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部校外培訓處罰辦法
教育部校外培訓處罰辦法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第三章 違法行為和處罰
第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違規開展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路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為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網路平台運營者為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路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開展線上校外培訓提供服務的,適用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審批范圍,擅自改變培訓類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
(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
(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五)線下培訓機構超出審批地點開展培訓活動的。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或者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招收學員規定的;
(四)超前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五)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兼職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七)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八)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路游戲內容及鏈接的;
(九)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
(十)其他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行為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存在違規發布廣告、價格違法、違規處理個人信息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和執行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涉嫌違反校外培訓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法事實;
(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未超過法定的處罰時效。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六條 對於已經立案的案件,經調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立案條件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七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製作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等,在調查過程中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開展違法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調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培訓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宣傳資料、花名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採納。
第二十九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對自然人處3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五)項行政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由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審核的機構按照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聽證程序。聽證結束後,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三十一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下列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審核的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案件,應當在聽證程序結束後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終結,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給予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載明有關內容,並加蓋本部門印章。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案件結案:
(一)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已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三)案件終止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結案的情形。
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七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監督制度。
上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對於重大違法案件,上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掛牌督辦,提出辦理要求,督促下級部門限期辦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案件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違法形勢分析、案件發生情況、查處情況等逐級上報。
第四十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違法行為未依法採取制止措施的;
(二)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未依法處罰的;
(三)應當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而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的;
(四)有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所收取的全部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數,「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⑵ 打擊補課,為什麼日韓最後都失敗了
以韓國情況為例加以說明。
韓國把校外培訓機構稱為「學院」。在上世紀80年代,韓國曾有過類似我國現在嚴打校外培訓機構的禁令,但2000年前後宣告失敗,持續了約20年。禁令失敗的原因大致歸結為兩點。
首先,韓國不同於我國,私立教育機構發達,政府有權利約束公立學校的行為,但無權干涉私立學校變相補課的行為。禁令頒布後,使公立學校學生與私立學校學生競爭中,處於劣勢。
其次,政府有權取消校外培訓機構,但無權干涉一對一私人家教,稍有財力的家長會聘請私人家教給子女補課,教育成本不降反升。
據統計,取消培訓機構後,首爾的SKY(首爾大,高麗大,延世大)三所頂級高校,幾乎被富裕家庭子女壟斷,教育的不公平更加凸顯。
最終,在 社會 各界的呼聲中,韓國的學院重新火了起來。
教育不可能有絕對的公平,但可以做到相對的公平。「一刀切」禁止校外培訓機構,對富二代幾乎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反而會增加 社會 普遍的焦慮。
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觀看韓國紀錄片《學習的背叛》,還有電視劇《天空之城》深刻地反應了教育的難題。
為什麼會失敗,還不是外培機構多變性,還有家長的教育焦慮,政府部門又不可能天天檢查,這里涉及到人力和物力,包括長期針對性的機構專項專制,其次教育內卷很深,一時半兒很難清除,比如黃賭毒等等。總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外培機構很難被清除,還是主要需要學校、家庭、學生各方面對外培補課的重新認識,才可能有所好轉。
日韓失敗的根本原因是國家體制。雖然說同樣是儒家文化圈,同樣重視孩子的教育,但是日韓與我國的 社會 制度截然不同。 我們是 社會 主義制度,國家的經濟命脈掌握在集體手中,因此一切政策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人民,國家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 。即便是政策的出台,觸碰到某些個人的利益,但是最終都要服務於集體。
以新東方為例,無論之前多厲害,幾乎占據教育培訓的半邊天。 但是政策出台後,一點反抗的餘地都沒有 。同樣的例子,阿里、騰訊、美團的行業壟斷,在國家的鐵腕治理下,也是乖乖繳械。 在中國這樣一個公有制為主題,國家掌握經濟命脈的 社會 里,所有個人都要服務於國家的發展 。如若不然,最終只能淹沒在 歷史 的長河裡。
反觀日韓,在他們的體制中,國家的經濟命脈掌握在個人手中, 任何政策的出發點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掣肘,尤其是傷害到某些團體的利益,最終的政策只能胎死腹中 。最典型的就是韓國的財閥,整個韓國的政治團體,就是由財閥來操控的,一旦政策侵犯了他們的利益,對於政治家來說就是滅頂之災。他們的政策困難重重,比中國多出很多障礙。
而且,中國 社會 的階層流動性要強於日韓,上升渠道還算比較通暢。但是在日韓這樣階級固化的 社會 中,人們的上升渠道嚴重受阻,平民家的孩子要想出人頭地,進入新的 社會 階層,就要付出太多太多的努力。我們已經吸收他們的前車之鑒,不會讓富人太富,窮人太窮,共同富裕是我們的目標,三次分配已經勢在必行。
綜上所述, 中國之所以不會重蹈日韓覆轍的原因,最根本的還是我們的 社會 制度 。當然沒也會有其他林林總總的現實和 歷史 因素。大家覺得呢,歡迎留言分享!
有需求就有市場!要想真正做到取締補習班。就不要管那麼多,一刀切,一棍子打死,不要留些空子,讓有的人鑽。不要說又有多少人失業之類的,這個年代在中國還能餓死人!如此,才能完全絕滅補習班!
有需求就有市場。我覺得政策不能一刀切,最簡單的學校學的知識不能應對考試,有很多是課本外,我們大部分家長都輔導不了。一味關閉輔導班,哪能保證孩子學校學的知識應對考試?這只是我的一點小觀點
任何國家都打擊毒品、走私、盜版,為啥還是有那麼多人冒著殺頭的危險繼續走私、販毒、盜版。道理很簡單,有人買,就有人賣。
韓國、日本和中國一樣是有比較嚴格的高考制度的國家。既然有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高考,就要有補課。不管是發達國家也好,發展中國家也好,只要有考試就有學渣。只要有學渣,就有學渣的父母要死馬當活馬醫,補課班自然不可能消滅。當然補課班的對象不是盡有學渣,學渣想要起死回生。學霸也是需要補課的,學霸想要錦上添花。所以補課班也分低端和高端的,高端的補課班就好像是精英訓練營。市場也不小的哦。
韓國日本其實對民間資本進入教育,並沒有那麼多的限制,所以補課不是嚴厲打擊的對象,他們打擊的頂多是一些踩到紅線的補課班。
中國與韓國的情況差不多,但是中國公立學校佔主流的,所以對於補課的打擊一直是嚴厲的。只是,過去幾年成效不顯著,不過這回看來中央要動真格了。普通吃瓜群眾只能以觀後效了
感謝提問:
治癒課外補習的最佳策略:公允教育資源配給、縮小職業薪酬差距。
疏導完善才是治理課外綜合托育需求的最佳策略 。
堵不如疏 ,出自《國語·周語下》[禹 治水]。原意指治水時一味封堵不如合理疏導【該成語是後人從大禹治水的事跡中總結出來的。禹的父親鯀用封堵的方式治水,結果失敗被舜所殺,而禹用疏導的方式治水,結果成功了】,後引申為對事物,尤其是現階段難以判定其影響好壞的新興事物,處理者不應當直接封殺壓制,而應採用疏泄引導的方式將事物納入正軌,從而避免因為暴力壓堵所引起的強烈反彈。隨著人類 社會 快速發展,各個領域遇到的新問題、出現的新事物越來越多,在我們尚未搞清楚問題的性質、事物的發展趨勢時,如果對這些問題與事物一概禁止與排斥,無疑會使情況變得更糟糕,只有合理引導、剔除其中不安因素,才能讓問題得到和平解決、讓 社會 回歸和諧發展。
教育 ,人類 社會 引導、輔助未成年子女長大成年並賦予他們生活自理能力的綜合 社會 實踐活動,是現代人類 社會 文明得以世代傳承的核心抓手、是每個現代人出生之後習得基本生存技能的根本保障、是紓困現代家庭生育「後顧之憂」的堅強後盾。因為:
一、文明積淀給童年成長帶來 「 幸福的煩勞 」
人類 社會 文明具有積淀特性, 社會 進化時間越長積淀、留待後世子孫「學以備用」的智慧知識越多。同時,隨著人類 社會 文明成果被廣泛普及,人類 社會 生產勞動文化益處現象也就愈發明顯。因此,春秋戰國時期文字專屬天子,才有了 楚莊王 「問鼎中原」的 歷史 典故;封建帝國時代人人皆可「學而優則仕」,科舉考試成為 社會 階層流通的重要渠道;新中國建立之初,亦是識字、被請皆可為師;而今,農民、屠夫、工人、安保等均已成大學生就業的常態之選。
「學以備用」的智慧知識越多,家庭獨自撫育孩子長大成才的可能性越小; 孩子多樣化的成長需求 ,必須從融入多樣化的成長社交環境起步;人類 社會 綜合文娛越發達,誘導孩子走向成長歧途的因素越多【比如虛擬電玩、短視頻、各種直播】;每個現代家庭都專人陪伴孩子學習成長,對 社會 勞動人力資源會造成極大浪費......因此,在 文明積淀給童年成長帶來 「 幸福的煩勞 」之下,家庭生育對 社會 公共教陪服務的依賴程度只會越來越高。
二、職業化生產勞動所迫
俗話說:「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時間,是地球上最公允的存在,它每天「不偏不倚」地分配給所有自然生命24小時的自由活動時間。但是,也正是這沒有折扣、無從調劑、不能延長的24小時把現代家庭生育逼上了「梁山」,硬生生把同一個人的職業工作時間與陪伴家人的時間變成了「零和博弈」關系。
生產勞動資源私有化、生產勞動多勞多得、生產勞動職業劃分面域越來越細......換句換說,就是工作時間、工作任務、工作薪酬都被極少數企事業主掌控,普通職業勞動者只能以自己的自由時間討生活。因此,只要您期待博取更高的職業成就、賺到更多的 社會 財富支配權益,您就必須以犧牲陪伴家人的生活時間為代價,也就是職業化的勞動體制將所有人都送入了執業與養家「忠孝難兩全」的境地、即使工作時段沒有任何事務您也必須全時當值。
社會 分工協作體制越完善、越精細,留給家長支配給輔助孩子學習成長的時間越少。然而,作為無完全自主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孩子,他們的學習成長就得依靠老師和家長的陪伴監督,引導他們從純 興趣專注型成長 過渡到 責任與興趣並重的自律式主動成長 。因此,在老師執教與家長職業工作的空檔期,就需要使用粘合劑—— 課外綜合托育 ,2021年備受國人關注的公辦暑期託管即是最好的證明。
三、教育資源配給失衡、職業薪酬差距過大所致
《論語·季氏》第十六篇:「聞有國有家者, 不患寡而患不均 ,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意思是說不論有國的諸侯或封地的大夫,不應擔心財富不多,只需擔心財富分配不均;不要擔心人少,而只需提防境內不安寧;財富分配均平,便無所謂貧窮;人民和睦相處,便不覺得人少;境內安寧就沒有亡國的危險。
教育資源配給失衡、職業薪酬差距過大導致家庭教育投資陷入無休止"軍備競賽"。因為,每個家庭都期待為自家孩子搶占更有利的就業陣位,高學歷=職業高薪酬=大錢袋子=好米蓋子=大房子=更完美的另一半兒=能供給孩子更好的成長輔助資源=能夠更好為雙親盡孝=更容易實現家庭幸福生活。
《孫子兵法·地形篇》
中職普工2000元/月、高職技工8000元/月、工程師15000元/月、博士工程師月薪20000以上、**工程師年薪百萬……本不分貴賤的現代人類 社會 生產勞動分工協作體制,在勞動薪酬這里卻生出了個"幺蛾子"。現如今, 社會 現狀便是一邊是巨大的藍領技工需求缺口、一邊是大量待業勞動人口,大學生安保、大學生物流快遞員、大學生滴滴司機已經屢見不鮮。
搶先佔據地勢高而朝陽的地方、搶佔有利於己方火炮發射的海域就能在交戰過程中掌握戰場主動權。同樣,在人類 社會 生產勞動分工協作體制中,掌握更先進生產勞動技藝的人也能夠獲得相對就業主動權,比如力量更大的人類原始祖先掌握獵獲分配主動權、帝王之家掌控著封建時代 社會 財富的絕對支配權益、知詩書的古代文人即能成為治世之能臣......在 學歷成為衡量人才、計發勞動薪酬 的第一標准之後,有多少家庭敢於放任自家孩子自由成長呢?
利己求存是自然生命存續的天性,一旦某種生存資源出現緊缺就會出現爭搶,比如密林深處所有植物都會爭搶陽光、土壤乾旱植物就會爭搶水分、氣候乾旱動/植物都會爭搶水源......同樣,作為高智商哺乳動物,人類日常生活中也市場會產生爭搶,蒜你狠、姜你軍、學區房等行為都是人類爭搶生存資源的事實例證。因此,治理課外補習問題的關鍵不在如何想辦法禁止它,而在如何 疏導完善課外綜合托育需求 ,切實達成教育資源配給公允、切實縮小職業薪酬差距。
一大堆培訓班,整天以韓國為例,殊不知韓國現在基本上都沒什麼人口出生了,大學都快倒閉了,這些培訓班裡眼裡只有賺錢毫無格局可言。
筆者自小也上過各種培訓班,我是舉雙手支持國家政策。很簡單的道理,因為我從來沒有見過哪個培訓班,能讓一個兩百分的人考到七百分的。也就是說培訓班,絕大多數不可能讓你完成階級跨越,只會讓你增加焦慮。孩子的成績是綜合各種因素的,但是少數培訓班的老師只看到自己的付出,小孩子在補習時成績進步了,卻忘了他後面的家長的功效和學校老師的作用。有哪個培訓班的老師把一個兩百分的普通學生補到了七百分,請你公布這個學生的身份證讓我們查一下。
韓國和日本怎麼樣,他們畢竟是彈丸之地,他們的發展方向只能參考,甚至可以不參考。
考試從來都是選拔人才的。你憑什麼不讓他選拔人才呢?有人說,這個不公平!富人會單獨請家教!說出這句話的家長,你捫心自問你在逼孩子同時,你對你自己這樣要求了嗎?你每天學18個小時,你也能發財。一個一個自己做不到,整天就會在網上做鍵盤俠,小孩的腦容量就這么大,所以我說有些家長太殘酷了。
小孩沒有借口,但是你看一看這個世界上各種酒店奶茶店足浴店都是給什麼人服務的。我拜託那些網路噴子,不要抽著煙在和朋友吐槽吹牛結束後,再網上假焦慮你不配!
還有一些家長居然辭職帶孩子,我真是……父母對孩子的影響是無時無刻的,尤其是母親,你都這樣,你孩子就算考上大學了,你指望他能有多優秀?在她眼中你不也天天帶孩子嗎?
1.教育體制內部問題 硬體不均衡 生源更加不均衡 老師參次不齊 教學管理弱 重要的是中考高考指揮棒 大學教育太寬松
放開高考 大學就不夠了 數量少
2.家庭教育缺失 家長工作忙 手機忙 文化水平低 不想管孩子 沒空管孩子
3. 社會 教育缺失 統一變成學校教育 愛國教育 生命教育 衛生教育 消防教育 老師不是專業的
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制度就是資本當家做主嘛!
⑶ 韓國教育熱的優缺點
韓國的優勢可以體現在費用上,中薪家庭進入世界名校的最佳選擇。除此外韓國留學門檻低,申請材料准備也比較簡單。
韓國全力發展經濟,到70年代的時候,經濟增長率連續7年超過10%。經濟的騰飛帶來的是對人才的渴求,只要畢業於名牌大學,就意味著高薪水、好工作。
於是,就有了全民重視教育的盛況,而孩子們也在這樣的重視下,不堪重負,家長也因此付出了高昂的培訓費。
伴隨著越來越多的人不得不把孩子送進培訓機構,也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教育公平和教育減負,韓國政府先是規定校內的在職教師不準做家教,更不準在培訓機構兼職;然後創造性的發明了以搖號為主的方法上高中。
不管中學教育怎麼改革,由於名牌大學招生都是看分數排名,高考的指揮棒還在揮舞著,所以韓國的家長們依舊選擇送孩子去培訓機構。於是,就來到了韓國培訓機構的第二個階段。
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1980年,韓國政府頒布了《規范教育和消除課外補習過熱的措施》,成立了30多個專項稽查隊,負責打壓並取締校外培訓機構,給出的理由是校外培訓機構的存在阻礙了教育公平。
機構被取締了,但上大學還是需要按分數排名。許多家庭開始聘請家教,普通人家只能找大學生,因為價格低廉;有錢人請的是原來培訓機構的輔導老師,雖然要價高,但經驗豐富。
記不記得18年大火的韓劇《天空之城》那裡的有錢人找的老師都是價格高昂的機構教師,他們富有經驗,教學效果自然不是大學生可以比的。
造成的後果是此後多年,考進SKY名校的學生大部分來自富人家庭。韓國政府的本意是促進教育減負,推進教育公平,沒想到卻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很多中下層家庭意識到這種不公平,強烈呼籲開放校外培訓。在輿論的壓力下,1995年,韓國政府允許公立學校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補課,但效果並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