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韓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
韓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韓國政治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的規定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構成的法院。
韓國的行政部門實行總統制,是韓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體制。韓國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
建國後的韓國在美國的幫助下制定了民主憲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黨制、三權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法律體系建設等在內的制度框架。
(1)韓國的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韓國實行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統制,總統是韓國的最高行政首長、國家元首和三軍統帥。大韓民國總統由國民在全國范圍內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為避免任何個人長期掌握國家權力,《大韓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不能連任。
韓國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是總統的行政助手。國務總理一職不能由現役軍人出任。在總統的領導下,國務總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部和國務調度室的工作,參與制定國家重要政策,出席國會會議。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對外政策,修憲、公投法案,條約、法律和總統令,重要財政事項,重要軍事事項,榮譽稱號的授予,赦免、減刑和恢復政治權利,相關任命等重要事項應經國務會議的審議。
首腦辦事機構包括總統管理機構3個、總理管理機構6個。總統管理機構具體是:監查院,國家情報院,廣播通信委員會。總理管理機構具體是:國務總理辦公室,法制處,國家報勛處,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委員會和國民權益委員會。
內閣部門分別是:企劃財政部,教育科學技術部,外交通商部,統一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水產食品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女性部,國土海洋部。
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
檢察機構有大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和地方檢察廳,隸屬法務部。大檢察廳是最高檢察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
東方網-韓國的政治體制
中國機構編制網-韓國中央政府機構
Ⅱ 韓國是什麼政治體制
韓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制共和制。
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
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
Ⅲ 韓國選舉制度包括什麼呢
現代韓國選舉制度始於1948年5月10日實行的普選。到目前,共經歷了16屆國會議員選舉。1994年以前韓國選舉法體系主要包括《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法》。為了保證選舉的公正性與選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選舉不公正及選舉過程中存在的各種腐敗現象,同時為了創造一種健康、民主而和諧的選舉文化,第十四屆國會於1994年3月16日制定並頒布了統一的《公職選舉及選舉不正當防止法》 (簡稱選舉法),現行選舉制度即依此法而確立。
一、選舉方法和議員定員
目前韓國採用的選區制是小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用的制度,以小選區制為主,比例代表制為輔。全國區國會議員的選舉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即政黨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按照政黨所獲得票的比例分配議員名額。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政黨可獲得全國區國會議員議席:(1)在地區國會議員選舉中獲5席以上席位; (2)獲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數; (3)獲0.3%-5%得票時分配一個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舉行的本屆(第十六屆)國會選舉為例,大國家黨共得到38.96%的有效選票,因此在國會273個席位中佔133席;金大中總統所在的新千年民主黨獲得35.86%的有效選票,在國會擁有115席;自由民主聯盟得到9.8%的選票,在國會擁有17席。在全部273名國會議員中,以小選區制選出的地區國會議員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全國區國會議員為46名。地域選區選舉國會議員採用小選區制。漢城特別市、6個廣域市和道一級的議員選舉同國會議員選舉一樣,也採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議會的議員則全部由小選區選舉產生。
市、道議會議員人數的規定是,國會議員地域選區或自治區、市、郡的基數是3名,超過30萬人口的區域,每增加20萬,增加1名。1991年選舉時,市、道議會議員總人數為866名,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的人數是,每個邑、面、洞基數為 1名,超過2萬人口的邑、面、洞,每超過2萬,增加1名。
二、選舉的基本程序
(一)選民登記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20周歲的國民享有選舉總統與國會議員的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者必須按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選區內的公民被列入選民名單,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選舉權。選民名單的具體製作時間因選舉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是選舉日前的一個月之內。
(二)選區劃分
在地方(自治區、市、郡)議會選舉中一個選區所選議員人數沒有統一的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根據條例來確定。一般來說,80%的地方採用一選區選一人的小選區制。有關選區劃分的具體規定是:總統與全國選區國會議員以全國為單位;地域選區國會議員及地方議會議員以該議員所在的選區為單位;地方自治團體首長的選舉以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區域為單位。每個選區必須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濟州道的濟州市為例:該市共有 19個洞,其中兩個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與其他洞合並組成選區,因此全市有17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議員,共17名。
(三)候選人制度
長期以來,在韓國選舉制度的發展中,候選人制度民主化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一些特定政黨和政治家操縱候選人的提名與推薦,使候選人提名制度成為只為特定政治利益服務的工具。近年來,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執政黨與在野黨對候選人制度的民主化問題給予了一定的關注,特別是在1995年的選舉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候選人制度。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候選人必須得到政黨或選民的推薦。其中市以下地方選舉中只有選民推薦一種形式,道以上才有政黨和選民推薦兩種形式。一般來說,候選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選區參選。但若有其他選區200名以上的選民聯名推薦,也可在該選區參選。
在實行多黨制的韓國,政黨在國會議員候選人的產生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韓國政治現實看,國會議員推薦的決定權主要由在中央黨的幹部會議與地區的黨大會掌握。前幾年,韓國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內部出現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於候選人推薦問題上黨內不同派別之間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最後導致政黨內部的分裂。
候選人應按照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保證金,其目的是防止亂提名候選人和保證候選人的誠實性。繳付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是:總統選舉3億元;國會議員選舉及自治區、市、郡長選舉1 0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選舉400萬元;市、道知事選舉5 000萬元;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選舉200萬元。如有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返還保證金:在總統和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中候選人得票數為有效投票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地區國會議員選舉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中該選區每一名候選人平均得票數為50%以上時;在全國區國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當選時;候選人死亡時。符合返還條件時,可在選舉結束後的30天以內辦理返還手續,但應扣除選舉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不符合返還條件時,保證金歸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使用。
(四)競選活動
在韓國選舉制度發展史上,競選活動自由的限制與保障始終是影響國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問題之一。
《憲法》第116條對競選活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兩項,即機會均等和選舉公營制。選舉法把憲法原則進一步具體化,規定了競選活動自由原則、無報酬競選活動原則與自由的競選活動方法原則。
過去的選舉法規定,只有選舉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競選活動員才能進行競選活動,而現行選舉法中取消了對競選活動員資格過於嚴格的限制,使黨員、選民都有可能依法參加競選活動。但現行選舉法減少了一個候選人可動員的競選活動員人數,並規定競選活動員不能接受報酬,使競選活動成為一種自願服務性質的活動。同過去的選舉法相比,現行選舉法還擴大了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機會與形式,規定候選人可進行個人演說及討論會。這就給廣大選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機會,擴大了選舉的民主基礎。
競選活動自該候選人結束登錄之日起到選舉日前一天進行。法律禁止事前進行競選活動。選舉法對競選活動中採用的不同競選活動方法也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主要有:宣傳壁報、選舉公報、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傳品;利用新聞廣告,宣傳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綱、政策及候選人的政見;利用集會如政黨演說會與公開場所的演說、座談等形式進行競選活動。
在競選活動主體方面的主要限制是:無所屬候選人不得從特定政黨得到支持或推薦;公務員不得利用其地位進行競選活動;公務員不得對選舉施加影響;社團、財團等團體在競選活動中不得以團體或團體代表的名義表示對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意見等。除法律規定的選舉事務所、選舉聯絡所外,不得設立支持特定政黨、特定候選人的選舉促進委員會、後援會等機關和設施。任何人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得為競選活動進行著書、上映、演出等活動。除選舉法規定外,不得利用廣播、新聞、通訊、雜志及其他刊物進行廣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選舉法嚴格禁止挨戶訪問、禁止簽名運動、提供飲食品及對他人進行誹謗等行為。
選舉法對政黨參與競選活動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黨通過黨內的定期刊物而進行的政綱、政策宣傳,黨員與候選人志願者的集中等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採用廣告時,廣告次數受限制,在總統選舉中不得超過150次,並對廣告的標准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在競選活動中製作的宣傳候選人的宣傳品的規格、發給黨員的有關政策、政綱的宣傳品的規格與分發的次數也要遵循選舉法的有關規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韓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計票、開票、當選、宣布當選結果等步驟。
從第一屆到第十五屆國會議員的平均投票率是78.7%。歷屆投票率變化情況如下圖所示。
除總統和國會選舉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級選舉都是按照選舉法的統一規定進行的,每4年舉行一次,而且在選舉各個方面都具有相當的一致性。
歷屆國會選舉
三、選舉的管理
(一)選舉管理機構
為了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有關選舉事務,韓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分為以下幾種:
1.中央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該委員會統轄和管理有關選舉的一切事務,有權取消和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不當處分。
2.特別市、廣域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在國會中組成交涉團體的政黨可推薦3人,由管轄該地區的地方法院院長推薦3人(其中必須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職責是指揮、監督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選舉費用限制額,處理選舉後提起的選舉訴請。
3.區、市、郡選舉管理委員會。
4.投票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法》的規定,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與選舉有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或上一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管理區域內選舉管理委員會所管轄的選舉事務的范圍,或者命令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委員履行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經費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二)選舉爭訟制度
對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與選民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起爭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韓國,提起爭訟的方法有兩種,即選舉訴請與選舉訴訟。
在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自治團體和首長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有異議時,選民、政黨與候選人可自選舉之日起,14日內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請。如果對當選效力有異議時,政黨、候選人可以當選人或選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訴請。接受訴請狀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相同)應及時將被訴請人的訴請狀副本送至被訴請人。被訴請人應在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針對訴請狀的答辯狀。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接到答辯狀後,將答辯狀副本送至訴請人,並從接受訴請狀之日起60天以內對其訴請作出決定。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訴訟包括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在總統選舉及國會議員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或當選效力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選民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判決保護其權益。二是對選舉訴請的決定不服時,以該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選舉訴訟應優先作出決定或作出判決,受訴法院應從提起訴訟之日起180天以內作出處理。管轄選舉訴訟的法院在訴訟提起、訴訟中斷、判決確定之後,應將結果向國會、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
(三)選舉經費
選舉法對選舉費用的使用情況作了嚴格限制,規定了不同類型選舉中使用選舉費用的最高限額,如總統選舉的選舉費用是 50億元,地區國會議員選舉的選舉費用是3 5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的選舉費用是1 800萬元。為了加強對選舉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選舉法規定,政黨或者候選人進行候選人登錄申請後,應及時指定專門負責選舉費用收支情況的會計人員,並把會計人員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告。如果選舉費用的支出超過法律規定限制額的1/200以上時,候選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的勞役或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因違反選舉法而受到處罰時,候選人的當選結果無效,與候選人有關系者則適用連坐制。對選舉費用的嚴格管理是保持選舉公正性的重要條件。
Ⅳ 韓國的國家體制是怎樣的
韓國介紹之國家體制 (一)憲法 大韓民國第一部憲法是1948年7月17日頒布的,現行憲法系1987年10月27日通過,1988年2月25日生效,是韓國擺脫日本殖民統治後第八部憲法。該憲法規定韓國為「民主共和國」,權力屬於國民。 (二)立法 立法權屬一院制的國會。國會由議員組成,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個選區1名,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得票多者當選。選舉出的議員占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他席位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種議員稱為全國區議員。立法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期不超過100天,臨時會議可根據總統或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會期不超過30天。第十五屆國會議員於1996年4月經選舉產生。 (三)國家元首 韓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武裝力量總司令,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總統有權在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發生緊急情況時,按法律規定宣布國家處於戒嚴狀態,但需得到國會的批准。第15屆總統為金大中,於1998年2月25日就任。 (四)司法 司法權屬於法院,憲法規定法院是政權機構中的一個獨立部門。法院系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此外還有家庭法院、軍事法院和憲法法院。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選舉等訴訟案件,處理和監督有關房地產登記、人口調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事務。 大法院系最高司法裁決機構,有權對行政法規、管理條例或處理決定的合法性作最終復查$昕取對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軍事法院裁決的上訴。它的裁決是最終的,具有約束力,成為所有低級法院所遵循的判例。 高等法院聽取對地方和家庭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法律指定的特殊案件中判決的上訴。韓國有4所上訴法院,可自行通過審訊作出維持或推翻下級法院判決的決定。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擁有初審權。 家庭法院受權審理所有涉及婚姻、少年和其他家庭內部問題的案件,但不公開審理,以利保護個人的隱私。 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軍人和文職人員犯下的罪行。 憲法法院是根據法院的要求,對某項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並對彈劫、解散政黨,國家機構之間、國家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爭端,以及法律規定的有關憲法的訴訟作出裁決。 大檢察廳是國家的最高檢察機構,管轄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支廳。 (五)行政機構 內閣稱國務院,為最高行政機構。總統通過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務會議由總統、總理、副總理及有關行政部長官組成。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在總統指導下主管各行政部門的工作。國務會議的成員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國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決議,解除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的職務。 (六)政黨 韓國光復後,政治處於大變動時期,各種政治勢力紛紛出籠?政黨林立,你爭我奪,既有意識形態的差異,又有地方群雄割據的特徵,加上不同派別的利害關系,縱橫交錯,時而分裂對立,時而握手聯合,令人眼花繚亂,難分良莠。近來各黨的主張和政策大同小異,卻又嚴重對抗,使一般百姓特別是青年人產生厭惡感,迫切要求出現能代表新時代潮流的新政治家、新政黨。時代的要求預示著韓國政黨將有新變化。目前主要的政黨有4個: 1.新政治國民會議。成立於1995年8月11日,系由民主黨分裂出來的,現任代理總裁趙世衡。該黨的重要政治主張為實行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積極支援地方自治團體;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中心的經濟體制;爭取分階段和平統一國家。 2.大國家黨。成立於1997年11月21日,系由新韓國黨和統合民主黨合並而成。總裁趙淳。該黨主張「以自由、民主和自由市場經濟作為國家的基礎,主導國家的民主統一,在自主自存基礎上,建立先進的福利社會」。對外政策以對美國、日本、西歐關系為基礎,在平等互利原則下,與不同制度、不同信念的國家建立外交和經濟合作關系。 3.國民新黨。成立於1997年9月13日,系由新韓國黨分裂而出。總裁李萬變。該黨主張繼續深化政治革新,推進民主化;採取積極措施,加速發展經濟;促進半島北方的改革,爭取分階段統一國家。 4.自由民主聯盟。成立於1996年3月,系由新韓國黨部分黨員和新民黨合並而成。總裁朴泰俊。該黨主張拋棄「沖擊性的政治作法」和「一言堂」;要求修改憲法,實行內閣責任制,自稱「保守」政黨。 (七)軍隊 韓國的軍隊稱為國土防衛軍,簡稱"國軍",最初是由美軍政廳利用原在日本和偽滿軍隊中服役的人員組織起來的。1948年韓國正式建國,成立了國防部,從美國佔領軍手中接管了對韓國軍隊的指揮權。1948年11月30日頒布《國軍組織法》,實行普遍徵兵制和志願兵招募制相結合的制度,逐步建立了陸海空三軍,陸軍和海軍陸戰隊服役期為2年,空軍和海軍的服役期為3年。憲法規定總統為三軍最高統帥。韓國總兵力有65.5萬人,其中陸軍l54萬人,海軍6萬人,空軍5.5萬人。1995年國防預算為142.5億美元,占財政預算支出的23%。 除正規軍外,1968年4月建立鄉土預備軍,由預備役軍官、士兵及志願人員組成,約有400萬人,其任務是負責農村的保衛工作,每年訓練8天。1975年頒布民防基本法,開始建立民防衛隊,規定每個村都要建立民防隊的下屬部隊,由沒有參加鄉土預備軍的17歲至50歲的男性公民組成,約有500多萬人,每年訓練1個月,其任務是在敵人發動進攻或出現有礙公共秩序和安寧時,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1975年還建立了學生護國團,由高中以上至大學的男女學生組成,約有306萬人,每周訓練4小時。此外,還有警察11.45萬人。 近年來,韓國在堅持"韓美共同防禦體制"的同時,逐步加重韓國軍隊的防禦責任。為增強軍事力量,韓國不斷調整軍事機構,改善指揮體制堅持質量建軍,加速實現軍隊現代化;大力發展軍事工業,增強軍備自給能力;加強與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與日本的軍事合作,簽訂軍事合作協議,進行聯合軍事演習,互通軍事情報等。 希望您能採納 如有疑問歡迎繼續追問謝謝
Ⅳ 韓國屬於什麼社會制度
總統共和制。
總統共和制是指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總統共和制是指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賓、埃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土耳其等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5)韓國的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韓國現行憲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
新憲法規定,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根據這部新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
Ⅵ 韓國福利保障制度有哪些
韓國社會保障制度大體上分為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三部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
1、社會保險結構和體制
目前,韓國的社會保險有: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僱傭保險。
2、公共救濟
公共救濟不同於社會保險,不交納保險費,用國庫資金對低收入階層進行生活保護或者進行自救。韓國的公共救濟,包括生活保護、有功人員津貼及災害及災難救護。
3、社會福利服務
60年代開始,韓國的福利服務從「緊急救濟」和「設施收容」等救濟階段轉為社會福利服務時期。
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制度的內涵和外延,我們至少可以從三個層次上來理解: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它指一切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會措施;
而中層意義的社會福利基本上是社會保障的同義詞,是西歐國家普遍來替代社會保障的一個概念;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中國,我們使用狹義的社會福利概念。
(6)韓國的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公共福利:公共福利指由政府支持或提供、由國家法律或政府政策加以保障的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法定的福利項目,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傷殘保險、女員工的特殊福利及關於計劃生育方面的福利,等等。
個人福利:指由組織提供與員工選擇相結合的福利項目。包括養老金、互助儲蓄、辭退金、住房津貼、交通費、工作餐、海外津貼、人壽保險,等等。
組織內公共福利:指完全由組織提供的全體員工中某一群體均可享受或有機會享受的福利項目。包括病假、事假、工作間休息、集體旅遊、組織自己認可的民間與國家的節日,如青年節、婦女節、中秋節、聖誕節等。
生活福利:指組織為員工提供的生活方成專項福利項目。包括為員工提供法律服務、心理咨詢、貸款擔保、托兒所、子女教育費等。
Ⅶ 韓國制度
法律分析:韓國實行三權分立、依法治國的體制。 根據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任期5年,不得連任。
法律依據:《韓國憲法》
第一條 大韓民國是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的主權在於國民,一切權力來自國民。
第二條 成為大韓民國國民的條件以法律來規定。國家根據法律規定,有保護在外國民的義務。
第三條 大韓民國的領土為韓半島和其附屬島嶼。
Ⅷ 韓國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韓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韓國政治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的規定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構成的法院。韓國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
韓國國會的主要職責
韓國國會是立法機構,主要職責有:
1、立法權
韓國國會有提出和審議憲法修正案與制定法律法規的權力。國會議員和政府都有權提出立法議案,國會有權討論議員或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並作出決定。
2、財政權
韓國國會有代表國民監督和控制政府財政行為的權利和義務。國會的財政權主要包括財政立法權、預算決算審批權、及對發行國債、簽訂預算外契約、有財政負擔的條約締結等政府行為的同意權等。
3、監督權
韓國國會有權監督政府和總統,保證權力運作符合憲法。對韓國總理、國務委員、政府各部部長、韓國憲法法院法官、大法院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監查院院長等擁有質詢權。
Ⅸ 韓國的政治制度
韓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體。行政權屬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全民直選舉,任期5年,不能連任,有任命和罷免國務總理和內閣長官、次官、駐外大使、宣布大赦的權力。總統主持由國務總理和各內閣部長組成的國務會議,負責決定、協調和處理國家政策和重大事項。直屬總統的機構包括總統秘書室、國務會議、國家情報院、監察院、中央人事委員會、放送通信委員會等。現任總統李明博,為韓國第17屆總統。
立法權屬國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並通過或否決各項法案;審核和批准政府財政預算;檢查政府工作;批准對外條約以及同意宣戰或媾和、彈劾總統和主要政府官員、否決總統的緊急命令等。國會機構包括議長1人、副議長2人及各專門委員會。國會議員在國會外無需對其在國會內所發表意見或所投的票負責。目前韓國主要政黨包括執政的大國家黨和在野的統合民主黨、民主勞動黨、自由先進黨和創造韓國黨等,大國家黨為國會內的第一大黨。
司法權屬大法院和大檢察廳。大法院擁有終審權。大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須取得國會同意,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大法院的法官則由大法院院長推薦,由總統委任。所有下級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長委任,但須取得大法院法官會議同意。韓全國共有5個高等法院,受理對地方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大檢察廳長由總統任命,無需國會同意。大檢察廳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起訴、抗訴等。
內閣由國務總理、企劃財政部、教育科技部、統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食品水產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祉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國土海洋水產部、女性部等18個部門組成。
Ⅹ 韓國是什麼社會制度
北韓自稱是社會主義。南韓自稱是資本主義,實行議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