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韓國養老體制的變遷
一、韓國社會福利模式的特點
1.生產第一,福利第二
在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關繫上,經濟政策目標中壓倒一切的是經濟增長,社會政策是服務於經濟發展的。20世紀60年代韓國在經濟發展初期實施了產品出口導向發展戰略,為使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韓國在這一時期甚至強制性地實行低工資政策,吸引外資,增強產品的出口競爭能力。在朴正熙執政期間,韓國製造業工人的每月工資僅為5美元,是亞洲「四小龍」中最低的。社會保障制度重點在於扶貧與社會救助。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1973年12月頒布《國民福利養老金法》,頒布這一法律的真正目的是為了籌集發展重工業所需要的資金,所以政府直至1988年才全面實行。由於韓國經濟起點低,經濟規模小,積累比例過重,依靠外資嚴重,因此韓國的社會福利制度在經濟高速增長階段也完全屈從於經濟發展戰略的意志。有學者據此將韓國冠以「以增長為中心」模式,以區別於新加坡、台灣等東亞國家和地區。但是,在經濟有了一定增長之後,統治者也明確認識到社會福利對於建設強大國家的重要性。如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執政後,對以前忽視社會福利的做法進行了深刻反思,他指出,「先進國家並不只是靠高國民收入實現的」,「雖然一個國家的整體國民收入增加了,但如果正直而勤奮工作的人仍然在貧困的深淵中掙扎,那麼這個社會肯定是有問題的,是經濟正義失去作用的社會」。([韓]金泳三:《開創21世紀的新韓國》,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頁)
2.主張社會福利項目的生產主義或投資取向
在西方社會,傳統福利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提供一種防範天災人禍的安全網,是對福利接受者的事後補償,其重點也不是幫助援助對象發揮潛能並藉此贏得自立。在這種福利取向之下,社會福利和經濟發展完全是兩回事。其開支是一種消費,是收入總額的減少,不能帶來直接的新產出,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收入的制約。傳統社會福利模式對可供支配收入的消費性依賴,成為西方福利國家備受新右派詬病的根源。而韓國社會福利制度強調社會福利開支的生產主義或投資取向,1994年著名福利社會學家霍利廷(Ian Holliday)將這種模式的特徵概括為:(1)政府視社會保障項目為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整體工程的一部分,並傾向於使社會政策從屬於經濟政策;(2)國家把注意力放在強化經濟基礎設施和提高人力資源的教育和健康的需要上,而把社會福利事務看做是市民社會的事務;(3)國家倡導工作福利和人際互助而不是把社會公正與福利權利理念作為其福利意識形態的核心理念;(4)福利需求群體的公共需求程度較低,社會福利支出和稅費在GDP中所佔比重很小;(5)國家在社會福利的提供上主要是規制的制定者,而不是福利的供給者。
3.幫助福利接受者自強自立
韓國傳統社會福利模式對福利對象是維持性救助形式,試圖促使福利接受者自強和自立。韓國的社會福利改革是以工作為取向的福利改革,主張強化福利對象參與經濟活動的能力,並藉此實現脫貧自立。韓國十分重視通過政府或其他機構創造就業機會來促進就業,認為這種做法不但有助於提高福利救濟對象的自尊心和信心,而且也存在著實現贏利的可能性。不僅如此,韓國政府更熱衷於通過對自謀職業者的投資來實現生產性自救。政府鼓勵投資對象創建小型企業,通過現金補貼、增加服務、設立教育戶頭、建立兒童日托所等方法加以扶持。
4.將教育作為社會福利的重要內容
朴正熙政府十分關注擴大學校老師的福利。在福利制度剛剛興起之時,公立學校的老師已經被《文職人員養老金法》所覆蓋。但1970年代私立學校的比重較大,佔小學總數的1.2%,中學佔46.1%,高中佔67.9%。因此,1973年政府通過了《私立學校教師養老金法》。1970—1993年韓國預算支出中,教育費佔12.7%—18%,而社會保障及福利費只佔4.3%—9.3%。(顧俊禮、田德文:《福利國家析論——以歐洲為背景的比較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頁)工業化時期教師享受政府的良好待遇是韓國福利制度的典型特徵之一。政府對大眾教育的關注極大地提高了韓國的人口素質。1965年小學入學率已達100%,中學入學率從1960年的27%增加到1981年的85%,使得韓國在很短時間內實現了農業勞動力向工業勞動力的轉型。金融危機後,韓國政府注意到了新近出現的「數字鴻溝」,更是將教育、特別是終身培訓納入社會福利體系之中。2000年國際統計年鑒資料顯示,東亞次發達地區和國家在社會發展支出上與發達國家較為接近,其主要原因在於對教育的投入水平較高,均在政府開支的15%以上,而發達國家則在2%—6%左右。(鄭秉文、方定友、史寒冰:《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頁)
5.普遍性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其項目基本涉及每一個人的生老病死、教育等各個方面,切實保障了勞動者及其親屬的社會生活,極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發揮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安全網」與「穩定器」的作用。
韓國社會福利制度普遍性的形成有一個過程,其形成以1999年8月12日國會最終通過《國民基礎生活保障法》為標志。20世紀50年代以前的韓國,經濟發展落後,社會秩序混亂,社會保障幾乎無從談起。60年代初,韓國政府把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定為目標,提出保證國民的生存權和福利國家的義務,並制定了十幾個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到2000年,四大社會保險均實現了覆蓋全體國民或全體勞動者。
與此同時,韓國自2000年10月開始施行國民基本生活保障法。政府於1998—1999年推行了限期生活保護及對原生活保護制度的臨時性擴充,又於1999年9月將這一應急措施放在一起制定了基本法。可以說,這一改革具有重大意義,其意義體現在從以前的「勞動能力的有無」基準朝著「國民最低限度」基準的轉變、傳統生活保護制度的「劣等待遇原則」的撤銷上。國民已經可以在面臨社會性風險時,根據自己的情況,或者從社會保險制度、或者從公共救助制度中獲得保護了。以往各自獨立的社會保險與公共救助制度得以相互合作,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成為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作為國家義務的、而且是作為一項國民權利的最低生活保障得以實現。
正是由於韓國社會福利制度兼具「效率性」與「普遍性」兩個特點,所以根據國內外權威學者達成的共識,韓國社會福利模式可以稱為「發展優先—普遍主義」的福利體制。
6.多元共建性
多元共建性,是指韓國社會福利體系的架構由政府、企業、社區與家庭多方參與、共同建成。
韓國政府是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導力量。韓國政府對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具有獨立的、主動的地位,不會因各階級與利益集團的影響而改變。國家領導者擁有自己的議程,不會因各階級與利益集團的偏好而改變。韓國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教傳統國家,政府鼓勵孝敬父母,穩定家庭,實行夫婦優待制。不優待獨身者和單親家庭。這一社會保障模式可以表述為:福利和經濟增長均衡並與家庭傳統結合,實行對家庭照顧的「家庭般社會」保障制度。韓國鼓勵地方政府進行社區福利建設,特別鼓勵企業參與福利建設,將企業福利提到很高的地位來認識。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勵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建立職工福利保障,對沒有建立社會保障或者行動不力的企業不給予優惠政策甚至進行處罰。因此,以企業為基礎建立職工保障成為韓國社會保障模式的成因和特徵之一。
二、韓國社會福利模式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死角地帶」
「死角地帶」是指長期不繳納保費,現在或將來無法從保險中受益的人群。韓國健康保險的規定是:不繳納保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投保人,在享受保費受益時受到限制;國民年金的投保期限最少是10年,繳費記錄不超過10年的,不享有國民年金。2006年,國民年金的死角地帶達到全部國民年金加入者的54.5%,有70%的非正規職業勞動者未能加入國民年金,而國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能覆蓋貧困階層的1/3。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結構性問題、社會保險的盲目擴大以及個人經濟上不穩定、意識上不重視等。
2.主要社會保險項目的長期財務赤字
國民年金體系是最令人擔心的。一是國民年金體系有一個固定受惠人群的保險金領取計劃,由於其較高受益水平和相對低的繳費率,這一年金設計導致了財政的不平衡,巨大的財務赤字每天都產生出來。
二是韓國養老保險前三種是特殊職業養老保險,這三種特殊的養老保險已發展為全額養老保險,並且在養老保險種類、接受養老保險的條件及財政結構等方面非常相似,他們造成財政困難的原因也相似:高養老金—低供款制,沒有規定獲得全額養老金的正常退休年齡,不利於終生做家務的老人的養老保險結構,有限度的申請調查,早退休者的養老保險沒有實質性的減少,等等。所有這些問題結合在一起,導致了這種養老保險體制的不平等和財務上的失調。另一方面,國民養老保險制度是從「五五」計劃時期開始實施的,計劃的規模僅限於受保人數的一半以下,由於財政負擔過重,實行的時間不會持續長久。同時,那些不符合養老保險資格的老人和正在步入老年的一代將不可避免地陷入無任何退休金的困境。
三是國民年金投保的月最高收入水平為360萬韓元,每月交納9%的保險費,20年後每月領取80萬韓元左右。僱用保險中失業津貼最高1個月90萬韓元。而在公共救助中4口之家1個月可以領取93萬韓元。也就是說,貧困戶不做任何貢獻而領取水平高於年金和僱傭保險的投保者。
3.社會福利仍處於較低水平
韓國在1996年加入OECD,這對其社會保障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國民對政府的福利、教育及住房政策感到不滿。
『貳』 韓l國老人有退休金嗎
韓國老人有退休金的。到退休時一次性付清退休金的,韓國老人平均退休金是1671元人民幣,相對比中國少,但他們上班時掙錢多。
在韓國大城市裡有種景象令人感慨,不少六七十歲的人還在工作,有的老人佝僂著身子撿垃圾謀生,他們屬於「老年破產」這一特殊人群:退休後收入銳減,靠養老金難以維持生計,只能找個活干以養家糊口。
老年貧困是全球現象,但韓國格外突出。在世界經合組織34個成員中,65歲以上老人的平均貧困率為12·6%,韓國高達49·6%,居該組織成員國之首。
韓國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而實際上,人們平均工作到71歲才會真正休息。退休年齡只是重新找工作的開始。在韓國,有420萬老人不是在工作,就是在找工作的路上,數量甚至比20多歲的打工青年還多。
韓國國民養老金調研機構28日說,50歲以上韓國國民維持「最低標准生活方式」平均每月需要至少145萬韓元(約合8852元人民幣),遠高於他們實際領取的養老金。
(2)韓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怎麼樣擴展閱讀:
韓國老年貧困現象嚴重:
1、養老金制度長期不到位。韓國雖被西化多年,但東方傳統文化、社會倫理依然影響很深。韓國沒有效法西方很多國家「高稅收、高福利」的作法,直到1988年才建立起全國性養老金體系,而這只能使1/3的65歲老人受惠,大多數人是在職業生涯結束後才加入這一體系,獲得養老金的比例非常小。
2、落後於時代的傳統觀念。西化這么多年,韓國卻不像西方國家那樣,孩子養到18歲就放手,讓他們自已闖盪,更多靠自謀生計。韓國父母「望子成龍、「養兒防老」的想法較重,為了培養孩子,不惜投入金錢和精力,指望將來子女會給他們養老送終。
據最新數據,在韓國,將一個孩子從小培養到大學畢業,花費約合人民幣170萬元,這相當月薪百十萬韓元者10年的收入。孩子結婚費用父母也得籌措,有了第三代有的還要幫襯一把。結果到退休時,收入驟減,沒有積蓄,有的還負債,生活陷入困境。
『叄』 請介紹一下韓國社會福利制度
一、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韓國社會保障制度大體上分為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三部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但是第五共國的福利政策不是積極的而是消極的,認為實行福利政策的費用是非生產性的。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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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求韓國運動員退役後的社會保障制度,最好整套制度
60年代以前,韓國經濟落後,社會混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制訂了10多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當時實行「先增長後分配」政策,沒有重視社會保障,那些法律付諸實施的很少。當時國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強烈,要先解決溫飽問題,只要有活干就滿足,一些政府官員和學者甚至認為實行社會保障制度容易產生「福利病」,在韓國實行為時過早。
當韓國經濟持續20多年高速增長,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左右的時候,社會保障問題便提到議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開始,「先增長後分配」政策引起廣大勞動人民的不滿,要求提高工資、增進福利的罷工運動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開始注意社會發展,轉向實行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分配政策,開始實行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
韓國的福利及社會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先後建立起來的。總的來說,建立的時間較短,可以說是剛剛起步。韓國提出建立具有韓國特色的韓國式社會保障制度可能要經過較長的發展過程。
一、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韓國社會保障制度大體上分為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三部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60年代為社會福利,70年代為社會救濟,80年代為社會保險階段。
1、第一階段(60年代)
發動軍事政變上台的第三共和國政府把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在憲法里明確提出國民的生存權(第30條第一款)和福利國家義務(第二款),並制定了一批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因此,稱這一時期為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時期」。然而,政府實際上的消除貧困戰略是經濟增長通過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權是長遠目標。
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後,經濟有了發展,但政府實行「先增長後分配」政策,只顧經濟增長而忽視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認為靠傳統的家族關系和互相幫助比國家的救貧政策更加道德而優越。
60年代為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於國家財政有限和經濟發展優先,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濟和撫恤上。盡管制訂了10多個法律,但它是鞏固政權的政治需要,付諸實施的很少,實行的只有公務員年金、軍人年金等特殊部門的社會保險和產業災害補償保險,而這些還算不上是社會保險,是僱傭主責任的法定化。
2、第二階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經濟有了較大發展,政府擬實行扶貧為主的社會福利政策,制訂了社會福利事業法(1970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還設立了國民福利年金特別會計。但由於1973年的石油危機,國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實行不得不推遲,後來改為國民年金法,1988年開始實行。1976年還修改1963年制訂的醫療保險法,准備全面實行。但總統的施行令遲遲不頒布,醫療保險便一直處在試點階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了財政赤字,認為經濟發展優先的時期不應該過早的實行醫療保險。
韓國正式提出社會保障是從第三個五年計劃(1972——1976)開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個五年計劃里對社會保障制度卻隻字未提,而計劃開始後的第二年突然制訂了國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為了真正實行社會保障制度,而是為了籌集發展重化工業所需要的資金。
3、第三階段(80年代到現在)
實行20年的「先增長後分配」政策,出現了收入分配扭曲、兩極分化等許多副作用,要求改變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開發戰略,重視社會開發。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訂的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國民的權利和義務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權(第9條)、適當工資請求權(第30條第一款)、社會福利權(第32條第二款)、環境權(第33條)等,而且在經濟條款中規定了保護社會上的弱者。1982年開始的第五個五年計劃也改名為「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而且就社會保障問題制訂了有關法律。但是第五共國的福利政策不是積極的而是消極的,認為實行福利政策的費用是非生產性的。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1987年開始出現轉機的。韓國在1986年國際收支轉為黑字,社會福利從口號轉為實施,落實了全民醫療保險、國民年金、最低工資制等三項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國為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議會,把區域福利問題提到日程上;2)以設施收容保護為中心的社會福利事業開始轉向以區域福利和在家福利為中心;3)托兒事業有較大發展;4)政府對殘疾人的關心增加;5)配備社會福利部門的專職人員。從而,福利政策從與市場經濟原則對立的領域變成了與政治、經濟不可分離的領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點放在現有制度的落實上,新出台的是僱傭保險,它超出了失業保險范圍,包括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改善僱傭結構以及勞動者的能力開發等。
韓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資還少,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社會保障支出所佔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個社會開發費(包括社會保障、教育、人力開發、衛生、環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會保險結構和體制
目前,韓國的社會保險有: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僱傭保險。從60年代開始,先後頒布了有關法律,這些法律有:公務員年金法(1962年)、軍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法(1974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國民年金法(1986年)、僱傭保險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險
韓國的年金制度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為對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勞動人民為對象的國民年金。
(1)公務員年金:適用於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及遺屬。由總務處(公務員年金管理公團)主管,1989年加入保險者共81萬人,受惠者2.12萬人,佔2.6%。公務員年金由公務員交納月報酬的5.5%(工齡超過33年就不再交納),國庫或地方政府負擔公務員報酬額的5.5%及災害補償負擔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長期兩類共18種,短期包括醫療費、災害補償等,長期包括退休金、傷殘年金及遺屬年金等。
(2)軍人年金和軍人保險:軍人年金適用於現役軍人和遺屬。1989年加入者14.2萬人,受惠者3.8萬人.由國防部(財政局)主管。現役軍人交納月報酬額的5.5%(軍齡超過33年就不再交納),國庫負擔軍人報酬額的5.5%和災害補償負擔金。年金用於退役年金、殘廢軍人年金和遺屬年金。
軍人保險適用於中士以上軍人,保險期為10年。1人1戶頭,1戶頭5萬圓(1974年12月),1個戶頭每月交納保險費300圓,每月交納的1/3由國庫負擔。由各軍兵種參謀長負責主管,保險費入韓國銀行援護特別會計保險帳戶。保險期滿全額退還,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礙而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損傷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在韓國國立學校的教職員為公務員,因此單獨設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職員年金管理公團)主管。教職員交納月報酬的5.5%,學校交納教職員報酬額的3.5%,國庫支付2%及運營費。年金支出與公務員一樣。
(4)國民年金。1973年12月頒布過「國民福利年金法」,對老齡、殘疾、死亡等喪失勞動能力者進行保險,但政府未能付諸實施。1986年制訂「國民年金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國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管理公團)主管,適用於18歲至60歲的一般國民。國民年金加入者分單位加入者、地區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單位加入者原規定僱傭10人以上的單位,是義務加入,1991年改為5人以上單位,1995年7月開始擴大到農村和漁村,農民和漁民也義務加入。目前僱傭5人以下的單位和城市自營業者是自願加入,計劃在本世紀內也實行義務加入。1992年單位年金加入者有500萬人、地區年金加入者2.5萬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韓國的國民年金被視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後所得補償體系中將起最重要的作用。韓國的國民年金採用公積金方式,1994年國民年金累積額已達13萬億圓,今後20年仍將繼續增加。目前對這筆基金能不能像國家財政一樣使用,有意見分歧。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從1988年開始每5年調整一次,原則上一切費用由加入者負擔。僱傭5人以上單位的保險費由僱主和被僱人各負擔一半,而農民和漁民則考慮到其負擔能力,由國庫支援一部分。
國民年金制度的保險費率(單位:%)
所得標准 保險費率
1988-92 1993-97 1998年以後
單位加入者 標准所得月額 使用者 加入者法定退職金 1. 5 1. 5 - 2.0 2.0 2.0 3.0 3.03.0
任意及任意 繼續加入者 全體加入者 所得月額 全部 本人負擔 3.0 6.0 9.0
農漁村地 區加入者 申報的 所得月額 全部 本人負擔 1995-99 2000-2004 2005年以後
3.0 096.0 9.0
國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於老齡年金、殘疾人年金、遺屬年金及一次性償還金。老齡年金為期20年,是從男60歲(女55歲)開始發到死亡的終生年金。遺屬年金和殘疾人年金則按老齡年金的一定比率發給,比率取決於加入時間和殘疾程度。
韓國的年金制度還存在一些侍猓�綣�衲杲鷸貧扔肫淥�杲鷸貧扔脅畋穡��裨鋇饒杲鷸貧鵲牟鉤ブС雒饗遠嚶詮�衲杲穡�蛭��揮心炅涔娑ǎ�酥熬頭⒏�D殼埃��四杲鷚蜒現爻嘧鄭��裨蹦杲鷚蒼俟?0年就會出現年金基金枯竭現象,而國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會出現赤字。
2、產業災害補償保險
原業只是作為「勤勞基準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為單獨的法律頒布「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產業災害補償保險由勞動部(勤勞福祉公團)主管,保險費不是勞資雙方分擔,而是由僱主一方負擔。1987年保險費率根據行業的危險程度分為67種,以0.2%至17.9%,平均為16.4%。開始實行時只適用於礦業和製造業僱傭500人以上企業的8.1萬人,1981年擴大到僱傭16人以上的電氣煤氣業、水道衛生設施業、建築業、服務業等企業,投保人數達345萬人,1991年又擴大到僱傭5人以上企業,投保人數達792.3萬人,佔全國就業人數的30%多。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是在韓國最早普遍適用的社會保險,保險對象是與業務有關的職業病,因產業災害而發生的工傷、疾病、殘廢、死亡等進行醫療服務或給予生活補貼(根據不同情況支付一定比例的補償或年金)。1991年保險費支付情況是:醫療費(42.1萬件)和病假補貼(35.7萬件)為最多,殘廢金多數是一次性補償(28.7)萬件,少數為年金形式的補償(2600件)。
3、醫療保險
韓國的醫療保險法是1963年制訂的,但條件不具備,1977年開始部分實行,1989年全面實行。分為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單位醫療保險和地區醫療保險三類,地區醫療保險又可分為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單位保險對象為僱傭5人以上的單位,僱傭5人以下的加入地區保險。
醫療保險由保健福祉訓醫療保險局主管,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由管理公團管理,一般醫療保險實行組合制度,有單位組合的地區組合,由中央的醫療保險聯合會總管。截止1995年有379個醫療保險組合,各組合實行獨立的保險財政。各保險組合從投保人收取保險費,醫療費支付給為投保人進行醫療服務的醫療機關(投保人負擔一部分)。醫療保險聯合會的職能主要有:1、對各組合的醫療保險工作進行指導,2、建立和管理醫療設施和福利設施,3、統一指定醫療單位,4、對醫療費進行審查等。
醫療保險的支付分為法定和附加,前者為醫療、分娩、體檢等醫葯費,後者為喪葬費及分娩津貼以及本人負擔的補貼(本人負擔超過規定時給予補貼)。醫療須在指定醫院,限於被保險者及其扶養者,分娩保險限於本人及其配偶。
醫療保險財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險費,國庫補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為補充。單位保險和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保險費為標准月報酬的3—8%(平均3.5%)之內單位和個人各分擔一半,地區組合的保險費按收入、財產、家庭人口等實行定額制,全部由投保者負擔。
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和單位醫療保險組合的財政狀況較好,近年來累積金額繼續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區醫療保險則還未從初期的赤字階段擺脫出來,高額醫療費和老人醫療費的一部分靠財政調節,總費用的50%靠國庫補助,因此目前成為保健福祉部預算的負擔。
政府在實行醫療保險的同時建立新的醫療服務體系,將全國劃為中、大、全國三個醫療圈,提倡就近求醫。即一般情況下先在一、二次醫療機關就醫,經這些醫院轉院,可以到第三次醫療機關就醫。如果違反此規定,醫療費全部由本人負擔,日前農村地區醫療機關少,無選擇餘地。至於醫院的醫葯費,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進行調整。投保人的醫葯費由有關組合申報,經醫療保險聯合會對此進行審查後支付。
醫葯費的一部分由患者負擔,法定比率是門診負擔30—55%,住院負擔20%,但是掛專家號、超過規定等級等,本人負擔一般為50%。目前認為本人負擔太多,應有所減少。
4、僱傭保險
僱傭保險法於1993年制訂,1995年7月開始實行。其目的是消除失業帶來的不安,從制度上解決產業結構升級而產生的熟練工人的大量需求。僱傭保險不同於失業保險,它不限於對失業者進行救濟,而且用積極的人力
政策手段,爭取事先盡可能防止失業的發生。
僱傭保險適用於30人以上的單位,但僱傭安定和職業能力開發則適用於70人以上企業,今後將逐步擴大其范圍。保險費分為兩類:失業保險費由僱傭主和被僱人各負擔一半,僱傭安定和職業能力開發事業保險費則由僱主全部負擔。僱主的保險費率為工資總額0.3—1.0%,被僱人的保險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3%。僱傭保險由勞動部(職業安定局)主管。
僱傭保險制度在僱傭安定方面的作用是:1、對僱傭不安定行業的僱傭調整進行支援,2、對景氣萎縮地區促進地區僱傭,3、促進高齡者和婦女的就業,4、對企業保育設施等促進僱傭的設施進行支援,5、提供僱傭信息,進行職業指導。
僱傭保險在職業能力開發方面的作用是:1、支援企業內在職訓練,2、支援教育訓練,3、失業者的再就業訓練,4、對職業訓練設施給予支援,5、對職業能力開發的發掘與支援。
失業津貼的發給,順交納12個月以上的保險費而非自發失業。
『伍』 社會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的區別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障模式比較
作者:鄭秉文/史寒冰 主題類號:C41/社會保障制度 1-1543
世界經濟與政治
京
200108
32~37
C41
社會保障制度
200112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障模式比較
鄭秉文/史寒冰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東亞國家或地區的養老社會保險資金主要是以分攤制的方式籌集的,但受保人、僱主和政府三個責任主體各自承擔的責任不盡相同。從給付方式上看,日本的公共年金給付兼有公共性與自助性的混合特徵,而公共性是其主要特徵;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地區的養老金給付則具有很強的收入關聯性質。這些差異反映著東亞國家或地區社會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別。
東亞/養老/社會保障/比較研究
在當今社會保障各種項目類型中,養老保障是在世界各國或地區出現最早、受重視程度最高、分布最為普遍的社會保障項目,(註:根據美國社會保障署編的《全球社會保障— 1999 》(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統計,在 172個已建立不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中,建立了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有167個,占統計總數的97.1%。 )亦是能夠較完整地反映一國或地區社會保障模式及其結構特徵的項目類別。在養老社會保障制度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由於各國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程度和社會文化背景的不同,導致在養老保障的政策取向、制度設計、運行機制方面的差異,因而呈現了形態各異、特色紛呈的制度模式。在東亞國家或地區,這種多樣性特徵表現得尤為典型。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障的制度結構狀況
(一)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養老社會保障是以年金保險的形式實現的,它是由國家強制實行的,以養老為中心的老年、殘疾和死亡保險制度,加入者可終身受益。日本的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制度、企業補充年金制度和個人儲蓄養老金制度等三個支柱構成,體現了公助、互助和自助原則,其中公共年金制度居主導地位,成為年金制度的中堅。
1961年,公共年金以共濟年金、厚生年金、國民年金等形式覆蓋了20~59歲的日本居民,從而實現了「國民皆年金」的目標。1984年以來,日本政府對公共年金制度進行改革,將原來相互獨立的三層結構改為由國民基礎年金和雇員年金組成的雙層關聯結構的年金制度:(1 )凡處於規定年齡段的國內居民均須加入並享受國民基礎年金,形成了覆蓋范圍廣泛的強制性的第一層次養老保險;並以此溝通各種年金制度之間的聯系,有利於協調公平和效率之間的聯系。(2 )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雇員還須分別加入由共濟年金和厚生年金構成的雇員年金,雇員年金作為基礎年金的附加成分,其給付額與雇員在職期間的標准報酬繳付額成正比,為公私雇員提供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障。1994年,日本將公共年金作為各類年金制度的共同基礎,實現了全國年金制度的一體化,但目前仍存在鐵路、煤炭等8個不同規模的年金集團,保險費的繳納、 給付水平及財政狀況不盡相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起不受產業結構、就業結構變化影響的穩固的制度體系,實現保險金負擔和給付的公平化。
隨著年金體系中另外兩個「自願」支柱的成長,到21世紀初,日本老人最多可享受到四個層次的年金保障。除年金制度以外,日本的老年人還通過高齡者福利措施享受著保健醫療補助、護理補助和日常生活援助等三個方面的福利保障。(註:請參閱呂學靜:《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3章。)
從受保人的身份限定條件看,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兼有就業關聯制和普遍保障制的混合型模式:第一層次的基礎年金屬於普遍性制度,第二層次的職業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屬於就業關聯制度。其中公、私部門 的雇員的年金制度具有基礎年金加職業年金的雙重結構。
(二)韓國的年金保險制度
與日本相類似,韓國的養老社會保障亦是通過年金保險體系實施的,構成韓國收入保障的核心;從功能上看,亦是以養老保險為中心,兼有殘疾、死亡保險的綜合年金體制。韓國的年金制度於20世紀60~70年代首先在公務員、軍人和教師群體中實行,直到1988年才覆蓋到其他國民。韓國的年金制度分為職域年金和國民年金兩大類型,前者的對象是公務員、軍人和公、私立學校職員,後者以18~60歲的一般國民為對象,包括私人部門雇員、城市自雇者和農漁民,上述人員的無收入配偶可自願加入。與日本的公共年金不同,韓國的年金體系呈兩大類型年金並列結構,二者互不交叉。從受保人的身份約束條件看,韓國的年金制度基本上屬於就業關聯的收入保障類型。
作為年金體系的補充,韓國於 1981 年頒布了《老年人福利法》(1984年、1989年和1993年三度修訂),制定了老齡津貼、老人保健、老人福利方面的措施,為老年人提供收入補助和福利服務,並規定了國家、地方政府和家庭在老年福利方面的責任。
(三)中國台灣地區養老保險的多元結構
中國台灣地區尚未實行統一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有關養老社會保障的立法亦不健全,各社會群體的養老社會保障供給方式及待遇也不相同,只是在公教人員、軍人和勞工三大群體中實行了退休金制度。從立法形式上看,台灣地區還未制定專門的養老保險法規,公教人員的退休待遇按照多個法規、條例的規定執行,勞工退休保險則在綜合性的《勞工保險條例》中加以規定。就退休保險的給付水平而言,不同社會階層存在較大差距。軍人和公教人員享有較好的保障待遇,而勞工階層給付水平較低或得不到保障。據1997年的一項統計,按規定提撥勞工退休准備金的企業僅占企業總數的14%左右,受益人數僅占雇員總數的49%。(註:《工商時報》(台灣),1997年5月15日。請參閱鄭秉文、 方定友、史寒冰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節。)從覆蓋范圍上看,台灣地區的退休保險不像日本、韓國那樣廣泛覆蓋到農漁民和自雇者,這部分社會群體的養老保障通過社會福利津貼的方式予以安排。除以上就業關聯保障辦法外,台灣當局通過「老人福利法」(1980年公布,1997年修訂),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補貼、特別照顧津貼等經濟保障。
20世紀90年代以來,台灣當局正在醞釀養老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其最終目標是建立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包括個人儲金賬戶制度和商業年金保險在內的三個層次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
(四)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養老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養老保障被納入以個人積累為基礎的中央公積金體系。在個人公積金存款賬戶中,特別賬戶存款系退休養老積累。中央公積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雇員,僱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願參加。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註:關於這筆最低存款的資產形態和數額調整情況,請參閱和春雷主編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際比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表4~7。)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項最低填補儲蓄計劃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從退休賬戶的積累和最低存款填補制度的性質上看,新加坡的退休養老制度強調個人和家庭的責任,也是新加坡政府採取以家庭為中心處理社會問題的政策的具體表現。
在2000年底以前,中國香港特區企業雇員沒有統一的退休金制度。雖然政府規定了企業主對退休雇員給付「長期服務金」的強制性責任,但它只是作為一項職業福利而存在,且採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業不同而各異。只有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自行設立公積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繳款辦法和給付水平各不相同,覆蓋范圍十分有限。1971年以來,香港政府通過「公共福利金計劃」(1993年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取代),為老年群體提供數額有限的高齡福利津貼。此外,政府還在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為老年人提供優惠,通過減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辦法間接提供福利保障。從2000年12月起,香港特區政府推行了強制性的養老公積金計劃,成為香港歷史上第一個基本養老制度。這項計劃覆蓋了所有雇員和自雇者。個人賬戶資金來源於僱主和雇員均攤的繳費及資金運營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決於其工作期間的基 金積累及其運營收益水平。
表1 日本、韓國、新加坡養老保險基金結構
國 繳費率 受保人繳費率 僱主繳費率 財政補貼比例
家 制度類型 (月工資的%) (月工資的%) (月工資總額的%)
1.固定繳費額 1.雇員年金加入 1.基本保險金 1.基本保險金
(1998年4月1日 者,其基礎年金 的1/3.
開始,統一標准). 繳費從雇員年金 2.附加保險費
日 2.基本保險費 繳費中扣除,自 —— 的1/4.
公 基礎年金 13300日元. 動加入基礎年金. 3.全部管理費
共 3.付加保險費 2.自雇者及其他受 用.
年 400日元. 保人全部自行負擔.
金
本 雇 厚生年金 17.35% 8.675% 8.675%
員 共濟年金 17.44% 8.72% 8.72% 全部管理費用
年 農林漁業
金 共濟年金 12.8% 6.4% 6.4%
職 公務員年金 11% 5.5% 5.5%(國庫負擔) 全部管理費用
域 軍人年金 11% 5.5% 5.5%(國庫負擔)
年 私立學校 1.月工資的2%
金 職員年金 11% 5.5% 3.5% 2.全部管理費用
韓
年 單位加入者 9% 4.5% 4.5% 無
金 國 地 自雇者 9% 全部本人負擔 —— 無
國 保 民 域 農漁
險 年 加 林地 9% 全部本人負擔 —— 1/3
金 入 區加
者 入者
年齡〈55 20%(其中公共部門)
40% 20%
中 歲時 雇員由政府負擔)
新 央 雇 7.5%(其中公共部門
≥55,〈60 20% 12.5%
加 公 雇員由政府負擔) 填補公積金計劃
坡 積 員 ≥60,〈65 15% 7.5% 7.5%
金 ≥65 10% 5% 5%
自雇者 同上比例 全部個人負擔 ——
資料來源:此表根據以下文獻數據整理而成:美國社會保障署編:《全球社會保障—1999》(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呂學靜編著:《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張蘊嶺主編:《韓國市場經濟模式》,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368頁;財政部考察報告:《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1996年2月。
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公積金制度,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勞資雙方儲蓄的就業關聯制度,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比較,這種制度缺乏社會互濟和風險分散 機制,政府對公積金的財政支持也十分有限,因而屬於自助型的社會保險模式。
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及特點
養老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收入保障項目,保險金的實際運行包括籌集和給付兩個環節。
(一)籌集方式
從總體上看,東亞國家或地區的養老保險資金主要是以分攤制的方式籌集的,但受保人、僱主和政府三個責任主體各自承擔的責任不盡相同,反映著各國或地區社會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別。
從表1可看到,日本在社會養老金的籌集方面,基本遵循著受保人、僱主、國家財政撥款「三方均等負擔」的原則。其中,基礎年金按固定金額繳納,各類受保人不論身份、收入如何,均按同一標准執行;各類雇員年金按照固定費率由雇員與僱主對等分攤,且各類雇員年金的繳費率差別不大;國家財政對基礎年金的貼補率達33.0%(日本政府對基礎年金中基礎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的補貼的加權平均值),並承擔了各類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行成本,日本財政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持率在東亞國家或地區中是最高的。日本公共年金的制度因而具有公共性與儲蓄性的「混合」特徵。
韓國的職域年金和國民年金兩大參保群體在繳費水平和享受財政補貼方面顯示出較大的差別。職域年金是為公務員、軍人和公、私立學校教職員設立的,加入者個人負擔的繳費額為50%,國庫撥款約佔20%~50%,此外,國庫還承擔著職域年金的管理費用。相形之下,大部分國民年金的加入者(主要為私人部門雇員和自營業者)不僅在繳費率方面負擔偏重(國民年金的單位加入者為6%,職域年金的加入者為5.5%),而且不享有政府的財政支持。從繳費義務上看,在國民年金加入者中,私人部門雇員(單位加入者)的保費由雇員與僱主按1∶1的比例分攤,自雇者(地域加入者)全部由本人負擔,其中只有農漁業自營業者每月接受政府的小額補貼。因而對於大部分韓國人來說,年金保險屬於自我保障范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多地依賴於家庭保障。另外,在「尊師重教」的社會傳統影響下,韓國各類學校教職員的養老保險待遇較高。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屬於雇員和僱主均攤費用的自我保障模式,政府幾乎不承擔補貼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在新加坡,當公積金會員進入55~60歲年齡段時,特別賬戶與普通賬戶合並改為退休賬戶,總繳費率由原先的40%降低為20%,雇員與僱主的繳費比例由原先的1∶1調整為1.67∶1。 雇員年滿60歲但個人賬戶存款未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額時,可選擇繼續工作以填補差額;同時,退休後繼續從事有收入的工作,仍須履行公積金繳費義務,此時繳費額降為15%及其以下,受雇者與僱主的繳款比例恢復到1∶1的水平。
在中國台灣地區,養老保險主要由公教人員、軍人和勞工保險三部分構成,不同群體的保障待遇有較大差別。台灣當局較為重視軍、公教人員的養老保障,政府對這一群體承擔著較高的退休資金撥款比率,其中公務人員為65%,公立學校教職員為100%, 私立學校教職員為32.5%,軍官為50%~70%,對勞工群體則只有十分低微的財政支持。目前,台灣地區勞工群體的退休保險金以僱主責任為主,規定僱主須按月提撥雇員退休准備金列入資金專戶。但實施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是:1.僱主不按規定履行責任,約有86%的企業未提撥退休准備金,因而有51%左右的雇員實際上未能享受退休保險;2.完全僱主責任制致使企業負擔偏重,致使一些經營困難企業中的雇員權益得不到保障;3.現行法規對雇員領受退休金資格規定了在企業中連續受雇年限的限制條件,雇員在被解僱、辭職或企業關閉時往往無法得到退休金。(註:請參閱鄭秉文等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節。)
(二)特點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險籌資的特點是:
第一,保險基金由受保人、僱主和政府財政三方或由受保人、僱主雙方集資形成。其中僱主分攤金不過是勞動者創造價值的轉換形式,是勞動者通過政府強制而從僱主那裡得到的「間接工資」。因此,如果將雇員和僱主繳費作為一個整體,與政府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貼補率進行比較,就能夠清晰地觀察到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立場,以及該國或地區收入分配中公平機制的強與弱。就雇員社會保險制度來看,日本在公共年金制度中,政府對基金的貼補率較高,因而有著較強的再分配功能和公平度,韓國、新加坡以及中國的香港和台灣地區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來自雇員和僱主雙方繳款,因而屬於自我保障類型。其中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的制度類型可歸結為社會保險型的自我保障模式,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制度類型則可歸結為儲蓄基金式的自我保障模式。
第二,養老 保險基金繳費率在各繳付方之間的分配比例上看,東亞的情況與歐美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區別:在歐美國家,一般是僱主負擔高於被保險人(雇員),而國家財政的責任則大於僱主的責任;在日本、韓國、新加坡及中國的香港和台灣,雇員與僱主的繳費責任基本是均等的。
第三,公務員群體的保險待遇通常優於其他參保群體。在東亞國家或地區,普遍為公共雇員設計了專門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保險費率由雇員與政府均攤。此外,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中,公務員養老保險是最先設立實施的,制度體系相對完善、保障待遇相對較高的項目類型。這一特點反映了國家中心主義體制下,官僚機構總是設法在社會福利立法中謀求特殊利益的傾向。
第四,從事教育職業群體的利益普遍受到尊重。日本的公立和私立學校教職員雇員年金制度與公務員屬於同一序列(共濟年金);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除公立學校教職員納入公務人員序列外,財政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費的補貼分別佔到18.2%和32.5%。(註:請參閱鄭秉文等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章第2節、第5章第5節。)
第五,在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險繳費實行統一標准或繳費率。在統一標准下繳費額是固定的,與受保人的實際收入水平無關;在統一費率下,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負擔水平是相等的,但實際繳費的絕對值依收入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因而這一制度具有較強的收入關聯性質。當保險金給付水平與受保人體現在繳費總額中的實際收入水平相關時,受保人的老年生活水平取決於全部工作期間的收入狀況。這種制度起到激勵受保人努力工作以謀求老年時獲得較高的生活保障的作用,但在不均等的機會條件下,其激勵效果是有限的。此外,由於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消費傾向不同,在統一費率制度下,同等的負擔比例對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現期生活水平(消費能力)的實際影響很不相同,低收入者往往承擔著較高的現期生活壓力,這種作用在收入差距(基尼系數)較高的國家或地區尤為突出;而對於高收入者來說,當其繳費絕對值達到一定數額時,則會產生逃費傾向。為彌補統一費率在公平負擔方面的缺陷,東亞一些國家或地區對繳費額規定了最低或最高限額:在日本,月收入在92000日元以下和5900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范圍; 在新加坡,月收入低於200新元者免繳公積金; 中國台灣地區則規定月收入在42000 新台幣以上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註: Social SecurityAdministration of USA: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the World—1999.)
養老保險給付方式
養老保險的給付,一般涉及給付待遇的享受條件(包括年齡條件、工齡條件、繳費年限條件、居民身份條件、權利喪失條件,以及是否進行退休檢驗等)、給付方式(一次性補償或長期性給付),以及給付待遇的標准、性質和水平等內容。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致因物價上漲而絕對下降,或因社會收入水平提高而相對下降,一些國家按照「適當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則,(註:這一原則是對1982年老齡問題世界大會和國際勞工組織1994年第67號建議書提出的審查和調整受保人受益水平的主張的概括,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許多國家得以貫徹。可參閱覃有土、 樊啟榮編著:《社會保障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頁。)建立了老年給付的調整機制。
(一)公共性與自助性的混合給付:日本
日本的年金給付方式反映著公共年金制度的公共性和自助性的混合特徵,其中公共性是最主要的特徵。在公共年金制度中,基礎年金按統一標准給付(與繳費義務相對應),其作用在於保證長期無收入的所有社會成員能夠享受均等的年金收入。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日本居民在繳費滿480個月後,可在60歲領取老齡基礎年金,但60~65 歲領取者的養老金數額酌減,66歲以後開始領取者則增發,此舉在於控制提前給付。基礎年金的給付與退休後是否繼續就業無關。
雇員年金(厚生年金或共濟年金)的給付與其在職期間的月薪額和繳費年限成正比例,故稱為「報酬比例年金」,雇員年金加入者同時滿足給付的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參加基礎年金項目的年數),即可獲得養老金給付。以厚生年金(私人部門雇員年金)為例,其給付結構由定額部分、工資比例部分和增加年金三部分構成,其中「定額部分」是按照全體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推算額(每5 年調整一次)與受保人繳費年限 的乘積;「工資比例部分」按受保人的指數化月工資(「再評價後的工資」)、根據繳費年限短長確定的1%~0.75%的遞減系數、受保人繳費年限三者的乘積確定;「增加年金部分」是向受保人所供養的親屬發放的補貼。(註:呂學靜:《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頁。)計算公式是:
厚生年金給付額=(定額部分+指數化工資×調整系數)×繳費年限+增加年金
其中增加年金是定額給付,1999年的給付標準是:配偶每月 19283日元;第1個和第2個子女每人每月19283日元,其餘子女每人每月 6425日元(直至子女滿18周歲、殘疾子女20周歲的財政年度結束)。此外,60~64歲的受保人,每參加保險滿1個月,養老金每月另加1625 日元。(註:本組數字引自美國社會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與基礎年金的給付不同,雇員年金的給付受到退休檢驗制度的制約,養老金的給付須以受保人完全或基本上脫離退休時所從事的職業為條件。日本未禁止退休者繼續就業,但法律規定,對60~64歲繼續就業者應減發養老金。具體辦法是,如果繼續就業者的月收入與應得養老金的80%合計超過220000日元, 則養老金減發20%; 如果月收入在 220000 ~340000日元之間,每收入2日元則相應從養老金中扣除1日元;當月收入在340000日元以上時,他每月的實際養老金應為全額養老金減去此時月收入的差額。(註:本組數字引自美國社會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日本的公共年金給付具有靈活的調整機制。一方面,年金額隨物價指數的上漲自動浮動;另一方面又隨工資指數的增長而相應提升,從而使退休者得以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共同成果。日本政府為了保證年金財政的長期穩定,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核算, 並依此對保險費征繳計劃進行修訂,並以修訂積累的方式對年金給付作相應的調整。
(二)收入關聯給付特徵: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地區
韓國、新加坡及中國台灣地區的養老金給付明顯具有收入關聯性質,對退休雇員的給付金額是受保人在工作期間由本人和僱主繳費的積累之和,以及繳費期間的保險費利息收入;自雇者的養老金給付則全部來自其退休前的繳費積累和相關的利息收入。養老金的數額與其中斷收入前的收入水平相關。從本質上看,收入關聯退休金不過是勞動者為保障自己老年生活而提取和積累的「法定」准備金。
韓國的養老金給付,按照所有受保人上一年平均月收入與退休者整個繳費期間平均月收入之和的1.8倍計算, 可選擇長期給付或一次性給付;參加保險超過20年者,每超過1年,月補助額增加5%;受退休者供養的無收入親屬(子女、父母或配偶)可享受增發年金的定額給付。在年金給付的調整方面,韓國沒有建立像日本那樣的價格指數自動調整機制,但亦根據價格變化調整補助,年金保險費原則上每5年調整一次。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會員年滿60歲且個人賬戶存款達到最低數額時,可一次支付相當於雇員和僱主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另加至少2.5 %的復利(實際利率與平均商業性儲蓄和固定存款利率掛鉤,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作兩次調整),但個人賬戶中必須保留60000新元, 以保證退休後的持續收入。在中國台灣地區,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 參加保險1年以上者,或不論任何年齡參加保險25年以上者;男年滿55歲,參加保險15年及其以上者;年滿55歲的礦工,參加保險5年及其以上者, 可以領取養老金。其給付方法是,每投保1年,一次性支付相當於本人1個月的平均收入(以最近36個月的收入為基數)直至第15年止;繳納保險費超過15年者,每超過1年,再加上2個月的平均收入;但養老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45個月的平均收入。(註:本組數字引自美國社會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以上數額可由受保人選擇一次性給付或短期分次給付。相比較而言,新加坡和中國台灣地區養老金給付的收入關聯性最強;韓國的收入關聯表現出一定的彈性,帶有一些社會互助色彩。
養老金的一次性給付是收入關聯制度的明顯特徵,並在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 地區的老年保險給付方式中得到突出的表現。這種短期集中給付方式雖然有助於退休者進行再投資以補充老年生活收入,但其弊端十分昭然:首先,集中給付不利於退休者老年生活的均衡安排,尤其是在物價波動或發生通貨膨脹時,實際養老金將因價值磨損而降低,致使生活風險增加;其次,用做個人投資的養老金面臨著外部經濟環境和個人經營中的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退休者終生積累的養老金將化為烏有。此外,在一次性給付方式下,退休者的晚年生活不能夠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共同財富,導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相對下降。
在退休檢驗方面,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均未作硬性的禁止規定,而是通過減少養老金的發放或附加繳費義務等形式加以限制。在韓國,凡60~64歲且投保年限在10年以上、仍從事有報酬工作的受保人,養老金予以減發。中國台灣地區以必須從受保職業退休作為受保人享受給付待遇的約束條件;退休後每繼續工作並繳納保險費一年者,可增發1 個月的老年津貼,但增發津貼的最高限額為5個月的收入。 新加坡未設退休檢驗制度,但規定退休後繼續就業者須繼續履行公積金繳費義務,60~65歲者的繳費率為月收入的15%,65歲以上者為10%,保險費由受保者與僱主均攤。
另外,站長團上有產品團購,便宜有保證
『陸』 韓國成首個零出生率國家,這對韓國的經濟有哪些影響
韓國成為出生率為零的國家,這其實是對他們的經濟發展是很不好的,會讓他們的勞動力成本增高,也會讓他們的物價飛漲,經濟泡沫化。
再者加上隨著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無疑給韓國的年輕人增添了許多負擔,想像一下,家裡的老人年紀越來越大,而自己還處在水深火熱之中。就需要考慮老人們的醫葯費,還有自己一大家子的吃喝拉撒睡,其實是會有很多負擔的。大家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對金錢的需求會越來愈多,而其實這個時候的國家物價也會很高,人們的生活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出生率為零,會導致國家在未來沒有很多的年輕人,也就是說在未來他們國家的年輕棟梁人才會減少,這樣會對他們國家的發展很不利,會出現一種沒有人去發展經濟的現象。所以出生率為零對韓國還是有很大影響的。
『柒』 韓國福利保障制度有哪些
韓國社會保障制度大體上分為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三部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
1、社會保險結構和體制
目前,韓國的社會保險有: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僱傭保險。
2、公共救濟
公共救濟不同於社會保險,不交納保險費,用國庫資金對低收入階層進行生活保護或者進行自救。韓國的公共救濟,包括生活保護、有功人員津貼及災害及災難救護。
3、社會福利服務
60年代開始,韓國的福利服務從「緊急救濟」和「設施收容」等救濟階段轉為社會福利服務時期。
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制度的內涵和外延,我們至少可以從三個層次上來理解: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它指一切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會措施;
而中層意義的社會福利基本上是社會保障的同義詞,是西歐國家普遍來替代社會保障的一個概念;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中國,我們使用狹義的社會福利概念。
(7)韓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怎麼樣擴展閱讀:
公共福利:公共福利指由政府支持或提供、由國家法律或政府政策加以保障的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法定的福利項目,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傷殘保險、女員工的特殊福利及關於計劃生育方面的福利,等等。
個人福利:指由組織提供與員工選擇相結合的福利項目。包括養老金、互助儲蓄、辭退金、住房津貼、交通費、工作餐、海外津貼、人壽保險,等等。
組織內公共福利:指完全由組織提供的全體員工中某一群體均可享受或有機會享受的福利項目。包括病假、事假、工作間休息、集體旅遊、組織自己認可的民間與國家的節日,如青年節、婦女節、中秋節、聖誕節等。
生活福利:指組織為員工提供的生活方成專項福利項目。包括為員工提供法律服務、心理咨詢、貸款擔保、托兒所、子女教育費等。
『捌』 中國社保和韓國社保比有什麼特點
韓國社保和中國社保有以下不同:我國社保主要目的是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韓國社保主要目的是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我國社會保險項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韓國社保項目包括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僱傭保險;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