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申請韓國永駐權
韓國永久居留權有以下獲得方法
1、有直系親屬在韓國擁有韓國綠卡者,通過入國籍考試後,可以獲得綠卡及加入韓國國籍
2、隔代親屬(比如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出生在韓國或者是韓國人,可以獲得韓國綠卡和國籍,也必須通過入國籍考試和血緣關系的化驗。
3、國際婚姻。 中國籍女性和韓國人結婚,滿三年,或者婚後育有子女,可以獲得綠卡、韓國國籍。中國籍男性和韓國人結婚,滿三年,或者婚後育有子女,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其中,若女方存摺有超過3000萬韓幣,有實體公司(主要是有屬於自己的產業),有房子,可以通過申請,為男方獲得韓國國籍。
4、持有正規居住工作簽證,在韓國工作時間超過5年,可以申請韓國永久居留權。
5. 投資。投資5千萬韓幣,可以申請獲得永久居留權,但不是國籍。5億韓幣,可以獲得相當於投資移民的資格,拿到韓國國籍綠卡,且不需要考試。
(1)韓國如何申請永駐擴展閱讀:
永久居住權、綠卡、國籍的關系與聯系。
1、在國外居住一定的年限後,根據這個國家的要求申請成為這個國家的公民,得到批准就是入籍了,成為外國公民擁有外國國籍。
2、移民成功就是有了外國永久居留權,成為這個國家的永久居民,可以在國外永久合法居住的證件,就是綠卡。
3、移民或者說移民成功,並不是馬上就擁有了外國國籍。而只是有了在這個國家的合法的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權利。
也就是說,這時此人有了這個國家的永久居留權,如果是在美國就是拿到了綠卡,但是你還是中國籍,持中國護照。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華僑」–中國人僑居在國外。
B. 在韓國待多久可以申請永駐權
如果你是朝鮮族,這么樣就可以了。如果是其他族就要有生活擔保(比如公司收入什麼的證明),呆的時間忘記了……但是最主要的是生活擔保……
C. 讀幾年可以申請韓國永駐權呢
辦理永住權期間建議還是不要回國,一是因為你的情況簽證已經過期法務部讓你滯留的特別情況(規定上c3不能在韓國國內續簽),因為你的簽證已經過期,出入境會很麻煩;二是因為可能還會讓你追加申請材料,所以盡量留在韓國。
永駐權申請下來後,一年需要在韓國居住一段時間才能保證你的永駐資格。
D. 韓國永駐權擁有者 如何申請韓國國籍
時間到了去遞交申請。考試。然後等著批准。你還是去韓國的中國人網站去問比較好。他們熱衷討論這種事情。很多人正在辦理中。那種國籍考試韓國還有復習材料賣。
E. 韓國人什麼條件下能在中國辦永駐證啊
第一條 為規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第四條 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第五條 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轄市公安分、縣局;
審核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
(二)重點高等學校;
(三)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三)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四張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登記證明以及聯合年檢證明、驗資報告、個人完稅證明。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單位出具的本人職務或者職稱證明;
(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證》;
(三)任職單位的登記證明以及年檢證明、個人完稅證明;任職單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聯合年檢證明;
(四)在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省、部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證明文件;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及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人員申請時,屬於配偶的,還需提交婚姻證明;屬於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還需提交本人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系證明;屬收養關系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配偶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其外國籍配偶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婚姻證明、經公證的生活保障證明及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父母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籍父母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本人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系證明;屬收養關系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國公民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投靠人國外無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投靠人經濟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託人向主要投資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提出申請。由被委託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申請人出具的委託書。申請人在國外出具的委託書,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自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的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九條 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由公安部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發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申請人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D」字簽證,入境後30日以內向受理其申請的公安機關領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條 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於三個月。確因實際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國累計居留滿三個月的,需經長期居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但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十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效期滿、內容變更、損壞或者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向其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公安機關經審核對沒有喪失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規定情形的,一個月以內換發或者補發證件。
第二十三條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以內申請換發;證件內容變更的,應當在情況變更後一個月以內申請換發;證件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二十四條 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同時收繳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宣布作廢:
(一)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未經批准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三個月或者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一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到原居 留證件簽發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換領《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以及簽發、換發、補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關收費項目和標准按照國務院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內」皆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F. 2020年申請韓國永駐權需要什麼條件
要求有永駐資格的外國人,在韓國合法呆5年以上,才能申請。
G. 申請韓國永駐權的時間
不需要的 直接申請就可以的
H. 獲得韓國永駐權需要什麼條件
韓國永居權申請資格:
1、五年以上在大韓民國居留的人;
2、韓國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50萬美金以上投資者;
4、在外同胞居留資格具備者;
5、具備國籍取得條件的人;
6、大韓民國出生的在韓華僑;
7、具備高科技范圍博士學位的人;
8、具備高科技范圍學士學位及資格證的人;
9、具有特定范圍能力的人;
10、訪問就業滯留資格。
(8)韓國如何申請永駐擴展閱讀:
訪問就業資格,須符合以下所有的條件:
1、除了首爾以外,在其他地方從事製造業、農、畜產業或漁業並在同樣的公司繼續工作4年以上。
2、由於所屬機關的欠薪,休廢業等不可避免的理由變更工作地點而在同一行業繼續工作的情況除外。
3、本人或在韓國一起謀生的家人須有3千萬韓元以上的財產來維持生計的能力。
4、通過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實行的檢驗取得所定的技術、技能資格或年平均收入須在韓國銀行公布的前一年的韓國個人年平均收入以上。
在外同胞居留資格,需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在外同胞且在大韓民國居留期間超過2年並符合下條件的人。
2、申請永住資格時年收入達到韓國銀行告示的前年度一個國民總收入之2倍的人。
3、60歲以上並從海外領到的一年年金金額達到韓國銀行告示的前年度一個國民總收入以上的人。
4、前年度納的財產稅達到50萬韓元以上的人或沒有財產納稅實績但有包租押金等,擁有和此項相等(財產稅50萬韓元以上)的本人名義(或同居家人)之財產的人。
I. 在韓國怎麼才能取得永駐權
1、有直系親屬在韓國擁有韓國綠卡者,通過入國籍考試後,可以獲得綠卡及加入韓國國籍。
2、隔代親屬(比如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出生在韓國或者是韓國人,可以獲得韓國綠卡和國籍,也必須通過入國籍考試和血緣關系的化驗。
3、 國際婚姻:
中國籍女性和韓國人結婚,滿三年,或者婚後育有子女,可以獲得綠卡、韓國國籍。
中國籍男性和韓國人結婚,滿三年,或者婚後育有子女,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其中,若女方存摺有超過3000萬韓幣,有實體公司(主要是有屬於自己的產業),有房子,可以通過申請,為男方獲得韓國國籍。
4、持有正規居住工作簽證,在韓國工作時間超過5年,可以申請韓國永久居留權。
5、投資6. 投資5千萬韓幣,可以申請獲得永久居留權,但不是國籍。5億韓幣,可以獲得相當於投資移民的資格,拿到韓國國籍綠卡,且不需要考試。
韓國永居權是指在韓國永久居留的權力。
韓國永居權(F-5)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1.五年以上在大韓民國居留的人(F-5-A)
○在駐(D-7),企業投資(D-8),貿易經營(D-9),教授(E-1),會話指導(E-2),研究(E-3),技術指導(E-4),專業職業(E-5),特定活動(E-7)居留資格者或5年以上在韓國國內居留的居住(F-2)資格者
○根據大韓民國民法是成年的人
○本人或同伴的家人擁有維持生活的能力並要品行端正
○要具備繼續在韓國居留時需要的基本素養
○要充足個別居留資格需要的條件
2.韓國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F-5-B)
○擁有居住(F-2)居留資格並在國內居留2年以上的國民之配偶當中有下述情況時
- 和韓國人繼續保持婚姻關系時
- 韓國方配偶死亡或有法院之失蹤判決時
- 和韓國方配偶離婚或分居的人當中可證明離婚或分居的原因在韓國方配偶上時
- 婚姻關系中斷後要養育和韓國方配偶的婚姻關系之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時
○擁有居住(F-2)居留資格在國內居留2年以上並和永住居留者保持婚姻關系的永住(F-5)居留者之配偶
○身為在韓國國內居留2年以上的永住(F-5)居留資格者之未滿20歲的子女,被認定為有理由在韓國國內永住的人(保留大韓民國國籍的兩重國籍者除外)
○永住(F-5)居留者之韓國國內出生子女
3.50萬美金以上投資者(F-5-C)
4.在外同胞(F-4)居留資格具備者(F-5-D)
○具有在外同胞(F-4)且在大韓民國居留期間超過2年並符合下條件的人
- 申請永住(F-5)資格時年收入達到韓國銀行告示的前年度一個國民總收入(GNI)之2倍的人
- 60歲以上並從海外領到的一年年金金額達到韓國銀行告示的前年度一個國民總收入(GNI)以上的人
- 前年度納的財產稅達到50萬韓元以上的人或沒有財產納稅實績但有包租押金等,擁有和此項相等(財產稅50萬韓元以上)的本人名義(或同居家人)之財產的人
5.具備國籍取得條件的人(F-5-E)
6.大韓民國出生的在韓華僑(F-5-F)
7.具備高科技范圍博士學位的人(F-5-G)
8.具備高科技范圍學士學位及資格證的人(F-5-H)
9.具有特定范圍能力的人(F-5-I)
10.特別功勞者(F-5-J)
11.訪問就業(H-2)滯留資格(F-5-L)
○訪問就業(H-2)資格,須符合以下所有的條件。
- 除了首爾以外,在其他地方從事製造業、農、畜產業或漁業並在同樣的公司繼續工作4年以上
※ 由於所屬機關的欠薪,休廢業等不可避免的理由變更工作地點而在同一行業繼續工作的情況除外
- 本人或在韓國一起謀生的家人須有3千萬韓元以上的財產來維持生計的能力
- 通過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實行的檢驗取得所定的技術、技能資格或年平均收入須在韓國銀行公布的前一年的韓國個人年平均收入(GNI)以上
※ 技術、技能資格:國家技術資格法第2條第1號及第9條第1項第1號所定的技術、技能方面的資格
※ '08年度1名韓國國民收得(GNI): 2,120萬韓元(19,231美元),韓國銀行經濟統制局國民收得單位(02-759-4450)
※ 永住(F-5)資格的配偶及未滿20歲的子女→賦以居住(F-2)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