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韓國只有口供可以抓人嗎
,一般不可以抓人。依據相關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神凱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只有口供而野盯沒有其他證據輔佐的,那麼就不能定罪抓頌瞎和人。
『貳』 看今日說法,警察抓人時會錄像,這是為什麼呢,證據
簡歲渣是的。
警察抓的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人,他們很可能為了逃避法律的處罰而鋌而走險,暴力襲擊警察或者造成其他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當遇到暴力襲擊警察的時候,現場的視頻資料可以當做證據使用,而且視攔悄頻資料很客觀,雀孫不會說謊。
當遇到暴力襲擊警察或者造成其他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力徒手制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規定情形可以使用警械,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可以使用武器。這個時候,視頻資料同樣作為證據,證明警察使用武力徒手制服、使用警械、使用武器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
『叄』 警察警察過來抓人你需要知道幾種細胞的條件
警察抓人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者稱之為法律條件。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有證據證此喚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簡做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森咐凱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肆』 為什麼抓人要有見證人
對公安機關的監督、約束,公安局是辦案人,辦案抓人需要收集證據的,確保准確無咐梁誤,做到證據確鑿才能抓人歲檔。
見證人是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衡雀運害關系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
設立見證人這一參與人,體現了限制、監督偵查權的立法意圖,初衷是防止偵查權被濫用,具有重要意義。
『伍』 警察抓人需要什麼證明
「抓」,應當有多搜姿種含義。
世賣絕通常人們都認為,被警察帶走,就是被警察「抓」了,實際上配配,警察「抓」人,主要有:傳喚、拘留二種,平常說的逮捕,都是逮捕已經被拘留進看守所的人,不會被眾人看到的。
一般情況下,應當首先出示警察證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並向被抓捕的人,出示傳喚證或拘留證。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傳喚,不需要書面的手續(傳喚證或拘留證),事後可以補辦相關的手續。
特殊情況,一般指的是情況緊急,對於正在逃跑或有逃跑跡象或抗拒可能的,以及當場被指認違法犯罪的。
『陸』 警察抓人要有證據嗎
警察抓人的是需要證據的,不能隨意把人抓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桐睜孝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局稿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早物盤問人。
『柒』 警察抓人需要什麼條件
1、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慶坦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孝羨已有查證屬實。
3、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巧差拍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4、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捌』 警察抓人是否要有直接證據,或者覺得很可能是這個人就可以抓了
警察抓人證據是根據違法情況而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檔悔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蠢蠢桐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對帶坦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玖』 是不是警察要有證據才可以抓人
警察要進行正式抓人逮捕,需要有相關證據。警察在執行正式逮捕時,必須要有法院或檢察院的逮捕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漏猛攔。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知啟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9)韓國警察抓人為什麼要講究證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公安返胡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