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韓國審判制度簡介
韓國與中國的司法制度在體繫上雖沒有太大差別,但其構成和內容上卻存在著相當多的不同點。
司法制度
一般來說,狹義的司法制度是指有關對法律秩序違反行為具有判斷能力的法院的構成、職能及運用的制度。廣義的司法制度包括狹義的司法制度以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檢察制度和辯護士制度。
韓國的司法制度分為法院、檢察庭、辯護士三個職責領域,這方面與中國是一樣的。但是,韓國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還設有被賦予違憲審查權等一定審判權的憲法裁判所;另外,與裁判管轄相聯系來認定土地管轄以外的事物管轄等的體系與運用方面,與中國有很大的差異。
憲法裁判
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大法院,或應屬於另設的第三機構的問題,各國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律核心,因此下位法對上位法的違反與否的解釋也應屬於大法院的許可權,從而完善法律解釋的統一性;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另設的第三機構的理由是:大法院是對具體案件擁有最高法律適用解釋權的機構,對與具體案件少有直接牽連、政治傾向濃厚的違憲與否的問題,應由另設的第三機構來專門處理,這有利於堅持司法權的中立性。
韓國施行由另設的第三機構——憲法裁判所對法律的違憲與否的問題進行審判的制度。
憲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資格的9名裁判官組成,裁判官由總統任命。憲法裁判所所長作為憲法裁判所的負責人,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在9名裁判官中選任。憲法裁判所所長代表憲法裁判所,統一管理憲法裁判所的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若憲法裁判所所長缺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根據憲法裁判所規則所規定的順序,由其他裁判官代為執行。
總統任命憲法裁判所裁判官時,其中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總統可自己任命剩餘3人。由於憲法裁判所具有高層次政治判斷的機構性質,這種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義。
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從下列任意一項的職位上任職15年以上的、40歲以上的人員中選任。但,任職於下列任意兩項以上職務的人員的在職期限,則累計計算。1.法官、檢察官、辯護士;2.具有辯護士的資格,並在國家機關、國/公營企業、政府投資機關以及其他法人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3.具有辯護士資格,並在公認的大學中擔任助教授以上職務的人員。具有上述資格的人員,若有下列各項事由時,不得被任命為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1.根據其他法律無法被任命為公務員者;2.被處於禁錮以上刑罰者;3.被彈劾罷免後未過5年期限者。
憲法裁判官的任期為6年,可連任。若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憲法裁判官不得違反其本人意志而被解任。1.彈劾已經決定的;2.被處於禁錮以上的刑罰的。
憲法裁判所掌管下列事項:1.關於法院提出的、法律違憲與否的審判;2.有關彈劾的審判;3.政黨解散的審判;4.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對許可權爭議的審判;5.有關憲法訴請的審判。
若沒有特殊情況,案件由憲法裁判所裁判官全員組成的裁判部審判。憲法裁判所所長為裁判長。裁判部須有7人以上裁判官出席,方可審理案件;對案件的最終決定,須經參與案件最終審理的裁判官半數以上通過。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須經6人以上裁判官的同意。1.作出法律的違憲決定、彈劾決定、政黨解散決定,或者對憲法訴請作出引用決定的情形;2.變更憲法裁判所已判決並公布的、有關憲法或法律的適用解釋的意見的情形。
憲法裁判所必須公開審判的辯論與決定的宣告,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80日內,必須宣告最終決定。但由於裁判官的缺位,7人以上的裁判官無法出席時,其缺位期間不得算入審判期間。
憲法裁判所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對此不得有異議。
審判制度
韓國採用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高等法院為二審法院(抗訴審法院)、大法院為三審法院,在各審級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上級法院。在一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抗訴於上級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最高法院——大法院,從而完成分為三個階段的司法審判。
韓國這樣的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與中國的四級二審制是有區別的。
韓國一方面為了上述三級三審制度的有效實行,另一方面為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的便利,在全國設置了1個大法院、5個高等法院、13個地方法院、3個特殊地方法院、45個地方法院的支院,並用法律規定了管轄區域。其法律依據有《有關各級法院的設置與管轄區域的法律》。
大法院制
大法院為韓國最高裁判所,位於漢城特別市瑞草區瑞草洞。大法院的構成、職能及審判權如下:
(A)大法院的構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組成,其中包括大法院院長。大法院院長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任命,任期為6年,不得重任。大法官由總統根據大法院院長的提請,並經國會的同意任命,任期為6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可連任。
大法院為了審判的便利可設立「部」。根據此規定設立的3個部,由14名大法官(除不負責審判業務的大法院院長和法院行政處處長的12名裁判官)組成,並處理審判業務。
(B)大法院的審判權
大法院作為韓國的最高法院,對以下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
1.對高等法院或抗訴法院、特許法院作出的判決的上訴案件;2.對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者抗訴法院、特許法院的決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3.根據其他法律,屬於大法院許可權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決或決定為最終判決,當事人不得對大法院的判決不服而要求重審,必須服從此判決。
就大法院的判決,若有大法官提出與其不同的意見,必須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判決書中,使全體大法官的意見得到明確表述。
(C)裁判研究官
大法院為了協助大法官的審判業務,從地方法院法官中選任裁判研究官。各大法官下分別設有數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長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負責與案件的審理及審判有關的研究、調查業務。一般,主審法官受理案件後,裁判研究官根據主審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爭議點與有關判例的變遷過程、與爭議點有關的外國法制度及業界的慣例等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向主審大法官報告。主審大法官參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報告來辦理審判業務。
(D)大法官會議
大法院為了有效處理除審判業務以外的、應由大法院處理的行政義務和法律或規則的修訂業務,設立大法官會議這一決議機構。
大法官會議是由大法官組成的決議機構,大法院院長擔任大法官會議的主席。大法官會議對事項的決議,須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法官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產生。
(E)法院行政處
大法院為了處理審判業務以外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務,設立法院行政處。法院行政處處長由大法院院長從大法官中選任。被任命為法院行政處處長的大法官,由於其業務比起審判業務更趨向於作為法院行政處處長的職務履行,因此不負責審判業務。
法院行政處負責處理有關法院的人事、預算、會計、設施、統計、訴訟業務、登記、戶籍、提存、執行官、法務士、法令調查及司法制度的事務。
(F)司法研修院
大法院為了法官、預備法官的研修和司法考試合格者的研修,設立司法研修學院。在韓國,司法考試合格者必須入學司法研修學院,完成為期2年的進修過程,並根據研修過程中的成績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
目前,韓國每年產生700至800名的司法考試合格者,其中能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的人數不超過300至400人。
(G)法院公務員教育院
大法院一方面設有司法研修學院作為法官或預備法官及司法考試合格者的研修設施,另一方面為法院的職員(除法官以外的職員)設立法院公務員教育院。大法院每年面向全國各法院的一般職員安排進修教育過程,定期進行教育,致力於提高他們的素質。
(H)法官人事委員會
為確保對全國法官的人事公正性,大法院設立法官人事委員會,處理關於大法院院長的法官人事的咨詢業務。法官人事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任命若干名法官為委員來組成。為保障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員會制定全國法官業務評價制度和人事評價標准,實行大法院院長的人事咨詢業務。
(I)大法院院長秘書室
大法院為了輔佐大法院院長的業務處理,設立大法院院長秘書室。大法院院長秘書室設有室長。室長在法官中選任或者大法院院長選擇任命非法官為室長。
大法院秘書室室長遵照大法院院長的命令,管理秘書室的事務,指揮和監督秘書室所屬公務員。大法院院長秘書室除室長外,另設有大法官秘書官。
(J)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
大法院院長認為必要的時候,可設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為其咨詢機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可由大法院院長來決定設立與否。
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委託的、對司法政策有極高學識並德高望重的7人以內的委員組成,其組織與運營事項以大法院規則規范。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審理對地方法院或其支院的一審判決不服而提出的抗訴案件的二審法院。韓國現於漢城等5個城市各設一個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為高等法院的負責人,由大法院院長從法官中選任。高等法院院長管理其管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高等法院院長缺位或因故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以首席部長法官、選任部長法官的順序代為履行其職責。
高等法院為了有效辦理審判業務,設立「部」,各部設有部長法官。部長法官為該部的審判長,按照大法院院長的指示對該部的一般事務進行管理。
㈡ 韓國的檢察官制度
韓國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悶攜賀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檢察廳屬於行政機關,隸屬司法部,是相對獨立的體系,各個檢察廳的轄區與行政區域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任何人
韓國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檢察廳屬於行政機關,隸屬司法部,是相對獨立的體系,各個檢察廳的轄區與行政區域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任何人如想成為檢察官,必須先通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每次考試又分三次進行,通過率很低。即使通過司法考試,也不能立即成為檢事。考試合格人員必須進入最高法院辦的司法研修院完成兩年的司法研修學習,在這兩年中,要學習法官、檢事、律師的全部業務。通過畢業考試後,根據本人的願望與成績,安排其為法官、檢事或律師。全部初任檢事都被分配到第一線偵查部門,在實踐過程中逐漸掌握業務方法。
《檢察廳法》賦予檢察官下列的職權包括:1犯罪偵查和提起公訴及為其維持的必要事項;2行使對犯罪偵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揮和監督;3為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向法院提出請求;4對裁判執行的指揮和監督;5履行將國家作為當事人或參與人的民事訴訟、訴訟以及行使對該執行的指揮和監督;6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除了負責偵查犯罪案件以外檢事還負責該地區社會正義的實現,這也是其主要任務之一。在地方檢察廳及以下的機構中,均設了知識產權、環境、建築、遺產、通、森林、稅務、經濟、食品、醫療防火、鐵路、毒品等部門,檢事按分工分管相應的案件,並且隨指揮警察機關與有關行政機關,所負責領域實行集中管制。
韓國的檢察官共有四個等級,即檢察總長、高等檢事長、檢事長、檢事。檢事總長作為長官級檢察官,其任職與總統的更迭有密切關系,總統雖有權更換檢事總長,但檢事總長人選必須是符合檢察官條件的人,在一般情況下,檢事總長從高等檢事長中選拔。一名檢事如想成為一名高級檢事和首席檢事,必須在低級職務上工作10年以上;高等檢察廳的檢事、部門首席檢事以及地方檢察廳和支廳的部門負責檢事的任命,需要被任命的人員在上述部門工作5年以上。檢察總長則需在高級檢事和首席檢事崗位上工作15年以上。
韓國檢察官的任命由總統決定,法務部長官行使提名權,總理根據總統的委託行使調轉檢察官的權力。檢察廳是統轄檢察工作的機關,檢察官是獨任官廳制,隱薯檢察事務全部由檢察官單獨處理,檢察官有各自的許可權。在行使檢察職能時是檢察官獨立,檢事對於自己所負責的案件,獨立地進行調查與判斷,獨立做決定,並且自己承擔責任。任何一個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檢事負責處理,對嫌疑人的拘留與免予拘留、起訴與免予起訴的決定,都是由主任檢事來決定的,而不是以檢事長(檢察長)或檢察廳的名義作出的。如果主任檢事與上司的意見不符時,上司只能向主任檢事提出參考意見,而不能更改主任檢事的決定。[page]
為了保障檢察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防止在同一職位上過度長期工作引起一些弊病,促螞派使檢察人員創造性地履行職務,韓國實行檢察人員崗位輪換制度,原則規定是:在同一廳內連續工作期間,一般職不得超過5年.技能職不得超過7年,但是大部分人員在同一崗位上工作2-3年即被調任。具體程序是:經過篩選,對符合條件的人選根據每6個月對檢察人員的評價,業績評價進行再次篩選,安排新的崗位。
㈢ 韓國的檢查官是做什麼的怎麼選出來的呢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韓國檢查機關實行檢察官獨任制原則。既是檢察官一個人構成一個獨立的行政官廳,檢查官對於自己負責的案子獨立偵察,獨立判斷並作出決定也要自行承擔責任。整個案子的過程包括起訴都是以檢查官個人的名義完成的,而不是檢查院的名義。上司只能對案件提出建議權,無權改變主任檢察官的決定.在韓國警察並不能獨立辦理案件,所有案件必須通過檢查官,檢查官也有職責按照職權的分類(包括各種刑事案件)領導警察進行偵破工作。
在韓國要想成為檢查官,法官或者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共分為三個程序。
1.選擇題主要考:憲法,民法,刑法,外語,經濟學,文化史等八門課程。通過率為4%
2.論述題主要考: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訴法,刑訴法等。通過率為30%
3.面試還將淘汰10-20人
完成考試以後仍然不能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還必須到最高法院成立的研修班學習兩年。根據選擇完成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的全部專業課,通過畢業考試以後才能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
而且司法考試是唯一途徑,除了考試沒有其他任何途徑可以成為檢察官
通過學習的初級檢查官一律分配到第一線的檢查部門工作,以逐漸掌握業務方法。
㈣ 中國人怎樣才能當上韓國檢察官
根據目前中國以及韓國的法律。一個中國人想要成為韓國的檢察官基本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韓國的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檢察官必須由韓國人擔任,除特殊情況外。
如果你作為一個中國人,想要成為韓國的檢察官。需要首先通過韓國的司法資格考試,然後參加類似於中國考取公務員這種考試,獲得錄取之後就可以上崗了。
程序上大體與中國檢察官的錄取制度是相似的,就是都要有司法資格,還要額外進行公務員考試。
只要你還是中國人,你就木有辦法當,因為韓國檢察官也是韓國的公務員,首先需要是韓國人,其次要取得韓國承認的本科學位,最後需要通過韓國的司法考試。
然後還要參加檢察官考試(先進考進去當書記員,然後再繼續考檢察官資格)
所以,你要取得韓國國籍!
㈤ 韓國司法體制現狀是怎樣的
韓國是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特點於一身的混合法制國家,其在文化傳統上又與我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研究韓國的司法制度,對於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司法改革,具有啟示和借鑒意義。筆者曾隨山東涉外商事法官代表團赴韓國考察,期間訪問了大法院、首爾高等法院、韓國憲法法院、韓國司法研修院等司法機構,與韓國法官座談並觀摩了庭審,本文攫取韓國法院組織體制、法官制度及民事訴訟制度三個方面並結合韓國的司法改革作一介紹。
一、韓國的法院組織體制
韓國的法院有普通法院、專門法院和特別法院三種,分別負責有關刑事、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負責有關不動產登記、人口普查登記、提存等方面的事務。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目前全國共設置了1個大法院、5個高等法院、60個地方法院。專門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專利法院。特別法院包括憲法法院和軍事法院。
(一)普通法院
從職務管轄的劃分上(即法院內部審判職責分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大法院分別負責案件的第一審、第二審和第三審,大法院還負責統一法令解釋。
1.大法院。大法院為韓國最高裁判機構,由包括院長在內的13名大法官組成。另有20名裁判研究官,根據不同的專業分工為大法官提供裁判幫助,主要負責與案件的審理及審判有關的研究、調查業務。每位大法官還配有5名助手,負責與案件審理有關的輔助工作。為了審判的便利,大法院將除院長以外的12名大法官平均分成無專業劃分的3個部直接審理案件。大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對大法院的判決必須服從,不能要求重審。大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圍是:(1)對高等法院、抗訴法院(地方法院抗訴部)或者專利法院的裁判提出的上告案件;(2)對高等法院、抗訴法院或者專利法院的決定或者命令提出的再抗告案件。大法院設有行政處,負責有關法院的人事、預算、會計、設施、統計、訴訟業務、登記、戶籍、提存、執行官、法令調查及司法制度事務的處理。司法行政處設有一名處長,由一名大法官兼任(不負責具體事務),日常工作由次長負責。司法行政處下轄計劃部、司法政策研究室、人事管理室、總務局、建設局等部門,計劃部負責法院的經費預算及編制並提交國會審議(韓國法院的經費由國會統一撥付給大法院),並對各級法院的預算進行審核並撥付;人事管理室負責全國法院的人事安排,並對法官進行考核;司法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地方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存有疑問的各種問題的研究和解答;總務局負責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類似最高法院辦公廳);建設局負責全國法院的法院建設,全國法院的建設由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經大法院審核,交由建設局具體負責建設。
2.高等法院。韓國共分九個道,即九個省,另有首爾特別市及5個直轄市。但只在首爾、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設有5個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院長為高等法院的負責人,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高等法院內設有部,各部由一名部長法官和若干法官組成,部長法官為該部的審判長。高等法院審理案件實行三人合議制。高等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1)不服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判決的標的額為五千韓元以上一億韓元以下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合議部、家庭法院合議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2)不服地方法院合議部、家庭法院合議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決定、命令的抗告案件。首爾高等法院為了有效辦理審判業務,分專業設立43個部。首爾高等法院有法官131名,年受理和審結的案件均近20000件,平均每個法官審理約110件。
3.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內部設有民事、刑事等專門的部。審判組織分合議部和獨任審判兩種。一些地方法院還設有分院,分院履行與地方法院一樣的職能。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合議部的管轄范圍是:(1)合議部決定在合議部審理的案件;(2)訴訟標的一億韓元以上的案件;(3)非財產權訴訟,或者雖屬於財產權訴訟但難以計算訴訟標的的案件;(4)對合議部審理的案件提出反訴或與第三人案件有牽連的案件;(5)死刑、無期以及短期一年以上的徒刑或監禁案件;(6)對地方法院法官申請迴避的案件;(7)其他法律規定由地方分院合議部處理的案件。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在地方法院下面另外還設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審判任務,不作為一個審級。每個市、郡法院只有一名法官,負責審理適用《小額審判法》的民事案件(二千萬韓元以下)及和解、督促、調解的案件,根據戶籍法確認協議離婚的案件,訴訟標的在20萬韓元以下的處以拘留、罰款的案件等。為了處理市郡法院轄區內的大量案件,法院聘有多名調解員,從轄區內的教師、公務員、醫生等專業人員中選任,調解員分成4組,每組一天可以處理6至8件,只有在雙方分歧過大時,才交由法官進行審理。
(二)專門法院
1.家庭法院。家庭法院是設在首爾的一種專門法院,家庭法院下面也設有分院及相應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區,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審理一審家事案件。
2.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也設在首爾,與地方法院級別相同。主要審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規定由行政法院管轄的案件。
3.專利法院。專利法院設在大田,與高等法院級別相同。專利案件的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但是專利案件非經設置於屬於行政機關的專利局內的專利審判院的審理程序,不得直接向專利法院提起訴訟。
(三)特別法院
憲法法院的設立是韓國在法院體制引以自豪的事情。憲法法院對法律的違憲與否等問題進行審判。審理范圍概括:1.關於法院提出的法律違憲與否的審判;2.有關彈劾的審判;3政黨解散的審判;4.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對許可權爭議的審判;5.有關憲法訴請的審判。
憲法法院與大法院級別相同,由9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院長統一管理法院的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憲法法院有10名裁判研究官、3名研究員,還設有行政處負責處理行政事務。
值得一提的是,提起違憲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認為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發現現行法律違憲的法官。憲法法院的裁決具有終局性。至2006年9月30日,憲法法院共審理了12641件案件,包括總統彈劾案以及「同姓不婚」案等。
二、韓國的法官制度
韓國目前大約有22000名法官。韓國法官分為四種:大法院院長、大法官、法官以及縣市法官。以前,韓國將法官職別分為7個等級,根據修改後的法院組織法,高等法院院長以下的法官原則上取消了職級制。在韓國,成為法官要經過嚴格的考試和培養程序,法官經驗的積累是成為上級法院法官、審判長、以及大法官的重要前提。
(一)法官的來源
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一般需要經過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考人大學的法律系學習。第二階段是通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分三次,第一次以選擇題的形式進行,考試課目主要有憲法、民法、刑法。第二次以論述題的形式進行,考試的課目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第三次是面試,主要考察作為法律人才是否具有合理的國家觀、歷史使命感和倫理意識,專門知識的運用能力及表達能力和邏輯性等。近年來,韓國每年大約有25000人參加司法考試,約1000人通過考試。第三階段是到司法研修院培訓。通過司法考試者要到大法院設立的司法研修院培訓兩年,主要學習法律實務方面的知識。成績優異者方有可能成為法官,其他的則可能成為檢察官或律師。
(二)法官的任命
司法研修院中的成績優秀者(排名前200名以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向大法院提出申請,大法院從申請者中擇優任命為預備法官,然後一律分配到全國的地方法院。預備法官任期兩年,期間不能獨任審理案件,主要從事與案件審判有關的調查和研究工作。兩年期滿,由全體大法官組成的大法官會議根據預備法官任職表現決定是否正式任命其為法官。
一般法官的任命需大法院院長同意並經大法官會議一致通過,任期10年,可連任。大法院的裁判研究官從地方法院法官中選任,由大法院院長任命,任期兩年。除大法院院長以外的12名大法官系由大法院院長推薦後,經國會人事方面的調查後由總統任命。對大法官的人事方面的調查要在電視上播放。大法官任期為6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可連任。大法院院長是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的,在國家領導人中列第三位,即列總統、國會議長之後,總理之前。大法院院長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
憲法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憲法法院院長作為負責人,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在9名法官中選任,任期3年,可以連任。總統任命憲法法院法官時,其中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提名,總統可自己指定另外3人。由於憲法法院具有高層次政治判斷機構的性質,這種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義。
憲法法院的法官從下列任職15年以上、40歲以上的人員中選任:(1)法官、檢察官、辯護士;(2)具有辯護士的資格,並在國家機關、國/公營企業、政府投資機關以及其他法人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3)具有辯護士資格,並在公認的大學中擔任助教授以上職務的人員。任職於上述任意兩項以上職務的人員的在職期限,累計計算。憲法法官的任期為6年,可連任。
法官的退休年齡是:大法院和憲法法院院長為70歲,大法官為65歲。其他法官63歲。
(三)法官的任職交流
韓國法官基於經驗的積累而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交流。地方法院的法官可以做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到地方法院做審判長,地方法院的審判長可以再到高等法院做審判長。高等法院的法官需要有10年以上的審判經驗,一般具有15年以上經驗的法官可以做地方法院的審判長,高等法院的審判長則需要20年以上審判經驗;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大法官都需要具有20年以上的經驗。大法院和憲法法院的裁判研究官需要有15年以上的審判經驗,地方法院法官到大法院擔任兩年裁判研究官後將回到原來的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