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韓國勞務
韓國勞務市場情況
【編者按】韓國是我省外派勞務的第二大市場。最近,隨著韓國實行僱傭許可制,國內和韓國一些機構和個人打著勞務的幌子詐騙勞務人員的錢財事件時有發生。為確保我省對韓勞務(研修生)業務健康有序發展,特編輯韓國勞務市場情況專輯,供各市和各經營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參考。
韓國從1994年1月起開始實施產業研修生制度,引進外籍勞務。2004年9月1日經韓國國會審議決定推出僱傭許可制,實施兩制並行的雙軌制外籍勞務引進政策。2005年5月,韓國政府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僱傭許可制將取代產業研修生制度,實施單軌制。隨著韓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市場管理體制的變化,我對韓外派勞務(研修生)業務發展和管理體制也將隨之發生一系列的適應性變化。
一、韓國引進外籍勞務(研修生)情況
韓國長期奉行不允許簡單技能外籍勞工就業的政策,其研修生業務的開展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和操縱。為解決韓中小企業僱用勞動力困難等實際情況,韓國仿照日本1990年實行的「研修制度」做法,於1994年1月起開始實施 「一年研修,兩年就業」的外國人研修生制度,引進韓國勞動力缺乏的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研修生。外籍人員雖以「研修生」名義進入韓國,其實質為外派勞務,目的是彌補韓國國內勞動力的不足。研修生制度實施以來,韓國引進研修生的行業由單一的產業研修生擴大到產業、水產業、建築業和農畜業等4個行業,外籍勞務人員從事的行業為製造業、近海漁業、建築業、農業、近海商船等。截至2005年10月止,韓國共引進產業研修生28.93萬人次,其中我國累計向韓派遣產業研修生6.65萬人次,占總量的23%。 韓國政府為了確保在韓外籍勞務人員的利益不受侵犯,不斷完善各項制度,出台了許多新的措施和規定,如韓方用工企業或主管部門須為外籍勞務人員加入產災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拖欠工資補償保險等,同時設立了解決勞資糾紛等援助中心。此外,從事產業研修生制度的中小企業中央會、水協中央會等部門還要求每個勞務經營公司做好研修生的事後管理工作,加強對研修生的訪問力度,了解研修生工作、生活、健康以及勞資糾紛等情況並給予熱情幫助和妥善處理,維護我研修生的合法權益。
表1: 韓國引進外籍勞務人員情況統計表
截至:2005年10月
制度
名稱
行業
實施
日期
引進
人數
工作
年限
主管
部門
負責機構
產
業
研
修
生
製造業
1994.1
263247
三年
中小
企業廳
中小企業中央會
近海漁業
1996.5
5659
三年
海洋
水產部
水協中央會
建築業
1997.7
17989
二年
建設
交通部
建協中央會
農業
2002.8
2245
三年
農林部
農協中央會
近海商船
2004.11
200
無期限
海洋
水產部
海運組合
小計
289340
僱傭
許可制
全行業
2004.9.
27,227
三年
勞動部
產業
人力公團
韓國外國人研修生制度一方面緩解了韓國中小企業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促進了產業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其副作用和局限性造成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據韓國法務部和勞動部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05年6月份,在韓外籍勞務總人數35.82萬人,其中產業研修生7.7萬人,僱傭許可制5.26萬人(其中3.9萬人為非法滯留者轉為合法化的人員),三資企業研修生0.7萬人,其他2.2萬人,非法滯留者19.92萬人(佔在韓外籍勞務總人數的55.61%)。在實施產業研修生制度的過程中,接連產生了引進勞力過程中的不正之風、滯付薪金、侵犯人權等現象,同時,大量非法滯留者的存在也產生了搶占本國人工作崗位、外國人密集地區貧困化、造成社會不安定等副作用。為解決產業研修生制帶來了諸多弊端,韓國國會於2003年8月16日表決通過了「外國人勞動者僱傭等相關法律」(簡稱:外國人僱傭法),2004年3月9日韓國國務會議通過了「外國人勞動者僱傭法律施行令」和「外國人勞動者僱傭法律施行規則」,從200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並公布了包括中國在內的8個國家為合作候選國家。目前商務部正在就有關僱傭許可制下雙邊框架協議及具體實施辦法等問題,與韓國勞動部商談簽署兩國僱用許可制諒解備忘錄(MOU),爭取盡早運作。
二、韓國研修生制度
(一)基本概念
目前韓國實施的外國人研修生制度包含產業研修生制度和就業研修生制度。所謂外國人研修生是指外國勞動力通過兩國政府人力合作渠道來韓工作的人員,並享受韓國勞動法的基本權利。外國人研修生分為產業研修生(簽證為D-3)和就業研修生(簽證為E-8)兩種,根據韓方規定,從2002年11月起,產業研修生在韓工作時間為一年,期滿後經過必要的考核合格後就能轉入「外國人就業研修生制度」,在韓工作二年,享受韓國勞動法的基本權利。產業研修生主要是邊學技術邊工作,就業研修生則以熟練工人的身份在韓工作。
(二)法律保證和管理部門
為了保證外國人研修生制度的事實,韓國政府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的相關法規,其中有:《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產業研修制度實施方針》《外國產業研修生管理實施要領》《外國人產業研修生保護及管理方針》等。根據韓國法律規定,外國人研修生制度是韓國產業人力政策的一環,在管理上採取在政府統一指導下發揮各部門協調、分工負責作用之原則,具體各部門分工為;
1、法務部:負責研修生出入境管理工作,審核研修生入境資格並通過韓國駐外使領館向研修生發放簽證。
2、勞動部:負責研修生人權保護;
3、中小企業廳、建設交通部、海洋水產部、農林部:負責各自行業的產業研修生工作,如負責派遣國家的選定及各國家研修生名額分配,制定研修企業選定標准及外國人產業研修生制度實施規定等。同時,各相關委託公共機關負責具體研修生引進和管理等工作,具體是:
(1)中小企業中央會受中小企業廳的委託全面負責中小企業製造業的研修生工作。具體負責與派遣國家或派遣企業以及研修企業的各方面協調和聯系。同時,負責向法務部申請研修生入境簽證等。目前我通過韓國中小企業協同組合中央會派遣研修生(主要渠道)的10家經營公司是:黑工程、吉林國際、延邊海外、撫順外建、天津海河(原天津立達)、山東國際、威海國際、中建、燕興總公司、成套公司(成套公司目前被韓單方面取消資格)。
(2)大韓建設業協會負責建築業研修生的具體工作。目前我通過大韓建設協會派遣建築勞務的公司有:中建總公司、山東國際、江蘇國際、北京城建。
(3)水產業協同組合中央會負責水產業研修生工作。目前我通過韓國水產協同組合中央會派遣近海漁工的10家公司是:延邊海外、長春國際、吉林對外招商、遼寧國際、沈陽國際、威海國際、山東瀚森、煙台國際、中國機械、出口基地。
(4)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負責農業研修生工作。
(三)研修生派遣國家
1、製造業研修生派遣國家有15個:
中國、泰國、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巴基斯坦、烏茲別克、蒙古、尼泊爾、緬甸、孟加拉、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伊朗、哈薩克。
2、建築業研修生派遣國家有8個:
中國、泰國、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巴基斯坦、烏茲別克
3、水產業研修生派遣國家有 4個:
中國、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吉爾吉斯坦
4、農業研修生派遣國家有3個:
中國、烏茲別克、蒙古
(四)韓國政府對接收研修生企業及研修生待遇的規定
1、研修生接收企業必須通過中小企業中央會接收研修生;企業按一定比例接收研修生;企業必須具備韓國政府規定的接收研修生的一系列條件。
2、研修生引進工作程序一般是由各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韓國中小企業中央會從中選定經營公司。具體做法是,每年韓國政府(法務部、通產部、勞動部、財經院)根據國內勞動力短缺情況確定引進外國研修生的數量,主管部(廳)根據企業要求及各國研修生總的表現等情況確定分配給各國的名額,交有關專業協會(如中小企業協同組合中央會、水產協同組合中央會、大韓建設協會)執行,中央會根據各國經營公司的表現分配到各個公司。
3、研修生津貼和管理費
韓國政府規定,研修津貼必須在國民最低工資以上,並且每年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及國民收入等狀況對研修津貼進行調整。2004年研修津貼最低為64.2萬韓幣,研修生加班工資為基本工資之外再加15%。接收研修生企業必須將研修生工資每日一次定期存入指定的以研修生為受益人的賬戶。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央會取消了管理費由韓方收取的規定,改為由派出公司收取管理費。
(五)進入韓國研修生市場的主要渠道
1、韓國中小企業協同組合中央會。
1993年成立,半官方辦民間的協會式團體,擁有會員企業2萬余家,是韓國政府制定的引進外籍勞動力規模最大、會員最多的機構,也是韓國陸上企業接收外國人研修的主要中介機構。目前與中國、泰國、菲律賓、孟加拉、巴基斯坦等14個國家的46家公司(其中我國10家)進行研修生業務合作,共引進研修生14.5萬人,其中中國7萬人。該機構主要負責對各企業研修生名額的分配及管理監督,同時擔負對中小企業貸款、扶持其發展等部分政府職能。
2、水產業協同組合中央會。
1995年成立,是負責韓國近海漁工研修生的中介管理機構。與政府海洋水產廳、法務部、財經部、中小企業廳、產業資源部、建設交通部等9個部門有業務聯系。負責對各企業提出的研修生名額進行審查,並報海洋水產廳,由海洋水產廳與其它9個部門研究後批復。
3、大韓建設協會。
引進外國研修生業務開始於2000年,先後從中國、泰國、菲律賓引進建築研修生1萬多人。我國共有16家企業與其建立合作關系,共外派建築研修生5000多人。
4、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韓國最大的民間社團組織,1961 年依據《農協法》成立,其宗旨為通過自主合作組織發展農業生產力,提高農民的經濟、社會地位,推動國民經濟均衡發展。
5、韓商合資企業。
通過韓商在華獨資、投資企業渠道可派往韓國研修生。韓國政府規定,合資企業派往韓國研修生可以占總部人數的10-20%,研修期限3個月至1年。
6、船主協會及船公司。
是開展遠洋船員和商船船員勞務的主要機構(企業)。對與掛方便旗的商船及遠洋貨船開展勞務合作,可以企業之間直接簽訂合同,不向有關機構申請名額。
三、我對韓外派研修生情況
2005年,我國產業研修生分配名額大幅增長,達到11117人,占韓研修生引進總名額43165人的25.8%,比2004年的7049人增加了4068人,漲幅達到57.71%。
表2: 我國對韓外派研修生業務統計表
截至日期:2005年10月
行業
經營
公司
歷年
派遣
人次
產業研修生
配額
在崗人員
2004年
2005年
2004年
2005年
製造業
9
55997
3127
5751
11971
18698
近海
漁業
18
4259
2406
840
1031
建築業
16
5972
922
2360
3316
3781
農業
4
280
600
280
近海商船
2
0
總計
47
66508
7049
11117
16127
23790
在對韓國外派研修生業務方面,我省不僅起步早,也是全國對韓外派研修生外派規模最大的省份。通過韓國中小企業協同組合中央會派遣研修生的10家經營公司中,我省有山東國際公司和威海國際公司2家,累計派出1.3萬多人,主要分布在水產、機械、電子、服裝、漁業、船員等行業,其中外派機械加工研修生最多,派出規模佔全國的30%。通過韓國水產協同組合中央會派遣近海漁工的經營公司中,我省有山東瀚森公司、省勞合公司、煙台國際公司和威海國際公司4家。2001年以來,山東國際公司作為第3家中國公司進入韓國建築研修生市場,已派出700多人。2005年初,威海國際公司進入通過韓國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派遣經營公司名單。
1998年以來,以山東國際、威海國際為首的我省外派研修生企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業務經驗,在韓國的事後管理會社逐步形成規模,對研修生管理工作做得非常扎實、到位,問題發現及時,消除了很多矛盾糾紛隱患,輸韓研修生數量和指標不斷增長。同時,在國內建立了穩定的外派勞務基地,從招選、培訓、派出、在外管理等環節層層把關,所派出的研修生人員脫崗率較低,受到外方僱主的好評和我駐韓使館經參處的贊賞。山東國際公司在韓國中小企業中央會的14個國家49家公司的評比中被評為A級外派公司。2004年研修生履約率達99.8%,創歷史最好水平;威海國際公司多年來外派韓國研修生脫崗率較低,平均履約率總評為第一名。
2005年我省對韓研修生業務完成營業額10361萬美元,新簽合同額10038萬美元,外派4701人次,期末在外人數10957人,同比分別增長4.2%、13.4%、-13.5%和-9.7%,完成營業額、外派人次和期末在外人數三項指標僅次於日本,在我省外派勞務業務國別市場中排第2位。截止2005年全省累計外派韓國研修生(含駐華韓資企業派往母公司研修生)共近6萬人次。
表3: 山東省對韓外派勞務(研修生)業務統計情況表
單位:萬美元/人數
時 間
新簽合同額
完成營業額
外派人次
期末在外人數
1998年
3160
3411
1456
4112
1999年
5455
5181
5064
7884
2000年
6543
7458
5016
8790
2001年
7944
6602
3952
7981
2002年
8074
5791
3694
8365
2003年
8890
8830
5018
10183
2004年
8855
9940
5432
12130
2005年
10038
10361
4701
10957
合計
58959
57574
34333
-
四、韓國僱傭許可制
(一)基本概念
所謂外國人僱傭許可制是指允許那些在韓國境內招聘不到合適勞動力的企業合法僱傭一定人數的外籍勞工,與此同時,國家也能夠做到系統地引進、管理外籍勞工的制度。通過外國人僱傭許可制的實施,可以緩解中小企業勞動力不足的局面,也使得外籍勞工能夠成為勞動關系法的保護對象,使他們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
韓國政府提出,有關外籍勞務的選拔與引進由韓國和勞務輸出國的政府或相關的公共機構來承擔,任何民間中介公司都不得介入此過程。引進外籍勞務所涉及的工種,主要是以相對難以招聘到韓國籍勞動力的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為主,以目前勞動力嚴重不足的300人以下規模的中小企業為主。外籍勞務的人數,要與韓國勞動力供需動向緊密聯系,為防止僱主過分依賴僱傭外籍勞務,需要確定每家企業和工作場所允許僱用外籍勞務人數的上限。
僱傭許可制下外籍勞務自入境之日起,可以在韓國工作3年。依據「外國人僱傭法」在韓國國內工作後出境的外國人,自出境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在韓國工作。韓國勞動部下屬的產業人力公團承擔外籍勞務引進等事務。勞務輸出國的政府或公共機構根據與韓國簽訂的諒解備忘錄的要求,依據學歷、工作經歷、韓國語測試成績(此項2005年8月起實施)等標准確定相當於需要人數的3-5倍的備選人員名單,交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勞動部僱傭安定中心具體負責外籍勞務的職業介紹、僱傭與管理等工作。有僱傭外籍勞務資格的韓國企業或其他業體可直接在僱傭安定中心的外籍勞務求職者名單中選定人選,與其簽訂標准勞動合同後就可僱用該外籍勞務。
從2004年初,商務部就代表我國政府,與韓國政府有關部門就僱傭許可制下雙邊框架協議及具體實施辦法等問題進行磋商。目前,商務部已確定東三省、北京、山東、江蘇、上海等7省市作為與韓方開展僱傭許可制的試點省份。近期,商務部還專門就韓國語語言考試的具體操作程序等徵求7省市的意見。隨著雙方政府的進一步談判磋商,預計在2006年底有望正式運作。
(二)僱用許可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2004年8月韓國實施僱傭許可制以來,雖然初衷是降低勞務人員的收費標准,降低脫崗率,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與預期有很大的差距,出現了很多問題。2005年下半年,已經開始僱傭許可制業務操作的越南、蒙古兩國中斷了其外派業務。
1、收取高額中介費。據韓國媒體披露,在僱傭許可制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與產業研修生制度初期一樣的亂收費、行賄受賄等問題。如菲律賓勞務人員需交納高於研修生收費標准2倍的費用才能進入韓國;越南勞務人員需向中介繳納8000多美元費用,印尼勞務人員也需繳納3000多美元中介費用。
2、缺乏後期管理手段,外籍勞務逃跑和惡性事件不斷增多。韓國勞動部雖然設立了外國人綜合支援中心,負責外籍勞務的後期管理,但由於沒有專人進行長期管理,也不能與研修生制後期管理一樣定期走訪企業,加上存在語言溝通問題,外籍勞務在工作中與僱主、韓國職員出現矛盾或工傷事故時不能及時、有效的解決,導致外籍勞務與僱主間矛盾越來越激化,不斷發生外逃和惡性事件。雖然韓國政府多次採取行動打擊非法滯留者,並加大對僱傭非法滯留者的僱主的處罰力度,但在韓非法滯留者數量仍逐年增加。
3、招工程序復雜,引進外籍勞務時間過長,增加企業負擔。韓國企業一般都是在國內無法找到合適人員的情況下申請外籍勞務的。這些企業在申請僱傭許可制勞務時,所需手續繁瑣,企業等待時間較長,不能解決企業勞動力短缺問題。同時,由於僱傭許可制規定外籍勞務享受《勞動基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三權,並享有與韓國人同樣的待遇,這些都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引起企業的不滿。
五、韓國兩種勞務制度的區別和特徵
韓國產業研修生制和僱傭許可制的主要區別和特徵如下:
內容
產業研修生
僱傭許可制
備注
工資
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
05年為70.03萬韓元/月
身份
1年研修2年就業
3年就業
建協為1年研修1年就業
經營性質
企業合作性質
政府服務性質
中國尚未與韓方簽署僱用許可制諒解備忘錄MOU
中方經營部門
勞務經營公司
政府部門
或公共機關
韓方經營部門
中央會(民間團體)
勞動部
產業人力公團
事後管理機構
勞務經營公司和中央會
韓國政府綜合管理
合同簽署方
經營公司和研修企業
勞動部
產業人力公團
韓方主管部門
各中央會的上級部門
勞動部
中方主管部門
商務部、承包商會
商務部
派遣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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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煙台 萊山和開發區 有哪些日資企業
相對而言,開發區的日韓企業比較多,有1、大豐工業(煙台)有限公司2、煙台魯星食品有限公司3、日冷食品4、東和食品5、順和食品6、韓國羅氏有限公司煙台開發區辦事處7、大宇精密汽車零部件(煙台)有限公司8、煙台世傑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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