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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體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3-30 20:47:50

『壹』 韓國的政權機制是什麼樣子的

誰都不清楚哪個此清謹國家的軍事力量 就連我們也不知道我們中國的軍事力量怎麼樣
可能是哪個國家的總統都沒有什麼好下森基場吧 哎呀 什麼人都正中不能做到讓任何人滿意

『貳』 韓國是總統制還是半總統制

是半總統制,又名議會執政府制
半總統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半總統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1.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3.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1.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2.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1.內閣由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組成;
2.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
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叄』 一道政治題:請問韓國的國體,政體,結構形式,政黨制度。作成一個表格。

國體: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政體:總統制共和制結構形式:單一制國家政黨制度:多黨制

『肆』 韓國的政體和國體是什麼

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任期4年,可以連任。總明帶塵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准。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的國家政策。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用啟動彈劾程序的方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國家憲法負責。韓國實行一院制。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任期4年,國會議長任期2年。憲法賦予國會的職能除制定法律外,還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對外宣戰等國家事務,以及彈劾總統的權力。韓國法院共分三激禪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行配院,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休。

『伍』 韓國屬於什麼社會制度

總統共和制。

總統共和制是指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總統共和制是指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賓、埃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土耳其等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5)韓國政體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韓國現行憲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

新憲法規定,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根據這部新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

『陸』 韓國的政體是什麼

不存在啊 。韓國是總統制的。沒有皇帝,那和我們的清宮片是有個1道理.

韓國憲法與政體

 憲法史

大韓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通過。 憲法由法律學家按照兩院制的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體。此後,大韓民國憲法先後經9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憲於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綜合執政黨與反對黨分別提出的修憲議案而進行的修改。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和實行兩院制。

1954年11月,憲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許只有大韓民國的首任總統可以無限期擔任總統。其結果導致1960年3月15日大韓民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尋求第4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要建立議會體制。 第四次修憲是為懲辦那些在李承晚當政時有劣跡的官員鋪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後繼政府沒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導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發動了軍事政變。朴正熙政變成功後進行了第五次修憲。修憲由一個名為國家再建最高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修憲通過了司法護憲復查、立法與憲法一致性的美國式的總統體制。

為競選第三任總統開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訂了第三共和國的憲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憲在「韓國式民主」的旗號下產生了強權總統制體。朴正熙的「復興改革」政權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後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過渡政府和被稱為「漢城之春」的爭取民主的艱苦鬥爭也因軍事政變而告終。政變領導人全斗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屆總統。全三。煥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修憲的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一屆總統,任期為7年。

根據新憲法,全斗煥重新當選總統,下次總統選舉定於1987年舉行。第九次修憲經執政黨和反對黨合作由全民公決通過,修改內容見諸現行的憲法之中。

大韓民國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和總統任期5年而不得連任的規定,並為保護人權而設立了憲法法院。這部憲法至今仍在沿用,並已連續有兩屆政府和平地進行了政權移交。特別在1997年韓國總統大選中,反對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地移交給一個反對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憲法

現行的憲法代表了大韓民國向全面民主化方向邁出了第一步。除了修憲的立法程序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也令世人矚目,其中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權力和進一步保護人權等。特別是創立了新的獨立的憲法法院及其成功的運作,在促使韓國成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項條款和6條補充規定組成,共分為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修憲。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准則包括:國民主權、分權、實現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以法治國和國家有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等。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權力分散和以法治國制度憲法涉及到政體的重要兩點是:第一,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第二,憲法為各政黨提供了特別的權力和保護,同時規定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准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

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利、擇業權利、工人獨立結社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所有這些權利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寫入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能因憲法沒有詳盡列出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此種權利只能在必須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之時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權利的本質不得侵犯。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用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一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共分5個方面:裁定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決定解散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一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裁定有關憲法的伸訴。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與個人在經濟領域里的創造性和享有自由來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整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修憲需要有區別於其它立法的特別程序,只有總統或國會的大多數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修憲方案。只有在國會與全民公決一致通過的情況下,修憲才生效。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全民公決須在半數以上的合法選民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才算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勛;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叫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韓國的和平統一而奮斗。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訓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碌總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國務調整室的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訂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國務總理有權在總統授意下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其本人名義頒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國務會議成員。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務,代表總統山席國會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兩個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和國家情報院。這兩個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於1963年成立,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帳目。 監查院還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盡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結果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匯報。

國家情報院於1961年6月成立,最初為韓國中央情報局(KClA)。它負責搜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共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執政後,新政府一直大膽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組建行政體系,用以在下一世紀滿足國民的需要,以及通過將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給民間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辦法,建立一個小而精乾的政府。

根據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計將在全國裁減87,500名政府部門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員。此外,地方的國營企業也要縮減人員的規模,屆時約有數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屬經濟實體將被關閉。

作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將部級長官的職位由33個減到27個,次官的職位由67個誠至63個。

按照企劃預算處制訂的規劃,到2002年,韓國將對政府投資興辦的19個大企業的55個下屬公司中的40個下屬公司實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13家母公司(現為24家)和8家子公司(現為75家)。

各個領域里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裁減人員和政府組織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國會是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的任期為4年的議員273人。

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六分之五,剩餘的議員席位則在直接選舉中贏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中按比例分配。這些政黨任命的國會議員在議會中代表全國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們被稱為「全國選區的議員。

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一選區以多數票選出一位候選人。目前,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得議員席位227席,政黨間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席位46席。

作為國家的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享有慣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以外對其在國會內發表的言論和在國會內所投的票不負責任。在國會召開期間,除乇—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未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

議員如在國會召開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在國會的要求下,必須將其釋放。

除享有上述特權外,議員也受到一些制約。議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所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其地位和特權。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一些活動外,議員q以在國會外從事有酬勞的活動。但任何時候,議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應總統要求和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特別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和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

除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及所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票同意,國會方能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議案應視為被國會所拒絕。立法會議須向公眾公開,但經半數以上與會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該規定可不予考慮。

憲法賦予國會的很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軍隊、外國軍隊在國內駐軍、監查國事、調查特別國事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經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同意提出。必須有多數議員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彈劾動議。而彈劾總統的動議須經全體議員之多數同意提出,壯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方能成立。

國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任期兩年。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構,爿:負責監督國會的行政。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並布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下述16個常沒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與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統一與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與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與通信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農業、山林、海洋與漁業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環境與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和情報委員會。

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人數按國會規定配置。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商討不同見解的主要論壇。

按現行的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團,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協商團。各協商團指定自己的領袖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它協商團談判和磋商。

協商團領袖開會研究有關國會的工作事宜、全會與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會議日程。

 司法

韓國的法院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各級法院負責有關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監督有關不動產注冊、人口昔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方面的事務。

設在漢城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規定和處置的合法性有最終裁決權。作為最高法庭,大法院審理關於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但65歲必須退位。

高等法院通過行使中級上訴裁判權,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一個中級受理上訴案件的司法機構審查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漢城和以下12個城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庭法院審理有關婚煙、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關行政案件。

除漢城以外的地方法院還在本地區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各類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犯罪的案件。

 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發起了一次民主運動後,根據現行憲法於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憲法的制訂者按歐洲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法院,以充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判定個人提出的有關憲法的申訴,對彈劾作出最終決定,以及對解散政黨進行裁決。

憲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為6年,可連任。

該法院在漢城市內一所5層的圓頂大鋒內辦公,這所大樓曾榮獲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7月31日,該法院共審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與憲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內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為違憲。上述數字表明,該法院一直在積極地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經歷了數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前,曾進行過3次地方選舉。

70和80年代的地方經濟飛速發展使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增加,與此同時要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中央政府於1988年宣布修訂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及郡被指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地方社區領導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管理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地方社區的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個教育委員人處理與各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年3月韓國舉行了第一次地方議會選舉,選出小行政單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年6月選舉了大行政單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議會。修改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在1995年第一次舉行地方選舉的3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自1998年開始,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

道政府介於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下轄數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諸如有關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懲治等一些重大問題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其派出機構直接解決。

『柒』 韓國政治制度是什麼

韓國目前實行的政治體制是「 韓國目前實行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 立」制。韓國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 為首的政府,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 司法權屬於由法官組成的法院。但總的來說,仍是以總統為核心的體制。韓國是政黨政治國家,實行多黨制。韓國政黨的組織分為 黨組織和國會內組織。 目前,韓國主要的政黨有執政的大國家黨和在野黨的統合民 主黨,此外還有自由先進黨、親朴聯黨、民主勞動黨等。

『捌』 韓國的政治制度

韓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行政權屬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全民直選舉,任期5年,不能連任,有任命和罷免國務總理和內閣長官、次官、駐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權力。總統主持由國務總理和各內閣部長組成的國務會議,負責決定、協調和處理國家政策和重大事項。直屬總統的機構包括總統秘書室、國務會議、國家情報院、監察院、中央人事委員會、放送通信委員會等。現任總統李明博,為韓國第17屆總統。
立法權屬國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並通過或否決各項法案;審核和批准政府財政預算;檢查政府工作;批准對外條約以及同意宣戰或媾和、彈劾總統和主要政府官員、否決總統的緊急命令等。國會機構包括議長1人、副議長2人及各專門委員會。國會議員在國會外無需對其在國會內所發表意見或所投的票負責。目前韓國主要政黨包括執政的大國家黨和在野的統合民主黨、民主勞動黨、自由先進黨和創造韓國黨等,大國家黨為國會內的第一大黨。
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大法院擁有終審權。大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須取得國會同意,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大法院的法官則由大法院院長推薦,由總統委任。所有下級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長委任,但須取得大法院法官會議同意。韓全國共有5個高等法院,受理對地方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大檢察廳長由總統任命,無需國會同意。大檢察廳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起訴、抗訴等。
內閣由國務總理、企劃財政部、教育科技部、統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食品水產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國土海洋水產部、女性部等18個部門組成。

『玖』 韓國是什麼政治體制

韓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制共和制。
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

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

『拾』 韓國式民主共和制國家嗎

韓國是總統共和制的國家,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任期5年,不得連任。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絕野盯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准。
亞洲的話印尼/阿富汗/哈薩克/孟加拉國/亞美尼亞/黎巴嫩/菲律賓/亞塞拜然/塞普勒斯/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喬治亞/斯里蘭卡/葉門/馬爾地夫/烏茲別克//伊朗/阿聯酋/巴基斯坦/尼泊爾/緬甸 都是總統共和制的,不過伊朗後邊幾個國家是聯邦的,略有區別
議會共和制的有印度/新加坡/以色列/伊拉克/土耳其/土庫曼/寮國/蒙古國/敘利亞/馬來西亞
君主立憲的有巴林/泰國/卡達/約旦哈希姆並和王國/柬埔寨/ 日本
王國制的有沙烏地阿拉伯/阿曼蘇丹國/科威特/汶萊達魯薩蘭國/不丹
社會主義的就中國/越南/朝鮮

其實共和中有些宗教色彩濃厚的國家政權比較特別,不是很脊殲明確,還有巴勒斯坦最高權力機構是
全國委員會是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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