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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領導人如何選舉

發布時間:2023-06-17 17:46:39

㈠ 英、美、日、韓、德、澳大利亞國家性質及採取何種方式選舉國家元首

英國的國家元首是女皇,日本的國家元首是天皇,都是世襲制。

澳大利亞是英聯邦國家,它的國家元首是總督由英國任命。

德國總統不是由選民選出的,而是由專門成立的聯邦大會來選舉。聯邦大會是由612名聯邦議員以及德聯邦16個州地方議會選派的612名代表組成。

上述國家的國家元首都是無實際行政權利的象徵性的職位。

美國總統則由參選黨派(主要為 共和黨、民主黨)通過各自的全國代表會提出
各自的候選人,分別在各州競選,勝利者獲得該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全國共有800選舉人票。誰得了多數,誰就是下屆美國總統。

韓國總統選舉1987年開始,在經歷了民主之後,制定了現行《憲法》,規定總統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制度,採取單一5年任期的直接選舉制度。

㈡ 韓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

韓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韓國政治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的規定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構成的法院。

韓國的行政部門實行總統制,是韓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體制。韓國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

建國後的韓國在美國的幫助下制定了民主憲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黨制、三權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法律體系建設等在內的制度框架。

(2)韓國領導人如何選舉擴展閱讀

韓國實行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統制,總統是韓國的最高行政首長、國家元首和三軍統帥。大韓民國總統由國民在全國范圍內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為避免任何個人長期掌握國家權力,《大韓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不能連任。

韓國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是總統的行政助手。國務總理一職不能由現役軍人出任。在總統的領導下,國務總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部和國務調度室的工作,參與制定國家重要政策,出席國會會議。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對外政策,修憲、公投法案,條約、法律和總統令,重要財政事項,重要軍事事項,榮譽稱號的授予,赦免、減刑和恢復政治權利,相關任命等重要事項應經國務會議的審議。

首腦辦事機構包括總統管理機構3個、總理管理機構6個。總統管理機構具體是:監查院,國家情報院,廣播通信委員會。總理管理機構具體是:國務總理辦公室,法制處,國家報勛處,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委員會和國民權益委員會。

內閣部門分別是:企劃財政部,教育科學技術部,外交通商部,統一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水產食品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女性部,國土海洋部。

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

檢察機構有大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和地方檢察廳,隸屬法務部。大檢察廳是最高檢察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

東方網-韓國的政治體制

中國機構編制網-韓國中央政府機構

㈢ 韓國有幾個黨派參政(可以選總統的),怎麼選總統

韓國總統由韓國國民通過直接選舉的方式選出,任期為5年,而且不能連任。

大韓民國國會(韓語:대한민국 국회)共有300個議席組成,每屆任期四年。最新的選舉於2016年4月13日舉行,目前最大政黨為新國家黨,第二大黨為共同民主黨。其中的253個席位通過簡單多數制選舉產生,其餘的47席通過比例代表制產生。

新國家黨(129)
共同民主黨(121)
國民之黨(38)
正義黨(6)
無黨籍(6)

㈣ 韓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歷史

韓國總統大選交替著直接選舉制度與間接選舉制度

從1987年開始,在經歷了民主之後,制定了現行《憲法》,規定總統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制度。從那個時候開始,韓國總統選舉才建立了健全的選舉法,朝野雙方能夠公平地展開競爭。從1948年韓國建國之後,李承晚以及朴正熙都曾夢想過實現長期執政。李承晚前總統為了能夠讓國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自己出任總統不惜改變《憲法》。李承晚前總統雖然已經年老,但是依然保有著無窮無盡的執政慾望。先後通過「拔萃改憲」、「四捨五入改憲」以及「三選改憲」等鬧劇重新取得政權。最終,李承晚的所作為惹怒了國民,被趕下政壇,不得不流亡海外。

1960年「4·19」革命之後,韓國採取了議員內閣制度,總統作為象徵性的國家首腦沒有實際權力。當時張勉出任內閣總理。在民眾議員以及參議員共同會議上,通過間接方式選舉尹潽善出任總統。但是,第二年發生了「5·16」軍事政變,這一制度宣告終結。此後,在掌握政權的朴正熙的主導下,韓國又引入了強力的總統制度以及直接選舉制度。總統被賦予幾乎無限制的強大權力。後來朴正熙總統通過直接選舉先後戰勝了尹潽善以及金大中。但是,事實上當時的總統選舉並不是公平的游戲。情報機關比司法部及立法部門的力量都更為強大,官權與稽查政治大行其道,執政黨壟斷了情報,占據著絕對有利的地位。

直接選舉制度在遭受1969年「三選改憲」的蹂躪之後,最終由於1972年的「維新運動」被完全廢棄。「三選改憲」廢除了對於總統連任的限制,這導致朴正熙總統在3年之後宣布實行「維新運動」,從而掌握了絕對的權力。1972年開始實施的《維新憲法》通過所謂的「體育館選舉」(統一主體國民會議代議員選舉)這一間接的方式選舉產生總統,而在所有的代議員當中有三分之一是由總統提名的。彈簧壓得越緊反彈時就越加厲害。最終,朴正熙的民眾支持率幾乎下跌到最低,其本人被心腹槍殺,「維新政權」也就此終結。

在朴正熙總統去世之後,通過武力取得政權的新軍部政權沿襲了「體育館選舉」制度。唯一不同的是,在新軍部執政時期,選舉人團代替了此前的「統一民主國民會議」來完成選舉。但是,反對勢力仍然不可能挑戰總統寶座。新軍部執政時期,總統全斗煥宣稱為了消除國民們對於長期執政的不安感將總統任期改為7年。

1985年,以國會選舉為契機新民黨成為了最大的在野黨。該黨要求修改憲法,採用直接方式選舉總統。1987年,全斗煥總統在任期結束之前試圖通過「護憲戰略」強行選舉民政黨候選人盧泰愚出任總統。但是,由於遭到了國民們強烈的反對,最終盧泰愚候選人發表了「6·29」宣言,表示將修訂憲法,在總統大選中採取直接選舉制度。

此後,朝野雙方通過協商制訂了包含有不設立副總統、總統任期為5年、總統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制度等內容的憲法修訂案。盧泰愚總統候選人通過1987年的直選制修憲參加選舉,最終當選。當時在一盧三金(盧泰愚、金泳三、金大中、金鍾泌)的角逐中,由於兩金的單一化流產,盧泰愚得以坐收漁翁之利。

此後每過5年時間,韓國就通過直接方式選舉出一位新的總統。盧泰愚總統之後,金泳三、金大中、盧武鉉以及李明博分別在1993年、1998年、2003年以及2008年當選韓國總統。金泳三政權被稱為「文人政府」,作為政治改革的一環當時對於總統選舉法做了部分修改。大選日期被確定為在任總統任期最後70天以內的第一個星期四。另外無論任何黨派或者無黨派總統候選人,接受政治捐款的上限提高到了3億韓元。雖然偶爾有一些黨派提出施行總統連任制以及二元執政制度,但是直到現在,韓國總統選舉仍然採取單一5年任期的直接選舉制度。

㈤ 韓國的政治制度

韓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行政權屬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全民直選舉,任期5年,不能連任,有任命和罷免國務總理和內閣長官、次官、駐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權力。總統主持由國務總理和各內閣部長組成的國務會議,負責決定、協調和處理國家政策和重大事項。直屬總統的機構包括總統秘書室、國務會議、國家情報院、監察院、中央人事委員會、放送通信委員會等。現任總統李明博,為韓國第17屆總統。
立法權屬國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並通過或否決各項法案;審核和批准政府財政預算;檢查政府工作;批准對外條約以及同意宣戰或媾和、彈劾總統和主要政府官員、否決總統的緊急命令等。國會機構包括議長1人、副議長2人及各專門委員會。國會議員在國會外無需對其在國會內所發表意見或所投的票負責。目前韓國主要政黨包括執政的大國家黨和在野的統合民主黨、民主勞動黨、自由先進黨和創造韓國黨等,大國家黨為國會內的第一大黨。
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大法院擁有終審權。大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須取得國會同意,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大法院的法官則由大法院院長推薦,由總統委任。所有下級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長委任,但須取得大法院法官會議同意。韓全國共有5個高等法院,受理對地方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大檢察廳長由總統任命,無需國會同意。大檢察廳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起訴、抗訴等。
內閣由國務總理、企劃財政部、教育科技部、統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食品水產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國土海洋水產部、女性部等18個部門組成。

㈥ 韓國是總統制還是半總統制

是半總統制,又名議會執政府制
半總統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半總統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1.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3.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1.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2.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1.內閣由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組成;
2.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
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㈦ 韓國幾年競選總統一次

總統任期5年一屆。
韓國總統是韓國行政部門的首腦,是國家元首,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在政府系統和外交關系中象徵和代表整個國家。總統是最高行政長官,同時也是全國武裝力量總司令。總統還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的決策者、主要政策和法律的決策者。

㈧ 韓國國會

韓國國會通過全民選舉產生,有議員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選舉的議員佔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議員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75名議員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謂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些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又稱作「全國區議員」。

韓國國會 Korean National Assembly 【國會簡史】1945年,李承晚成立了韓國的「第一共和國」。1960年,李承晚被韓國人民趕出了韓國,張勉建立了「第二共和國」,推行英國式的議會內閣制。總統的權力是象徵性的,行政權掌握在以總理為首的內閣手中,內閣集體向下院負責,這也是韓國政憲史上惟一的「兩院制」。 韓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頒布實施。根據當時的憲法規定,每人以全民選舉為基礎的地方政府都有地方自治權。但是,當時由於韓國人民一致反對美國支持下的個人獨裁統治的斗爭不斷,危機四伏,憲法根本就沒有得到實施。 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搞軍事政變接管了政府,成立了「軍事革命最高建國委員會」。他直接掌管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權,並對第一部憲法進行了修改。1963年舉行了「大選」,建立了「第三共和國」。根據「第三共和國」憲法,行政權力集中於總統之手,總統作為陽高行政首腦領導國務會議。1972年11月,朴正熙為了連任總統,又對憲法進行了修改,推出了鞏固自己地位的「維新憲法」。 1980年8月16日,全斗煥通過軍事政變上台。並於同年10月27日頒布了新憲法,將總統的任期由原來的5年延長到了7年。到1985年2月的國會選舉後,反對黨開始強烈要求修改憲法,要求總統的選舉由過去的間接選(通過選舉人團選舉總統)改為直接選舉。盡管遭殘酷鎮壓,但斗爭從未中斷過。到1987年6月29日,全斗煥指定的總統接班人盧泰愚被迫同意進行廣泛的政治改革,其中包括修改憲法,使韓國歷史第一次出現了在修改憲法問題上達成了超越黨派的共識。 【國會的構成】韓國國會是由國民選舉出來的國會議員所組成的代議機關和立法機關,具有制定國家法律,監督國家行政和審議國家財政預算等權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韓國由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了制憲國會議員,韓國國會的歷史便從此開始。在從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間,韓國國會歷時十四屆。每屆國會存在的時間平均約3年。 國會按職能分另設立各種委員會。韓國國會有兩種委員會,一是國會常設委員會,二是特別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願,審查並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特別委員會是為了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這個特別委員會也就被解散。因此,這樣的特別委員會也被稱作一般特別委員會。現在又設立了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它們分別是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審查、倫理審查以及審查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韓國國會按職能分設若干個常設委員會,它們是法製法務委員會、外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科學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文教體育委員會、文化公報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商工委員會、保健委員會、勞動委員會、行政委員會、交通遞信委員會、建設委員會和運營委員會。 此外,國會還有專職的工作班子,如記錄局、管理局、公共關系與議會間事務局、國會工作人員培訓所、國會圖書館、立法研究局、提交與辦理局以及海外公報局。這些班子的全體工作人員約有2000餘人。 常設委員會的主席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常設委員會人員數目由國會的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成員。委員會主席受權掌握工作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他領導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就成了調和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意見分歧的主要論壇。 在國會提出議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議員附議的情況下,由1名議員提出。提出需要採取預算措施的議案必須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議員附議。一項議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後,由議長交給有關委員會考慮。為了進行廣泛的審議,委員會可以成立由它管轄的小組委員會。在徵得議長同意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舉行公開聽證會來審查預算案和其他重要議案,如果是涉及專業知識的議案,可以徵求有關人士或專家的意見。 委員會就議案作出決定後,必須把決定報告國會全體會議。被否決的議案可以不提交全體會議,除非議長要求由全體會議處理。全體會議可以對委員會通過的議案進行修改、否決、批准,或者退回該委員會。 【國會的許可權】國會選舉議長一名,副議長兩名,他們的任期為兩年。議長主持全體會議,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的一切工作。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根據憲法規定,如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主持會議。但在通過或表決某個議案時,則必須由議長主持。由於韓國國會是執政黨和反對黨尖銳斗爭的主要場所,議長和副議長產生過程也是各黨斗爭最激烈的時候。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反對黨只能獲得副議長的職位。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 反對黨和執政黨在國會的斗爭表現不是在議員個人,而是在以議會黨團為中心的黨派之間進行的。這種議會黨團在國會被稱作「交涉團體」。交涉團體是指同屬於一個政黨的議員在國會內組成的一個派別。為了有利於斗爭的統一性,一個政黨由議員組成的交涉團體中進行交涉。根據國會組織法規定,每個擁有20名或20名以上議員的政治團體(黨派)都可以組成一個交涉團體(也被稱作談判小組)。一般來說,各黨派的交涉團負責人由該黨選出的「院內總務」擔任。院內總務一般由該黨總裁任命。院內總務在國會主管本黨事務,如選派該黨在國會的常任委員和特任委員,指定該黨在國會的發言人等。 憲法賦予國會的主要職能有立法權、財政審議權、外交和戰爭權、人事權、監督權、彈劾權。 國會有權對國家政務進行監督和控制。主要有:對總統實行的緊急財政、經濟處理命令及緊急命令有批准權;可以要求總統解除所宣布的戒嚴令;總統進行一般赦免也須經國會同意。 如果總統、總理、內閣成員、各部長官、憲法法院成員、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監察院的成員或者法律規定的政府其他官員被認為在履行職責時違反了憲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國會有權提出強劾動議。彈劾動議必須由國會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而且必須經國會多數通過才能生效。彈劾總統的動議必須由多數議員提出。一旦彈劾議案成立,受彈劾者必須中止行使權力,直至彈劾過程結束。彈劾的效力限於解除公職,然而也不免除被彈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國會有權審批有關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條約,有關國際組織的條約,有關商務、捕魚及和平的條約,有關給國家或人民造成財政負擔的條約,有關外國武裝力量在韓國領土上的地位的條約,以及有關立法問題的條約。國會有批准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武裝力量或在本國境內駐扎外國軍隊的權力。 國會有權審查國家事務或者調查國家事務中的特定問題。在國會或者國會的委員會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總理、國務委員以及行政部門的代表必須到國會回答問題。國會有權通過動議,建議總統解除總理或國務會議任何成員的職務。解除行政部門官員的職務的動議案須由國會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並由半數以上議員通過。國會有權決定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大法官的任命,都須獲得國會的同意。根據規定,在憲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9人中,國會有權分別決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則通過總統任命或協商選舉產生。 【國會的議事規則】國會大會的法定人數是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國會大會按議事日程進行。議事日程是根據開會時間、付議案件及其順序,由議長同國會管理委員會協議後產生。議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議事整理權的議長掌握。但為了順利地進行議事,議長通常以各交涉團體的院內總務為委員的國會管理委員會協商後制定。 根據憲法規定,需要由國會會議決定的重要議案和其他議案有:法案、預算案、預備費支出的承認,條約、宣戰公告、向外國派遣軍隊及對外國駐軍的同意或反對,以及憲法修正案、彈劾、追訴等。正如前面所述,議案可由議員、政府、委員會發起或提出。議案中,能由議員提議的有法案、決議案、建議案等,預算案、決算案、條約等議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議權。議員要提議法案或其他議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議者本人在內的20人以上的贊成者。對國務總理或國務委員的解職建議案或彈劾總統的提議或憲法修正案的提議,要有過半數以上的議員的贊成。但在實際執行中,一般動議只要有兩名以上議員的贊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議長將其印發給議員,在向大會報告的同時,將其交付有關委員會,作為其議決的判斷資料進行事前審查。 預算案和決算案由各常設委員會進行預備審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國會提出決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案,在交付所屬常設委員會、經過預備審查後報告議長。議長在預算案和決算里加上常設委員會的預備審查報告書,回復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審查結束後交大會表決通過。 各委員會審查完畢的法案要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體系化的審查。所謂體系審查,就是審查法律案內容是否違憲,有沒有與有關法律相抵觸,條款本身有無矛盾之處。 大會的案件審議程序分經過和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而不同。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委員長的審查報告、質疑、討論、表決程序;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說明、質疑、討論、表決等程序。 【國會會議】國會會議分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根據憲法規定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以根據總統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時間不得超過100天,臨時會議不得超過30天。但是歷屆國會開會的時間都大大延長或者少於規定的時間。 如果總統要求國會召開臨時會議,他必須說明會議的期限以及要求召開會議的原因。根據總統要求召開的臨時會議,在規定的期間內只討論總統提出的議案。 定期會議從每年的9月10日開始。因為韓國的財政年度是從每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在這一時期內召開國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議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國民預算案。 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舉行。凡是在國會會議上審議的議案,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未能過半數,就被視為遭到否定。根據憲法規定,國會會議可向公眾開放,也就是說,當國會開會時,公眾可以去旁聽。但在韓國政憲史上從未實行過這一規定,因為這樣做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或議長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公眾旁聽。 國會通過的有關政府部門的議案,由議長送交政府。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必須向國會提出再議的要求。若在15天內總統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議時,那麼,該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確認。如果此後的5天之內總統仍不公布,可由國會議長頌。 【國會與總統的關系】韓國的總統是「行政部門之巔」,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能。總統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謀求連任。這種單任制是防止任何個人長時間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保證。在總統因突發事件喪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況下,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根據法律規定暫行總統職責。 總統在所有行政職能方面擁有最高權力。在現行的政治制度下,總統有6項主要職能:第一,總統是國家元首,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方面是整個國家的象徵,代表整個國家。除了尋救和平統一這項獨特責任外,總統還有保護憲法的責任。第二,總統是首席行政長官,因而要執行由國會通過的法律,發布執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總統是武裝力量總司令。在軍事政策方面有廣泛的權力,其中包括宣戰權。第四,總統是全國性主要政黨的領袖。第五,總統是對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總統是首要決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或者以書面形式向議員說明他的觀點。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卻能夠通過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向憲法負責。 此外,在發生內亂、外部威脅、自然災害、嚴重的財政或經濟危機的時候,總統擁有處理國家緊急情況的廣泛權力。在出現這些情況時,只有在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與秩序所需要而又無時間等待國會開會的情況下,總統才能採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財政和經濟行動,或者發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總統事後必須通知國會並得到國會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這一點,總統發布的措施將失去法律效力。總統還有權在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類似的國家緊急情況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宣布處於戒嚴狀態。然而,行使這種緊急權力必須得到國會的批准。總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與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相互制約,以防止獨裁專制和濫用職權謀私利。 【國會與政府的關系】在國會與政府的關系中,最重要的是國會的國政監察權和國政調查權。國會為了發揮自身的職能,握有國政全面監察或有關特定的國政事案的調查權。國政監察以所有國家政務為對象進行。國政調查根據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隨時進行。 國政監察是從韓國成立之時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國期間實施的。到了實行「維新體制」的第四共和國,國會對政府的國政監察權被廢除了,削弱了國會的許可權,取消了對政府的牽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國會法,又恢復了國政監察權。 國政監察和國政調查權是為了行使憲法規定的國會許可權,在必要的范圍內就立法事項、財政事項、行政事項、司法事項及國會內部事項進行全面調查。能夠實施國政監察的對象機關由法律明文規定,國會常設委員會不經大會的議決能夠自主選定的機關有政府的院、部、處、廳局等中央行政機關和法院、憲法法院、監察院、國家安全企劃院、檢察廳、陸海空軍等。國政監察由所管常設委員會分別具體實施,時間是從每年定期國會會議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內。 在國會和政府的關系中,賦予國會的第二項許可權是質詢權。國會有權質問全部國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出席國會會議,回答議員們的質問。這樣做旨在使國會和政府間的關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執行政策,保障國會的評判功能和監視功能。另外,為了質問有關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長、監察院長出席。但國會不能要求總統出席聽證會。對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議員提議並經大會決定。要求質問的議員事先必須用質問專用紙將質問的內容提出來,在質問前的24小時前送交政府。 國會在和政府的關系中所擁有的第三個權力是彈劾追訴權。彈劾的原由是以總統為首的政府高級公務員和法官在執行職務時違背憲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為或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行為不構成彈劾理由。國會一旦形成彈劾決議,就將決議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調查。司法委員會的委員長向憲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訴決議書得到過半數議員的贊成時,就算通過彈劾案。 國會對政府執行的第四個許可權是對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長的任命的同意權與否決權。在一般情況下,執政黨佔有國會多數席位時,總統的任命一般都能通過。一旦執政黨處於劣勢時,反對黨議員都要提出對個別人選的否決案。 【國會與國民的關系】國會是全體國民的代表機構。因此,國會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國民的意見和希望向國家權力機關反映出來。在韓國,這種保障被稱作「國民請願制度」。根據憲法規定,全體國民按法律規定有向國家機關用文書提出請願的權利,國家有對請願進行審查的義務。請願是國民對國家各機關表示一定的意見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國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時才進行,而是可以針對機關的所有事項進行請願。 請願必須經過國會議員一人以上的介紹提出,並經過有關委員會的審查。請願在沒有特殊理由時,應在90天以內進行審查。審查由委員會組成負責請願審查的小委員會進行。請願中的事項有應由政府處理的,也有應由政府採取措施的。這些情況經過審查,交國會大會附議,大會採納的請願中,應由政府處理有就轉交政府,政府處理後要報告國會處理結果。 請願是國會為了聽取國民要求而實行的制度,但實際上形成請願的情況極少。歷屆國會接受和處理請願的情況是,從制憲國會到第十三屆國會,共接受4155件請願案件處理了2578件,處理率為62%。然而,處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數屬於不呈大會附議而廢棄,1577件在一屆國會任期內未處理而自動廢棄。第十三屆國會期間接受的請願被採納的只有170件,採納率僅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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