伍』 人民陪審員是干什麼的
法律分析:人民陪審員是參與案件的評審與審判的人員。
陪審員有5種形式參與審判:
1、在審判長的授權下,陪審員可以給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2、到相關地方收集證據、資料、線索,提供給法庭參考;
3、對一些簡易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後,陪審員可以單獨調解案子,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4、陪審員來自群眾,比如是某鎮辦事人員,能第一時間知道當地被執行人的線索,為執行案件所用;
5、在案件審判中,陪審員可以行使獨立的表決權,合議結果由票數決定。實際上最終的判決結果是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判決,人民陪審員職責是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