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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韓國人起訴

發布時間:2023-08-13 07:17:39

『壹』 我被韓國人騙了要去那報警會怎麼辦

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立案范圍,你可以向當地檢察院的控申科提出,檢察機關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經審查認為說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控申部門有權將案件移送批捕部門審查。

『貳』 我是韓國人 有一個韓國人欠我錢不還如何起訴 我們都在中國

按照國際慣例,持護照等其他有效證件的外國人應當遵守駐在國法律。這種情況下你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過你們同為韓國人能借錢應該關系不錯,所以還是私下調停的好。

『叄』 男方是韓國人,現在韓國人已辦理起訴離婚 且持有離婚手續不給 女方在中國該怎麼辦理戶口變更 請高人指點指

父母離婚後,子女應由哪方撫養?哪些情況下可享有優先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撫養費的問題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准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准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麼給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拿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八、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十、繼父母應否向繼子女給付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十一、養父母應否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系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肆』 中韓離婚 手續 怎麼辦理

中國當事人未婚公證書確認(中國外交部及韓國駐華使館)與韓國人結婚的中國人(以下簡稱中國當事人),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未婚公證之後持經公證的材料到外交部(領事司)申請認證。中國當事人持經中國外交部公證的未婚公證書,到韓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確認。申請未婚公證書領事確認時應准備的材料:-未婚公證領事確認申請書(再接收時:附申核結果書)-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口底卡或微機卡-未婚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結婚狀況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離婚者: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離婚判決,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喪偶者: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2.韓國當事人未婚公證書確認(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確認和中國駐韓國使館)中國當事人將經中國外交部認證及韓國駐華使館(領事部)領事確認的未婚公證書寄給與其結婚的韓國人(以下簡稱韓國當事人)。韓國當事人持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書(戶籍謄本)和中國當事人的未婚公證書到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科)申請領事確認。韓國當事人將經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確認的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書遞交到中國駐韓國使館辦理認證。申請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科)領事確認時應准備的材料:-中國當事人未婚公證書原本(得到中國外交部及韓國駐華使館領事確認的)-韓國當事人戶口原本(需公證)-中國當事人戶口簿及居民證復印本申請中國駐韓使館辦理認證時應准備的材料:-中國當事人未婚公證書原本(得到中國外交部及韓國駐華使館領事確認的)-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確認的韓國當事人戶口原本-出入境實施證明原本或出入境確認蓋章的護照-住民登陸證復印本3.中國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結婚公證領事確認(中國外交部及韓國駐華使館)韓國當事人持經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確認的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書前往中國,到中國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時,中國人的戶口本上須註明與韓國人結婚之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將在中國當事人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的結婚公證書遞交到中國外交部申請認證。中國(或韓國)當事人持經中國外交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到韓國駐華使館申請領事確認。在中國進行結婚登記時應准備的材料:-中國人: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健康證明-韓國人:護照,戶籍謄本公證書,外國人居留證或身份證明,健康證明申請結婚公證書領事確認時應准備的材料:-結婚公證領事確認申請書-結婚經過書-結婚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未婚公證書復印件(經我使館領事確認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應記載有結婚事實)-身份證復印件4.韓國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韓國戶籍官署)中國當事人將經中國外交部認證和韓國駐華使館(領事部)領事確認的結婚公證書寄給韓國當事人。韓國當事人將上述結婚公證書遞交到韓國的戶籍官署,申報與中國結婚之事實。到韓國的戶籍官署進行結婚登記時應准備的材料:-結婚公證書原本-未婚公證書原本-中國當事人親戚公證5.中國當事人申請簽證(韓國駐華使館)韓國當事人在韓國辦理完婚姻申報之後,將記載有與中國人結婚之事實的戶籍本及邀請函件等申請簽證所需材料寄給中當事人。中國當事人向韓國駐華使館申請以結婚同居為目的短期簽證。中國當事人持上述簽證進入韓國,並在入境之日起90天內前往居住地管轄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理延期停留期及外國人登錄手續。申請以結婚同居為目的短期簽證時應准備的材料:-簽證申請書-簽證申請附加材料-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未婚公證書復印件(經我使館領事確認的)-中國人的護照-出入境紀錄證明(法務部)-戶籍藤本(戶籍官署)-國際電話通話單或韓國人本人名載電話的加入證明書(簽發機關公章記載加入者名字)-邀請事由書(邀請人製作)。

『伍』 對於韓國侮辱和對中國的挑釁,中國將如何應對韓國

3月6日起,韓國媒體向中國發起攻擊,聲稱中國雖是大國,但國家整體水平卻是三流國家,中央日報論壇說:中國史乃至全世界的危險分子。

韓國1945年是日本的殖民地有點像是美國殖民地,至少那裡有幾萬美軍駐地,曾經有人說,一個國家當殖民地越久越好,那麼韓國媒體是不是也憑著這句話把自己想成是上流甚至是一流國家,就可以說中國是三流國家。

在《中央日報》說中國是世界危險分子,但是在薩德事件之前,中國幾十年沒對外國動槍動炮,甚至沒做出任何對韓國有損害韓國利益的事情,但韓國海警卻得寸進尺對我國漁船進行攻擊,其理由是越界捕魚,殺害中國漁民並表現出很威風凜凜的樣子,讓韓國輿論中表現出很開心的樣子,其最大的目的是想以殺一儆百的方式讓中國漁民和中國被恐嚇住,但是我們中國並不會因為韓國的輿論和這種殘忍而又天真的方式而動怒。

中國人應該熟悉韓國媒體輿論的套路,就像看搞笑短視頻一樣,笑而過之,我們會願意和韓國成為朋友,但不會曲意逢迎,當韓國在背後捅中國的時候,中國不會採取任何對韓國的措施,反之,我們會對韓國說:「你真可愛」,韓國跳入中美俄戰略的紛爭中來,韓國就應該知道他在做一個影響韓國未來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抉擇,對於韓國對中國一系列的挑釁甚至影響中國發展的一些不理智舉動將會在未來的韓國歷史上得到一個深刻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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