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韓國的所有練習生中,為什麼只有中國練習生敢解約
在日韓國家,練習生們在出道前,要經歷漫長的蟄伏期,熬過去了且運氣傍身的,才有可能來到聚光燈前。少則兩三年、多則七八年時間,公司對練習生進行唱歌、舞蹈、演藝等各方面的培訓與包裝,練習生們需要日復一日地為之努力。包括韓庚、宋茜、王子文在內的眾多明星都曾在韓國當過練習生。韓庚節目中坦言,「(在韓國)當練習生的時候,最多每天要連續練習20個小時。」宋茜在練習生時期,練舞到凌晨一兩點是常態。孟美岐吳宣儀等新愛豆回憶在韓國練習生時期,也是連續唱跳八小時不休息不喝水。
可以說,每一代愛豆到了韓國練習生模式下,都沒有捷徑可走,有的只是日復一日的魔鬼訓練,頂住萬千壓力迎難而上。當然,效果是極其明顯的,有過韓國練習生經歷的中國藝人,業務能力的確要更能打。宋茜、程瀟、周潔瓊、王一博等人的舞蹈能力永遠都是加分項,在各種綜藝中頻頻被cue;《創造101》中,孟美岐、吳宣儀等從韓國回來的練習生,唱跳能力、舞台表現就更驚艷。
總之,偶像產業發展模式仍有漫漫長路,沒有最好的模式,只有不斷探索的模式。聚光燈後的偶像們也不總是有著堅強的靈魂,他們看似美好堅強,卻又脆弱無比。
『貳』 金在中為什麼與SM公司解約
東方神起3名成員朴有天、金在中、金俊秀要跟SM公司解約
韓國最高人氣組合東方神起3名成員朴有天、金在中、金俊秀的法律代言人發表正式聲明,指出3人與公司簽訂的合約非常不合理,13年期限實際是終生合約,且未受到合約所提及的公正待遇。由於另兩名成員鄭允浩、沈昌珉並未提出訴訟,一旦法院判定該僱傭關系失效,意味著東方神起可能面臨解散。
此次提出訴訟的3名成員,今年4月就曾要求解除與SM公司的所屬協議。6月,東方神起整體缺席SM公司舉辦的家族演唱會宣傳海報拍攝。7月11日北京演唱會前,3名成員已向公司告假,准備出席14日在北京舉辦的化妝品發布會(該化妝品為3人投資),遭到公司拒絕。缺席發布會一事,再次將解散傳聞推向風口浪尖。
7月31日下午,3名成員向韓國的法院提出要求與SM公司解除僱傭關系的訴訟。8月1日,3人的法律代言人表示,此次提出訴訟主要因為不合理的專屬合約。根據韓國相關條款規定,最長合約期限應不超過7年。東方神起在很多方面確實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雖然現在提這些有些晚,但糾正不公平是最大目標。SM公司與3人的合同中的不公平內容將於3日公開。裁決最為重要,這期間可能會出現各種變數,希望6個月內能夠出結果。法律代言人認為,此次官司對3名成員有利,勝算較大。因為SM公司已多次接到其違反標准條款並勒令其改正的命令。
3名成員:出道五年身心俱疲,3名成員的訴訟理由是歌手與經紀公司簽訂的合約不公正,相關內容包括以下5點:出道五年身心疲憊。自2004年出道後,SM公司不斷要求組合在韓國、日本、中國三地為主要活動范圍,成員們每天平均睡眠只有3小時,3名成員都因過度疲勞出現了各種健康問題。隨著在亞洲發展的成功,SM公司要求他們出席更多無理活動,3名成員覺得已背離了當初希望在SM公司作歌手的夢想,而成了公司賺錢工具。
公司持有合約的解釋權。13年期限的合約,註明若包括兩年服兵役的話則會延至15年,期間組合若解散必須支付日常收益兩倍的賠償金,賠償的有效期為退出組合為止,相當於一張終身合同。合約對專輯收入明顯存在不合理的條款。公司表明「只有專輯銷量超過50萬張以上,成員才能在推出下張專輯前各自獲得1000萬元收益;如銷量不超過50萬張,將一分錢收入也沒有。這項條約直至今年2月6日才被修改,修改後,每名成員也僅能拿到1張專輯總收入的0.4%~1%。對於不合理的對待。3人曾多次試圖與SM公司進行協商,以解決所屬協議中一些不公正的部分,但SM公司卻一直不肯與他們協商,即使3人提出訴訟後,SM公司也以完全沒有關聯的化妝品公司一事作推脫,3人只好選擇請法院來裁決。
對於此次訴訟令人猜疑。東方神起是否就此解散,3名成員說會盡最大努力遵守與歌迷的約定,只希望事情得到SM公司的重視,希望東方神起以後仍可以以一個整體出現在舞台。
在3名成員提出訴訟後,SM公司當天便緊急召開員工會議,討論應對措施。8月1日凌晨,SM公司正式表態,他們對事情發展到如此地步深感遺憾。為解決矛盾,他們曾多次進行討論,但未能找到解決辦法。東方神起此前也參加了原定的各種演出,因此沒想到3人會提起訴訟。東方神起是代表韓國的組合,此次訴訟並不僅僅是個人或公司的事。無論發生什麼事情,東方神起都不應該解散。SM公司正在努力避免發生最壞的情況。SM公司老闆李秀滿也已從美國飛回韓國,召開緊急會議商議對策。3人的法律代言人當天則表示,3人的確是每人為某化妝品公司投資了1億韓元,但只是單純的個人投資,完全與SM公司之間的矛盾無關。
『叄』 當初韓國團體中的很多中國明星都選擇和公司解約,他們究竟做了什麼事情
很多中國明星和韓國公司解約是有一定原因的,韓國公司的資源對待不是絕對的公平,一個團裡面會有很多種地位,這些地位意味著公司的追捧,並且像EXO,BTS,twice等等這些男團女團,在韓國的收入可以說是最低的,只有是偶像團體出道的,工錢就絕對不會太高,因為一個組合開的演唱會或者錄制節目的片酬,首先都是要上交給公司的,然後公司分到一大部分錢後,是經紀人,最後才是組合平分,到最後一個人分到的錢沒幾千,所以韓國藝人是很窮的,簡直是又累錢又不好賺。
所以很多中國藝人選擇解約,但是粉絲不要覺得什麼歐巴解約是那麼簡單一回事,網上傳的那些什麼是因為太累太辛苦,或者爸媽心疼之類的,只不過是用來維護形象,一般來說解約,是要付很大的責任個風險的,1違約金相當貴,一般都剛出道的孩子是付不起的,除非家裡有錢2一般和韓國解約是要簽約法律合同的,也就是說以後不能出席韓國活動,以及在韓國發展這些,來韓國只能是以旅客的身份3解約後沒有公司敢簽你,因為解約不光光是擔著1和2的風險,在解約後原公司說不定會在背後搞死你,還可能雪藏,封殺,所以新的公司簽約一般是不敢的,怕被招黑還損失……
一般解約成功的愛豆,都是先前就找好了下家的(就是新的公司願意跟自己簽約,並且願意為自己付違約金,打官司這些)這種很多比如鹿晗,他的下家就是楊天真經紀人,很多粉絲還是執著於愛豆的那些甜言蜜語里,其實往往很多都是假的,但也沒有否定有些就不是真的,可以說辛苦是真的辛苦,家人的原因也有,但最終促使自己回國的還是有了下家,比如侯明昊,當初是韓國三巨頭里SM的練習生,訓練的時間也挺長的,但是後來因為他媽媽身體的原因最終回國了,但在國內發展的也不是很好,公司不重點培養,現在也是,資源不公平。
目前來看從韓國回來的藝人現在好像都一般,但當初解約後在國內還是火了一陣的,但時間一長,其實都不怎麼樣了,可能目前稍微好一點的就是張藝興吧,再好一點就是宋雨琦吧,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張藝興雖然回國發展,但是EXO的專輯,MV,出席的團綜以及演唱會和其他活動他都沒有參加,在國內的名氣已
經遠遠超過了在韓國,而宋雨琦好一些,感覺韓國公司那邊對她還是很好的,每次組合里的打歌等等都有她,不僅韓國沒影響國內也沒有影響,都但他們沒有和韓國解約,只是公司安排,禁韓令也是原因的一部分,再就是程瀟,混韓圈的粉絲應該都是知道吧,韓國粉絲很吃程瀟的顏,程瀟在韓國發展的時候也是火的大紅大紫,但是我感覺她太急著回中國發展了,韓國那邊雖然火,但這並沒有代表著完全站穩了地位,現在感覺她在國內和韓國都不怎麼樣,當然比孟美岐和吳宣儀等等好很多很多的。
說實話韓國回來的藝人不一定好也不一定差,每個明星都有自己的流量熱度,當然流量和熱度也是很容易耗完的,畢竟不會有人一直抓著一些流量點不放,總要有些新意吧……
以上是我的回答,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請文明用語,謝謝😉😉😉😉😉😉😉😉😉😉😉😉😉😉😉😉😉😉😉😉😉😉😉😉😉😉😉😉😉😉😉😉😉😉😉😉😉😉😉😉😉😉😉😉😉😉😉😉😉😉😉😉😉😉😉😉😉😉😉😉😉😉😉😉😉😉😉😉😉😉😉😉😉😉😉😉😉😉😉😉😉😉😉😉😉😉😉😉😉😉😉😉😉😉😉😉😉😉😉😉😉😉😉😉😉😉😉😉😉😊😉😉😉😉😉😉😉😉😊😉😉😉😊😉😉😉😉😉😉😉😉😉😉😉😉😉😉😉😉😉😉😉😉😉😉😉😉😉😉😉😉😉😉😉😉😉😉😉😉😉😉😉😉😉😉😉😉
『肆』 韓庚這么有人氣 為什麼受到經濟公司的很多限制 還要簽不合理的合同呢
首先,韓國是一個對自我民族文化很有保護意識的國家,就算是經紀公司也不例外。韓庚是外國人,當然會受到很多限制。
其次,SJ是一個團體,所有的活動當然要以集體利益為重,韓庚本來就是SM公司在中國市場的一個中間人,SM希望通過韓庚挖掘更廣闊的市場,當然要SJ集體出席所有活動。
最後,韓國經濟公司是一個很完整的體系,需要藝人無條件服從公司的一切安排,韓庚只是這其中受限制的一員.
『伍』 賴冠霖和cube娛樂解約,這是為什麼
賴冠霖宣布與cube娛樂解約,其實這件事早就引發了關注但是對方選擇不解約,而賴冠霖以及其父親一直都在奔波中,之所以賴冠霖會考慮解約,主要有兩個原因。
賴冠霖出道也有幾年了,目前來看也確實沒有什麼好的作品,這是賴冠霖比較在意的地方,也只有做到不斷提升自己才能夠獲得機會。但是目前賴冠霖與經紀公司還沒有達成解約,所以賴冠霖很難獲得好的資源,畢竟一個有雜事纏身的藝人,對於許多節目組來說也是一種雞肋,不會考慮過多合作。
『陸』 韓庚他們要和SM解約
。 韓國娛樂業從在亞洲紅極一時的造星王國,到頻頻爆出性丑聞、藝人自殺、解約,也開始重新被人審視發展模式是否扭曲。相比之下,中國娛樂圈藝人和經紀公司的關系則寬松得多,甚至有「藝人是爺,公司是孫子」的說法。 不是炒作!不是危機公關!這一次,的確就是賣身「奴隸」向僱主的宣戰!在Super Junior(SJ)的偶像歌手韓庚向韓國經紀公司SM提出解約申訴三天後,他的律師終於在昨天證實:SM的密集活動安排導致韓庚身體患病,並且收入分配也非常不公,最終導致韓庚和培養自己的公司決裂。 韓庚本月21日被曝向韓國當地法院申請解約,並此人間蒸發。不過昨日,韓庚通過律師就解約事件做出回應,稱解約原因是收入分配不公及過度勞累。他指出,最近兩年幾乎一天都沒有休息過。自2006年開始,除了在演出時能夠回到中國做片刻停留,其餘時間必須要呆在韓國。因為身體長期承受壓力,他的胃和腎患上了不同程度的疾病,還曾經因為通告過於密集累到打點滴。雖然他以健康為由向公司提出休假要求,卻遭到了拒絕。 幕後揭秘 韓國藝人為何變為「奴隸」? 先是「東方神起」,再是SJ,韓國最知名的經紀公司為何同時有藝人鬧出解約事件?這不得不從韓國藝人的「奴隸合同」說起。 不平等的「奴隸合同」 據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剛剛發布的對20家韓國娛樂經紀公司的調查顯示,韓國幾乎每家公司都與藝人簽訂非常霸道的「奴隸合同」,這些合同中,有不少極為不平等的條款。如出國時必須得到公司許可;懷孕、墮胎等不可隱瞞;談戀愛前需申報備案;家庭成員是否有人負債或有丑聞也必須要上報,甚至有些合同中還出現藝人無論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要向公司匯報這樣嚴重侵犯個人私生活的規定。 經紀公司肆無忌憚 娛樂業發達的韓國演藝圈不斷爆出黑暗內幕:為了調查全智賢是否有男友,她的經紀公司竟然派人竊聽她的手機;張紫妍不堪潛規則,在家中自縊身亡。而她的遺書中,揭露了大量經紀公司強迫自己陪客戶喝酒、上床等黑幕,甚至經常被關到經紀公司的辦公室中被人毆打。最終,無力反抗的她選擇了自殺,一句「我只是一個軟弱的新人演員,好想脫離現在這種痛苦的生活」,結局讓人唏噓。 「賣身契」 1.要求簽訂13年的「合作」期限,還規定如果韓庚因為生病或是其它原因暫時不能服從SM公司的安排,需要延長時間以滿足13年的規定; 2.如果想要跳槽,韓庚得賠付公司3倍的培養費及公司損失的兩倍費用; 3.韓庚進行演藝活動需要無條件地服從SM公司的安排,沒有任何修改的權利; 4.在訓練期間,如果韓庚遲到或缺席都會罰款,如果有超過一天沒與公司聯絡,公司即可取消與他的合同; 5.在利潤分配上,專輯銷量只有超過5萬張時,SJ團隊才能獲2%的利潤提成。至於海外活動的收入,則先要扣除SM統計的開支和費用,剩餘利潤才可以分配給隊員; 6.SM在2007年簽下了兩份由公司提出的單方獲益協定,這兩份協定的簽署,意味著韓庚將沒有任何機會提出任何有利於自己的條約。 公司藝人溝通最重要 -蔣壯滾石唱片前藝人部負責人 韓國娛樂圈頻出狀況,蔣壯認為和經紀公司嚴苛的要求不無關系,「具體的合約細節不太了解,但一簽就是13年的合同,確實就太長了,在國內一般都是兩三年,五六年的已是極限。」 不過蔣壯同時也認為,公司要求藝人隨時報告動態、掌握藝人隱私等,其實也是為藝人著想,「公司了解藝人動態是必須的,這樣有突發事件才好及時溝通。而藝人如果走偶像路線,談戀愛會嚴重影響發展,公司基於藝人市場的考慮,要求隱瞞或者禁止,也情有可原。」不過,蔣壯認為公司和藝人出現問題,溝通最重要,「尤其已經成名的藝人,已經具有了談判的實力。而經紀公司為免雞飛蛋打,總會做出相應妥協。」 中國娛樂圈 藝人才是爺 -袁濤 華誼唱片總經理 對韓國娛樂圈目前暴露出來的問題,袁濤認為的確條款嚴酷,「這種壓力和壓迫,會促使藝人非常努力,但壓迫太大,就會有爆發和重新洗牌,藝人屢屢解約就是例子。」 相比韓國藝人,中國的明星們日子舒坦許多。華誼唱片老總袁濤甚至戲稱「藝人是爺,公司才是孫子,藝人的主導權比公司更大。」他透露,中國經紀公司大多不會和藝人簽下十多年的合約,「而且在收入分成的問題上,很多時候是公司拿小頭。如果我們敢在這上面計較,保證簽不到任何一個大牌藝人。」袁濤認為,正因為中國娛樂圈環境寬松,韓國藝人才拚命到中國發展。至於藝人和公司之間的立場,他認為永遠不可能調和,「這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然後取一個雙方都能忍受的平衡點。」 同步播報 SuperJunior6成員同時起訴 事實上,韓庚並非提出解約的惟一SJ成員。據韓國媒體報道,SJ的另5名成員利特、藝聲、強仁、銀赫、東海也同時提出了解約訴訟。只是由於國籍原因,這5位SJ成員的訴訟並未受到國人的關注,而韓庚提出訴訟的消息在最先曝光後,則在中國引起了巨大反響。
記得採納啊
『柒』 請問在韓國工作的勞動合同怎麼解除謝謝告知
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捌』 在韓國,為什麼只有中國練習生敢解約
與能夠回到中國的中國練習生相比,韓國練習生似乎沒有太多選擇,即使他們取消了與當前演藝公司的合同,他們也只是去另一家更嚴格的演藝公司進行簽約。因此,在過去幾年的報告中,雖然韓國的練習生們帶頭取消了與中介公司的合約,但是更多的人是被公司從合約中被解僱。
值得注意的是,韓建、宋偉等初期的歌手都是被韓國演藝公司選定的。現在是過去訓練過的國內演藝公司。留在韓國的可能性更低。在EXO之後,好像已經沒有中國人和韓國人組成的偶像組合了。
總之,為了國家擁有更多的觀眾和粉絲群體,為偶像提供更舒適的開發環境,在韓國的標准下打造的專業偶像在中國發展得更自然,而且實力會特別的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