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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傷害罪怎麼判

發布時間:2023-03-22 11:32:53

㈠ 外國人在韓國打架斗毆會有怎麼的處罰

外國人在韓國打架斗毆,他也會受到人家同國法律的制裁。你不論在哪兒打架斗毆都會受到法律機制。你是外國人,好是本國人也好一樣對待。

㈡ 韓國31歲女子慘遭前同事殺害,當地對這種行為是如何定罪的

因為韓國法律中,不存在死罪,犯罪嫌疑人或知仿將面臨終身監禁。

女子遭騷擾,對方是前同事

死者和犯罪嫌疑人相差三歲,題目中有一個小錯誤。死者年齡為28歲,而並非31歲。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和死者是同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員,

犯罪嫌疑人對死者展開猛烈追求,方法無所不用,卻遭到死者嚴厲拒絕。肆神一氣之下,犯罪嫌疑人決定利用網路,與死者取得聯系。這便一發不可收拾,時間長達兩年,前後騷擾超過350次。

總結,男子用不恰當的追求方式,最終,殘忍傷害28歲妙齡少女。這不僅體現男子心理狀態似乎不正常,無法真正理解拒絕和喜歡。此外,雖然犯罪嫌疑人無法獲死刑,但是他的行為已經引起全球網友的憤怒。同時,終身監禁是韓國法律最搭雹纖高處罰標准(大多都會因優秀表現而減刑),法院會根據真實殺人過程,從而制定處罰量刑年限。

㈢ 韓國最高刑罰

韓國那個趙斗順,為什麼這樣的人渣才被判了12年
韓國那個刑法喲,跟西方學,聖母婊地一塌糊塗。
韓國自1998年以來沒有實行過一起死刑,加上有期徒刑最高只有15年,只要找點理由能逃脫無期徒刑,就是15以下,再胡逼找點理由減個刑,比如說自己精神有問題啦、當時處於精神不清醒狀態啦(比如喝酒)就能再減刑。
這回算判得長的了,它1983年的性侵傷害19歲女性,判處三年徒刑;1995年,在飲酒時打死了一名60多歲的男子,判頌基處兩年徒刑。
不過,中國也有這種一波法官,學這些玩意,比如某政法大學孜孜不倦交出來的一批「廢死派」
去微博搜搜什麼廣西、四川、重慶、雲南、貴州的判決結果,可能就不覺得這判決很奇特了。
韓國法院:在韓國犯盜竊罪的量刑標准 #韓國律師# #中國留學生# #韓國犯罪#?#韓國刑事辯護#
依據韓國《刑法》第329條的規定,(盜竊罪一般情況)竊取他人財物者,處以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即充分說明了,盜竊罪沒有對盜竊數額的立案要求,一旦有竊取他人財產的行為,即構成此罪)
依據韓國《刑法》第330條的規定,(夜間侵入住宅盜竊)夜間侵入他人居住、看管的住宅、建築物、船舶或他人佔有的房間,竊取他人財物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為加重處罰情形,且存在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競合情形)
依據韓國《刑法》第331條的規定,(特殊盜竊)
1夜間損壞門戶、牆壁或其他建築物的一部分,侵入前條所列的場所竊取他人財物者,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攜帶凶器、二人以上共同竊取他人財物者,處罰同前項。(該項規定與中國略有不同,即即便持械入室盜竊的,仍以盜竊罪定罪,但量刑幅度有所增加;但在中國,如持械盜竊的,直接以搶劫罪定罪量刑,當然起刑點更不一樣。)
依據韓國《刑法》第331條之2的規定,(汽車等非法使用),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的機動車、船舶、飛行器或有動機裝置的自行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韓元以下的罰金、拘留或罰款。
依據韓國《刑法》第332條的規定,(常習犯)習慣性的犯第329條至第331條之2之罪者,將加重至其犯罪法定刑罰的二分之一。https://二維碼自動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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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求刑10年甚至終身監禁,韓國檢方真要對朴槿惠下狠手嗎
圍繞「親信干政」案,韓國檢察機關定於本周向法院提交有關前總統朴槿惠的量刑建議。據韓國媒體報道,朴槿惠所受指控意味著至少10年監禁,甚至可能高達終身監禁。(2月26日新華網)
2月27日,「親信干政」案將進行結案公判,韓國檢方將就朴槿惠向法院求刑多少年,這是外界關注的焦點。在朴槿惠的「閨蜜」崔順實被求刑25年時,外界認為朴槿惠會被檢方求刑25年以上,韓國執政黨議員認為會是35年。但媒體最新消息,朴槿惠可能被檢方求刑終身監禁,難道韓國檢方真要對朴槿惠下狠手嗎?應該說,有可能。
自從「親信干政」案曝出、韓國檢方介入後,朴槿惠就與韓國檢方結下了梁子:一方面,朴槿惠對韓國檢方的所有指控全盤否認,無論13項罪名還是18項罪名,抑或21項罪名,都是如此;另一方面,韓國檢方不斷指控朴槿惠涉嫌新的罪名,最近因為「國情院受賄門」、違反選舉法等,檢方又指控朴槿惠涉嫌3項新的罪名。在「親信干政」慎型案結案公判的關鍵時刻,也是韓國檢方與朴槿惠的一次關鍵較量,韓國檢方完全可能不會輕饒朴槿惠。此其一。
其二,去年9月底,韓國檢方申請延長朴槿惠羈押期限的理由,其中一點就是朴槿惠拒不認罪。韓國法院同意檢方申請,簽署延長朴槿惠羈押期限的拘捕令,也是因為朴槿惠堅稱無罪。尤其是迄今為止,韓國檢方還拿不出朴槿惠的直接罪證,一方面飽受外界質疑,另一方面也可能惱羞成怒,在就朴槿惠案向法寬櫻猜院提出求刑意見時,在「酌情」的基礎上盡量「往上走」——要求法院判決朴槿惠終身監禁。
第三,韓國檢方和法院早已成為一條船上的人,但最近法院在判決朴槿惠系列案——三星太子李在_案時,並不合韓國檢方的意:李在_一審被檢方求刑12年,一審法院判決5年;二審又被檢方求刑12年,但二審法院判決了緩刑,這讓檢方顏面丟盡。外界有分析認為,韓國檢方與法院估計已經撕破臉,既然法院有點「葫蘆僧判斷葫蘆案」,韓國檢方完全可能在「親信干政」案上與法院對著干,加上與朴槿惠一向惡劣的關系,在向法院求刑時故意把刑期提高一點,真正考驗法院的辦案水平。
朴槿惠如果被韓國檢方求刑終身監禁,而又沒有李在_的好運,最有可能遭遇崔順實的厄運,那麼,朴槿惠的一審判決結果肯定很糟,朴槿惠的未來實在堪憂。(毛開雲)

㈣ 韓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殺人如何判刑的

未成年人在韓國民法上是指未滿20歲的公民。當然會受到法律制裁(刑法第250條~256條)
但法院會根據犯人實際年齡酌量施刑,與成年人相比會較輕。
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兒童)在刑法范疇內是「刑事未成年人」,因此不受刑法制裁(刑法第森孝9條),但要接受來自父母的特殊教育,並在社會福利設施等地接受教育。
根據中國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培敗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此中稿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㈤ 韓國法律中對殺人犯怎麼判刑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 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5)在韓國傷害罪怎麼判擴展閱讀:

故意殺人罪的判斷方法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㈥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什麼`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是不能出來的。

當地時間2014年10月27日,韓國光州法對「世越號」沉船15名船員進行最後一次公審,是否有死刑建議、判誰死刑成為關注焦點。

中新網4月28日電據韓聯社28日報道,韓國法院在二審中認定「世越號」船長李某殺人罪名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

2014年4月16日上午,「世越號」客輪在韓國全羅南道珍島郡近海發生沉船事故,造成304人遇難包括失蹤者、142人受傷。

(6)在韓國傷害罪怎麼判擴展閱讀:

故意殺人罪的判決方法

行為人知道他的行為將導致另一個人的死亡,並期望或允許這樣的結果發生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意圖分為直接意圖和間接意圖。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知道他的行為必然會或可能導致危害社會,,希望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以及心理態度,他知道傷害的結果是註定要發生的,並允許發生的結果。它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認識可能性和認識必要性。

間接意向性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並允許這種危害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主義,是指行為人對於有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主義,放手,讓它發生,讓它去,同意它。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㈦ 在韓國故意毀容犯法嗎

犯法,一、故意毀容罪怎麼判刑處罰

我國刑法中沒有毀容罪這一叢隱碰罪名。對他人構成傷害,通常是按照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依據故意傷害罪進行定罪量刑時,要對被害人對傷殘程度進行司法鑒定。也就是看毀容的程度。如果人民法院經過庭審後認定,犯罪嫌疑人系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受害人殘疾,則量刑原則為10年以上攜答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如何正確認定故意傷害罪

(一)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區別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滲談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㈧ 韓出租司機聽不懂日語被日籍乘客暴打!日籍乘客會被如何處罰

日籍乘客會因為故意傷害而被判刑。

韓國也有計程車司機因為聽不懂日語被日籍乘客暴打這件事,引起了眾多韓國民眾的不滿,韓國警方把這個施暴的日本人逮捕後移交到了當地的檢察機關,證明日籍乘客會因為故意傷害而被判刑會為自己的沖動行為付出巨大的代價。這個日籍乘客打人的理由非常的牽強,居然是司機聽不懂日語,他的這種說法激起了韓國居民的憤怒情緒。

根據法律鑒定證明被毆打的韓國司機手部頸部和腰部多處受傷,而且傷勢經診斷後需要休養三周才能恢復,在這件事發生以後,他向當地媒體記者表示,當時證明日本乘客追著打他,他的胳膊被其扭曲到差點骨折。他平時工作的時候對乘客態度非常好,特別是遇到外籍乘客的時候,我會更親切的為他們服務,不知道為什麼證明日本遊客會如此的對待他。日本乘客的這種做法已經激起了韓國民眾的不滿,讓韓國民眾憤怒要求當地法院嚴懲這個日本乘客。

㈨ 韓國殺人罪怎麼判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9)在韓國傷害罪怎麼判擴展閱讀

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㈩ 韓國殺人罪怎麼判

韓國法律規定,故意殺人切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韓國自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有12年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

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而在近期,韓國的法院裁定死刑並不違反國家憲法而未被真正廢止,同時間韓國也出現空前的民意壓力要求恢復死刑制度。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復雜。



(10)在韓國傷害罪怎麼判擴展閱讀: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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